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真的能搬倒官吗? 我在接受了杨玉秀的委托之后,便和探员们一起根据杨玉秀所提供的情况和 线索进行了调查取证。也许是出于对杨玉秀的同情,也许是出于对贪官的愤恨, 有关当事人对我们的调查取证大都予以支持并积极配合,很快我们就拿到了如下 证据: 1.经某某市养鸡场场长,法人代表杨某某证实,该养鸡场于1996年因房产开 发征地被动迁,并因动迁补偿一事与某开发公司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当时为 了打赢官司,杨某某请的律师提出由他向李万祥行贿,杨某某第一次经律师手送 给李万祥2 万元;在李万祥承诺官司能赢的情况下,于开庭审理之前又经律师手 送给李万祥3 万元。后来,杨某某果然打赢了官司,并得到了巨额的动迁补偿金。 此后,李万祥还亲自找过杨某,让他给一家李万祥女儿挂名的民营公司拨去了17 个月的工资款,每月为828 元,共14076 元。 2.1998年10月,某某开发公司和某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到市法院 打官司,某某开发公司为赢得这场官司,托人找李万祥帮忙,胜诉之后,他们送 给了李万祥一套80.6平方米的住房,价值约为6 万元人民币。 3.1997年9 月,李万祥利用某大理石厂被原告提起诉讼之机,利用职权向该 大理石厂索取价值一万多元的大理石,用于自家房屋装修。 4.某某灯具有限公司经理范某证实,(范打官司时与李相识),李万祥在装 修房屋时,曾在他的公司里挑选了价值5000多元的高档灯具,走时分文未付。 5.另据当事人何某、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出具证言说李万祥在为他们 帮忙办案时,经常接受吃请,吃完了还点名让他们安排去洗浴中心和娱乐场所接 受三陪小姐的全套服务…… 有关李万祥贪赃枉法的大大小小的证据我们取得七八份之后,根据委托人的 要求,应把李万祥与张凤芝的重婚事实作为重点来调查,因为只有抓住了他与妻 子没办理离婚手续的前题下,就与张凤芝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证据,才能证明 他犯了重婚罪。可要想拿到第一手的证据,他和张凤芝姘居的住所我们就得非进 去不可,这无疑是给我们出了一个难题。 经过一番调查我们得知,李万祥曾和张凤芝在城乡结合部买了一处北京平式 的3 间平房,最近一年多,因房子被动迁,他和张凤芝一直借住在林业局招待所 后院的一处空房子里。于是我派出了一个由3 名侦探组成的取证小组,化装成生 意人的样子,住进了林业局招待所。对李万祥和张凤芝的生活起居情况进行全天 候的监视,寻找可利用的时机再采取行动,并要求他们对有价值的物证,要用摄 像机和照像机拍录下来。 3 名侦探在林业局招待所住下来后,很快就与招待所的服务员们混熟了。为 了便于拍摄,侦探们先后调了好几次房间,最后住进了从窗口处就能看到张凤芝 房间情况的308 房间。经过近四、五天的秘密监视拍摄,李万祥和张凤芝同出同 入及共同生活的场景已被如实记录。杨玉秀看过之后,觉得仅有些生活场景的录 像似乎还嫌份量不够,于是我告诉3 位侦探,最好能进入他们的居室内,拍照些 更有说服力的镜头。我的三位侦探们也真有办法,他们利用张凤芝不在家的空隙, 不留痕迹地潜入了他们的卧室,不但从张凤芝的影集找出了好几张她和李万祥旅 游时的风光照,而且还在卧室的墙上发现了一张李万祥和张凤芝如同新婚般很时 尚的特大幅婚纱照。侦探们把这些照片都进行了拍录后,还悄悄地把AFU 高级监 视系统秘密装置在了他们的卧室里,结果最后把李万祥和张凤芝的床上戏了也录 了下来。为此,我还把三位侦探批评了一顿。但无论如何,他们是出色的完成了 调查取证工作,给予委托人以最满意的交待。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我们动用“非常手段”办案提出是否侵犯了公民个 人隐私权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借用国家司法部一位司法研究官员的话做为回答, 他说:“目前隐私权在中国尚无一席之地,立法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 权利予以确认”。由此看来,我们只是打了个擦边球,或者说钻了一个空子。 需要说明的是,当我们将调查取证工作完成之后,由杨玉秀把到手的“材料” 拿给生命垂危的姐姐看了之后,没过几天,这个真正的委托人也就是杨玉秀的姐 姐就告别了人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则无法直接受 理。杨玉秀的姐姐死后,我想单就李万祥所犯的重婚罪而言,他妻子的死,或许 使他免去了一次被起诉的麻烦,这样看我们所费力搞到的有关他重婚的证据也许 失去了它本应具有的作用;不过我又一想,就是杨玉秀的姐姐不死,以她的重病 之躯,要想起诉李万祥和张凤芝犯了重婚罪果真就那么容易吗?别忘了,李万祥 是市法院的副院长,市以下的法院和法厅都是他的势力范围;除非李万祥倒了… …可如果想到了这些,那么杨玉秀的姐姐在临死时会是怎样一番心境? 杨玉秀的姐姐死后没几天,杨玉秀就跟我说她想继续状告李万祥,又咨询了 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我对她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和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时间超过6 个月的,应当认定为重婚 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 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的批复中指出:……有配偶的人 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的法律条件是:当事人未履 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我们所提供的证据,我想能充分地证 明这一点。如果李万祥所施加的压力太大,那么,杨玉秀就是将证据提供出来也 有不被采用的可能。 案子办完之后,我一直高兴不起来,杨玉秀所交的费用已全部用于办案。我 一分钱没挣,倒不算什么事,让我放心不下的是,虽说杨玉秀拿到的证据在我看 来足够李万祥喝一壶的,可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真的就能搬倒位高权重的市 法院副院长吗?我不愿多想,也不敢多想…… 值得欣慰的是,最近倍受关注的婚姻法修改草案的第二稿里增加了制裁“包 二奶”的内容,即“包二奶”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要承担民事责任。“包二奶” 是一种人们通俗的说法,用法律语言表述为禁止重婚和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 为。再说我们国家反腐败的力度正在一步步加大,对司法腐败的问题也引起了有 关部门的关注,这对杨玉秀来说无疑都是利好的消息,但愿她能打赢官司! -------- 梦远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