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金权交易场(1) 国民党统治下的台湾,尤其是李登辉上台后,台湾政治腐败日趋严重,权势阶 层不仅进行各种幕后的金钱利益交换,甚至以手中的权力公然牟取私利,台湾官场 种种腐败丑行在这里表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民党曾因腐败 而失去大陆,也因腐败失去了在台湾长达50余年的执政权。 台湾社会金权交易盛行,可以说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但作为台湾最高民意机 构的“立法院”,掌握着预算审查与各项法案的否决大权,却变成金权交易场,就 格外受外界关注。 台湾“立法院”缺乏一套规范政商往来的游戏规则,“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 使下,便各显神通,大肆进行金权交易,牟取私利。于是,这些活跃于“国会”舞 台的“立委”(“立法委员”也简称“立委”)被称为“利委”。 “立法院”金权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台湾知名记者王铭义曾依据“立法委员” 建立政商关系的活动特性、互动方式、交易手法等,将“立法院”金权交易分为 “承包工程型”、“掮客买办型”、“利益护航型”、“共存共荣型”、“人头租 用型”、“五鬼搬运型”、“声东击西型”及“暗度陈仓型”等八大类。其实,金 权交易方式远不至此,这里仅介绍十大交易方式,以窥其貌。 “承包工程型”。这是“立法院”内最传统、也是最典型的政商利益输送模式。 小至“立法院”的办公用具,大至军事或民用重大工程,可以说都是“立法委员” 争取承包的对象,其承包金额从数十万、数百万,到数亿元不等。不过,“立法委 员”承包这些公共工程业务,大都不以自己的名义承包,而是以亲朋好友的公司, 甚至空头公司承包,间接从中获利。或者承包之后,再转包给其他小承包商,自己 抽取15% —20%左右的佣金收益。可以说许多“立法委员”或多或少都曾涉及 承包官方工程业务,只是其承包方式、性质或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掮客买办型”。这类政商勾结模式,是指运用“立法委员”名义,或明或暗 地充当商人的代理人,或居间媒介政府采购案件,以便从中牟利。其中以代理军方 军火或大宗物资采购案的利益最大,动辄数亿、数十亿,利润相当高。熟悉台湾情 况的外国军火商或贸易商多寻求“立法委员”担任在台联络人或顾问。这些“立法 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穿梭于财经部门与军事单位,扮演说客或掮客。媒介 这类采购案件,不仅是为自己开辟财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建筑与公共工程是台湾官 商牟利最为严重的领域回馈“幕后金主”(“立法委员”选举时的幕后金钱支持者) 的重要手段。 “利益护航型”。“立法院”内利益护航型金权交易极为严重,几乎每一项代 表不同群体利益的法案,背后都会有利益团体在暗中向“立法委员”游说,争取对 自己有利的法案条款。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泰集团的蔡辰洲进入“立法院”后, 以家族掌控的台北第十信用合作社邀请刘松藩、王金平与饶颖奇等人到海外旅游, 为“立法院”审查“合作社法”与“银行法”铺路,曾引起轰动。同时,以蔡辰洲 为首的“立法院”“十三兄弟会”,曾以2000万元收买“立法委员”,为信托公司 利益“护盘”(争取信托公司可经营银行的不定期存款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 这种“利益护航”情况更为恶化。由于来自工商界的“立法委员”不断增加,甚至 各大家族企业或大财团纷纷推出自己的代理人进入“立法院”,这些具有工商背景 的“立法委员”,在“立法院”肆无忌惮地以特权手段介入利益分配,或独揽各项 特许经营的业务。如与汽车行业关系密切的“立法委员”,会直接介入汽车进口税 的调整,以维持保护税率标准,保障该行业的资方利益;经营钢铁厂的“立法委员”, 会联合相关利益的“立法委员”,联手控制公营“中钢公司”的营运计划,间接参 与“中钢公司”下游投资企业的“共同经营”;经营证券业的“立法委员”经常反 对与阻挠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尽可能降低税率,明目张胆联手对证券交易税税率政 策提出自己的一套主张与办法;经营银行的“立法委员”则在新设银行的开放标准、 设立程序及相关管理措施等方面抢先取得商机。 “共存共荣型”。这类金权关系是指“立法委员”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政府决 策的权力,强迫改变现有经济利益的分配规则,或调整官方的财经政策及相关措施, 而达到某些特定行业或企业联合垄断经济利益的金权互动模式,即通过预算审查权 与行政官员进行利益交换,实现“共存共荣”。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审查相关 财经法案,或“立法委员”与财经官员不定期召开的沟通会议上,“立法委员”游 说施压,迫使行政官员接受利益交换条件。政府部门官员为换取“立法院”对法案、 预算案或新政策的支持,常常向这些“立法委员”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妥协,甚至有 意施以小惠。关键在于,行政部门在预算受制于“立法委员”审查的情况下,只得 被迫接受“共存共荣”的“政治勒索”,以保证自己的官位。 “人头租用型”。台湾许多不正当经营的企业,经常会聘请“立法委员”担任 其名誉负责人或挂名董事长,以掩盖其非法或不正当经营,这些被当做人头的“立 法委员”从中得到巨大利益。通常办法是“立法委员”担任地下投资公司、非法企 业或民营企业的名誉董事长、董事或监事,负责向政府部门打通关节,或骗取投资 人的信任,以获得“立法委员”薪水之外的另一份高额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