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谁之罪 张菊花,一个孤苦无依的弱女子。 在“8.24”中州血案中,张菊花是一个最值得同情的人。她没有权势,没有地 位,没有了家庭,为了买回家庭的“安定团结”,她还欠了一屁股债,最后鸡飞蛋 打人财两空,虽然凄苦无比,但在内心深处,还有一处永远的不动产,她永久的希 望,这就是她的宝贝儿子苏磊。然而,正是8 月24日这天晚上,张金柱驾驶着白色 佳美轿车击碎了她赖以活着的支柱,她的儿子被黑色的死神掳走了。 张菊花具有中国传统女性的所有美德。善良、贤惠、忍让、宽容等等表示柔弱 和收缩的词汇都可以在她身上体现。她能忍气吞声把丈夫欠别人的风流债一点点还 完,能和婆婆小姑相敬如宾,以至于在丈夫婚变时她们能和她站在一起,这都说明 她为妇之道的成功。但是,她的婚姻还是失败了。张菊花在为苏家生儿育女赡养公 婆伺候丈夫甚至把家在农村的小姑办成城市户口诸事做完也把美丽的青春耗尽之后 孤然一身回到了白发老母身边,她又睡在了母亲的身边,就像又回到了童年。过去 的一切犹如她出了一趟时间很长的远门,或是出了一趟很长时间的苦差。每当晚上 躺在木板床上睡不着时,咀嚼着儿子苏磊的一个笑靥和一个眼神就能人梦。只要有 儿子在,就会有希望。儿子说是要留在爸爸身边拔萝卜,别看他小,但他终有一天 会把爸爸拔到自己身边的,这样他们一家就会破镜重圆重新团聚的。 但是,8 月24日这天晚上,她的梦彻底被击碎了。 张菊花恨死了张金柱。虽然她也恨苏东海,但他毕竟是自己过去的丈夫。 她恨死了这个警察而且还是当官的人,她要为儿子报仇,不管用何等代价,她 也要复仇。在这一点上,她很快和躺在医院里的苏东海达成了共识,一定要向张金 柱讨还血债! 此时,与张菊花达成共识的苏东海正躺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床上。他已 经躲过了死神的袭击,正在接受治疗。 张菊花是在电视上看到头上缠着绷带的苏东海的惨状的。这时她的心软了。她 想起了苦命的儿子。儿子非常孝顺,此刻,说不定他在冰冷的天国频频回望,他放 心不下受伤的父亲。于是她就提出去医院伺候苏东海。尽管家人一致反对,她还是 去了。她见到了苏东海,并送去了前妻的关爱和问候。 除此之外,她就想着打赢这场官司。她辞掉工作,终日奔波在公安局、检察院、 法院之间,用自己啼血的声音,要求公道和公正,要求法律严惩肇事者张金柱。 她曾经昏倒在路边。在医院,她看到护士正给自己输液,她摇头不肯。她手里 没有钱了。她现在连工作也没有了。但她不想这些。为了这场官司,她连日奔波, 她只想打赢这场官司,为儿子报仇! 此时的张菊花,只是一个善良和弱小者的代表,一个孤立无助阶层的符号,以 她这样的人去和有身份的张金柱进行法律的对抗较量,胜算的可能性能有多大?善 良的郑州人睁大了眼睛又一次观望这场力量悬殊的“二张”对抗。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 刑事技术鉴定书 97公局鉴字第209号 根据郑州市政法委的决定,1997年11月11日下午,在郑州市公安局政委李民庆、 副局长王玉安、刑科所副所长王自强同志的主持下,由郑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 及刑警支队法医会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检察院的法医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太平间对苏磊的尸体进行了 医学检验。 简要案情 据该案卷宗记载,1997年8 月24日。21时30分左右,郑州市公安局干警张金柱 在驾驶豫A54010号白色佳美2.0 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经一路口处, 将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苏东海、苏磊(男,11岁,经三路小学四年级学生)父 子两人撞伤,苏磊伤后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0时40分死亡。 尸检情况 尸体停放于河南省人民医院太平间贮尸柜中,已换上新装。 尸长164CM ,发育及营养正常。尸体因失水有程度不同的干燥,以肢体末端为 甚。尸斑呈淡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尸绿出现于下腹部,两 股部后侧可见腐败静脉网显露。 头面部、眼球因失水呈塌陷状,角膜高度混浊,瞳孔不可透视,眼结膜苍白。 口腔、鼻腔及外耳道未见异物和损伤。额部左侧及眼外毗处、左耳廓上部、右耳廓 下半部及耳前下方均有片状的皮下出血,小者2.8X1.5CM (位于左耳廓上部)大者 范围达4.8 X4.5CM(位于额部左侧),伴有不同程度的表皮剥脱伤。在顶部头皮有 一创口,已缝合,拆去缝线,创口呈棱形,1.8 X 0.6CM ,创缘较整齐,创壁较光 滑,深达皮下,冠状切开头皮,皮下未见明显出血。脑组织自溶呈湖状,未见损伤 及明显病变。颅底无骨折。 颈部颈胸交界处皮下出血。未见其它损伤。舌骨及甲状软骨无骨折。喉腔内无 异物。 躯干四肢颈胸交界处片状皮下出血,以左侧为甚,两侧累计面积达体表面积1.1 %。左腋前线肋弓处、左下腹、左背部、左腰部、右骼臀部共7 处呈条状或片状的 皮肤擦伤,小者5.8 X 0.6CM (位于背部),大者近体表面积的1 %(位于右骼臀 部),累计面积达体表面积的2.5 %。右胸部,右近颈部、左上臂外侧和后侧。右 肘窝处、右肘部、左小腿上段前侧及外侧、两小腿的后侧共有17处片状的皮下出血, 大者4.6 X 8.8CM (位于右背近项部),小者2.1X 2.2CM(位于小腿及外侧),多 伴有不同程度表皮剥脱伤,累计面积达体表面积的5 %,肋骨及四肢无骨折。直线 形切口打开胸腹腔,见左锁骨中段横行骨折,骨折周围软组织内出血。两胸膜腔内 有大量(共约1500ML)的腐败血性液体。两肺未见损伤及明显病变,呈失血状。心 包腔内有约150ML 的腐败血性液体,心脏未见损伤及明显病变,心腔内血液极少。 腹膜腔内积满血液,约2000ML. 大网膜上移。肝右叶隔面距脐韧带及镰状韧带1.8CM 处有一矢状走行的创口,不甚规则,9.8 X 4.3CM ,创壁粗糙。脏面与隔面相对应 处亦有一创口,5.3 X1.4CM,与隔面创口相贯通。余腹腔脏器未见损伤及明显病变。 肝、肾里失血状,牌体积缩小。胃内未见异常物质,未嗅及异常气味。会阴部未见 损伤。 分析说明 死亡原因尸检见肝脏有一较大的贯通性创口,腹膜腔积有大量的血液,胸腹腔 各内脏呈失血状,眼结膜苍白,尸斑颜色浅淡,均系内脏损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 死亡之尸体征象。 致伤物及致伤方式推断尸检见体表有多处皮下出血,多伴有程度不同的表皮剥 脱伤,有的为大面积的皮肤擦伤,左锁骨骨折,肝脏创口在镰状韧带附近呈矢状走 行,符合交通工具撞击人体左前侧致人体坠落于地面所致损伤特征。 结论 综上所述,苏磊系交通工具撞击左前侧致人体坠落于地面引起肝脏破裂终致急 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尸体外表未发现车轮碾轧伤。 鉴定人:郑州市公安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 安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专家:王自强、相志德、左 孟华、孟愿生、刘建生、候现军、王会民等。 (注:自此鉴定发出之日起,原交警支队对苏磊死亡鉴定结论同对作废) 1997年11月12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医学鉴定书 (1997)郑法医鉴字第243号 一、前言 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委托,对张金柱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一案中受害人 苏东海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我们于1997年11月12日在省人民医院病房,对苏东海进 行了法医学检验,并调阅了苏东海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有关 病历材料。 二、文证材料 1.据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705070)载:患者苏东海,男,35 岁,以“车祸致头。胸、背、四肢多处损伤三小时”为主诉于1997年8 月24日入院。 经32天治疗,于1997年9 月25日出院。患者入院时血压降低、休克,立即抗休克治 疗、血压回升后作CT检查,后清创缝合,见右额9 X15CM 头皮缺损,右耳断裂、背 部、胸部、腰骷部,双上肢、脚多处皮肤大面积擦挫伤,给予减张缝合,清创包扎 入我科。出院诊断:脑挫伤,有皮缺损,肺挫伤,胸腔积液,肋骨骨折,全身多处 大面积皮肤擦挫伤。右耳断裂伤。手术记录载:手术日期1997年吕月24日,术中见 右顶部头皮大片缺损颅骨外露,缺损约15 X 9CM,右耳断裂,伤口污染严重,全身 15处伤,最大20 X20CM,CT报告载:左顶后份低密度病灶,不排除挫伤,未见颅内 出血,右侧肋骨骨折并局部软组织肿胀,左侧胸壁软组织挫伤;两侧胸腔积液。X 线报告单载:右侧第四五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 2.据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380096)载:苏东海,以“外伤一个月”为 主诉,以“头外伤,全身皮肤多处挫伤、肋骨骨折”为初步诊断收住院。入院第二 天见右耳部皮肤撕脱,右耳撕脱,胸部皮肤挫伤,臀部皮肤挫伤。上附大量脓苔, 双足跟部皮肤挫伤,深达根骨,上附脓苔。 三、活体检验 被鉴定人神清,一般情况可,先诉头痛,头昏,右耳鸣,听力下降,左胸闷, 疼痛不适,全身乏力。 查体见右颈部9.6 X 4.7CM 皮肤擦挫伤伴头皮缺损,无毛发生长,部分创面尚 未愈合,右源顶枕部有一“L ”形头皮条状疤痕长14.4CM,右耳廓大小1379MM‘, 较左耳(2266MM)缩小39. 贝%,耳根部疤痕愈合良好,右耳外道无流液,鼓膜未 能窥视,查听力堵塞左耳,能用正常语音交谈,左额源部2X1.3CM 头皮擦伤痕,左 前部有一斜形条状皮肤疤痕,高出皮面呈条索状,触及较硬,胸部挤压试验(+), 背部,左上臂,左肘,右上臂,右前管,右手背,腰背部,左股部,左小腿多处大 小不等片状皮肤擦伤痕,其中面积最大的一块ZI.8 X 4.SCM,均已结痴,左右足部 外侧分别有一3.5 XZ.SCM,3.5 X3.gCM大小皮肤缺损,创面已结痴,四肢肌力肌张 力可,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阅CT片(33331 )及X 片(1997年8 月24 日210577)示右第2 、3 、4 、5 、7 前肋骨折,左第7 肋腋前线处骨折,骨痴中 量生长,对位对线可;左锁骨肩峰纵行骨折,无明显错位,左侧少量胸腔积液,余 同上述病历记载。 四、分析说明 根据病历材料记载及活体检验所见,被鉴定人苏东海被人用交通工具致伤头面 部及全身多处,致头皮擦挫伤,右耳廓裂伤,左锁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 腔积液,躯干部及四肢多处皮肤擦伤和软组织缺损。经住院治疗,目前,活体检查 见被鉴定人右顶部9.6X4.7CM ,头皮擦挫伤伴头皮缺损,无毛发生长,右耳廓裂伤 后致体积明显缩小(缩小达39.1%),X 线片提示2 、3 、4 、5 、7 肋骨及左第 七肋骨、左锁骨骨折,对位对线尚可,就被鉴定人目前情况,参照《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 、9 、2 、L 和4 、10、2 、l 条,顶部头皮和右耳廓损伤 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残,故鉴定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 五、鉴定结论 目前,苏东海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 通过鉴定可以明了,苏磊的死亡系交通工具撞击左前例致人体坠落于地面引起 肝破裂,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在这份鉴定书上还写着“尸体外表未发现车 轮碾轧伤”字样。这是一份极具权威性的鉴定,它集中了河南省公检法法医专家和 刑事技术鉴定专家,而且是在舆论形势和各方面都不利于张金柱的情况下做的,它 由郑州市公安局政委李民庆亲自主持(这是个铁面无私大智大勇的人物,有关他与 任成建的故事将在本文末尾展开),可以说,完全排除了诸如走后门重金贿赂鉴定 人员使其在鉴定时作有利于张金柱鉴定的可能性。这个至关重要的鉴定至少可以说 明,张金柱并没按有些人说的“先撞后轧”,从而也就谈不上故意犯罪的问题,它 完全是一次交通肇事的典型情节。如果说“故意犯罪”适用于苏东海,而苏东海的 伤势并不严重,他的伤残等级仅鉴定为九级,这是个什么概念呢?按照《道路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共分十级,级数越小,伤残程度越重。也 就是说伤残最重的当数一级二级,而苏东海的伤残等级仅为九级,是伤残等级最轻 的(倒数第二)一类,即使说张金柱“故意犯罪”就其结果来看,也不可能判其极 刑。 由此看来,张菊花一方“一命抵一命”的想法关隘重重。因为《新刑法》第133 条和过去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者,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3 人以上的;(2 )重伤1 人以 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3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 万元 至6 万元。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 有期徒刑:(1 )造成二人以上死亡;(2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 在6 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从 重处罚:(1 )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 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2 )酒后驾车的;(3 )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 )驾驶无牌照车辆的;(5 )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6 ) 具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 从以上刑律上看,似乎仍然难以寻找到致张金柱死亡的法律佐证。 当然,法律条文落进现实这只深井当中,会怎么样,那是另外一回事。 “8.24”事件被披露之后,善良的郑州人民自然而然会站在苏东海和张菊花一 边。这是毋庸置疑的。它在检验着公众的良心和一个城市的道德标准。倘若人们连 起码的同情弱者扶助柔弱的古典情怀也没有,一个民族最隐秘的成长暗码和木秀于 林的遗传基因都被抽走,即使这个民族再发达再强盛也终会被人类世界所抛弃。它 的群体可以回到狼的世界和熊黑虎豹世界,但它不符合人类的审美原则和道德尺度。 尽管达尔文主义宣扬什么优胜劣汰物竞天择,但这是他穷毕一生对动物自然界的观 察结论,虽然人也是动物之一,但动物毕竟不是人。人具有动物和人的双重性,它 远远比动物文明和高级得多。而把观察动物的结论用来诠释人类社会自然是以偏概 全,而且最终会被纳粹希特勒所利用和接受。这就是希特勒遭人类世界唾弃被人们 称之为禽兽不如的原因。自古以来,河南就是华夏文化的发祥地,但同时也是产生 贫穷困顿柔弱的地方,而对这些状况深刻而细微的关注和研究,才会有老子、庄子 那样的思想和文化巨人。人类的弱势是培养仁爱关怀的必修课程,关注弱小是人类 完成情感教育的学科基础。毫无疑问,一个城市关注一个喋血的夜晚,城市的人们 对受害者的遭遇表示一份同情是多么顺理成章,人之常情。 苏东海和张金柱的强弱对比是由下列文字形成的——张金柱一方:白色皇冠轿 车、逆行、撞人、拖人、逃逸、周围堵截后才停车,媒体没有披露肇事者身份;苏 东海一方:骑自行车、孩子被撞死、大人被拖1500米、伤痕累累惨不忍睹…… 在当下,拥有皇冠车的人能有几多?况且敢逆行、敢撞人、敢拖人逃逸,谁人 这样无法无天,当然是个大人物! 而苏东海肯定是劳苦大众,和当下大众的境况差不多,会面临下岗、发不出工 资、子女就业困难、孩子上学花钱多、上街买假货、做生意遇到管卡压、老婆吵架、 邻里纠纷、天灾人祸、老弱病残、生活失意、怨天尤人…… 这种对立顿时转化为社会情绪。而苏东海的遭遇就是一般市民的遭遇,这种生 活的风险和无处不在的艰难使他们颇感怨恨。这是一个在这种整体情绪的支配下的 巨大的存在,它存在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几乎淤积于城市的所有出口。凡是能引起 民众整体关注的事件都有可能触发意想不到的灾难性后果。此时,民众已不可能在 一个公允、平和的立场上思考问题。 现在,“8.24”事件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出现了。 人们众口一词谴责张金柱,此时,张金柱不仅仅是那个犯有交通肇事罪主体的 人,在民众心中,他还是一个腐败堕落的典型代表,一个骑在人们头上作威作福的 人。 一句话,他是个罪恶的符号。 “8.24”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将法律以外的附加信号放大,从而转化衍生为“新 罪案”,这是一个复合体,虽然它没有名目,不符合“刑之法定化”原则,但因为 媒体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对各个方面——包括法律部门——产生的有形或无形的作 用,却是不能否认也恐怕不应低估的。 一位记者在一篇文章中曾满怀忧虑地说:……尤其在中国的现实下,张金柱与 苏东海究竟能不能获得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平等:一个是权势通天的高级执法者, 一个是连话都说不清楚的老实巴交的平民;一个犯下了人神共愤的罪行,一个则眼 见爱子身亡,至今仍躺在病床上饱受煎熬,同是要求平等,其声音有何其大的不同! 他还说:“郑州采访时,有位普普通通的出租汽车司机的一番话让记者怦然心 动:”在法律面前,同情也许是廉价的,可又有谁来给苏东海一家与张金柱真正同 等的权利呢?“‘这番话发人深思。 在“8.24”血案发生的第一阶段,这句话真实反映了二者之间实际上不平等的 关系。但是,事情不久就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苏东海是一个骨瘦如柴的孩童,而张金柱就是一个膀大腰圆的壮汉,由 这样一对对手来进行角力对抗,胜负一目了然。然而,这时第二阶段苏东海一方却 有新闻加盟,这是个远比张金柱强大得多的存在,它既有特权,又能呼风唤雨,苏 东海有此神助,自然功力大增。特别是后来(第三阶段)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也来 重视“8.24”事件,这就使苏东海一方天神合一。苏东海一方此时已是三位一体, 犹如额头上长了眼睛的二郎神一般。而张金柱毕竟是一个凡夫俗子,由他和长了眼 睛的马王爷对垒,岂不落花流水? 苏张对抗的结果颇像千古流传的故事模式:一户穷苦人家受到强人欺负,蒙受 冤屈,千辛万苦颠沛流离岁月磋砣绝望之中偶遇包青天一类的好官,最后除暴安良 …… 我们认真追寻一下“8.24”事件的全部经过,难道不是那个世代相传的老套故 事的重演吗? 那么,我们所追求的时代进步呢? 那么,我们20世纪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的法律的位置呢? 对于“青天关怀模式”人们众说纷纭——新郑市文联副主席杨学忠说:且不说 这种模式的优劣,现在我们探讨一下这种模式会有几多概率出现在我们法律生活中。 领导干部特别是省以上的重要领导干部,他们通常非常忙碌,既抓经济效益,又抓 精神文明,千头万绪不一而足,他们不可能有大量的时间来从事一个案件审理工作。 靠“千年等一回”这样的概率维系法律生活不是太没有把握了吗?有着13亿人口的 国家,各类案件数以十万、百万计,该需要多少的青天大老爷去击鼓升堂?有哪一 案件能像“8.24”事件一样引起这样大的重视,它们通常是无声无息像野草一样密 密麻麻出现的。 河南省劳改局干部刘静(化名):我认为,过去那种靠某某领导“冲天一怒” 拍板定案的做法是应该提出质疑的。首先,审判案件需要长长的过程。这是需要一 定的时间的。像古代那种仅用三言两语就打发一件案子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现在的 案件审判难度增大,诸如高科技犯罪、高智能犯罪、作案地域广涉嫌罪犯多等等, 社会背景时代条件都变了,在这种情况下,仅靠首长指示定乾坤十有八九会出错… … 郑州市离休干部陈斌:我们经常说“领导重视”这句话,实际上也有另外一层 意思,把难办的事,不好决定的事,交给领导一推了之。按照法律,我国司法机关 的组织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宪法总纲第五 条又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有人说这是自相矛盾,我认为这并不矛盾。 这就是说,既要“领导”,又要“遵守”。它就像一个家庭一样,作为家长,你可 以领导支配家庭生活,但你本身还要遵守生活的准则和社会秩序,把自己纳人一个 秩序中。因此,作为领导,既要管好原则,又要管好自己,对案件不能急于表态, 要让执法部门独立思考、独立办案,以免自己匆忙表态,“忙中出错”。 河南省轻工厅干部李立:中国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各项刑律法典越来越健全。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是有法不依。过去我们的毛病是无法可依,因为无法也就无天。 “文革”期间打砸抢,改革开放后有坑蒙拐骗偷。现在好不容易把法律健全了,却 又把它挂起来,又让它待业。我们有那么多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然而案子一下来, 却唯领导的马首是瞻。中国何时能把法律当回事? 众说纷纭中,尽管对中国的法律状况不甚满意,但仍觉得有一种进步。像这样 的探讨,10年前20年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现在人们开始关注它了。 1997年10月31日,在经过两个多月的准备后,苏东海和张菊花分别向郑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起诉肇事者张金柱和车主荆旭峰。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苏东海,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05621007105 ,住所:郑州 市经一路15号院,河南省中州宾馆职工。 被告:张金柱,男,5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03470626031 ,住所:郑州 市M 七区民主路69号楼附22号。 被告:荆旭峰,男,广州云边工程公司职工,住所:广州市三元里瑶台前进大 街46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金柱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下列经济损失:1.1997 年10月31日前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及事故处理费等80955.42元;2.财产直接损 失l100元;3.今后所需的治疗费及误工费、护理费;4.今后的残疾生活补助费60187 元;5.原告应支付的抚养母亲的费用5015.58 元;6.精神损失赔偿8 万元。 7.判令被告荆旭峰对张金柱的上列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1997年8 月24日晚9 时40分,原告与11岁的儿子苏磊各骑一辆自 行车沿郑州市金水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经一路口,左转至马路中心线北侧 时,被告张金柱驾驶着被告荆旭峰借给的白色佳美轿车由西向东撞了过来。儿子苏 磊被撞后,整个身体被铲起来,尔后撞在被告所驾车辆之前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 撞碎,其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端铁框处,落地后又被该车从身上轧过,原告被撞昏 后,连同苏磊所骑的自行车被压在车下。此时,被告张金柱不仅没有停车,反而置 原告的生死于不顾,拖着原告和自行车疯狂地逃逸。事后得知,原告竟被该车拖拉 达1500米,才被正义的人们所拦停。此途中,原告曾本能地用手拍打车门一求饶命, 没想到被告张金柱为企图逃脱罪责而如此残忍地置我的死活于不顾。 原告之子苏磊被撞击并被再次轧过后,虽被善良的群众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 因伤势过重于次日死亡。罪恶的行为就这样夺去了他年仅11岁的生命。 原告被撞击并被拖拉达1500米之后,浑身上下体无完肤、血肉模糊,外伤达15 处之多,头皮缺损近三分之一,脑及肺部严重挫伤,肋骨折断6 根,左锁骨骨折, 右耳仅有少许皮肉与头部相连,脚后跟白骨绽出,颅骨外露受伤,休克长达19小时。 至今我虽然已脱离了死亡的危险,但伤情仍十分严重,不仅已损失医疗费70596 元, 误工费1750 3元,护理费6821.19 元,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及误工费336.93元,伙 食补助费680 元,护理人员交通费816 元,自行车、衣物、手表等财产直接损伤1100 元,而且今后仍需支付巨额医疗费,更不敢想的是,即使经过治疗,今后也将是终 身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补助费至少需要60187 元。原告尚有年已79岁的老母 需要赡养。丧子的沉重打击,非人所能承受的痛苦和终身残废的结果,已使原告遭 受了并且将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被告张金柱之上述惨无人道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 条、第113 条等规定,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3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第35条及《河南省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第23条等有关规定,被告张金柱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上述经 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荆旭峰应对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上述,特提出起诉,请求依法严惩罪犯,并判令二被告承担其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 原告之所以在遭受惨绝人寰的迫害之后,能奇迹般地活下来,之所以在得知儿 子死亡和面临终身残废的残酷现实几度抛弃绝世念头,而坚强地活着,就是因为有 一个信念,那就是要亲眼看到罪犯受到惩罚的那一天,就是要让社会不再发生这种 惨无人道的行为。 此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苏东海1997年10月31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张菊花,女,汉族,1961年11月3 日出生。住所:郑州市黄河医院家属 院2 号楼10号。 被告:张金柱,男,汉族,1947年6 月出生。住所: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9号 楼附22号。 被告:荆旭峰,男,34岁,广州云达工程公司职工。住所:广州市三元里瑶台 前进大街46号。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金柱承担因交通肇事罪致苏磊死亡造成的人身 财产损害35592.33元,其中:1.医疗费:1071.71 元,2.丧葬费:3010元,3.死亡 补偿费:30093.5 元,4.其它财产损失1417.12 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张金柱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6 万兀;三、依法判令被告荆旭峰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1997年8 月24日晚9 时许,苏磊与父亲苏东海骑自行车从郑州市 金水路向经一路左转正常行至马路中心线以北时,突然,被告张金柱驾驶一辆白色 佳美轿车从西向东冲了过来,直向苏东海父子撞去,苏磊被撞后,整个身体被铲起 来撞在被告所驾轿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被撞碎,铁框被撞凹,苏磊被摔落 在马路上。然而,被告没有停车,从苏磊身上横轧过去。拖挂着车下的苏东海和苏 磊的自行车疯狂逃逸。 可怜的苏磊先是被撞,接着被轧之后,从地上爬起来,一面向人求救,一面重 又倒下,从此,他再也没有起来,他起不来了,他被撞死了。尽管在场的群众及时 将苏磊送到医院抢救,尽管医院为抢救苏磊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是,苏磊被撞得太 重,太狠了,魔鬼夺走了他的生命。 我是苏磊的母亲,苏磊是我的儿子。我的儿子死了,他死得那么无辜,那么突 然,那么可怕,那么惨。看着儿子僵硬赤裸的尸体,我怕、我恨。多少次,我想要 去死,想要去陪伴我的儿子,永远和儿子在一起。现在,我还活着,我活着只有一 个目的,为儿子找回公道。 我儿子和他父亲的遭遇,已经引起了全市、全省甚至更多人们的关注,他们用 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着他们的声援和支持,与此同时,庄严的法律也开始显现出那 至高无上的权威,我坚信,为儿子找回公道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了。 我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金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请求: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判决荆旭 峰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此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张菊花1997年10月31日不知道有没有人给张 菊花讲述一下我国的法律常识,在面对突发横祸和灾难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心态。 怎样运用法律去讨回公道,同时又能保护自己的未来。这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 以张菊花的实际情况,一个没有多少文化,又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女人,她难以处 理好这些问题。她被复仇的烈焰炙烤着,已经谈不上头脑清醒,现在,应该特别对 她进行理性的关怀和法律本身的烛照。 没有人去做这方面的工作。 虽说没有人对她及家人进行正面的、实事求是的引导,但却有不少人来“热风 吹雨撒江天”,把一些缺乏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的话不断向她灌输,看似对她有利, 实则对她不好。 他们说——“杀人抵命,欠债还钱!” “一命抵一命,他撞咱的人,咱放他的血!”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没有人坐下来查查我国新颁布的新刑法典,看看上面的法律条文,对照一下 “8.24”血案,看张金柱属于哪类罪,他触犯了哪条刑律,他应该负什么责任,而 不应该负什么责任。 没有,不仅政府没疏导,群众也不依法思量。 这是一个不习惯依法办事的国度。 中国是一个不习惯使用法典的国家。虽然古代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的说法,但事实上并不依据什么法典,常常是帝王兴致来便定生死。君王所言就是 金科玉律,就是“驷马难追”,反而把刑律看轻了。老百姓就更没有法律意识,认 为那是奢侈品,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既然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自己的小命 都握在官府朝廷手里,哪还有自己的法律权益?中国砸碎封建枷锁仅是20世纪初的 事。而大谈法制,谈依法治国才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而要真正在公众的心目中树立 法制观念其路程还相当遥远。 凭借郑州的街谈巷议或是对张菊花苏东海“吹风”的内容,就可以测试出一个 城市真正的法律水准。关于法律和正义,关于公民权利,关于罪与罚,这是西方人 早在几世纪甚至中世纪之前都曾深入探究过的。 对于致人死命的犯罪,甚至《圣经》上也这样说:“谁放人的血,就可以放他 的血,因为神是按照神的形象塑造人的。” 埃斯库罗斯所作的《奠酒人》中也这样写道:按法律,鲜血一旦洒地,就会呐 喊:以血还血才合乎正义。 死,也会向复仇女神大喊大叫:先从被杀者的身上拿出证据最重要,然后再报 复,逐个消灭掉。 但是,更多的人或最后达成共识的是慎用复仇。培根就说:报复,是疯狂的正 义——人性越是倾向于这种正义,法律就应该剔除这种正义。 欧里庇德斯在《俄列斯特》中这样写道:廷达鲁斯:倘若妻子把丈夫杀,儿子 学样,又杀她;儿子迟早会遭暗算,由此类推,永无限。 请问:这样下去,反复仇杀何时了? 要是每个杀人者逃命的机会小,永远受着复仇横死的威胁,连锁反应的仇杀, 岂能了结? 我们的祖先处理问题很得当:把谋杀者流放他乡;严禁谋杀者同人会面、交谈。 关键之点,需要记心间:古人净化罪恶不用死刑而用流放,这个办法,行之有 效,十分恰当…… 在西方关于法律方面的探讨中,我们可以看出许多理性的光芒。然而,郑州人 民却缺少严密的理性。出于一种简单的复仇理念,加上众人拾柴火焰高,把张菊花、 苏东海放在一个烧得通红的炉子上去烤。这使他们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讨回公道就 是一命抵一命,依法治罪就应该枪毙张金柱,否则法律就没有公道,社会就没有正 义。 这种偏颇的激情使他们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使张金柱驾车肇事一死一伤, 若按新刑律治罪,也只能判三年徒刑。就是加上喝酒,有逃逸行为,最重能判七年 左右徒刑。他们觉得倘若这样,就太便宜他了,这样就无法报仇,就无法使儿子闭 上眼睛…… 现在的话题仍旧回到苏东海和张菊花身上。由于他们强烈的复仇态度,在有关 人员的开导和帮助下,以一种更有利于复仇的目的在报刊上统一口径。这种默契使 双方都得到了好处。 笔者揣摩,这是一个互相妥协又互相利用的态度。不公正的力量迁就了苏东海、 张菊花的复仇愿望,即使这种愿望超越了法律治罪的限度,它也想办法帮助其完成。 而苏东海和张菊花不知道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用:你不是想要超额的东西吗,那好, 我现在给你,我们两清了。这种让步实际上不是给苏东海和张菊花看的,而是给那 些不明真相却热血沸腾高呼“法律万岁”“严惩张金柱”的那些郑州市民看的。 然而,苏东海和张菊花始终不清楚的是,这一切问题的后遗症,将由他们终身 承担。关于这一点,有一个故事特别耐人寻味:1983年,一位叫尼古拉的美国青年 在其打工的快餐店受到了洗劫。歹徒异常残忍,他将快餐店洗劫一空后又枪杀了19 岁的尼古拉和另外两个店员。尼古拉的母亲知道这件事后痛不欲生。当歹徒落人法 网后,她恨不得马上去把他勒死。但是,经过理智考虑后。她没有这样做。她说: 当时报复的感觉是非常强烈和直接的,只知道自己受到伤害,很想其他人也受到伤 害。然后劫匪被捕,虽然从法律上讲,在审判前他是被假定为无罪的,但早在审判 以前,我已恨不得马上把他勒毙。幸而,我们身处的社会,不容许我这样做……未 几,解会如何在丧失儿子之后继续生活……即使他们杀了其他人,也无法还给我失 去的儿子。事实上,假如这个制度真的杀死谋杀犯,我想他们会对我说:我们给你 拿出一条生命,故我们互不相欠。但这其实是不对的:两次错误并不会将错误改正。 我会仍然感到哀伤。我仍然要面对我的痛苦,我仍然要接受我孩子已经死去的事实。 如果社会说我不应该再哀伤,因为社会已经给我杀了那个谋杀犯,这是完全荒谬的。 因此,这位母亲不主张报复。 她放弃了原先的想法,因此她走向了崇高。 不能说主张报复就是卑下,但至少说明没有进步。 现在,当“8.24”事件曲终人散,张金柱以饮弹而告终的时候,郑州人似乎一 下子从土耳其浴室掉到了冰窖里,他们顿时清醒了,他们这时才找出法律来对照, 都说太重了,太重了——时间:1998年11月14日地点:建设路一一淮河路谈话人是 个出租汽车司机,30多岁,姓陈。笔者一上车他就主动谈起了张金柱。在郑州张金 柱是一笔丰厚的遗产,几乎各行各业都拥有他的股份。这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关 注和浓厚的兴趣。 陈师傅自述:你们知不知道张金柱?就是今年年初枪毙的老公安。刚开始时吧, 大伙都想官官相护,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可是判决一下来,我们都傻眼了,因为 我们是司机,我们每天和交通打交道,知道交通肇事的刑律。他们判得也太离谱了, 要是都这样判,中国的法律不就都乱套了吗?他们这样一弄,大家反而觉得张金柱 冤枉了,而苏东海一家那样却有些过分了。 这个出租司机代表着许多的郑州人。他们突然觉得经过半年多的喧哗与骚动, 从上到下一本正经的宣称维护法律尊严,要依法办案云云,没想到头来却是又一次 看了西洋景。他们顿时觉得索然无味,心里有一种再次遭受戏弄的感觉。 而最受伤害的仍是张菊花。 即使张金柱抵了命,也无法弥补失去儿子的痛楚,这种根本性的丧失,即使枪 毙张金柱10次,也难以抚平她的永远流血的伤口。再说,她的经济状况也没有得到 改善。苏磊死后,保险公司送来的6000元人身保险赔偿金,苏东海的妹妹悉数全收 了。郑州市个体户捐款20000 多元,也由苏东海领了。而民事诉讼判决赔偿苏东海 70000 元和张菊花的25000 元共95000 元人民币,也由苏东海的亲属曾先后数次从 公安局、法院提取医药费89000 元,因此,这笔钱将直接付给上述两家单位。张菊 花所得无几。 张菊花曾去找过市内司法部门索要赔偿金。她说:我与苏东海已经离婚了,他 是他,我是我,我来取法院判给我的那一份。 审判长说:这个你自己解决,我不管。你还可以告苏东海嘛,让他拿钱出来。 她又去找法院。法院责成苏东海把她那份钱拿出来,然而苏东海说,孩子是跟 他过的,这笔赔偿金扣除为孩子办后事所用的款额后,再与张菊花平分。苏东海究 竟获得多少捐款他一直深藏不露,自“8.24”事件以来,郑州市不时有好心的人民 群众和一些单位发起捐款活动。据《大河报》1997年12月16日第一版报道:“13日 上午,郑州银基商贸城西门广场人如潮涌,‘为苏东海一家献爱心捐款活动’牵动 着整个批发市场上千名商户和员工的心,购物的顾客和过往的行人纷纷驻足,并加 入到捐助的行列。广场的一侧,张贴着今年‘8.24’事件中苏东海、苏磊父子惨遭 横祸的新闻报道。捐助活动自上午10时开始,银基商贸城的商户。员工甚至保安、 清洁工都默默地挤进了捐助的行列,数百元、数十元、几元钱无声地投进捐款箱, 留下一片关注的爱心。当天下午,银基商贸城的领导将267 10元捐款送到了苏东海 的手中。” 这仅仅是一天的捐款。苏东海的全部医疗费是89000 元。他的赔偿费70000 元 加上这一天的267 10元就用不完。他为什么还要张菊花的赔偿金呢? 倘若让曾向苏东海献爱心的郑州市和全国人民知道,他们所捐赠的对象就是这 样对待孤苦无依的前妻时,他们该怎样想呢?我们的法律制裁了张金柱之后,达到 了惩恶扬善的目的了吗? 没有人再管这些事,也没有人再管孤苦无助的张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