重获自由 第二次庭讯后,匆匆又是3 个月过去了。3 个月中,胡蝶埋头于拍片,但解约 诉讼总令她牵肠挂肚,好不容易等来了法院通知,第三次庭讯将在7 月3 日进行。 胡蝶与詹纪凤律师又是一番认真谋划,此次,他们将请出“明垦”三巨头之一的周 剑云和出售轿车的安飞车行老板等人出庭作证,意在一举击败林雪怀。 7 月初的上海已届盛夏,3 日这天,骄阳似火,热浪滚滚,但欲旁听此案者热 情更高。此案已经新闻界数月炒作,早已是社会新闻的热点,当第三次开庭之日公 布后,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是日晨8 时,欲先睹为快者,“群赴特院旁听, 初因不知审理之法庭何在,故多徘徊于广场之中,或趋各庭探询。男女麇集,汗流 浃背,不以为苦,反以为乐。”9 时半,胡蝶仍在其父胡少贡、律师詹纪凤陪同下 驱车抵达法院。 约10 时,法官周达仁率书记官等于第一刑庭升座。此时,被告林雪怀及律师 尚未到庭,周法官遂先询问原告证人是否到庭,答曰明星公司营业部主任周剑云已 经到庭,但安飞车行老板因住址不详,特院传票未能送达该人手中,故未见到庭。 法官周达仁看了看时钟,已指向10 点10 分,决定不再等候,立即开庭。 旁听席上响起了一片议论声,都以为被告已理屈词穷,干脆不到庭,任由宣判 了,均觉非常遗憾,因为缺了被告,那唇枪舌剑的“好戏”岂不演不成了? 胡蝶和詹纪凤律师也颇觉意外,以鄂森等的名气和林雪怀的性格不至如此轻易 认输呀。正当旁听者扫兴,胡、詹诧异之时,只见林雪怀和鄂森、倪征奥两律师急 步走入法庭,直趋被告律师席坐下。原来,前两次庭讯都未能按时开庭,且都拖延 至11 时以后,以为今番又当如此,而提早坐入庭内,任由众人指指戳戳,律师们 久经沙场,浑不在乎,本来已背上忘恩负义之名的林雪怀却如坐针毡。 是日大热,庭内虽说宽敞阴凉,但在拥入数百位旁听者后,渐渐变得异常闷热。 林雪怀仍一身法兰绒西装,打着领结,头发梳得一丝不乱,以显得镇定自若。胡蝶 则着白底红花华尔纱衣衫,颇为随意。“两人之视线相对,却有咫尺天涯之慨。” 此次庭讯,主要是为了查明借款等事,故一开庭,法官即切入主题。周达仁首先拿 出自银行调来的支票存根,让胡蝶指出林雪怀所借用的款项。胡蝶逐一审视,将凡 给予林者,均用铅笔写一个“林”字,共计洋199.2 元,银73 两。周达仁再将此 存根转交林雪怀阅,问道:“以上款项,你都承认吗?”林雪怀见到支票存根,知 道抵赖已经无用,只得认可,但坚持这些款项都已付还了。同时再次申明,购车之 款也都还清。 法官遂传周剑云出庭作证。周剑云应声而出,在陈述了职业、年龄、籍贯等基 本情况,并保证所作证词绝对真实以后,将他所了解的胡、林由相恋、订婚到反目 的过程娓娓道来:“我认识林雪怀远在认识胡蝶之前,与林相识已七八年,而与胡 相识仅三四载。林雪怀前为‘明星’演员,现胡蝶也是‘明星,演员,他俩订婚时, 我曾有幸参与,虽然林雪怀仅演一片即脱离明星公司,此后不常往来,而那时胡蝶 尚在‘天一’,与我并不相识,但我对此一对未婚夫妻之良缘甚觉美满,故而欣然 前往。迨至去年秋冬之间,因闻双方有不满意之风说,偶与胡蝶谈及,胡颇表示不 满,谓林将她所给之资,任意挥霍,并与人跳舞。我深虑彼等之婚姻发生障碍,曾 以友谊相劝,希望他俩言归于好。胡蝶虽表示对林雪怀的不满,但并未有解约的意 思。后又遇到林雪怀,林正为小报所载胡女士行为而大为不满,并说:虽不能尽信, 但也不能不疑。于是双方互起猜忌,致演成现今状态。至于胡女士向明星公司借款 600 元,则确有其事,当时据胡女士云,系借给林雪怀做生意之用。关于购买汽车, 胡女士于购车之时就曾告诉我,车是为林雪怀而购,钱则是由胡女士自己所出。” 周剑云的长篇证词明白无误地证明三点:第一,胡、林失和源起于林雪怀挥霍胡蝶 钱财,行为失检,且听信谣言,无端生疑;胡蝶虽不满林的不求上进,但从未生解 约之意;无端解约的责任只能由林雪怀承担。第二,胡蝶确曾代林雪怀向明星公司 借款600 元。第三,林雪怀的轿车确由胡蝶出资购买。经过两次庭讯之后,此三点 已构成该案的关键所在,以周剑云的身份地位,且他一开始就说明与林、胡皆有友 谊,识林还在识胡前,他的证词当是不偏不倚,据实直陈,故很容易令人信服,而 这个证词对林雪怀极为不利。 至此,法庭所要调查的事实均已基本清楚,法官令双方再作最后辩论。 詹纪凤起而将原告方的要求及理由再次复述一遍:(一)关于解除婚约部分。 此项纠纷,起因皆在于被告将原告之金钱任意在舞场择霍,经原告及亲友目睹, 加以规劝,被告乃恼羞成怒,致函原告,主张解约,原告犹留有余地,但被告解约 之心迫切,续函相促,足见解约系被告主动,当然责任瞩于被告。 依民法亲属编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有重大事由发现,可要求解除婚约,被告前 此种种行为,已构成重大事由,故原告提起解约之诉。并依同法所规定,无过失一 方,得向有过失之一方要求损害赔偿,本案过失既在被告,当然应令被告赔偿相当 之损失,以资慰藉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二)关于赔偿债务部分。原告已将所追 各款之理由和证据逐一声述,计被告所欠货款185 元,银191 两,借款1385 元, 代向明星公司借款600 元,购汽车一辆车款银380 两,请一并判令偿还,并自起诉 之日起至执行终了之日之法定利息及诉讼费,亦责令被告负担。 詹纪凤的最后辩词,明白有力,旁听席上掌声骤起。詹纪凤满脸得色,坐下静 待被告律师的答辩。被告律师鄂森见状,眉头微皱,庭审至此,他已知必败无疑, 虽风度不失,起而答辩,但话语中已失却初审之时的那种自信。 鄂律师在答辩中首先声明林雪怀系已关闭的“早餐大王”店主,并非无职业之 人,但鄂律师却又不便说明林店主当年的收益,因众所周知林店主系店开不下去才 去胡蝶公司任职的,这样的辩解,只是虚晃一枪而已。接着鄂森又言道:“原告对 于本案,仅可主张解约及解约损失与向明星公司所借600 元等3 种,其余欠款部分, 则该款系胡蝶公司之资,应由胡蝶公司老板即胡蝶之父胡少贡控案,而本案原告未 得其父合法委托,遽行控告,依法应予驳回。”鄂森见官司要输,不得不避重就轻, 将委托人林雪怀最害怕的还款问题推至另案,以救眼前燃眉之急。最后,鄂律师又 就他所承认的属本案范围的三项内容进行辩解,称:“被告提议解除婚约之函,目 的并非真要解约,旨在要挟,既未经原告当时同意,则该函之效力已经丧失,自不 用负任何责任;至于原告要求之损失赔偿,既未证明,而600 元借款之证据也不能 成立,请一并驳回。”这已是强辩之辞,旁听席上,嘘声四起。鄂律师颇为狼狈, 颓然坐下,脸色铁青。林雪怀见状,满脸忧色毕现无遗。 因鄂森提及胡蝶公司的归属问题,法官遂传胡少贡相询:“胡蝶公司为谁所开?” 胡少贡答道:“胡蝶公司由我父女共同开设,此次诉追欠款,我们父女亦曾商议, 决定并案起诉。”法官周达仁见所辩之事均已清楚,于是宣布:庭审至此结束,将 于7 月11 日上午8 时宣判。[19]接下来的一个星期,胡蝶和林雪怀均在焦急的等 待中度过,可两人的心情却大不一样。历时半年的诉讼,耗去了胡蝶和家人的许多 精力,特别是三次对簿公堂,胡蝶表面上镇定自若,但眼见千余旁听者犹如看热门 戏剧一样热衷观看,自己的私事已成报纸尤其是不负责任的小报议论的中心,心中 总觉得是件不光彩的事,然而也正是这半年来庭上庭下的较量,使自己更看清了林 雪怀的人品,如果说胡蝶当初毅然起诉之时,心中尚存对恋情终结的惋惜之情,那 么到这时候,已完全为庆幸的心情所取代,如一味迁就林雪怀而草成婚姻,与这样 的人生活在一起,那后果真是不堪设想。而此时的林雪怀早已没有数月前致函胡蝶 声言“恩断义绝”时那不可一世的锐气,他总算知道,他得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 代价了,这个代价恐怕会使他不堪重负。现在已没有后悔药可吃,只有等待那令他 胆寒的无情判决了。 7 月11 日上午,特区法院的法官周达仁推事准时升坐,宣读判决书。因此日 不再进行庭讯和辩论,故胡蝶没有到庭,只是让詹纪凤律师一人出席。 林雪怀和他的两位代理律师鄂森和倪征奥则均到庭候判。宣判结果如下:准予 解除婚约,被告林雪怀须偿还原告胡蝶已被证明的欠款及货款计银388 两,洋760.2 元,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法庭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三分之二,被告承担三 分之一。[20]判决书的内容并没有出乎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预料,原告方对判决结果 基本是满意的,因胡蝶并未到庭,故对判决是否上诉,詹纪凤当庭没有表态。 作为被告的林雪怀及两位代理律师对判决当然不满,他们稍事商量后,明知推 翻成案几无希望,仍当庭即表示对判决中准予解约和还款两项将提起上诉。 胡蝶得知判决结果,十分高兴,又闻林雪怀将上诉,不免有些担心,再想到还 得出庭抛头露面,更有些不悦。詹纪凤温言劝慰,并建议胡蝶,虽上诉推翻一审判 决的可能微乎其微,但也不能掉以轻心,不妨对一审驳回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提起附带上诉,可争取主动地位。胡蝶对詹纪凤的经验和辩才均已十分钦佩,因而, 对詹的建议言听计从。在林雪怀继续聘请鄂森、倪征奥两律师正式向江苏高等法院 第二分院提起上诉之时,胡蝶亦仍委托詹纪凤律师提起附带上诉。 10 月19 日下午,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开庭审理林雪怀及胡蝶上诉案。 旁听者仍不下千人。是日,胡蝶已随“明星”外景队赴北平,而林雪怀也因故 没有到庭,双方皆由律师代理。下午2 时许,法官胡治谷在该院第二庭升座,庭审 开始。 鄂森、倪征奥首先陈述不服原判、请求上诉的理由,仍是老调重弹,极言林雪 怀所借胡蝶各款均已还清,胡蝶应负要求解约之责任,且解约理由并不充分。詹纪 凤当即指出:“上诉人代理律师今所陈述,悉如第一审之言词相同,并无新证据与 新理由。”双方接着就借款之真相及债权之归属辩论良久,但主上诉方始终提不出 让人信服的理由,詹纪凤则得理不让人,步步进逼。最后,胡庭长宣布:本案延期, 候调查证据再行审理。[21]转眼之间又过去了一个月,胡蝶已从外景地北平返回上 海。11 月25 日下午,江苏高院第二分院续审林、胡上诉案。是日下午,“一般 青年男女皆震于胡蝶之美丽,未及2 时,该庭已人满为患,而后至者犹络绎不绝。” 少顷,胡蝶随同其父和律师詹纪凤步入庭内,众旁听者竟“高踞椅背之上”,“更 拍手狂呼,群相注目”。2 时半,庭长胡治谷升座,却见庭内拥挤不堪,人声嘈杂, 无法审案,当即决定移往第一庭审理,并令法警严格把门,旁听者一律不得入内, 上诉人双方及律师则由法警护送至该庭,审理方得正常进行,旁听席上,只有30 余人,使此次审理成了开庭以来最为安静的一次。 林雪怀首先陈述上诉理由,所言与上诉初审时两律师之言毫无二致。接着胡蝶 发言,对林的理由一一驳斥,并提出本人上诉请求:“请予解约和还款维持原判外, 尚须着其赔偿精神上之损失1000 元。”庭长即令辩论,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又对初 审判决各项展开辩论,你来我往,诸多回合,但其招数仍不外乎前此各次庭审中所 用,因此,林雪怀一方仍始终逃脱不了劣势地位。 俟辩论结束,庭长宣布:将于12 月2 日下午宣判。[22]其实,何待判决,此 时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心中均已雪亮:上诉必被驳回。因此,12 月2 日下午,林雪 怀及鄂、倪两律师均未到庭,既知不会有好的结果,何必再去丢人现眼? 胡蝶也未到庭,她是既知维持原判的胜券在握(附带上诉只是一种策略,被驳 回乃意料之中,关键是原判必须维持),何必又抛头露面,所以只有詹纪凤一人到 庭,享受胜利的欢乐,当然,还有众多旁听者相陪。 2 时许,庭长胡治谷到庭宣布判决:林雪怀之上诉及胡蝶之附带上诉,均予驳 回,上述费用,各自负担。判毕宣布退庭。 至此,历时一年之久且为各报炒得滚烫的“雪蝶解约案”总算尘埃落定,胡蝶 又挣回了宝贵的自由身。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