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寿宁:徐国泰“诽谤”案 在福建省寿宁县,有一个名叫徐国泰的人,为洗雪自己的所谓“诽谤罪”,11 年来奔波于京城、省城与地区、县城之间,直到1998年7 月20日,才被宣告无罪。 他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关押了283 天,取保候审长达9 年多,为了使自己的损失得到 赔偿,现在他还在苦苦奔波…… 徐国泰,现年58岁,是一个有20多年党龄、40多年工龄的基层干部,被捕前是 寿宁县爱委会办副主任,在这个小小的山区县也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可许多人却认 为他是“傻瓜”,做事太“四角”。例如,一位县委副书记向他要一根公家的塑料 管,他说这是公物,一口拒绝。类似的事还有许多,渐渐地徐国泰成了某些人的眼 中钉、肉中刺。 1987年3 月25日,这些人“报仇”的机会终于来了。某人写了一封匿名信给县 广播站,信中说:你站游某(化名)同11人搞流氓活动,她是专门卖淫的土婊。匿 名信后面还特地加注一笔:抄送游的丈夫李某(在公安部门任副科长)。不知通过 什么渠道,在这封匿名信尚未发出时,被徐国泰“得罪”过的杨某知道了信的内容, 他在游某面前挑拨说:“这封匿名信肯定是徐国泰写的。” 与此同时,组织上又收到两封匿名信,其中一封署名“一部分学生”的匿名信 说,一位姓郭的女老师是“破鞋”。 同年4 月19日,寿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事。县公安局政保科初步认定匿名信 是徐国泰写的。厄运,便这样降落在徐国泰头上! 专案组人员撬开徐国泰办公室的抽屉,不管是私人往来信件还是公文,一律送 到宁德地区公安处进行鉴定。1987年6 月15日,公安处吕某作出结论:“匿名信均 是徐国泰书写的。”专案组有人建议送福建省公安厅鉴定。省公安厅于5 月25日作 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文字的“某些特征不符,故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以我们的意 见,这类案件又牵涉到我们内部工作人员,在弄清事实后,最好由当事人直接向法 院起诉,由法院处理更为妥当。” 然而,寿宁县分管此案的有关领导并没有采纳省公安厅的鉴定意见,反而于6 月27日将徐逮捕。 徐国泰不服,要求复检。8 月6 日,省公安厅经仔细鉴定,作出结论:“诽谤 信不是徐国泰书写。” 在这种明确的结论下,寿宁县公安局只好将徐国泰释放。 本来,这场莫须有的案件应该到此结束,可不知为什么,吕某独自一人于1987 年11月11日远赴北京,带着不是徐国泰的笔迹,要公安部进行鉴定。由于吕某采取 移花接木的办法,导致了公安部门月18日的文检结论是匿名信系“徐国泰一人所写”。 1988年1 月17日中国刑警学院和1988年3 月12日公安部的复检,结论“都是徐国泰 亲笔所写”。 据此,寿宁县政法委并公、检、法三长一致认为,徐国泰已构成诽谤罪,应逮 捕法办。 于是,1988年7 月9 日,县检察院再次决定逮捕徐国泰。 1988年8 月下旬的一天,徐国泰和妻子来到公安部信访办。在倾听了他的叙述 并看了有关材料后,信访办的同志话锋一转:“本来你是对的,可你为什么扬言要 炸公安局,还打公安人员呢?”徐国泰惊讶地问:“哪有这回事?”信访办的同志 告诉他:“那边来电话了,我们只好按法律程序办,先把你收容了再说。”1988年 8 月27日,徐国泰被押回寿宁县。 11月7 日,寿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7 日,寿宁县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经徐国泰辨认,案卷中的笔迹有好几种,然而没有一个是他写的。他 要求重新鉴定。 经过律师辩护和法庭调查,审判长刘敏杰认为应当立即释放徐国泰。庭后,法 院请示了有关领导,坚持要判徐的刑。刘敏杰只好将已写好的“立即释放”的判决 书,放进了抽屉,改为“退回补充侦查”。后来,经上级批准“作取保候审处理”。 从此以后,徐走上了漫长而艰苦的申诉路程。 两次人狱,长期取保,徐国泰没有了工作,其家人也遭受到灭顶之灾。在徐坐 牢期间,其父惊恐与气愤交加,不久惨然辞世!徐的妻子叶柞玉、儿子徐文华也受 尽了游某等人的欺辱。 1988年正月初八下午1 点多钟直至傍晚,游某3 次纠集数十人围攻、殴打叶柞 玉及儿子徐文华。当徐文华被打成重伤后,好心的同学将徐文华背到公安局请求验 伤时,游便纠集40多人,在公安局将叶、徐团团围住殴打。在公安人员劝说下,叶 柞玉及子女才脱身回家。当天傍晚,游又纠集了100 多人,将叶家里三层外三层围 得水泄不通,并破口大骂,投掷石头。 经过几次受辱、挨打,叶柞玉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她已没有活下去的信心与勇 气,服毒自杀了。这年,她才38岁! 1988年12月7 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负责第一次开庭的刘敏杰、周寿德、卢旭声等法官,本着重证据的原则,认为 凭这些文字鉴定材料无法定罪,于1989年1 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退回补充侦查, 本案延期审理。 开庭后,刘敏杰等人被换下来了,由其他法官接着审理徐案。接手此案的合议 庭由范佑宁、叶允新等人组成,他们是公正的。1989年2 月18日,县法院给县检察 院发了一封退回补充侦查函,并提出将查证属实的徐国泰的笔迹样本,提交鉴定机 关重新鉴定。由于法院裁定“证据不足”,有关部门又反对将徐国泰作无罪释放, 但也不能将徐总关在牢房里,于是就来个取保候审。 范佑宁和叶允新法官本着对法律和被告负责的精神,在徐不知道法官意图的前 提下,让徐当面书写10多页关于案情的交代材料。范佑宁、叶允新带着这些第一手 样本和公安、检察院提供的笔迹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进行技术鉴定。经该局高级 工程师的认真鉴定,于1990年12月11日作出结论:“诽谤信上的字迹均不是徐国泰 所写。” 为了更科学、真实地得到结论,范、叶二人又不辞劳苦赶到沈阳,请中国刑事 警察学院再次进行鉴定。该院技术部门于1990年12月27日写出了鉴定书:提请撤销 1988年1 月27日出具的关于3 封匿名信是徐国泰亲笔所写的鉴定结论;认定3 封匿 名诽谤信是一人书写,但不是徐国泰书写的。范、叶回到寿宁县后,将重新鉴定的 结论向院领导作了汇报。 然而,由于一些主要领导已为此案定了调,这两份鉴定都成了一纸空文。 从1987年到1997年,10年过去了,寿宁县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而徐国泰却 始终背着诽谤的罪名。无奈之下,他只好在自家的破屋门口贴上对联,既是发泄愤 怒,也是抱着一线平反的希望。 徐国泰的呼唤终于得到福州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周满忠等律师的支持和法律援助, 从1997年底至1998年间,周满忠等律师多次赴寿宁县调查情况,向县领导和政法部 门的几家领导提出应给徐平反的理由。 功夫不负有心人,周律师的多方努力终于感动了各级领导,省政法委作了“必 须纠正”的批示。1998年7 月16日,寿宁县人大主任杨金柱召集公、检、法三长会 议,他十分严肃地说:“这个案子拖了10多年,该结了。人大的意见是要在7 月底 之内,将处理结果报上来,你们认为是徐搞的,就依法起诉;如果认为没有问题, 就撤案。谁搞错了,由谁撤,不要拖着不办。” 经过一番研究,1998年7 月20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写了《撤销案件通知》。 至此,算是从法律上“一锤定音”:徐国泰无罪。徐国泰写道:“对此,我说不出 地激动和感谢,我苦苦盼望的‘青天’终于为我平了反。” 接到撤案通知书后不久,徐国泰便向寿宁县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请求事项是 :先后两次被错误逮捕,关押283 天,取保候审长达9 年多,造成人身、名誉、工 作、财产、精神和家庭的巨大损失。为此,请求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一、赔偿经济 损失人民币15.45 万元;二、在全县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 帮助恢复工作,恢复职务2 四、帮助解决因受本案牵连的子女就业问题。 寿宁县、宁德地区两级检察院驳回了徐的赔偿请求:“你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 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前(1987年6 月27日逮捕,1989年2 月5 日取保候审, 错误逮捕的侵权事实没有延续到1995年以后),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1998年门月23日,徐国泰向宁德地区检察分院提出申请复议。在申请复议也被 驳回后,徐国泰向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该院 行政庭受理了该申请,周满忠律师为徐写了代理词,代理词中强调:首先是认定的 事实不对。所谓徐国泰诽谤一案,虽然在《赔偿法》生效之前就发生了,但直到1998 年7 月20日才被撤销,因此,对徐国泰的侵权一直延续到《赔偿法》生效之后。徐 国泰遭到侵权,不仅仅是被无辜关押的283 天里失去人身自由,而且在被关押期间 身心受到残酷的折磨,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工作、生活的权利都遭到严 重损害,家庭成员也深受牵连。这种状况直到今天仍然存在。其次是不符合有关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到1995年 1 月1 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 月1 日以后应以赔偿的部分,适用 《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 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甘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