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无证冤案难翻 翠翠救父闯关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一案法院非常重视。 开庭这天,省高法第一审判庭,人头攒动,座无虚席,由于事先有通知,一些街道, 地区也有组织的安排人来旁听案件的审理。不知是哪家小报记者,将刘锁森“抠眼 鸣冤的事”报了出去,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来法庭旁听的听众很复杂,人们怀着各 种心情坐在旁听席上。其中有刘锁森的同情者和支持者,也有参与办案人员和他们 的亲朋好友,还有王桂花、郭宝姹纠集的一班人马。这些人中,有盼刘锁森死的, 有盼刘锁森不死的,绝大多数人不愿看到宣判刘锁森死刑。所有的人们都怀着一颗 不一样的心情焦急地等待法官对这庄离奇杀妻案的最后判决。审判庭里的旁听席上 还不时传出不同类型人争论的声音,尤其是那些各种小报的记者穿插在坐席之间来 回采访,在群众中引起不小的骚动。 上午九时整,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进入法庭后,只听审判长下令, “把被告人刘锁森带上法庭!” 从法庭的侧门两名警察压着刘锁森走了出来。霎时法庭里鸦雀无声,只能听到 铁锁链同地面相互摩擦发出的刺耳声。刘锁森目光呆滞,头发蓬乱,弯腰驼背,两 腿发软,身子下堆,要不是被两个警察架着、拖着,可能都不能行走。 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法庭纪律,公布了合议庭组成名单。控辩双方均表示对合议 庭组成无异议。审判长核实了被告身份后,然后请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上诉人刘锁森宣读完上诉状后,刘锁森的辩护人刘明柱站了起来,他在陈述了 一审判决和案件疑点后,大声说:“审判长,我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提出的杀人动机 不能成立,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破案人员对被告人和证人刑讯逼供而得出的 证词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首先说杀人动机,一审时,公诉人以钱红的证词为 据,说被告的杀人动机是为了与钱红结婚。据我们了解,刘锁森为人老实正派,与 钱红并无婚外情。况且钱红与其丈夫感情甚好,俩人从未闹过离婚。我的当事人也 向我坚决否认了曾与钱红密谋过结婚等事项,被告与钱红的婚外情纯属无中生有, 是办案人根据想象的案情需要凭空杜撰出来的。据此,刘锁森因为婚外情的杀人动 机不能成立。其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以沉尸的石头、刘锁森的裤扣 和捆尸的布条为证,说是被告人杀害了张玲玉,还说被告烧掉了死尸的衣服来隐藏 罪证,在座的人都可以想一下,被告既然要销毁罪证,为什么不将门帘布一起烧掉, 而要将这块多人都见过的、自家的门帘布留下呢?公诉人并没有出示过被告直接杀 人的证据,仅凭上述几项物证就来断定被告杀人,证据不足。再次,一审法院认定 的事实中,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刘锁森扶张玲玉坐下休息到水中沉尸之间, 只有口供而没有物证,是仅凭被告的口供将案情串联起来的。至于这份口供的来源, 我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全部证词系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的产物,不能作为本 案的判决依据。对于涉及生命的重大案件不能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单凭口供定 罪。张玲玉的被害已经是一个悲剧,如果刘锁森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而被法院判处 死刑,我们的司法部门岂不是再制造另一个悲剧?” 审判长说:“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示?” 刘明柱立即说:“有。”说着拿出一摞材料递了上去。 审判长看后,将辩护人上交的材料转递给公诉人说:“请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看了一下刘明柱出示的材料后,拿着几份材料说:“这几份材料都刘锁 森所在村的村民,为证明刘锁森与钱红没有男女关系而出具的材料。这些村民都是 刘锁森的左邻右舍,他们的私人关系估且不论,大家想想,哪一对‘搞破鞋’的是 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为呢?刘锁森和钱红都已承认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 以我方认为这几份材料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刘明柱立即大声道:“我反对。” 审判长说:“反对无效。请公诉人继续质证。” 公诉人继续说:“对被告人翻供的材料,我方认为被告人已经在青龙县公安局 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并签字画押。上诉方如果拿不出新的证据,请法庭不 能把此材料列为证据,至于说到被告人被侦破案件的人员刑讯逼供,纯属无稽之谈, 上诉人没有证据说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又拿不出自己没杀人的证据,建议合议 庭同样应对此不予采信。” 审判长说:“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不列入庭审证据。” 此时的法庭静悄悄,连空气都显得紧张。辩护人坐席上的刘明柱和旁听席上的 刘锁林和叶兰英的心一下子提高了嗓子眼儿,只见他们一面摇着头,一面焦急地向 法庭的大门口张望,好在等待着什么。 就在庭内空气沉静几分钟后,刘锁森突然从腰里抽出一件沾满血迹的棉布衬衣, 举过头顶,大声喊道:“我冤枉!这就是他们打我的证据。”一边说着,还一边扒 开上衣,露出身上的疤痕。 旁听席一阵骚动,刘明柱大声说:“这件血衣是我的当事人被捕时穿着的衬衣, 他身上的疤痕是受审时被办案人员打的,足以证明办案人员对他采用了刑讯逼供的 手段。” 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子大声喊道:“肃静,肃静。继续质证。” 公诉人说:“审判长,这件沾血的衣服,并不是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采用了 刑讯逼供的证据。请审判长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说明此事。” 审判长说:“同意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只见青龙县公安局胡有财副局长(原跃进派出所的胡所长)走上了证人席。在 审判长核实了证人的身份,明确了法律对证人的要求后,公诉人开始发问:“胡局 长,你是否参与了刘锁森案件的侦破工作?” “我当时是刘锁森所在跃进公社的公安派出所所长,是这个办案组的负责人, 由始至终参与了这个案件的侦破过程。”胡有财说。 公诉人问:“你们在审讯刘锁森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 “我们是依法办案,从未对刘锁森使用过刑讯逼供的手段。我们提交给检察机 关的刘锁森的供词,都是他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绝对没有嫌犯被逼迫签字画押 的情况。” “那刘锁森身上的伤和血衣是怎么回事?” “我们破案后,把刘锁森送入看守所的时候,他身体还是好好的。后来从看守 所移交监狱时,我们发现刘锁森身上有伤。据看守所的同志讲,他身上的伤是同监 号犯人互相殴打所致,与办案人员无关。” “胡说!我一进去,你们就对我进行了连续三天三夜审讯。看我没按你们要求 的说,你们就开始打我,非逼我承认张玲玉是我杀的。你胡有财就拿皮带抽过我, 还给我过过电,咋不敢承认了!你的良心都让狗吃了?”刘锁森大喊道。 “我抗议,刘锁森是在诬蔑执法人员。”公诉人立即说。 这时听证席上一片议论声。只见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子大声说:“请注意法庭纪 律!请辩护人质证。” 刘明柱走到胡有财面前问:“胡有财,被告说你拿皮带抽过他,这事有没有?” “没有。你让他找人证明啊。”胡有财得意的反问道。 刘明柱说:“这么说,你们始终是依法办案了。” “是的。”胡有财答道。 “那么请问,是你带人搜查刘锁森家的吗?” “是的。” “当时,你们是否带有《搜查证》?”刘明柱问。 胡有财说:“你问这话是什么意思,我们还能违法办案?” “请你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刘明柱说。 “你有什么资格这么问我?”胡有财声音高了起来。 这时审判长严肃地说:“胡有财,不论你身兼何职,既然作为证人出庭,你就 必须依法如实回答问题。” 刘明柱看胡有财的头耷拉下来了,又继续说:“请证人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 胡有财说:“搜查刘锁森家时因情况紧急,我们没带《搜查证》,但搜查后, 我们回县里补办了手续。” 刘明柱说:“哦,是‘情况紧急’。请问你们是哪天破的案?” “1975年6 月10日。” “那么说,今年的6 月1 日至6 月10日刘锁森一直在你们县公安局了。” “是的” “我查看了案卷,这十天内你们既没办理对刘锁森的《拘留证》,又没有《逮 捕证》,那你们是根据什么关押的刘锁森?” “我们有《监视居住决定书》。” “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可以在公安局办公地点执行吗?” “这, 这, 这是我们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说,只要你们认为‘情况紧急’就可以随意搜查一个公民的家; 只要你们认为‘破案需要’就可以随便把一个公民关押10天?这就是你说的‘依法 办案’?” “你,你,……你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机关的污蔑!” 刘明柱面向审判长说道:“请审判长注意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我的问题完了。” 公诉人说:“审判长,刘锁森自称受到过刑讯逼供,并没有第二个人出庭证实, 对于杀人嫌疑犯的单方证言,不应列入证据。” 刘明柱高叫了一声:“反对!” 几名法官在台上议论了一会儿,审判长说:“刘锁森被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 足,不予采信。下面由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在控辩双方进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审判长说:“请上诉人刘锁森做最后陈述。” 刘锁森扶着桌子站了起来,大声说:“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们,你 们不会理解一个人妻子被害后,他又被诬陷为杀妻凶手的丈夫此时的悲惨心境。我 没有杀人,却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成了杀害了妻子的凶手。当我一个人面对二 十多个警察时,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我原以为,到了人民的法院, 就能还我清白;现在看来,我没有几天活头了。但是,我还是要说,我没有杀人, 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实真相终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时候,锁林哪(面向 旁听席),一定到我坟前上柱香,告诉我一声。……娘和翠翠就拜托给你了,……” 说到这儿,刘锁森万分沮丧的痛哭起来,再也说不下去了。 审判长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即刻宣判。” 三十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走入审判大厅,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 :“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75)江刑终字第208 号 原公诉机关江北省岭南市公安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森,男,…… ……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公诉人公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 定等相互印证的证据,确认上述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 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锁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 月1 日下午,因喜新厌旧、图谋与 邻村钱某结婚,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刘锁森杀害 妻子张玲玉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所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 质证。二审中,上诉人、辩护人未提出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因此,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 月1 日下午,因喜新厌旧、趁妻子张玲玉 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造成张玲玉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 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 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 审判长刚要念下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听法庭门口传来“我娘没死, 我爹冤枉啊”的呼喊声,声音由远而近,越来越大。 审判庭里的人们不约而同地, 向后边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证据了。法官,不能宣判!”刘锁林狂喊了起来。 几名法警将冲进法庭的翠翠拦在旁听席,只见翠翠气喘嘘嘘,满头大汗,两只 鞋也不知啥时候跑丢了。翠翠不顾法警的劝阻,仍大声高喊:“我娘没死,我娘没 死,我爹是冤枉的。” 这时,刚才还安静的法庭已是一片吵杂声,人们都被翠翠的话震惊了,“人没 死?”,“被害人还活着?”,“奇案,怪案”,纷纷议论起来。旁听席上的刘锁 林、叶兰英则立即跑到翠翠跟前,忙问:“怎么回事?” 翠翠趴在刘锁林的耳朵上说:“奶奶被火车站的人抓起来了,快去啊!” 刘 锁林听罢,立即向火车站跑去。 审判长大声喊着:“肃静,肃静,请法警维持秩序。” 过了一会儿,喧闹的法庭慢慢平息下来。 还没等旁听席完全平静下来,刘明柱就站起来说:“审判长,鉴于出现了新的 证据,应暂停宣判。请求我方证人刘翠翠出庭作证。” 公诉人立即说:“反对,刘翠翠只是一个八岁小孩,且是杀人犯的女儿。不应 出庭作证。” 刘明柱说:“我提醒公诉人,刘翠翠也是本案所谓被害人张玲玉的女儿。审判 长,人命关天,不能草率行事。” 审判长与自己座位两边的法官商量了一下,说:“请上诉方证人出庭作证。” 叶兰英急忙小声对拿着军用水壶喝水的翠翠说:“多说一会儿,等到你奶奶回 来。” 刘翠翠点了点头,把水壶交给叶兰英,走上了证人席。 刘明柱说:“刘翠翠,本案的被害人——你的母亲张玲玉还活着吗?” 刘翠翠爽快地说:“活着,我娘还活着,她没死。” “你见到你娘了吗?” “没有。不过我敢向毛主席保证: 我娘还活着。” “那你是怎么知道的?请向法官们讲清楚。” 翠翠擦了一下额头上的汗,稳了稳神,开始述说起她与奶奶千里寻证的传奇经 历。若大的法庭没有一丝杂音,大家都在静静的听着,不少人一面听着,一面擦着 眼泪。翠翠最后说:“我娘自己不知道走到哪去了,她不是被我爹害死的,你们放 了我爹吧。” 刘明柱说:“你说的那个《证明》在哪儿?” 刘翠翠说:“在我奶奶兜里。” 刘明柱又问:“那你奶奶呢?” 翠翠支唔了一下,小声地说:“我奶奶没钱买票,被火车站的人抓起来了。你 们快去救救我奶奶吧。” 旁听席里传出善意的笑声。 翠翠又说:“笑啥?我和奶奶这两个月在外头找钱红阿姨,一路靠要饭过来的, 相当辛苦了,终于遇到了救过我娘的人。今天早晨,我们走到县城,奶奶听说这儿 要判我爹了,我就跟奶奶坐火车来了。” 这时公诉人说:“审判长,刚才刘翠翠确实讲了一个动人的传说,做为杀人犯 的女儿,她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需要的是证据,而不是一个八岁孩童 的信口雌黄,所以法庭应该继续宣判。” 翠翠赶紧说:“你们不能枪毙我爹,我娘还活着,我娘她没死,我爹不是杀人 犯啊!” 公诉人对翠翠说:“你能拿出证据来吗?” 刘翠翠看了看公诉人说:“你是个大坏蛋,我不理你。你为什么总是要枪毙我 爹呢?” 后面传来一片轰笑声。 审判长也笑着对翠翠说:“小姑娘,你说你娘没死,你得有证据才行啊。” “证据在这儿!”随着喊声望去,只见赵玉香在刘锁林的搀扶下,汗流满脸, 气喘吁吁,跌跌撞撞地走进了法庭,她不顾法警的阻拦向审判台猛冲。旁听席上很 多人都站了起来,冲着法警喊:“让开,让老太太到前面说话。” 赵玉香高举着盖有大红印章的“证明”对审判长高喊着:“我儿媳妇没死,我 儿子冤枉!” 翠翠跑过来拉着赵玉香,指着公诉人说:“奶奶,他最坏,他非要枪毙我爹。” 刘明柱大喜,立即起身说:“审判长,我方请求证人赵玉香出庭作证。” 审判长说:“同意。” 赵玉香走入审判区后,首先将手中的《证明》交给刘明柱。刘明柱大声宣读: “ 证 明 1975年6 月2 日,我们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走进何歪子家。她身高1.65米 左右,皮肤白净,相貌姣好,身着蓝色衣服。 该妇女神智不清,可能患有失忆症。她语无伦次,说是结过婚,有一个女儿, 操青龙县一带口音。其在何歪子家住过两天后失踪。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耿宝权 聂淑清 何歪子 何氏(签印) 齐县东方红人民公社耿庄大队革命委员会(公章)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 赵玉香趁此机会喝了口水,回头看了看锁森,又看了看爬在叶兰英怀里的翠翠, 自己安然坐在证人席上。 审判长和几名法官传看完《证明》后,将《证明》转给了公诉人。公诉人看了 一番后,对赵玉香问道:“刚才刘翠翠说的都是真的吗?” 赵玉香说:“是的,童言无欺。” 公诉人又问:“你见到张玲玉了吗?” 赵玉香说:“没有。” 这时,公诉人不耐烦地说:“你是不是只听写《证明》那几个人的描述,就认 为那个有精神病的女人是张玲玉?” 赵玉香说:“是的,他们说的那个女人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我儿媳妇。我用 生命担保那个女人就是张玲玉,她没死!只是现在不知道她流落到什么地方了。” 公诉人又问:“他们写这个‘证明’的时候你在不在场?” 赵玉香说:“我们当时在一起谈话,还一块商量着如何写证明的事呢。” 公诉人转身对审判长说:“审判长,这个证明一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二是出证 的几个人都不认识张玲玉,无法确认那个患有精神病女人就是张玲玉;三是我院提 交的证据中,张玲玉的母亲王桂花辨认亲生姑娘已经死亡,是赵玉香亲自给儿媳妇 张铃玉办理的丧事。所以,张玲玉已死亡的事实不容置疑!这份《证明》不能做为 庭审的证据。” 刘明柱起身说:“审判长,当时辨认尸体时,赵玉香和刘锁森并未到场,警方 也没让赵玉香到场辨认,只是听王桂花一面之词就认定在水中泡了一个月的、高度 腐烂的、五官难以辨认的尸体是张玲玉,完全有认错的可能。另外,张玲玉十年前 确实患过精神病(我这有青龙县高中的证明),完全有旧病复发,离家走失的可能。 请法官注意,一审法院确认张玲玉的死亡时间是今年5 月1 日,发现无名女尸是6 月1 日。而此《证明》证实,今年的6 月2 日,也就是一审法院认定张玲玉死亡32 天后,有人在几百里外看到过活着的张玲玉。被杀者仍然活着,何来的杀人犯?因 此,法院应将被告人刘锁森立即无罪释放,并赔偿因此案而对我的当事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 刘明柱身后的旁听席上,先是有几个人鼓掌,紧接着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有 人还高喊着:“放了他,放了他”,“冤案,冤案!” 审判长等法庭里的喧闹声平静了一点后,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休庭,择日 宣判。” 刘明柱家里一片欢声笑语。赵玉香、刘明柱、刘锁林、叶兰英等人,围着正在 烫脚的翠翠不住地夸赞她。 刘明柱说:“干娘,今天可真是悬了啊,要不是翠翠机灵,闯进法庭喊冤,死 刑判决一下,锁森哥就完了。” 叶兰英说:“翠翠,你是怎么从火车站里面跑出来的?” 翠翠说:“我当时跟着奶奶往出走,门口的阿姨看我奶奶没有票,抓住奶奶不 放,还喊什么‘抓住个逃票的’。我趁那个阿姨和奶奶说话时,就从她的身边溜了 出来。回头一看,奶奶一面跟那个阿姨说话,一面把手伸到背后比划着让我赶紧走。 我和奶奶来过那个审判犯人的地方,就一路跑了进去。” 刘明柱说:“小翠翠真是智勇双全啊,今天你立了大功。我出去买点菜,咱们 好好喝点儿酒,庆祝庆祝。”说着拎着菜篮子走了出去。 叶兰英问翠翠:“你看到台上台下那么多人,不怕吗?” 翠翠张开小嘴笑着说:“我只想着我娘没死,我得救爹出来,我的胆子就越来 越大了。” 在刘明柱家的餐桌上,看着刘明柱和刘锁林一通狂饮之后,赵玉香对刘明柱说 :“你今天的辩护太好了。对了,法庭说什么择日宣判,那我们得等多长时间那?” 刘明柱说:“估计得三五天,你们就先住在我这儿,到时候咱们一块儿接锁森 哥出来。” 刘锁林刚想说话,暗中被赵玉香揣了一脚。赵玉香又说:“我离家好长时间了, 想先回去看看。你这儿一有消息,就给咱大队打个长途,我叫锁林过来接他哥回去。” 叶兰英说:“是啊,我也得回去上课呢,不能影响学生们的课程啊。” 刘明柱想了想说:“这样也好,我送你们上火车。” 在列火车的硬座车厢里,赵玉香坐在车窗前,晚风徐徐地撩起她的发丝,一根 很长的白发飘在她的眼前。“唉,老喽。”她捋了捋发梢,使劲地拔下那根白发后, 望着街道和各栋楼房亮起的灯火,自言自语地说:“张玲玉呀张玲玉,你现在会是 在什么地方呢?”她回过头来望着熟睡的翠翠,又看看头上的那轮明月,仿佛床上 躺着个月亮,天空镶嵌的是翠翠。赵玉香在翠翠的脸蛋上吻着,吻着,两行热泪模 糊了双眼。她突然发现翠翠懂事多了,一下子变成了亭亭玉立的大姑娘了。 -------- 影子书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