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1998年4 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女)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民 警王俊波(男)双双被人枪杀,而后王晓湘及王俊波(以下称“二王”)两人的尸 体,被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王俊波当天所驾 驶的牌号为“云OA0455”的警车内。 案发后,警方以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晓湘丈夫杜培武因对“二王”有 不正当两性关系怀恨在心、涉嫌骗取王俊波佩带手枪(枪号1605825 ,七七式)将 “二王”杀害为由,将杜拘押。1998年7 月2 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同年8 月3 日被批准逮捕。1999年2 月5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8] 昆刑初字第394 号 《刑事判决书》宣判“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杜培武及其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 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以及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为由, 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杜培武无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为由,于1999年10 月20日以〔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295 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杜培武“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杜培武被投人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据知情人讲,从昆明市中级法院1999年2 月5 日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到同年 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死缓的8 个月间,杜培武一听到看守所铁门 “当”作响就吓得心惊肉跳——他以为每一次的铁门响声,都可能是押他上刑场的 最后时刻。 “二王”被杀后,在当地影响极大。因为,第一,被杀者是两名公安民警;第 二,凶器系王俊波佩枪;第三,连杀2 人;第四,弃尸于警用车中。因此案件引起 了云南省、昆明市党政领导及公、检、法的震惊和重视。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如 此恶性特大杀人案势必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关注,办案人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据一些资料显示,有人对杜培武与“二王”被害一案的关系是如此推断的:因 为杜培武知道“二王”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一所以杜培武怀恨在心一结果是杜培武 要杀害并且伺机杀害了“二王”。依照这个逻辑,杜培武本人成为“二王”被杀案 中最为重大也是最为特殊的杀人嫌疑。 应该说,这种推理与怀疑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这个推理逻辑疏漏处甚多。 首先,假如“二王”关系真有异于常人之处,那么这显系隐情,具有较大隐秘性, 杜培武是否知道实情值得怀疑。若对“二王”之情浑然不觉,如何会“怀恨在心”? 而根据杜本人的一再辩解、申诉,他事实上的确不知“二王”隐情。其次,就算知 道“二王”隐情,是否就一定“怀恨”?若恨,是两人都恨,还是只恨其中一方? 再次,就算“怀恨在心”,而且对2 人恨之入骨,是否必然采取杀人的办法来解决 问题?因为恨的结局并不必然是仇杀。最后,就算要用杀人的方式解决问题,杜培 武身为民警,难道不知道二人死后由于他与王晓湘的特殊关系其嫌疑最大的道理? 难道不知道用军用枪支杀害两名民警会引起警方穷追不舍的侦破?从警近10年的杜 培武竟然一点反侦破的常识和能力也没有,岂不奇怪? 这些问题无一不反映办案中的某些疏漏。 但是,这些明显的疏漏都被忽略不计了。 于是一起大冤案发生了。 在侦破“杜培武杀人案”中,警方动用了先进的刑侦科技手段,从警犬、拉曼 测试(射击残留物检测)到泥土矿物质含量微量元素测定分析,至于传统的、常规 的侦破手段就更不用说了,甚至有人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这从杜培武手腕上的凹 陷形伤痕和被打烂的衣服及其《刑讯逼供控告书》中可见)。在人的意志无法承受 的强大的心理、生理压力之下,杜培武只好承认自己杀人犯罪,并“供述”了一整 套骗枪杀人的“情节”,交代杀人凶器——王俊波佩枪被他丢弃于昆明银河酒家 (距抛尸现场约1 公里左右)门前垃圾桶内(据律师调查,银河酒家案发当时根本 没有垃圾桶),但直到杜培武被两审法院判处死刑,公安部门也没有找到这支杀人 手枪。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 号《刑事判决书》表明,公诉机 关就社培武故意杀害“二王”这一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公安机关刑事科 学技术鉴定结论:1.对云OAe55 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现场勘查,对被害人王俊波、 王晓湘尸体检验及死亡时间推断,对车内血痕与二被害人血型鉴定、枪弹痕迹鉴定, 证实被害人王俊波、王晓湘于1998年4 月20日晚20时许,在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 面包车内,被他人持被害人王俊波生前配发的枪号为“1605825 ”的七七式手枪近 距离击中左胸部,致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心、肺脏器破裂当场死亡,后2 人尸体连同 该车被抛弃在本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的事实;2 ,云OA0455 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驾驶室离合器、油门踏板上遗留的足迹泥土气味及杜培武所穿 袜子气味,经警犬气味鉴别(多只多次)均为同一,证实杜培武曾经驾驶过该车; 3.对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驾驶室刹车踏板上。踏板下胶皮垫上提取泥土与 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衣领左端、右上衣袋粘附泥土痕迹,在其所穿警式外衣口袋内 提取一张面额百元人民币上粘附的泥土痕迹,以及在本市北郊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 场上提取的泥土,经鉴定均为同一类泥土,证实杜培武曾将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 泥土带人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并粘附在自己的衣服及人民币上的事实 ;4.在被告人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右手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 物质,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曾经穿着此衬衣使用军用枪支射击的事实。 对此,辩护人刘胡乐、杨松律师于1998年12月17日一一进行辩驳,律师称:第 一,指控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首先是“刑讯逼供后果严重”。 杜培武在一开庭就向法庭陈述了在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将手上、 腿上及脚上的伤痕事实让合议庭法官及诉讼参与人过目验证,足以证实其惨遭刑讯 逼供的客观存在,杜本人也向辩护人及驻监检察官提供了《刑讯逼供控告书》。刘 胡乐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请求法庭确认杜所作的供述无效。 其次,刘胡乐律师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并没有“刹车踏板” 和“油门踏板”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或显示,认为在案发几个月后才作出的 补充现场勘查笔录,严重违反取证的法律程序,违背了客观公正原则,认为所谓 “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附着泥土系虚构的证据,不足采信。 再次,律师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由此,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本案,指控杜培武有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 不能成立。 最后,律师认为从时间、案发地、气味鉴定、作案工具、射击残留物等方面看, 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是“纯系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 证据予以支持”而明确表示“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法院则认为是 “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其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判决书还严厉指出“被告人杜培武当庭‘未实施杀人行为’ 的表述,纯属狡辩,应予驳斥”。1999年2 月5 日,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布后,刘胡乐律师不顾来自各种背景的可怕压力,坚持为杜培武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持为杜培武作无罪辩护。他再次指出,一审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 序严重违法。 围绕上述上诉理由,刘胡乐律师再次并进一步辩驳所谓‘气味“、”火药残留 物“、”戒毒所人证“等等问题,坚定地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 杜培武具备杀人主观动机“,”一审法院在客观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 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面对律师有理有据合乎逻辑的辩驳,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一方面认定“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 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却又说“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 有采纳之处,本院在量刑时应予注意”。由于这37个字,杜培武由死(立)刑改为 死缓刑,一颗无辜的头颅保住了,但他仍被定为故意杀人重刑罪犯。从1998年4 月 底~2000 年7 月初,杜培武度过了整整26个月的非人时光。 2000年6 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杀人劫车特大犯罪团伙,该团伙“自1997年 以来,抢劫盗窃杀人作案23起,共盗抢车辆20辆,杀死19人,杀伤1 人”。这些犯 罪嫌疑人供称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并交代了杀人的经过。据知情人称,在这 伙共8 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名主犯是铁路公安系统的民警,他们丧心病狂,不仅 杀人劫车,而且为毁尸灭迹,竟将多名受害人尸体肢解煮熟喂狗,杀人之众、手段 之残暴为建国50年来云南所未有,在全国也极其罕见。 这伙犯罪嫌疑人供认是他们在昆明市海埂某地抢劫了“二王”,并用劫得的王 俊波手枪将“二王”枪杀,然后将尸体连同王俊波所驾车辆云OA0455号移动到圆通 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的。 当时参加“杜培武杀人案”侦破的一些警察刚好参与此案侦破工作,在得到这 些犯罪嫌疑人抢劫杀害“二王”的供述后,忙向上级报告,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出现 了。2000年7 月10日,云南省公安部以“通稿”形式向社会公布了破获这个特大杀 人抢劫犯罪团伙的情况。7 月11日,云南省政法委又以“通稿”形式向社会宣布: 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因有“新的证据”证实“非杜培武所为,杜培武显系无辜”, 由省高级法院以[2000]云高刑再字第9 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杜培武无罪,当庭释 放。 走出监狱铁门的杜培武一见到前往接他出狱的辩护律师刘胡乐,就抱住他拗哭 不止,刘胡乐也泪眼婆婆,这位律师说这是他一生中最伤感的时刻。 但有关部门及当时督办此案的人并未公开对“杜培武冤案”有什么说法,只是 据说昆明市公安局有关领导曾亲自向杜培武道歉,承认“我们错了”。 云南律师王达人认为“杜培武冤案”不存在谁故意整人的问题,问题在于公安 部门罗织编造证据去推断。我们明明有新的《刑事诉讼法》,如果公、检、法3 家 都严格依照《刑诉法》办案,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省法院对杜培武的改判反映了它 的矛盾心态,其实它已认识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将社培武无罪释放, 但它却没有依法这样做,这里涉及到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问题,法院做不了主,无法 实施法律赋予它的权力。 他说,还有一个问题是诉讼参与人如果作伪证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公诉机关提 供伪证怎样处置则于法无据,也无法可依。还有法院违反《刑诉法》作出的判决又 承担什么责任,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除了《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外,公 诉机关、审判机关办了错案冤案无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一些人的权力 不受监督,无所顾忌。 杜培武出狱了,他是一个不幸者,也是一个幸运者。说他不幸是因为他在一夜 之间失去了妻子,也险些失去了性命;说他幸运,是因为另一伙杀人真凶终于显露, 使他的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否则…… (陈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