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法律制裁 丁海寰的档案当即被调往杨浦公安分局。据保存在案卷中的档案记载,丁海寰 出身于旧官僚家庭,其父亲丁宝珍曾任河北省徐水县警察局督察员。1936年, 其父前往新疆担任财政委员、参议员,后又升任阿克苏专员。丁海寰本人于192 4年2月考入东北军士官学校教导队第四期炮兵科,担任中士班长;同年10月毕 业后,分配到炮兵第一旅副官处,担任准尉副官。1925年6月至1926年3 月,从军队转往警界,在沈海铁路当警察,后又任金川县警察所课员。1931年 “九。一八事变”后,丁海寰摇身一变又成为伪满洲国沈海铁路便衣警察。便衣警 察当到1936年,因其姨夫盛世才在新疆做出了市面,丁海寰便前往投靠,在盛 手下担任上尉炮兵连长。不久,丁海寰又进入盛世才督办公署卫队,担任上尉分队 长、少校分队长、中校中队长和上校副大队长、副团长。1947年9月,丁海寰 离开新疆,来到上海,经朋友介绍进了提篮桥海关,当上了关警,直至1949年 4月上海解放前夕离职。 档案中没有丁海寰主持逮捕陈潭秋、毛泽民罪行的片言只语。但是,就凭丁海 寰在东北伪满时期的罪行,也足可以予以拘捕审查了。于是,经杨浦公安分局分局 长魏光批准,决定立刻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将丁海寰依法逮捕。杨浦区 人民检察院知悉该案系公安部挂牌大案,特事特办,检察长波海于当天就以“[ 5 9] 沪杨检侦监第133号”批准对丁海寰以“反革命罪案”予以逮捕。次日上午, 上海市公安局局长黄赤波签发了“沪杨字第1859号”逮捕证。 1959年9月4日下午2时30分,一辆挂警用牌照的吉普车驶至沈阳路粮 店,从车上下来的三名侦查员步入店堂,走到正忙碌着的丁海寰的面前:“你是丁 海寰吗?” 丁海寰蓦地一惊,随即迅速镇定下来:“不,我叫丁治国,工作证上有名字的。” “没错,丁治国就是丁海寰!” 丁海寰的脸一下子变得煞白:“这……” “丁海寰,你跟我们去一趟分局。” 侦查员的兜里放着手枪和手铐,但是并没有拿出来。后来丁海寰被关进监狱后, 说这是“给了他一点面子”。 丁海寰被带往杨浦分局,随即正式宣布逮捕,这时方才扣上手铐。逮捕证上注 明的逮捕时间是:1959年9月4日14点50分。 与此同时,另一路侦查员持“沪公杨第987号搜查证”,依法搜查了丁海寰 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新村的住所,搜得当年盛世才任命丁海寰为督办公署卫士队 中校中队长的委任状等罪证以及黄金、银元若干。 丁海寰被捕后,由于案情重大,没有关押于杨浦分局看守所,而是直接押解上 海市提篮桥监狱。经过几次审讯,丁海寰终于供认了其当年奉盛世才之命,与汤执 权一起主持逮捕毛泽民、陈潭秋、林基路等人的罪行。 两个月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丁海寰死刑,立即执行。丁海寰不服 该判决,依法提出上诉,认为罪行确凿,但量刑过重,要求改判。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刑事上诉案件,经审理,决定改判丁海寰有期徒刑20年。 1981年,业已刑满获释的丁海寰再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案的 申诉,认为当年逮捕毛泽民、陈潭秋、林基路等是奉命行事,系职务行为,要求撤 销原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查阅了案卷,认为当年的判决并无不当,予以 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