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梁世林等人“盗窃”案 1987年11月6 日,浙江省龙泉县(现为市)人都高浦木材收购组退休职工沈林 妹一早醒来,发现隔壁出纳室的门被撬了个洞,忙叫醒丈夫梁亦志,梁当即向八都 林业站领导汇报。 当日上午,龙泉县公安局4 名干警和原龙泉人都林业公司出纳雷龙洲在现场打 开保险箱,保险箱中尚有现金6462.14 元,在和代出纳吴某对账后,算出箱中少了 现金1.7 万元。 11月18日,时年20岁、任龙泉屏南信用社副主任的梁世林被龙泉公安机关收容 审查。他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的理由是:11月5 日晚,他正好去看望住在案发地隔壁 的父母;他在信用社作过半年出纳,有开保险箱的经验;他正在人都镇盖新房。 梁世林拒不承认盗窃。在强有力的审讯之下,第8 天,他承认偷了两三千元, 此后,又断断续续地承认盗窃了1.7 万元。 赃款呢?梁世林说不清楚。最后想来想去,说他母亲沈林妹知道。于是,次年 4 月23日,其母作为同案犯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沈林妹和儿子一样也说不清楚赃款的下落,但在强有力的审讯中,他们交代说 是藏在自己家里。办案人员在他家及未盖好的新房拆天棚、挖地基,查找了3 遍一 无所获之后,他们又交代说是在亲戚家里。办案人员在他二姐、三姐、二姐公公。 二姐公公前妻、二姐夫姑妈等亲戚住处查找,在二姐夫姑妈家,甚至将寿木(空棺 材)都敲开了查找,没有找到赃款。 找不到赃款,梁的亲属惨了。1988年8 月7 日、24日,梁父梁亦志及梁的二姐、 二姐夫以窝藏包庇罪先后被公安机关收容查审,3 人分别于6 个月、8 个多月、10 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梁的大姐梁美花被拘留两天。梁的三姐夫洪一兰、二姐70多 岁的公公周国龙,也被拘留两天。梁的大妹梁美仙临分娩,也未能幸免拘留,因为 临产,遂由其夫代拘3 天。梁的小妹梁美爱原已内招工作,也被单位辞退。 尽管赃款下落一直不明,但两人已经承认盗窃,龙泉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转到 龙泉检察院。 一到检察院,梁世林全部翻供,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重审。在没有补充 新的材料的情况下,公安局又将案卷转到检察院。 梁世林在检察院又翻供,检察院又退,公安局再查。最后,梁世林承认了盗窃 事实。检察院于是将案卷转到法院。 一到法院,梁世林又如在检察院般翻供。于是,案卷又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往 返。最后,梁世林又承认了盗窃事实。可是,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梁世林当庭 翻供。 龙泉县人民法院在案发3 年多后的1990年10月27日,终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称查明:“被告人梁世林因建房。结婚需用钱,得知龙泉县八都高浦木材收购 组出纳室无人居住等原因起盗窃之念。于1987年11月6 日凌晨1 时许,由被告人沈 林妹望风,梁世林利用菜刀、木工钻、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出纳室门锁上方的门 板上钻了一个约6X8 厘米的洞,用手伸进房门将门锁打开,进入室内。当抽出出纳 员吴某办公室右边抽屉,准备用手伸进中间抽屉行窃时,意外地发现出纳室的保险 柜钥匙藏放在右边抽屉下面的隔板上,梁世林戴上手套,利用钥匙及曾在信用社工 作期间使用保险箱的经验,将保险箱打开,从中窃取现金1.7 万元整。随后,用扫 把破坏现场。作案后,两被告人将赃款藏放在自家的天花板上。梁世林被收审后, 沈林妹又将赃款转移他处。由于两被告人拒不如实交代赃款藏匿地点,虽经侦查人 员多方查找,赃款至今未追回。” 1991年1 月2 日,龙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沈林妹在被告人梁世林盗窃 过程中参与望风,并在作案后积极藏放、转移赃款,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 罪,且情节严重。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世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认罪 态度差,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林妹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法子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作出[1991]龙法刑字第1 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人梁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沈林妹犯盗窃罪,判 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4 年。 梁、沈对一审判决不服,均以“一审判决凭上诉人假口供作依据下判”等理由, 向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当事人梁世林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开开庭审 理,于1991年4 月7 日作出[199fi 刑上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自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梁世林被押送至金华古方浙江省第5 监狱服刑。 尽管如此,梁、沈2 人还是不服判决,又以“确实未偷,纯属冤枉”等由,向 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丽水中院发出[1993]而地刑申字第9 号《裁定通 知书》: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判决那天,梁母沈林妹翻来滚去地在法庭门口声嘶力竭地叫着,没有人敢 上去阻止她,知情者为之动容,不知情者还以为她是个疯子。然而,就是这个“疯 子”,关押在看守所中,两次病危方被保外就医;就是这样一个“疯子”,一面向 监狱要求代子服刑,一面要求其他几个子女,每半个月就要到金华五监探望梁世林 一次,要梁世林打消轻生的念头,相信总有申冤的一天。 梁世林80多岁的爷爷梁蒋条,听到孙子、儿媳被判有罪时,当场气得吐血,随 后一病不起。临终前,他交代下辈说梁家世代忠厚,享有清誉,他要求儿孙们发重 誓,不论多苦多难都要洗清冤屈,否则他死不瞑目。 梁父梁亦志,案发之夜和儿子同床睡楼上,他知道儿子不可能是窃贼,这位瘦 小但为儿申冤之心坚如磐石的父亲,取保候审一回家就向家人布置了任务:一是各 子女想法借款和变卖家中财物,筹集路费;二是二女儿夫妇负责到丽水、杭州等司 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三是请人和他一道(他不会说普通话)背上黄榜,到 北京告状。 为筹集到北京的路费,梁亦志把当时家中可卖的东西都卖了,一头猪、两只鸡 都没漏掉,还求借于高利贷。然而,祸不单行。一到北京刚下火车,放着钱和告状 材料的包就被人偷走,最后,只得在好心人的帮助下,黯然返家。回家后,为偿还 借款及能继续申诉上访,他将夫妻俩用一生的积蓄所盖的200 多平方米的房子,以 1 万元的低价变卖了。 1991年冬,梁亦志在龙泉已借不到钱,于是他拄着杖。背着毯,从龙泉,经景 宁、文龙,一步一步讨向瑞安老家。7 个日夜之后,他才走到瑞安老家。在老家高 川镇30多个村子,他涕泪纵横一遍一遍哭诉着儿子的冤屈和他申冤的难处,就这样 借同乡人之助,他为申冤筹到7500元人民币。之后5 年间,他先后13次到瑞安、东 阳等地乞讨,筹到共7 万元申冤上访费用。 梁的二姐招娣,原有一份如意的工作,一个美满的家庭。当她取保候审回来时, 单位已不再要她,比她退两个多月取保候审回来的丈夫周剑敏所办剑厂倒闭,备受 亲戚指责,无奈只好和梁招梯离婚。 失去工作、家庭的梁招娣,忍痛含泪在龙泉中山路对号摆起了夜摊卖水饺。她 半月摆半月休:摆摊的半月,白天给省、地有关部门发申诉信,为弟弟申冤,每月 一封。体摊的半月,用摆摊半月所赚的钱,到省地有关单位申诉或去探望弟弟。就 这样,梁招娣直到弟弟无罪释放回来,才开始天天摆夜摊卖水饺。 “我没有偷过,我不是盗贼,我是冤枉的。”在浙江省5 监服刑的梁世林,因 表现较好,管教干部几次找他谈话,说只要承认盗窃,即可减刑,但每次回答,梁 世林都是上述几句话。 天若有情天亦老,10年来梁家人438 人次1900天的上访申诉,79人次257 天的 探监,花去了13万元的差旅杂费,而申冤之路仍然茫茫无期。 1994年,梁世林在狱中服刑进入第8 个年头,梁家人经人介绍认识了丽水大众 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帮厚,并委托他为申诉人。 通过阅卷,几番到案发地调查取证,张帮厚发现了此案一些疑点:一、假如保 险箱少了现金,不是1.7 万元,而是1 石万兀。 一、二、再审法院都认定,高浦木材收购组的保险箱中的现金按推算少了1.7 万元,实际上账面推算只少了1.6 万元。案发日上午,龙泉公安局4 人和原八都林 业公司出纳雷龙洲一起打开了保险箱,保险箱中还有现金6462.14 元,其中,一张 写着1000元票据的收购木材码单和1000多元现金放在一起。11月10日高浦木材收购 组只上交了现金5462.14 元。据此作账面推算,保险箱中少了1.7 万元,而实际上 只少了1.6 万兀。 二、据生产保险箱的金华市日用五金公司证明,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是无 法打开保险箱的。 保险箱中短缺款项是根据收支差额推算的,“赃款”又一直下落不明,何以据 此断定存在盗窃?张帮厚律师遂将调查结果写成调查报告和调查笔录,一起送到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5年10月9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梁世林一案。该院经审理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梁世林、沈林妹于1987年11月6 日在高浦木材收购组出纳室, 从保险箱内盗窃现金l 、7 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缺乏足够相应的证据证明。” 在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后,于1996年10月30 日作出[1996]浙法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原龙泉法院[1991]龙法刑 字第1 号刑事判决书和丽水地区中院[1991]刑上字第11号裁定。 二、宣告被告人梁世林、沈林妹无罪。 1996年11月19日上午,金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人民法院委托到5 监宣 布:梁世林无罪释放。 连夜接到消息的父母兄弟姐妹迅速赶来,一家人历经10年磨难,第一次团聚在 一起,千言万语说不完各自的辛酸苦辣。过后,梁世林才知道,爷爷已魂归九泉, 新房早已易主,父亲为之乞讨,母亲差点病死看守所,原已内招工作的小妹被解雇, 姐姐美满的婚姻已是往事烟云…… 1996年底,基于上述事实,梁世林、沈林妹、梁亦志。梁招梯等依法向丽水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龙泉市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 龙泉市公安局1997年1 月20日就梁招娣、梁亦志两人的赔偿请求,作出他俩是 《赔偿法》公布之前被关押的,不属于国家赔偿调整范围,不予受理的答复。 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 日作出〔1997]丽中法赔字第1 号《决定 书》,认为赔偿请求人梁世林因被错判盗窃罪,原判刑罚已执行3288天,依法有权 取得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身体伤害等其他赔偿 要求,未经依法确认,尚未进入赔偿程序,据我国有关规定精神,决定:一、赔偿 侵犯梁世林人身自由3288天的赔偿金人民币6.互万元。 二、为梁世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 日作出[1997]丽中赔字第2 号《决定书》 :一、赔偿侵犯沈林妹人身自由816 天赔偿金人民币3540.53 元。 二、为沈林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梁世林认为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太少,遂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申请赔偿。 1998年1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浙法委赔字第1 号《决定 书》:一、驳回梁世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赔偿的申请。 二、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侵犯梁世林人身自由3288日的赔偿金计人民币 79707 元。 三、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梁世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1999年5 月20日上午,是梁世林一家最难以忘怀的时刻。在龙泉市人民法院审 判庭,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红伟主持召开了关于梁世林、沈林妹国家赔 偿案宣布大会,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振荣宣布,分别赔 偿侵犯梁世林、沈林妹人身赔偿金79707 元、3540.53 元,为他们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 接到赔偿金,梁世林激动不已,连说感谢法院公正司法,雪洗了他10年冤狱。 并说,在自己的案件上,他看到了我国法制正在日益不断地完善…… (吴冰草施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