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律师孙少江“贪污”案 2000年6 月13日上午10时许,哈尔滨市太平区看守所3 楼会议室静得出奇。 这里,正在对曾经轰动全国法学界和律师界的著名律师孙少波一审被判刑11年 的上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庄严的声音打破了会议室的寂静:“……撤销哈 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00]哈太刑初第38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 少波无罪。” 那么,大律师孙少波是如何被判刑11年,又是如何被无罪释放的呢? 1984年曾被任命哈尔滨市吕剧团团长、党支部副书记的孙少波是靠自学,于1985 年取得律师资格的。1988年3 月,任太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1990年任主任。 在律师界,孙少波是一个充满传奇色彩的人物。1992年,他以雄辩的口才和理 性严谨的思辨,为两名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辩护,最终使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和 无期徒刑。这两桩案子使孙少波名声大震。 孙少波敢办大案、敢办难案的事迹,被当地百姓传为佳话。同时,孙少波还是 全国第一个进行律师行业体制改革的人,得到了司法部有关领导的高度赞赏。 1988年7 月25日,孙少波在全国率先进行体制改革,取消律师工资待遇,全所 专、兼职律师均不再从国家财政领取工资,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按劳取酬,超额奖励”的工资制度。太平区司法局也于当日批准了这个方案并上报 有关部门。从当年8 月起,孙少波就不再从国家财政领取分文工资,也不再享受国 家任何福利待遇,其工资、医疗保险、生活福利及住房分配均由个人解决,其养老 保险也是个人投钱人保。在建所初期,律师事务所的房子是该所租用的,桌椅板凳 也是孙少波从吕剧团借的,国家对该所未投过一分钱。 太平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新机制,与后来颁布实施的《律师法》正好吻合,孙少 波及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已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实实在在的“依法取得律师 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的“执业人员”了,太平律师事 务所走出了全国律师执业化的第一步。孙少波领导的太平律师事务所年年被评为哈 尔滨市律师工作第一名,并荣获省司法厅二等功和模范集体;他本人也多次被评为 市、区优秀律师、优秀党员、市劳动模范及黑龙江省司法系统模范工作者、十佳优 秀律师;1990年和1992年,他连续两次荣立司法部一等功(这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 ;1994年,孙少波又被评为“黑龙江省首届十大优秀律师”。 但是,作为在全国第一个为政府担当法律顾问和全国第一个在代理一起民事案 件时提倡“公开审理,当庭审判”,被法院采纳并当作成功的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 的孙少波,做梦也没有料到,作为一名律师,办了那么多疑难重大案件,救了那么 多人,自己却有一天会被关进监狱! 据《中国律师报》报道,1997年初,惊动中南海的“国贸城”特大案件爆发后, 同属于哈尔滨市人防办的地下商业街(以下简称“金街”)总经理黄桂英担心自己 的经济问题也东窗事发,携带业户集资的巨款及部分公款逃往境外。 “金街”数十名业户代表慕名找到孙少波律师,“扑通”跪倒一大片:“孙大 律师,你要不受理此案,我们就长跪不起!” 孙少波把他们一个个扶起来后,与徐彦才律师一起,从稳定社会大局的角度出 发,为防止业户做出过激行为,在做他们思想工作的同时,决定代理此案并办理了 有关手续。 当晚,孙少波就接到一位领导的电话:“老孙,看在我的面子上,这事你不能 管!只要你放弃,我出双倍的代理费给你!”孙少波回敬道:“我要恪守我作为律 师的职业道德。这件事不是钱不钱的问题,而是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孙少波, 你别不识抬举!”说完,那人挂断了电话。在哈尔滨市委一位主要领导的支持下, 孙少波继续代理此案…… 1998年7 月13日,太平区人民政府召开第4 次党组会议,决定:免去孙少波太 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与此同时,一份盖有太平区司法局公章的举报材料被递到 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太平区检察院根据举报信进行了调查,发现:孙少波采取收案不登记、开具作 废的收据、收费不人账的手段,共收取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5.5万元,除去孙少波应 提取的效益工资12.75 万元,剩余12.75 万元据为己有,有贪污公共财物的嫌疑… …于是,当年10月20日,患有严重心脏病、正在哈医大附属一院住院治疗的孙少波, 被太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强行从病榻上带走。当晚,孙少波以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 被刑事拘留后的1998年10月四日,孙少波即向太平区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从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和性质、其本人主体资格、适用法律和管辖、律师与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责等4 个方面,提出了自己十分客观的申诉意见。 孙少波在此申诉状中称:太平区司法局一位主要负责人违背法律程序,在没作 任何处理、也没向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就以太平区 司法局的名义向太平区检察院写出举报材料,要求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申诉人的 刑事责任,并请区委、区政府个别领导批示将该案批给太平区检察院办理。但从证 据材料看,申诉人并没有一条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但是,太平区检察院并没有采纳孙少波的申诉意见。当年11月9 日,孙少波被 正式逮捕。 1999年1 月26日,一份《要求立即制止对全国著名律师孙少波打击报复恶性事 件的紧急呼吁书》,发往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 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这份紧急呼吁书,从“关于孙少波律师的主体资格问题”、 “孙少波事件与‘红帽子’问题”、“打击报复孙少波律师的起因、人员”等几个 方面,向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汇报……1999年1 月,法制日报社主办的《中 国律师报》,在全国率先刊发了孙少波律师遭打击报复被无辜拘捕的内幕文章,被 多家媒体转载,在全国引起轰动,黑龙江省及全国律师界大为震惊。 黑龙江省惟—一位中华全国律师刑事委员会委员、省律协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 主任孙丕志认为:律师孙少波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秉志指出:国有律师所大致可分为3 种 情况,一是国家投资兴办,工作人员列人行政编制,这种情况下,律师可成为贪污 罪主体;二是国家未投资,但工作人员列人行政编制(享受国家干部待遇),这种 情况下,律师原则上可成为贪污罪主体;三是国家既未投资,工作人员也未在编 (未享受国家干部待遇),这种情况下,律师原则上不构成贪污罪主体。 北京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巩沙1999年8 月8 日 在《法制日报》发表的题为《律师不是贪污罪主体》的文章中,从“律师不具备贪 污犯罪主体资格”。“从事公务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正确认定律师的行 为是否侵犯国有财产”等3 个方面指出:律师是经过考试或考核,依法取得律师资 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聘请或者经法院指定,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 律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因此,作为律师,即使有一定的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也不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与贪污罪有共同之处,比如犯罪主体 均为特殊主体,犯罪客体均为复杂客体等。所以,律师在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同 时,也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全国律协和法学界权威人士认为:关于律师所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界定问题, 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界定。国家没投一分钱,也不享受国家干部待 遇的太平律师事务所这个所谓国有所的“红帽子”,应该而且必须摘掉。否则, “红帽子”会使更多的律师遭受与孙少波同样的命运。 正当全国律师界热烈讨论此案余波未平时,1999年6 月23日、24日,太平区人 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争论的焦点是,孙少波是否系国 家工作人员。 7 月13日,太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ZUP 年2 月16日,太平区人民 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孙少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判决一出,全国法学界、律师界、新闻界为之哗然。 孙少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孙少波上诉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 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此案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 案。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孙少 波犯有贪污罪的定性不准。太平律师事务所自成立后,经过新旧体制交替演变,其 性质已发生变化,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性质,该所财产系集体所有。孙少波 虽系国家在编干部,但其所从事的是律师职业,不是从事国家公务,其私自代理案 件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依法应予改判。”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 月1 日作出终审判决,并于6 月13日派员到太平区看守 所向孙少波公开宣读了判决书……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孙少波泪流满面。 走出看守所大门时,孙少波面对众多记者的提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 官由衷地发出感叹:“明镜高悬,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公正审判!” 孙少波称:由于在看守所羁押,我疾病缠身,在接受专家治疗,身体状况有所 恢复之后,我还要争取办几个大要疑难案件,为那些有理却没权没钱又受到委屈的 老百姓提供法律帮助。 (盛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