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与发票的法律常识(2)
二、发票常识发票主要包括:饮食业、旅馆业、服务业、广告业、金融保险业、
技术贸易、事务所、劳务费、建筑安装工程、仓储服务等专用发票、房地产销售发
票、租赁收入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公路货运运费发票、水运货物运
费发票、搬运装卸( 人力车) 力资发票、托运服务业发票、微型汽车货运发票、汽
车客运包车( 租车) 限额发票等。
( 一) 普通发票的管理
1 普通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
统一发票监制章。企业也可以申请自印发票( 指普通发票)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 ) 凡企业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量
大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自印发票的格式,并填写《工商企业
印制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2 )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到指定印刷
厂印制。
(3 ) 自印发票的格式以省国税局已公布的票样为准。
2 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在提出书面
购票申请的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
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
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购票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
定手续,然后凭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他有
关资料,办理购领专用发票手续。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发票领购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根据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
购簿》所规定的可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
发票,并提供上期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违反国家发票管
理法规行为的,予以领购发票;发票领购实行定期缴销制度,纳税人自领购发票之
日起, 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内,至少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一次发票。
3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开具发票应逐项如实填写,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
专用章。普通发票发票联左边有裁剪金额栏的,开具后应进行裁剪,使发票开具金
额与发票联左边有效计数裁剪金额相同。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4 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
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
时返还。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专用发票票
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2专用发票的领购
(1 ) 只有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专用发票;
(2 ) 领购专用发票需要的证件: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
税务登记证( 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证) ;发票专用
章印模。
3 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下列程序领购专用发
票:
(1)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
(2)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
(3)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 发给发票领购簿, 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专用发
票的购票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
(4) 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
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5) 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地经营又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可以
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6) 一般纳税人对领购的专用发票应及时进行检查, 如有缺联、少份、缺写错
号、二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志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7) 纳税人在购买专用发票时,应当场对专用发票的一至四联的规定位置加盖
发票专用章和“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证章”并由发票销售窗口经办人员监督,经
检查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发票专用章用红印色, 专用发票销货
单位栏戳证章用蓝印色) 。
4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要求,否则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
有权拒收:(1) 字迹清楚;(2) 不得涂改;(3) 项目填写齐全;(4) 票物相符, 票
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5) 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 全部联次一次开具
上下联的内容, 金额税额一致;(7)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 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9)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0)不得开具
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11)不得超面额开具专
用发票;(12)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5 专用发票的保管
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专用发票专库, 或购置专用保险柜, 保存专用发票的库柜
应具备防盗、防火、防霉变、防鼠防虫等条件。一般纳税人存放专用发票的地方应
该安装铁门、铁窗,保险柜要固定在地板或墙壁上,应配备灭火器。
6 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1) 开专用发票的对象。凡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
劳务, 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报经审批后, 在规定期限内
(一般为一年)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程序。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征
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在
备注栏注明健全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并于三
日内签署意见,报县( 市) 级税务机关审批, 对批准由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发票的小
规模纳税人, 县( 市) 级税务机关应在其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字样及代开期限。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应按全国统一规定进行编号。
(3) 开专用发票的单位。小规模企业只能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
票。
(4) 款的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收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填
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 三) 发票检查和违章处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等情况进行
检查,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并予配合。
(1)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1)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
伪专用品的;2)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 未按
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
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
得,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
处罚。
(2)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
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
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 倍以下的罚款。
(5)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
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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