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3) 二、我刚才说过,目前废除死刑的理论是有待改进的、脆弱的、可以进行解构 的,那是因为这种理论禁止和平时期在本国境内通过法律程序实施的杀人行为。然 而,在当今世界最难区分和最不明确的就是国界、和平与战争概念的界线、内战与 国际战争的界线、战争与非政府组织从事的“人道主义”救援行为。殖民地为获得 独立而进行的战争被殖民大国视为非法战争,现在的“恐怖主义”活动当年被施密 特称为“游击战”,诸多的复杂现象把“公敌”(卢梭的语言)的概念搞得乱七八 糟。 所谓的“正当防卫”和快速处死(没有审判、没有判决书、没有公开行刑等) 都是允许的。这些行为都提醒我们,死刑的实质并不在于让一个人生或死,而在于 其他方面。死刑问题并不仅是简单的生与死的问题。 三、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无数的国际声明都至少在字面上还有效,引 起广泛的关注,而且这些声明的态度是坚定的。我们不能在此一一研究。但一句话, 这些声明都强调“生命权”(人权的一种),其概念和原则现在很成问题。声明要 求避免酷刑和虐待(我已经讲过,这些词的概念很模糊),尤其是避免所有形式的 强制行为。声明提出了一些不具“法律效力”的要求,并根据世界各国情况的不同, 不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特征,只是建议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实行死刑,并需依照法律 程序进行,还要维护犯人的权利。美国的压力(罗斯福夫人经常提起)对维护国家 主权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我们不可能指望在这里就重新开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来就开展的关于纽伦堡审判的辩论,以及关于确立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概念的 讨论。 卢:是否也应该重新考虑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问题? 德:从严格意义上讲,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并不属于死刑。它从来不指望 具有法律地位,甚至连法律的边都不沾。它没有审判,没有罪犯,没有指控,也没 有辩护。大屠杀(种族灭绝)与死刑不属同一范畴。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人在辩 论中能够理直气壮地(应该说是错误地)认为死刑(总是施加给个人,一个有名有 姓的公民)与那些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相比从数量上讲是微不足道的, 而与那些对数百万人的危险(营养不良、艾滋病等)不予救助的现象和大量的监狱 恶劣现象相比(美国的情况最糟),死刑就更是不在话下了。 但应该认真关注所有“不正当”的快速处决甚至是秘密处决的现象。从原则上 讲,根据欧洲的法律,死刑应该是向公众公开的,不论是审判过程、判决书,还是 行刑。死刑的消息应登在官方公报上(行刑前)。许多国家不这样做(在日本及世 界上许多国家),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那就谈不上是“死刑”。 卢:我们刚讲了“不正当”的死刑,尤其是消灭死刑痕迹的现象。当我讲需要 对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进行重新审议时,我想到的是,现在执行死刑的时候趋 向于消除死刑的痕迹。在美国,主张在行刑时消除罪犯所有形式的痛苦,他们通过 某些医学手段,以图消除罪犯的痛苦或者说从活着到死亡(肯定是很痛苦)过程的 痕迹。这种做法更让人无法忍受。 过去,罪犯还有些就义的感觉。斩首的处决方法可以令人想起国王身首异处的 情景,一时间,被处死刑的人可以把自己比作君主,他的头被猛地砍下。死刑的历 史从古代把观看酷刑当作极大乐趣过渡到消除罪犯的痛苦(断头台),然后直到消 除死亡的过程。行刑的情景消失了,但有人想通过电视将死刑的过程录制下来。这 证明患窥视癖和暴露癖的还大有人在。不过,现在处死的行为通过借助于医学手段 正趋向于消失,也就是说消除了伴随行刑时的恐怖行为。不管什么形式的恐怖行刑 都是一种可耻的行为。 德:您说“消除痕迹”。这是个涉及到葬礼的大问题。比如在古希腊,在苏格 拉底或柏拉图时期,死刑盛行。甚至有些名人也被处以死刑。有些罪行特别严重的 人,尸体被从城墙上扔到外面去,使他们失去举行葬礼的权利。当今,美国的情况 有点正相反。人们声称尊重被处死的人,特别是在死刑率很高的州,如得克萨斯州。 在行刑前,罪犯可以留言,他的话被打印出来,登在因特网上,所以美国网上有个 遗嘱汇编。罪犯的遗嘱得到尊重,他的尸体交给家属。所以,死刑的痕迹并没有消 除。谈到美国执行死刑的视听档案问题,那可说来话长了。 卢:我觉得死刑还挺有市场,甚至让有些人着迷,但死刑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 另外,在执行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假罪犯”被处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 人犯了罪。所有误判—其中美国最严重—和处决都充分说明死刑的“非正常”特性。 我想如果美国废除死刑的话,那将不是政策方面的原因,如您所说,而是因为一些 次要的理由。那是一种伪善的行为,不是原则的改变,而是出于实用主义的目的, 比如害怕杀害无辜者,因为罪犯可能是精神病患者;或可能的确是杀人犯,但属于 社会歧视的受害者(黑人、性偏移者、同性恋者等)。罗贝尔·巴丹泰在他于1981 年发表的关于废除死刑的讲话中指出,第五共和国的那些最后被判处死刑的人其实 都不应该处死,他们可能是无辜的,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可能是残疾人…… 德:确实,在美国,越来越多的人对死刑表示焦虑。但他们并不反对死刑政策, 而是谴责大量的“错案”,这些错案使许多人不明不白地在极不公平的情况下被处 决。也许有必要列举一些数字。目前,有67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13个国家废除 了触犯公共法律罪犯的死刑,也就是说废除了非政治犯的死刑(这又涉及到那个老 问题:是否所有犯罪从本质上讲都是非政治犯,比如沃尔特·本雅明所说的“要犯” 们所犯下的“重罪”,他们威胁国家法律基础,任何触犯法律的事情都做。另外我 还想举穆米阿·阿布·贾迈勒的例子,他一直要求获得政治犯的身份)。24个国家 虽然没有废除死刑法律,但已停止执行死刑(事实上,这些国家10年来没有执行过 任何死刑)。总体上说,占世界总数一半以上的国家—共108 个—从法律上或行动 上废除了死刑,87个国家还保留死刑。 1979年以来,每年都有两至三个国家废除死刑,壮大了废除死刑国家的阵容。 1999年,东帝汶、乌克兰、土库曼斯坦完全废除了死刑,立陶宛废除了非政治犯死 刑。1999年,1 813 人在31个国家被处决,大约4 000 人在63个国家被判处死刑。 国际大赦公布了这些数字,并从地缘政治的角度提供了一些细节,我们认为这些细 节更重要(这里列举的并不仅仅是一些数字,其中有一个量变的概念,数量正在朝 着积极的方向转变,我想引用一句康德常用的话,叫做“超越感受界限”,目前死 刑问题正在“超越感受界限”,甚至正在升华)。 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执行死刑与两条宪法修正案相悖:一条是关 于反对歧视的修正案,另一条是关于反对非正常的残酷惩罚措施的修正案。从那时 起,执行死刑被联邦最高法院视为“非正常的残酷惩罚措施”。死刑实际上已被终 止。 美国并没有从原则上废除死刑,但终止了执行死刑。所以从1972年到1977年间, 美国没有执行一例死刑。没有任何一个州违反联邦最高法院的禁令。但有些人提出 反对,认为此项决定缺乏民主,因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指定的,而不是由选举产生 的。芝加哥的一位法律教授认为,一个民主的政府不应该违背“民意”,而“民意” 支持死刑。我不同意这些观点,因为议会民主并不服从民意,而是服从选举多数派 的意见。法国议会废除死刑就违背了多数民众的意见,也许是全民公决(如果举行 的话)的结果。我想问这些美国人:你们怎样解释最高法院于1972年终止死刑的决 定呢?那不是一个民主的机构吗?答复将是“不是”,这令我深思。我觉得,如果 有一天,美国废除了死刑制度,那将是渐进式的,一个州一个州地进行,一个案件 一个案件地来,并不是一个联邦法院的决定就能解决问题的。 1977年后,有些州认为与电椅、绞刑和毒气室相比,注射死亡既不残酷也不算 非正常,于是又恢复了死刑。联邦最高法院只得让步。在有些州,比如得克萨斯州, 死刑数量猛增,尤其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乔治·W ·布什任州长期间。 再回到您刚才说的错案问题。种种迹象表明美国人的危机感正在增加,特别是 在国际舆论的压力面前。 比如,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人们发现13个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实际上是无辜的。 他们被监禁在严加看守的地方,这在几十年来都是少有的现象。事情偶然被一所位 于埃文斯顿的新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得知,他们发现了许多疑点。于是法院对案件 进行了复查,发现13个死刑犯是无辜的。伊利诺伊州州长是个受人尊重的共和党人, 虽然他支持死刑制度,但立即决定死刑免于执行。他说:“如果这么多的人无辜被 害,这么多的死刑犯是错误判决的受害者,那么我将废除死刑。” 最近,在访问美国期间,我看了一个电视节目,13个被错判死刑的人都出现在 电视上:他们当中12个是黑人,1 个是白人。他们讲述了在监狱中度过的漫长岁月, 以及他们的无罪释放。但这些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只有一个人在经过法律诉讼后 才获得了赔偿。他们找不到工作,仍被怀疑,尽管他们已被宣布无罪。美国有许多 严重的错案导致无辜的人被判死刑。目前美国整个的司法体制有待“检查”。 布什很出名,其原因之一是他从不赦免任何人。在同一台电视节目中,有人问 他:“您是否认为在得克萨斯州,您拒绝赦免的人都是罪犯呢?”他平静地回答: “对,在得克萨斯州,他们都是罪犯。” 每当我在纽约、芝加哥或加利福尼亚的厄文演讲时,总是以文字新闻和电视对 死刑问题的分析作为演讲的开场白。我想起了其中的一个著名案例:一个女护士模 仿法律处死的方法(注射致死)杀死了她的两个孩子。为了能“与两个孩子会合”, 她拒绝特赦,并要求她自己也被注射处死。她被处死了。经过判定,她可能精神正 常。 卢:美国有一条法律与我国刑法第122.1 条(旧刑法第64条)相似,该条款可 以使精神不正常的人免于死刑。您刚才所举的例子表明那是一种严重的倒退。因为 在废除死刑的国家里,关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法律条款已经修改。旧刑法第64条旨 在使患有精神病的罪犯免于绞刑。今天类似的条款已经没必要了,旧刑法第64条也 不存在了。相应地,如果精神病患者杀人,他将受到各种治疗(包括精神分析), 以便使他了解行为的严重性。即使精神病患者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他也应该对自己 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因此需要对他进行治疗,使他恢复理智。 德:不管犯罪是因为“智障”,还是因为年龄小(但年龄的概念是什么?是理 智年龄吗?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个人可以有多种年龄。在讨论会上,我们对这个问 题讨论了很长时间),美国在执法方面显得越来越严厉,有时甚至违反了国际法。 他们越来越不重视罪犯的智障因素和低龄因素。 关于“是否看到行刑或者说行刑的惨状”的问题,福柯希望逐步使人们看不到 行刑的行为。事实是,人们在看不到行刑行为的同时,却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死 刑的电影和电视片。这些影视作品以废除死刑为借口,详尽地向人们展示了行刑乃 至行刑的全过程,直至最后一刻。与观看行刑的不同只不过是看到的时间被推迟了。 传媒的发展要求我们不能只谈不亲眼看到的问题,而且要谈观看方式的改变问题。 行刑的过程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在世界范围内被“观看”。这引起了无数的争论和 论战。死亡的幽灵无所不在,到处是葬礼和悲哀的景象。(我在《马克思的幽灵》 中提到了这种景象。在本书的前几章中,我也讲到过有关幽灵或鬼魂的话题。类似 的内容贯穿于我所写的大部分文章中,因为这个话题与死刑和冤案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