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战原则谈判的波折
军调部作为履行停战协定的机构,首要任务是实行军事调处。主要方法,是遵
循1 月10 日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政府签订的停战令,通过三方会谈,商订出关于
停战原则的协议,予以发布,国共双方共同执行、遵守。对于发生冲突的地区,则
派遣由三方代表组成的执行小组或交通小组,到实地调查双方争端的真相,就地解
决各种问题,制定地区性的协定,使双方部队共同遵守,保证实现停战。执行小组
不能解决的问题,呈报军调部处理。军调部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军事三人小组议
决。
叶剑英与国、美代表就停战原则达成的第一项协议,是1 月15 日发布的第一
号公告并附“和字”第一号命令。第一号公告宣告:军调部将于1 月16日派美国海
军陆战队的飞机往绥远、山东、河北各省的14 个城市、村庄,散发1 月10 日的
停战令。“和字”一号命令的内容为具体调处河北省永丰县境内国共军队的军事冲
突。命令要求双方即刻停止冲突,各留在原地,停止敌对状态,恢复城内外交通,
并允许粮食、商品出入。总的看来,三委员对这一协议达成得比较顺利。而争论激
烈、斗争复杂的是军调部“和字”第二号命令、关于修订“和字”第二号命令的电
报、“和字”第六号命令等协议。
军调部刚开展工作不几天,叶剑英就同国、美代表开始了关于停止国共双方军
事冲突的具体原则的谈判。国、美代表的主张是,停战以后双方部队必须实行隔离,
才能防止冲突再起,而隔离则以城市为基准,占城者不动,城外者撤退一日行程
(60 里)。叶剑英则提出,停战以后主要是恢复1 月13日24 时的位置,谁非法
侵占则由谁退出,被侵占者回到原来位置,双方均复位,冲突自无。这个争执由美
方折衷后,把两方意见都容纳进去,拟定了“和字”第二号命令,三委员于1 月20
日签署后予以发布。这一协议从表面上看双方互有让步,双方意见均有采纳,似是
公平合理,其实对中共方面不利。
“和字”第二号命令第一条实施停战的原则这样规定:“所有冲突的双方部队,
接到本执行部的停战指示以后,必须立即停火,并施行双方冲突部队的隔离,以保
证冲突不再发生。”这一条中并具体规定,双方撤离冲突地点一日之路程至少为60
华里。这一命令发布不久,各地小组均发生了争论,国、美方代表到处要中共军队
撤退。听命于蒋军的伪军从被围的城镇出来扰乱,蒋军并越出点线故意向解放区军
队挑衅,其阴谋在于迫使各地解放区军队都向后撤退60 里。叶剑英很快发现了这
些问题。同时,中央也来电指示,要求纠正这一规定。叶剑英立即动员中共方面人
员,围绕执行“和字”第二号命令问题,开展新的斗争。1 月24 日,他致电陈毅、
饶漱石、刘伯承、邓小平,提出:“执行部‘和字’第二号命令关于停战隔离之规
定分为原则与办法两项,原则是要停战,要隔离,要恢复联合命令中所规定的时限
以前的位置。隔离之办法必须按照当时当地的情况适当规定。..各地区在实施停战
隔离之时,必须根据情况决定。各停战小组的中共代表,在实际执行隔离时有自己
的否定权,可以坚决抵抗并将办法中实际行不通的情形电告我们,以便根据实际材
料作新的规定。”1 月27 日,叶剑英又致电各解放区负责人,对如何执行“和字”
第二号命令提出一些具体的变通办法,供各地在同国民党方面交涉时参考。与此同
时,在执行部三委员会议上,叶剑英对国、美方面要求解放区军队撤退的无理要求
坚决予以驳斥。他指出:(一)对包围中的伪军(如:枣庄、德州、兖州、聊城、
永丰、元氏、保定等)应是解放区军队受降问题而非部队隔离问题:(二)同蒲路
南段未发生冲突事件,没有实行隔离的必要;(三)大同等地阎锡山军出城挑衅,
是破坏停战令行动,应予以处罚,不应令解放区军队撤退。否则赏罚不明,鼓励了
挑衅的一方;(四)集宁虽暂有冲突,现已停止并且已经隔离(傅作义军已撤至旗
下营)。
集宁原为解放区军队驻地,无再撤出的必要。同时,为证明“和字”第二号命
令本身的缺点,并使国、美方面也感到有不利之处,叶剑英具体指出两个地区,国
民党方面应当撤退:一是平绥路青龙桥地区的蒋军,应离康庄60里(如此必须撤至
南口附近);二是豫北蒋军应撤离孟县60 里(如此即退到黄河以南)。国、美代
表无法答辩,终于同意修正原令。2 月4 日,三委员发布“和字”第二号命令的修
正指示,其主要内容是:拟定“和字”第二号命令之际,执行部各委员会曾商定停
止冲突及撤退一日行程(60 里)之办法,但凡有执行小组在场或虽无执行小组在
场,而双方部队已建立联络机构之处,前述议定办法可经双方同意就地按照情况加
以变更。
在“和字”第二号命令修正案发布前后,叶剑英向各执行小组中共方面代表发
电指出,坚持恢复1 月13 日位置是实施停战的基本原则,必须切实监督执行,反
对强调隔离部队而取消原来目的,对各地蒋军拒不执行者必须严肃处理。与此同时,
叶剑英同饶伯森单独进行多次谈话,说明中共方面对恢复1 月13 日位置有最大诚
意,只要蒋军肯撤出非法占领地区,解放区军队1 月13 日以后占领的地方均可全
部退出。中共方面并拟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草案事先交美方考虑。美方这时正为战斗
序列问题未达成协议而焦虑,便借机提出,在此命令草案中加入战斗序列的内容,
要双方指挥官召开会议,在小组监督协助之下,提出双方战斗序列,以便具体商讨
1 月13 日位置问题。这显然是一种交换条件。时剑英权衡利弊,认为利大于弊,
于是表示同意。随后经反复讨论,于3 月22 日签订了“和字”第六号命令。这一
命令的主要内容是:为彻底停止冲突起见,政府及中共军队必须停驻于1946 年1
月13 日下午12 时整所在之位置,任何部队曾越过上述位置者,应立即退回。任
何指挥官如不遵令撤退至1 月13 日下午12 时之位置或双方同意之改正位置,将
以违反停战令论罪。
自此以后,在停战问题的谈判上,中共方面便完全转入主动,国民党方面在政
治上完全处于被动。
后来,叶剑英曾就“和字”第二号命令发布前后的情况回忆说:
“军调部刚刚开始工作时,我们没有经验。美国人起草了个协议条文,送给三
方委员,说是已经讨论过的东西,各方的意见都吸收了,要求签字。
那时黄华做我的翻译。当时我想,刚一开始就闹僵了不好。于是我采取灵活的
办法,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公布以后,很快发现问题比较大。我立即给我方各战
略区部队打电报,告诉他们,在执行中要坚持有理有利的原则。我一连发了几个电
报给部队。后来中央领导对这个事情也有批评。六号命令发布以后,中央领导又来
电报,给予了表扬。那时,我们同美国人和国民党代表一起谈判,一开始确实缺乏
经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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