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终极审判 1997年12月3 日,“8.24”案件首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 如果说,1995年10月在美国审理的辛普森案件被称之为美国的世纪审判的话, 那么,张金柱一案也可以称之为中国的世纪审判。这两个案件虽然各不相同但却有 一个共同点:知名度极高。以美国那样的新闻大国,即使它把所有的电台电视台报 纸刊物全部发动,也很难将两亿多美国人悉数赶到电视机前。而中国却能轻而易举 把两亿人锁定在电视机前。就受关注的程度来看,张金柱案件的知名度完全可以和 辛普森案件匹敌。 虽然是一宗交通肇事罪案,但是,其深意已经超越了它本身。尤其是终场锣鼓 已经飘散后的今天,回望这宗审判,更觉得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的深意。 张金柱案件将会在中国法律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 带被告人张金柱到庭。 上午9 时15分,张金柱在审判长穿透力很强的嗓音里走出,出现在公众面前。 此时法庭出现了预期的骚动,一大堆全国各地闻讯而至的记者们把长短镜头对准张 金柱掀动快门,闪光灯亮成一片。张金柱被两名身材高大的干警押着,1 米78的个 头也显得矮胖起来。他神情木然,一脸倦容,眼睛视点很低。大概台上台下有他的 不少熟人故交,他不愿多看只把视线放在近处。 法庭按照既定的程序非常公式化地进行着审判。 引人注目的精彩片断当数法庭辩论。 关于张金柱的犯罪事实和与此有关的细微末节,对前来参加庭审的观众来说, 经过数月舆论公布,已经了然于胸。原告方的诉状和律师的发言实际上已提前发表。 原告方陈述的理由大致如下:被告人张金柱驾驶一辆车牌为豫A -54010 白色 佳美轿车在郑州市金水路北侧由西向东违章行驶,当车行至金水路与经一路交叉口 处,在路北侧撞上骑自行车正常过路的苏东海父子,苏磊被撞腾空后,碰撞到汽车 前挡风玻璃和上端铁框处,尔后摔落在地。与此同时,该车撞击苏东海后,将苏东 海连同苏磊的自行车卡在该车左底部。张金柱明知车下有人仍仓皇逃逸,拖拉苏东 海至1500米,被追赶车辆堵截后才被迫停车。苏磊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苏东海 因撞击、拖拉致头部、躯干及四肢损伤,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原告方认为,应追查张金柱交通肇事罪之外,还应追究张的故意杀人罪。 苏东海的律师、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冯金山说:“张金柱当时的大脑是 清醒的,这一点从他的整个逃逸过程完全可以判定,而且他是一个有33年驾龄的老 司机,‘佳美’车底盘不足3O厘米,下面拖着那么大的物体,他怎么可能感好到呢? 那么这个物是什么呢?3 种可能:人、自行车或者人和自行氧、而这其中,一有蛐 可能占到2/3 ,这是任何一个大脑清醒的人都故出的判断。因此,张金柱的心理状 态应该是:知道车下可能有人,也可能有车没人,但不管有没有人,他只为逃而放 任任何后果的发生,这是一种很典型的间接故意伤害。‘可能明知有’不足以认定 故意伤害,而‘明知可能有’却可以认定。” 受害者提出张金柱故意杀人罪案的另一理由是小苏磊被撞后又被汽车后轮从腹 部则。有两个目击证人写轮言证明了这一点。、虽然省市两级公检法机关的10名专 家证明“从皮肤外表看未发现明显碾轧伤”,然而受害者认为,苏磊死亡已经两个 多月,家人已经为其擦过身子穿上衣服。另外,鉴定书上也没有发现苏磊骨折,并 说苏磊的死因是:“交通工具撞击致使人体坠落于地面引起肝脏破裂终致急性失血 性休克死亡。”这就是说。孩子并没有被车轧过。但是,受害者又托人为孩子照了 片子,发现骨盘上裂开了1 厘米左右的大缝。另外,张菊花在苏磊死后1 个月内曾 从不同侧面拍了尸体照片,其腹部明显呈紫黑色。有专家说这明显是碾轧过的痕迹, 但另一些专家提出疑义,认为仅从颜色上看无法确认。 庭审中,公诉方提供的证人全部以书面证言的形式出现。 而被告方反而有两名证人出场。 对此突变,公诉方在一篇文章里作了如下解释:“我们没想到取证如此困难, 即使那些当时曾见义勇为的群众也不情愿出庭作证。受害人苏东海的另一位律师王 京宝告诉记者,除了朝中外,他们和检察院还向法院提供了两名肇事现场目击证人 和两名逃逸途中证人。其中一位是在经一路口的卖报人,当时正好站在报亭前看见 了小孩被撞的全过程,律师和受害人家属去找他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们吃点 亏算了,张金柱可孬了,你们别惹他,以后的事可能麻烦。‘等到开庭前两天,律 师试图再去说服他的时候,这位卖报人已经踪迹不见,据其亲属说,是回老家南阳 送挂历了。另一位目击证人苗进发12月2 日开庭前一天还同意出庭作证,等到第二 天早上7 点受害人家属去接他的时候,苗进发的家人竟然回答道:“老家有事,昨 天半夜就急急忙忙走了。’两位途中证人是与了朝中同车的武警战士严听、李俊岭, 据说也是因为部队领导不同意而只提供了证言。”(《三联生活周刊》,1998年第 四期,《谁能审判张金柱》) 由潮涨到潮落,不知道这是郑州人在进步还是又落后…… 公诉人陈述后,被告方律师又进行了严谨而缜密的辩护——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作为本案被告张金柱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故 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陈述以下辩护意见:公诉人指控被告张金柱违章驾车肇事 并逃逸致苏磊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调查核实的证人证物、勘查记录、 现场照片、刑事鉴定书等足以证明,我们对此没有异议。 第二,公诉人指控被告张金柱肇事后“将苏东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构 成故意伤害罪,我们认为指控证据不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是建立在行为人对行为的发生是明知这一事实 基础上。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公诉人认定被告张金柱“将苏东海 拖拉1500米”是明知的。很显然,公诉人将本案被告张金柱的肇事行为区分为二个 彼此独立的犯罪阶段,第一阶段是被告违章驾车肇事、撞倒被害人苏磊和苏东海, 地点在金水路和经一路交叉口,时间是事发当时的瞬间;第二阶段是被告驾车逃逸 拖拉被害人苏东海1500米,地点是从金水路和经一路交叉口至东明路省石油公司电 院加油站,时间是沿途持续时间。就被告的心理状态而言,公诉人认为前一阶段是 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一阶段是故意、或者说是明知,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 人的这种划分和对被告心理状态的这种推测和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 被告张金柱驾车肇事后没有停车继续行驶,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刑法 修订前虽然对此没有专门规定,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明 确规定,肇事后逃逸应负全部责任。新刑法在交通肇事罪中增加了逃逸情节,可见, 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逃逸显然是一种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在交通肇 事逃逸的过程中,肇事司机的心理意识有一个转化过程,肇事是过失行为,肇事后 为逃避应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而逃逸则是故意行为。 但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故意和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理状 态,犹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和盗窃罪中的故意是两种不同心理状态一样。 庭审中查证核实了本案的有关事实,其中控方的调查,我方提供的证人及被告 的供述均证实:案发前,被告在距事故发生地很近的一家酒店同朋友聚会,在餐桌 上他们喝了四种不同香型的烈酒,被告饮酒过量,离开酒店从一楼到二楼曾被朋友 搀扶,尽管当时被告口头表白没事,但实际上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案发当时正值夏末秋初,郑州天气暑热,被告上车后 关闭车窗,打开空调,车内的音响也处于开启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被告张金柱在肇事后怎么可能意识到在轿车的两轮间拖拉着被 害人苏磊的自行车,又怎么可能意识到被害人苏东海在车下。 我们也注意到被害人苏东海在车下曾经用手拍打车门,但当时被告张金柱处于 醉酒状态,“神志恍惚,对外界响动的觉察能力、认识判断能力明显下降,且车窗 紧闭,空调音响开着,因此,我们认为他称没有听到苏东海拍打车门响声完全在情 理之中。 公诉人认定被告张金柱明知被害人苏东海在车下被拖拉仍继续逃逸,这种认定 是建立在一般驾驶人员在正常状态下的觉察和判断能力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即使在 常规状态下这种论断也是勉强的,更何况在本案这种特殊情况下,更是缺乏说服力。 这种推定证据显然不足。 证明被告张金柱神志状态的还有现场目击证人,事发后,处理事故的干警询问 了他们,庭审时宣读了他的证言。 第一个是见义勇为截住被告肇事车辆的武警战士李俊岭证实:“停下车,我们 的检查员下车拉开车门,开车的没有反应,不下来,坐车上,迷迷瞪瞪的。” 第二个也是武警战士严听,他说:“我当时打开白色轿车门去拉司机,拉不动, 后来李科长把他给拉下来,当时司机已经迷了。” 第三个是大和酒店的张延风同志,她说:“武警战士拦后问开车的,你车下面 压住人还跑,司机下车后说,他不知道。” 此外,检控方证人南航公司伍向东以及当庭审读的与伍向东同车的三位同志的 证言证实,他们将被告送往交警队时在车上闻到被告身上的酒气。 这些现场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当时被告张金柱肇事时处于醉酒后神志不清、意识 恍惚的事实。也进一步说明了公诉人对被告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应该说,被告张金柱醉酒后违章驾驶,肇事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 罪,且性质和情节十分恶劣。 我们认为,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法律对其定罪量刑。不能认为刑法修改前对交 通肇事罪的量刑偏轻,而此案社会公众反响强烈就逾越事实加重对被告的惩罚。 新的《刑诉法)162 条第3 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款确立的“疑案从无” 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的进步。就本案而言, 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河南方圆律师事务所田水卫房晓东1997年12月3 日饮酒问题仍然是庭 审时的焦点问题。被告方用相当的篇幅叙述了事件发生前张金柱在宴会上的饮酒过 程,并且有路发财等人为证。张金柱也承认自己喝了酒。 这时,公诉人发问道:被告人张金柱,你一直强调你没有饮酒。今天当庭却供 述你饮了酒,这是为什么? 张金柱回答:对于饮酒问题,一是因为经过公检法领导对我进行教育,办案的 同志要我如实交待事实真相;二是我感觉到发生这件事故很痛心,应该如实地反应 自己的问题。 被告方尽管有多人证明张金柱确实喝了酒。但公诉方也有人证明“没有闻到酒 味”,武警干部丁朝中在证言中就两次这样说。据说当时他离张金柱最近,是他把 张金柱从车里拉出来的。 在这样争执不下的时候,最具权威的当然是对其血液内酒精含量的测定。但是 事故处理中心却没有给张金柱进行酒精含量的测试。它们解释说没有检测设备。 谁也不知道这里边别有隐情。那些本来是为张金柱,也有为自己警察形象着想 的交警,他们看到张金柱酒气熏天的样子,便把酒醉驾驶的文字抹去了。他们此时 才知道实际上是坑了张金柱。因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就会影响对案情的正确判断和 真实了解。 尽管后来张金柱承认自己喝了酒,虽然有不少人证物证证明他确实饮了酒,但 已为时过晚。因为对他的审判其实并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法庭外,是“8.24”案 件发生之后的最初几天就已经开始的。 他早已错过了申诉的机会。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询问张金柱出事之后的行车路线。本来,张金柱原本 一点也不知道,他的大脑当时是一片空白。他的行车路线是以后让自己的女婿亲自 到现场勘察后告诉他的,还有处理事故的交警同志一点点给他讲的。他那时为了证 明自己没喝酒,就把行车路线背得一清二楚,怎样拐弯、怎样并道都讲的清清楚楚。 当公诉人一询问,张金柱就按别人教过的路线—一回答了出来。 他被公诉人抓个正着。 一个喝过酒的人为什么头脑这样清醒? 因此,公诉人说,判断张金柱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从行为人的客观 行为来进行分析:张金柱的客观行为是:1.张金柱在逆行的行车道上肇事后,沿途 并未发生任何事故,因为他将车拐到了自己的顺行道上;2.案发后张金柱所经过的 路段车辆行人繁多,路况复杂,被告驾车走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 口,沿途没有隔离带,且车速很快,行驶正常;3.武警的车拦在张金柱车前时,张 主动刹车,并没有撞在任何障碍物上而停车;4.证人丁朝中在张金柱被迫停车后, 出于义愤打了张金柱一耳光,张说:“我就是犯法了你也不能打我……”所有这些 都证明张金柱从肇事之初到被迫停车自始至终头脑清醒,意识正常,有自控能力。 直到如今,张金柱的女儿小云仍为父亲中了语言陷阱而忿忿不平——我爸当时 吃亏就是吃到这儿了。他一开始喝完酒脑子是空白的,路线什么的,他全不知道。 到最后,他很想知道自己的路线,他到底是怎么走过来的,他让我爱人去,说,你 去给我看一下,我是怎么走过来的,我是怎么绕到这儿的,我路上在哪儿撞的人, 他让他去找。然后呢,在他进八科之前,他只有两天的时间,他这两天的时间啊, 就在听正常人帮他分析这个事情。那时交警已经给他说了,你在哪儿撞的人,你从 哪儿过来,因为有目击者嘛,所以他的脑子中就有印象了,我就是从哪儿哪儿经过 的,而实际上原来他的脑子里是空白的。而脑子的第一灌输思想是很重要的。我爸 就受这个影响非常大,所以在当时检察院去问口供的时候,他就说得非常仔细,从 哪儿过来,从哪儿走,他给你说得清清楚楚。实际上他是一点儿不知道。所以我说 他这点是最大失误的一点儿。所以到以后,在检察院所做的,特别是第一审在辩论 的时候,人家就说,他当时脑子很清醒,他的路线非常清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啊!但他实际上是不知道,这是我见他第一面的时候,我问他你在哪儿出的事,他 说他不知道,你在哪儿撞的人,不知道。那你让我们去哪儿去找?他让我丈夫去找, 我说那你让他去哪儿找? 问:当时你问他的时候他是否已经清醒? 小云:没有清醒。他光知道是在天伦喝的酒。他在第二天的时候,他的脑子还 是空白的,谁说什么话就是什么话。然后他就会去问,你到哪儿出的现场,从哪儿 拐的弯,然后交警就告诉他,是从哪儿撞的人。 法庭上,被告方对公诉提出的数罪并罚陈述进行了强有力的反击。辩护律师说, 被告张金柱撞上人和车后,稍作了一下停顿,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向前开,这 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这种持续不断的行为对一个严重酒精中毒和心脏病患者来 说不具备特别的意义,那种用正常人在清醒状态下的思维和心理活动去强加给一个 失去意志控制力的酒精中毒者的做法是可笑的。这种持续犯罪不适合数罪并罚。同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想象和竟合,也就是在本案当中这 个1500米不但构成了交通肇事,而且还被指控为故意伤害,这两种罪依托的是同一 种犯罪行为,这种想象的竟合,在刑法理论上也是认为不适用数罪并罚的。 按照程序,张金柱在法庭作了最后陈述。他非常沉痛地向死者家属表示悔罪。 他愿意接受因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一切罚罪,认罪伏法。但是,他说,我和苏东海既 不相识又无仇冤,我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能说我是故意杀人呢? 公诉人说我故意伤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下午2 点30分,审判长宣布本案定期宣判,同时宣布休庭。 12月3 日首审张金柱之后是一段平静的日子,平静得使郑州人几乎忘掉了这件 事。 新闻界似乎也偃旗息鼓,多天不见报道“8.24”案件一字。 这种平静让人联想起激战前的寂静。 1998年1 月2 日,北京一家报纸首先打破平静,在该报第5 版不太醒目的位置, 透露了一条颇具爆炸性的消息:受害人委托单位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人士” 在接受其记者采访时明确称,张金柱不会被判死刑。这位人士解释说,撞死苏磊属 于交通肇事逃逸,最高判7 年,拖伤苏东海但未致死,现已逐渐恢复,虽可判故意 伤害罪,即使两罪并罚,也不可能判死刑。据此人推断,最后判罪结果应在15年到 无期徒刑。 显然,即使是这位业内人士也不知端底。 大量事实证明,有关张金柱案件的终极审判早已钦定…… “元月9 日是个星期五,下午快下班的时候,一位在法院工作的朋友给我打电 话,告诉星期一(1 月12日)张金柱案有进展了,让我们派记者在早上8 点30分之 前到法庭门口领票人场。最先报道‘8.24’血案的河南《大河报》记者部副主任周 琐事后向记者回忆道,当时朋友的说法是张金柱案将‘二次开庭’。”(《三联生 活周刊》1998年第四期《谁能审判张金柱》) 不仅记者们知道了内情,连受害人一方也受到了某种暗示:“也就在这天下午, 苏东海的妹夫极其偶然地到法院询问案件的进展,被告知‘星期一上午8 点30分叫 着律师一块来就行了’。 起先,苏家人和律师还认为是去协调苏东海的医疗费垫付问题,直到互月11日 (星期日)晚上,中央电视台记者打来电话:“明天上午宣判,不管什么结果,请 先别走,我们要采访家属‘。”(《三联生活周刊》1998年第四期《谁能审判张金 柱》) 在张金柱所囚禁的看守所,似乎也早已知道了结果:1998年1 月12日。 天刚蒙蒙亮。52号监房一片寂静。犯人们早早就被叫醒了,而且都收拾停当了, 似乎在等待着什么。 一位提审员走过来,打开监号铁门上的瞭望口喊道:“张金柱,法院提审。” “咣当”一声,门开了。早已准备好的张金柱身穿深蓝色长棉大衣从监号走出 来。他身高1.78米左右,微胖,平日很威严的国字脸此时煞是苍白,神情显得麻木。 他看了看提审员,想说什么又什么也没说。这时,一阵旋风猛然刮来,张金柱不由 打了个寒颤。他把头埋进大衣领子里,揣着满腹心事,动作缓慢地跟着提审员一步 一步向“老虎口”走去。 与此同时,按照上级指示,以所长、副所长为首的张金柱特别监护领导小组正 在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决定抽调所内16名具有丰富看守经验和管教经验的干警,负 责对张金柱的监管工作。同时决定从52号监房留下平时表现好,干部们比较信任, 又熟知张金柱生活习惯的8 名犯人(包括教张金柱打太极拳的“老秀才”)从所内 已判刑的劳动改造的犯人中,抽调12名积极分子进入52号,与留号的8 名犯人一起 具体完成对张金柱的监护工作。“。 抽调劳动号犯人这一招根绝。因为这12人大多是表现积极,春节前有望减刑, 很有可能被提前释放回家的。对这些犯人来说,监护张金柱是一次考验,也是一次 立功的机会。所以,这些好不容易从禁闭号里熬出来的劳动号犯人,虽然心里老大 不愿意,还是一个个乖乖地抱着铺盖、提着生活用品走进了52号。 52号里一片喧闹。老熟人又见面了,个个显得很活跃,废话特别多。原来的8 名犯人中一个叫“鹦鹉”的嬉皮笑脸地说道:“嘿!哥们儿,又回娘家了,刚嫁出 去几天,又回来喝稀饭了。得劲!哈哈哈哈……”“鹦鹉”笑得前仰后合。劳动号 外号叫“扁嘴鸭”的回敬道:“叫你一辈子嫁不出去,喝一辈子稀饭!” “我是老喝家了,无所谓。”“鹦鹉”晃着硕大的鹦鹉鼻,呲牙裂嘴地笑着说, “哎,你们在劳动号有吃有喝的,咋不给俺这几个弟兄捎点猪头肉吃,真不够意思。” “扁嘴鸭”非常认真地说:“猪头肉没有,给你带了一只‘鸟’,你吃不吃?” 监号内顿时一阵哄堂大笑。 笑声中,管教干部走进监号,厉声说:“别闹了。赶快整理铺位。把张金柱的 铺位留够。” 管教刚一离去,监号内立即乱作一团。20个人你争我夺,吵着骂着,都想弄个 好铺位。 “八科”的监号是统一的。一进监号,是1 米多宽的走道,左手是一拉溜通铺。 铺高0.5 米,宽2 米。门与铺中间上方有一台电视机吊在半空。电视机下面是“头 等铺”,离电视越远,级别越低,到了端头就是便池。刚进来的犯人一般都在便池 附近打铺。监号的房特别高,约有5 米左右,南墙上开一大窗,北墙有一小窗,大 小窗离地有3 米高。大窗外是巡逻道,在巡逻道上,通过大窗可以监视监号内。 52号的“头等铺”肯定是张金柱的了,其他人都拿着东西向张金柱靠拢。 突然,监号内鸦雀无声,20个犯人规规矩矩地站在了铺前。原来,看守所所长、 副所长、管教、干警一拨人涌了进来。 沉静中,所长清了清嗓子,严肃地说:“法院已对张金柱判决,死刑。上诉期 内,由你们20个人负责监护。从今天起,52号是特别监号。特别监号要有特别规矩, 每个人都要按规矩办事。你们都知道,张案轰动全国,影响很大,所以一定要监护 好张金柱,不得出现任何问题。如果出了问题,你们谁也走不掉。”所长看了一下 墙上的土日历,语气稍稍和缓了些:“春节是1 月28日,估计春节前高法会下裁定。 希望你们尽职尽责,完成监护任务,争取减刑,回家与亲人团聚。” 犯人们默默听着,一句话也不敢落下。 副所长又做了具体交待:“张金往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由专门军医负 责医护。你们也要特别小心,尽量满足他的要求,要分散他的注意力,逗他开心。” 副所长像突然想起了什么又补充说:“记住,不准谈论与案情有关的话题,谁敢胡 说八道,后果自负。下面按规矩,给张金柱打个‘沙发’。” “八科”的规矩,要给死刑犯打沙发。即在死刑犯的铺位上用棉被垛成三面墙, 两边低,后面高,像个大沙发似的,所以叫“打沙发”。死刑犯的活动基本都在沙 发区域内进行。 40条棉被送来了。在“老秀才”的指挥下,每条叠成三折,一会儿“沙发”就 垛好了。 副所长又宣布了值班名单。16名干警和20名犯人混合编组,每组4 名干警、5 名犯人,一共四组:早吕点至下午2 点;下午2 点至晚8 点;晚8 点至凌晨2 点; 凌晨2 点至早吕点。犯人负责看护,干警负责监管。 “沙发”打好了,班也分好了,只等着张金柱回来了。 1998年1 月12日上午9 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24”开庭宣判如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7)郑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东海,男,35岁,汉 族,河南省长垣县人,河南省中州宾馆职工。住郑州市经一路15号院,系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王京宝、冯金山,河南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花女,36岁,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住郑州市黄河 医院家属院2 号楼10号。系被害人苏磊之母。 委托代理人罗新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金柱,男,生于1947年6 月26 B,汉族,河南省荣阳市人,大专文化, 捕前系郑州市公安局民警,住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9号楼附22号。1997年8 月27日 因交通肇事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 郑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永卫、房晓东,河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荆旭峰,男。24岁,住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瑶台前进大街 46号。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交通 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苏东海及被害人苏磊之母张菊花 以要求被告张金柱赔偿经济损失、肇事车车主荆旭峰负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分别向 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 并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彤彤、余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张菊花及其代理人罗新建、肖道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东海的代理人王京宝、 冯金山,被告人张金柱及辩护人田水卫、房晓东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荆旭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 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7年8 月24日晚9 时许,被告人张金 柱驾驶一辆白色佳美轿车(车牌号为豫A —54010 ),沿郑州市金水路由西向东行 驶,行至金水路与经一路交叉路口处,在金水路北侧,撞上由南向北各骑一辆自行 车横过金水路的苏东海、苏磊父子二人。苏磊被撞起后头部碰撞到该车前挡风玻璃 上端铁框处,尔后摔落在地。同时,该车撞击苏东海后,苏东海连同苏磊所骑自行 车被挂在车底部,张金柱驾车挂拖着苏东海及自行车沿金水路向东,至东明路口拐 弯向南逃逸,至省石油公司电院加油站附近被追截车辆堵截后,方被迫停车。苏东 海被拖拉距离达1500米。苏磊被过路群众送往医院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 于次日死亡。苏东海的伤情构成重伤。被告人张金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 通肇事罪,请求依法严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东海、张菊花诉称,由于被告人张金柱的犯罪行为给本 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分别要求被告人张金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补偿人民币 226442元和95592.33元,并均要求被告人荆旭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金柱辩解,其当时神志不清,不知车下拖挂有人,在这种不明知的情 况下,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张金柱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 处于醉酒状态,神志恍惚,且车窗紧闭,空调、音响开着,不可能意识到车下有人, 交通肇事后未停车属于逃逸行为,故指控被告人张金柱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997年8 月24日晚,被告人张金柱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 -54010 的白色佳美轿车到郑州市天伦大酒店参加宴请。酒后约9 时30分,被告人张金柱驾 驶该轿车沿郑州市金水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金水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在 路的北侧撞上由南向北各骑一辆自行车横过金水路的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及其子苏 磊。苏磊被撞腾空后,碰撞到汽车前挡风玻璃和上端铁框处,尔后摔落在地。与此 同时,该车撞击苏东海后,苏东海连同苏磊所骑自行车卡在该车左底部。被告人张 金桂置群众呼喊并伸手示意停车于不顾,仍驾车拖卡着苏东海及自行车沿金水路向 东拐入东明路向南仓皇逃逸,直至省石油公司电院加油站附近,被追赶车辆堵截后 方被迫停车。被告人张金柱驾车至此拖拉被害人苏东海距离达1500米。被害人苏磊 被过往群众送往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苏磊系肝脏 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苏东海因撞击、拖拉致头部、躯干及四肢损伤, 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张金柱所驾白色佳美2.0 型轿车。系广州运达公司荆旭峰出资购买。原 行车证及车牌号为桂FD3005. 荆旭峰回广州后便将此车委托给张金柱保管和使用。 后张金柱借一豫A ——54010 车牌换下了原车牌。经查,该行车证系假行车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东海要求被告人张金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 损害赔偿费等各种经济损失22644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花要求被告人赔偿 医疗费、安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种经济损失95592.33元。此外,二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均要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荆旭峰对上列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鉴定 书、法医学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提取的毛发、血样、自行车、肇事车 等物证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各项治疗单据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驾车逆行,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罪 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 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理由正 当,应予支持,但要求过高,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 辩护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 严惩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 条第2 款。第57条 第1 款、第69条、第36条第二款、第12条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列,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金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东海人民币70000 元整,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花人民币25000 元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荆旭峰负连带赔 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绪进审判员刘春意代理审判员问振华书记员沈青梅1998年1 月9 日宣 判完毕,场内一片静寂。 上午11点,张金柱戴着手铐和脚镣,哗啦哗啦走进52号。犯人们一下子都站了 起来,紧张得像见到大人物似的。管教冲他们大声喊道:“愣着干啥,快接过去。” 犯人们急忙迎上去,与其说是搀扶不如说是拥架着张金柱上了“沙发”。张金 柱两腿子伸靠着“沙发”坐着,两眼使劲盯着对面的墙壁发呆,脸色一会儿红,一 会儿白,两手死死捏着死刑判决书。他的身旁,各端坐着两名犯人,铺前还站着一 个犯人,可谓守卫森严。此刻,监号内鸦雀无声,只有张金柱那粗粗的喘气声。 副所长走到张金柱面前,和蔼地说:“金柱,开饭时间到了,想吃点啥,我让 伙房做。” 张金柱摇了摇头。 副所长劝了半天,张金柱还是摇头。 不一会儿,所长进来了,看着张金柱的样子,他笑了笑说:“金柱,你还有好 多事要做呢,二审还有机会,上诉状的内容应该好好考虑一下。要有信心。” 所长的话似乎起了作用,他将一直绷紧的身子松弛了一下,重重地说:“所长, 这样判公道吗?明明是交通肇事,硬往故意伤害上扯,不就是有人想毙我嘛,不就 是挨一颗枪子儿么!” 所长打断道:“不要说气话,二审时你还有权利为自己辩护。” “辩也没用。”张金柱气呼呼地说,“说实话,所长当时我确实喝了不少酒, 迷迷糊糊地开车,并不知道车下有人,直到交警把我从车里拽出来,我还不知道是 怎么回事。凭什么证明我是故意伤害呢?” 张金柱一条一条地为自己辩解,越说越激动。这时,一个干警插话说:“能不 能从民事角度谈谈?”“没用。”张金柱摇摇头。干警又问:“你打算赔偿吗?” 张金柱说:“不判我死罪,我当然要赔;判我死罪,人命都没有了,还赔啥呀!” 他情绪又激动起来:“我心里很清楚,以前在分局当局长时,得罪了不少人,这些 人想利用这件事整我,他们不是在治我的罪,而是想要我的命!一群乌龟王八蛋, 我操他祖奶奶!他们不得好死!”张金柱破口大骂起来。 通过大窗可以监视监号内的所长听不下去了,斥责道:“金柱,要从法律角度 找依据,别提谁整谁的问题。你要正确对待。” 张金柱说:“我干公安,抓了多少人,办了多少案,怎么判,怎么量刑,我比 谁都清楚,。他们根本不是依法来判,而是通过新闻媒介造舆论,是想通过舆论要 我的命!”他终于把心中的不满和苦衷全倒出来了。犯人们一个个竖着耳朵,仿佛 在听政治课。 当!当!开饭的钟声敲响了。所长对张金柱说:“吃饭吧,注意身体,把上诉 材料写好。你也知道,死刑犯都要戴铐,这是规矩。书写不方便,可以口述,让号 长代笔,希望……”没等所长说完涨金柱说道:“所长,按规矩办,我不会给你们 找麻烦。戴不戴械具,我都不会自杀,放心吧。” 这当儿,监护军医来到监号,给张金柱检查身体。听了心肺,量了血压,未发 现异常,便开导了几句,让张金柱服了几片药,随后又送来了氧气袋。 体检后张金柱说困了,要脱掉大衣睡觉。值班干警请示所长后,将他的手铐打 开,值班的五个犯人帮他慢慢脱掉大衣,扶他躺下。当再次戴手铐时,他提出手铐 太紧,要求换一副松一点儿的。请示所长后,管教干部拿来一副预审手铐给他戴上。 他又提出太问,要输氧气。几个犯人忙把氧气袋放在他枕头边,插好管子,打开气 阀。 张金柱一口一口地吸着氧气。或许是经历了不寻常的一天,他太累了,不一会 儿便进入了梦乡。他睡得很熟,没多久就打起了呼噜。随着他的呼噜声,值班干警、 值班犯人和不值班的犯人都长长地松了一口气。 清晨6 点,起床的钟声敲响了。 片刻,各监号犯人们叽叽喳喳的说话声和扑通扑通的打铺声不断传来。52号是 特别监号,没有按规定时间起床。 一个值班的“大号”(犯人)拿着花名册,沿着巡逻道走到52号大窗前,伸头 向里面问道:“号长,多少人?”“老秀才”答道:“21人。”“大号”用手点了 一通说:“不对呀,25人,多了4 个人。”“老秀才”说:“你小子把干部也数进 去了。”4 个干警伸着懒腰坐了起来,其中一个故作认真地说:“你把我们也当成 犯人啦!?”“大号”慌了,赶忙解释说:“对不起,干部,我没有看清是你们? 我眼瞎。”监号里的人都笑了起来。笑声中,“大号”又重新数了一遍:“还不对, 只有20个人,又少了一个!”“老秀才”提示道:“是不是把张金柱漏了?”“大 号”一拍脑门儿,说:“对,一加上张金柱,正好21人。”刚才开玩笑的干警说道 :“你真是个糊涂蛋。把我们数进去不要紧,把张金柱数丢了,我们这么多人在这 儿看谁呀?”监号内又是一阵大笑。这次,张金柱也忍不住笑了,这是判决回来后 他第一次笑。 张金柱起床了。实际上就是坐起来。 值班的犯人端去洗脸盆,放在几张旧报纸上。“猴子”拧好毛巾递给张金柱, 接着,又把挤好牙膏的牙刷递过去,张金柱一下一下慢慢刷起来。洗漱过,了解张 金柱生活习惯的“猴子”从衣兜里掏出茉莉油,给他抹了抹脸;又从上衣兜里掏出 一把小梳子,把他的头发梳整齐。20分钟过去了。 所长、副所长一干人来到监号。 “冷不冷,金柱?”所长问道。 “冷是不冷,就是头晕。”张金柱指了指头。 军医检查后,说:“正常,恐怕是精神问题。放松,不要有负担。” 张金柱委屈地说:“我血压高,平时用药物控制,来这儿不能按时吃药。” 军医一下子开了一大包药,写明服用方法后,交给管教干部。管教交给了“猴 子”,叮嘱道:“操心。”“猴子”使劲点点头。这猴子,二十出头,精瘦,贼精, 说话干脆,干事麻利,因偷自行车进来的。专门负责张金柱的起居。 所长一行临走时问张金柱:“上诉啥时候写,让号长代笔?”张金柱一脸愁容 道:“我要先见律师后再写。” 律师没有来。 律师这时正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