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统”危机釜底抽薪(1) 在“反共复国”无望的情况下,国民党当局开始了在台湾的特殊治理。国民党 统治台湾的“法理”依据即在于“国民党政府”是中国的“中央政府”,而台湾是 中国的一个省,按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台湾人民自然有接受“中央政府”领导 的义务。因而维持“国民党政权”、“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正统”政 府、以“中央政府”自居非常重要。如果“法统”中断,则为那些反对国民党统治 的台湾人准备了一件极具杀伤力的武器。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中华民国”早已被中国人民革命推翻了,被中华人民 共和国所取代,但是它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以一种扭曲的状态延续了下来。 1949年退据台湾的国民党政府残余势力在美国的扶持下,仍然冠以“中华民国”的 名义,继续维持着一整套的统治架构。在国际上,从1949年到1971年以前的20多年 间,台湾当局和60多个国家建立有正式“外交关系”,占全世界国家总数蒋介石在 思考国民党的在台统治与未来的近一半,并作为中国政府的代表占据着联合国的席 位。 国民党当局自认为国民党及“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的统治“法统”,是继承 了辛亥革命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及其尔后的广东和武汉政府,是根据所谓的“训政时 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及其附属条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等依法治理。 一句话,是孙中山先生缔造的“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延续。除此之外,国民党当局 据以作为“法统”象征的,是三个由大陆搬去的“中央民意机构”——“国民代表 大会”、“立法院”、“监察院”。为了维护“法统”象征于不坠,国民党在台统 治的数十年中,除坚持以包括“临时条款”在内的“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实施其统 治的最高法律依据外,还坚持不全面改选“中央民意机构”,以保持其政权的“正 统代表性”。 所谓“临时条款”,即1948年5 月国民党当局为发动反共内战而授意第一届 “国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为:“总统在动员戡乱时 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 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或第43条(发布 紧急命令依照的程序)所规定程序之限制”。1949年5 月,国民党台湾省政府暨台 湾警备总司令部借口“紧急状态”、“动员戡乱”的需要,在台湾全省颁行“戒严 令”,对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出入境等基本权利全面实行军事 管制。 国民党逃台之后,为了“反攻大陆”特别是维持其“中华民国法统”,“临时 条款”不仅未能在短期内终止,反而授权“国民代表大会”先后四次修订“临时条 款”(1960年2 月,1966年2 月,1966年3 月,1972年2 月),增加了以下主要内 容:(1 )赋予“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的权力,不受“宪法”规定只能连 选连任一次的限制;(2 )赋予“国民代表大会”制定办法行使“创制、复决”两 权,但规定“总统”对于创制案或复决案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国民代表大会” 临时讨论;(3 )授权“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之大 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4 )授权“总统”适应需要调整“中央政府”之行 政与人事机构及其组织,并“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总之,四次修订实 际是通过“国民代表大会”修宪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国民党当局在台的独裁专制统治, 确立蒋氏父子两代“总统”终身制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修订后的“临时条款”, 完全凌驾于“宪法”之上,成为具有最高统治效力的“太上宪法”。实际是赋予蒋 介石个人不受约束的独裁权力。 以“临时条款”为根本法,以“国家总动员法”和“戒严法”等为基本架构, 国民党当局先后制定、修订了多达数百个涉及“反共戡乱”的法律(令),建立起 一整套敌视大陆、限制台湾人民合法权利的“非常时期”统治体系。“临时条款” 名曰“临时”,然实际实施长达43年之久,世所罕见。 为了维持所谓“法统”,也就无法进行“中央民意代表”的新陈代谢。按照其 “宪法”,“立法委员”任期3 年、“国大代表”和“监察委员”任期6 年。至1951 年,第一届“立法委员”的任期已满,依法应进行改选。但若真的进行改选,只能 在台湾选出无法具备全国代表性的第二届“立法委员”,国民党的“法统”就立即 宣告中断,其所谓的“中央政府”也就无“中央”可言。最后决定采用“保守疗法”, 由“行政院”通过决议,请蒋介石以“总统”名义核准,再由蒋出面商请“立法院”, 请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立法权”一年。这种被讥笑为“自己同意自己再干下去” 的丑剧,在1952、1953年都依同样的程序重演了一次。但到1954年,“国大代表”、 “监察委员”以及由“国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总统”的任期都将到期,为了找出 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国民党当局绞尽脑汁,想出了在“宪法”中抠字眼的主意。 “宪法”第28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每6 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 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这“次届”二字,就有文章可做。换言之,如果 次届召开不了,则本届代表就永远在任。这种断章取义、自欺欺人的方案被蒋介石 同意采用。1953年10月5 日,“司法院长”王宠惠对记者发表讲话,称第一届“国 大代表”的任期必须至下届“国大代表”产生后才能宣告结束,因第二届“国大代 表”无法产生,故第一届“国大代表”自无所谓任期之延长。于是,第一届“国大 代表”就成为“终身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任期也如法炮制。从 而使三个“中央民意机构代表”的任期得以无限期延长,形成世人所讥的“万年国 会”。 解决了“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问题还不够,还要解决“法定多数”的问题, 才能真正保住“法统”。按“宪法”的实施程序,“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 “监察院”的法定名额分别为3045人、733 人和233 人。这些机构开会,出席者必 须超过半数才能开议,“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总统”必须超过半数,即必须有1523 人出席方为有效,“国民代表大会”要修改“宪法”则必须有2/3 以上代表出席, 有出席代表的3/4 之决议才算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