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吴旗:李宪清“玩忽职守”案 李宪清于1963年6 月26日出生,陕西省吴旗县人,原吴旗县影视饭店的经理, 个体工商户,陕西省明星个体户。正是这个守法经营的普通农民,却因他人纠纷所 引起的一桩命案,竟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刑两年半。几近冤沉海底的时候,他以死抗 争,3 次绝食,四处投书喊冤,写下了40多页的血书……他的冤屈和遭遇惊动了有 关部门,也引起了人大机关的关注,几经艰难,李宪清始得平反昭雪。他出狱后勇 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走上向错误办案的公。检、法三机关的索赔之路。 1983年,20岁的李宪清成为吴旗县庙沟乡的第一个个体户,他在乡政府所在地 租赁门面房,开了商店,经营烟酒副食小百货。他诚恳待客,优质低价,很快赢得 了顾客的信任。1992年底,李宪清卖掉了自己在庙沟乡的全部商品、房产和汽车, 带着父亲和妻子女儿举家来到吴旗县城。 经过多次考察和慎重协商,李宪清准备将空闲的影剧院门厅和2 楼16间房子改 造成食宿兼备的饭店,并起名为“影视饭店”。1993年12月1 日李宪清与县电影公 司签订了5 年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投资26万元进行装修,并依法办理了各种手续。 开业不久,由于李宪情合法经营,善待宾客,生意十分兴隆,门庭若市,他被评为 陕西省“第三产业明星个体户”。 开业半年多,正当李宪清图谋更大发展之时,一桩意外的命案把他扯进深深的 泥潭,从此开始了他昏暗的漫漫岁月,生意红火的“影视饭店”也从此被查封关门, 造成巨大的损失。 据吴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7 月28日晚11时30分左右,吴旗县人姚怀 文等人因乘坐出租摩托车与司机李连贵发生口角并引起斗殴,两人一直争执到影剧 院内的影视饭店。饭店职工李振强找到李宪清说,楼下有人打架,谨慎的李宪清回 答不要管,李振强便站在楼道窗户处观看。此时,李连贵正拿着一把三齿耙子追打 姚怀文等人,一直追到影剧院对面的大桥处,未追上,他对围观群众扬言“找见非 打死他不可”。直到凌晨1 时30分左右围观群众散离后,李连贵回房睡觉。 当晚3 时多,李宪清听到外面有“呼噜”声,便起床查看,发现剧院南侧巷道 上躺着一个人,经查看不是本店旅客,即向派出所报案,原来此人正是姚怀文。经 县医院抢救无效,姚于早晨6 时许死亡,后经延安地区公安处法医鉴定,姚怀文系 因高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人命关天,责任重大,吴旗县公安局第2 天就将李连贵与李宪清收容审查,并 以侦破案件需要保护现场、法人代表李宪清被收容审查不具备继续营业条件等理由, 查封了影视饭店。 李宪清被收审后,家里乱成一团,全家人不知道他究竟犯了什么罪,影视饭店 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现场予以保护查封后,10多个员工被留下谈话询问,一直持续 了两个多月才结束。员工们见经理被抓,既无处干活又无人发工钱,不得不四散离 去。公安机关则指定由李宪清的父亲一人看管饭店,大门紧锁,封条高贴,昔日热 闹红火的饭店门口,现在一片死寂。 当时装修饭店的26万元,除了李宪清从庙沟乡变卖物品房产的13万元之外,其 余都是从别处借来的款,有些电视机。冰柜、冰箱和桌椅还是赊账而来。李宪清被 抓走许久不见出来,债主们纷纷上门讨债,李家人饱尝欠钱的滋味和被索债的苦楚, 将钱全部拿出来还债,值钱的物件也让折价拉走。 叫天天不应,喊地地无声,李宪清的父亲四处喊冤无结果,便怀里揣上一根麻 绳走进公安机关的大门。他为拉扯李宪清长大,吃了多少苦,流了多少汗,他的全 部希望和生命就寄托在儿子身上,既然现在无人管这个案子,他已下了一死了之的 决心,想用死亡来唤醒人们对儿子冤案的关注。当他准备挂在公安机关的大门上吊 死时,一位公安局的领导把他劝住拉进办公室,真诚地劝说:如果你儿子真犯了罪, 坐牢是咎由自取,谁也没有办法,你也没有必要去死;如果你儿子是冤枉的,你一 死去,怎么能看到你儿子被平反的那一天,你要沉着等待;况且你们父子恩情如此 之重,你如果一死,恐怕你儿子也活不下去了。因此,你不能死,你要坚定地活下 去,你要相信国家法律的最终公正。 经过人情人理的劝导,李宪清的父亲半信半疑地扔下麻绳,抹着眼泪走了。这 位忠厚的农民升腾起了等待的期望。 从被关进看守所的当天,李宪清就相信法律,相信自己无罪,相信总有一天会 真相大白。他以为有关部门在调查之后,自己会很快抖掉身上落尘欢快地走出看守 所的窑洞。但一天天过去了,始终不见开释的迹象。 楼下打架,窗外死人,与自己有什么关系?其间,有关部门派人让李宪清出钱 消灾,被他断然拒绝了:“我不出没名堂的钱,我不同意这种调解!”他百思不得 其解,毕竟对法律太无知了,他决定在牢里学习法律,让自己心知肚明。几经请求, 但看守人员不同意。李宪清开始坐立不安了。他内心如焚,决定采取绝食这种极端 的示威方法。一天、两天、三天……绝食到了第4 天,看守人员看见他奄奄一息, 害怕出人命,终于同意他学习《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李宪清通过学习,自信地认为,吴旗县公安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收审他是错误 的,因为玩忽职守属于渎职类的职务犯罪,须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自己一 个租赁承包的普通农民怎能成为涉案犯罪人?他提出了申辩,但是吴旗县公安机关 却不这样认为,仍然关住李宪清就是不放。当时国家规定的收审期限是1 个月,可 这个期限一过再过,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的期限也超过了,李宪清竟被“收审”了 25个月。 李宪清被收审期间,妻子齐俊霞几乎每周都要带着女儿前往看守所。她没有眼 泪,没有哭喊,只是一个劲地安慰李宪清,每次都说家里很好,有吃有喝,让他放 心。其实,那时,家里四壁空空,她正领着孩子四处乞讨。 那段时间,李宪清在看守所把法律书籍翻成了烂片片,一句一字都刻在心里, 靠在窑壁上,他一边默记思考,一边耐心等待。崖畔上的小草青了又枯了,山花开 了又谢了,他仍然在等待着给他一个说法。 李宪清知道现在谁也救不了他,只有自己救自己了。他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惟一的办法就是以死抗争。李宪清决定再次绝食,非要等个领导来,给他一个明确 的说法。这次绝食时间更长。到了第7 天,他昏迷中感到有政法机关的几位领导来 到窑前,领导对他说:你要吃东西,要接受治疗,放心吧,一月内就有结论。这个 诚实的农民相信了,可一月又一月过去了,仍然没有结论。 李宪清在狱中的处境很是艰难,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患有肠炎、肺结核等病, 整个人几乎要崩溃了。通过学法他想到了负有监督职权的人大机关,这也许是他最 后的希望了。于是他开始积攒烟盒,咬破指头,用血水给当时的乔石委员长在拆开 的烟盒纸上写信,每页30余字,共写了40多页,藏在被角里,不料给守卫发现,悉 数没收销毁。 为了写这些血书,他的10根指头全部咬烂了。每咬一次,挤着指头最多能写则 几个字,血就凝固了,再挤也挤不出来,只好咬另一个指头,让血硬流出来。断断 续续,几十张烟盒纸不知“写”了多少天,流了多少血。 伴着热泪用鲜血写成的控诉信被毁后,李宪清深感心力交瘁,躺在地铺上起不 来了。他又想到了绝食,这次,他下了最后决心,不再轻信任何随口承诺,要绝食 到底,以此捍卫自己的尊严。也不知昏迷了多少日子,等他清醒后,发觉自己又躺 在医院的病床上,身上插着打点滴的管子。旁边的人告诉他,他已绝食13天,今天 是第14天。 这次舍命抗争,在吴旗县引起了震动。一个农民为了讨个说法居然不惜生命, 终于引起吴旗县有关领导的重视,县上召开了公、检、法协调会议,给出一个结论, 认为公安局收审时间已久,决定由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批捕,法院尽快审理结案。 于是,李宪清被关押了两年后,即1996年9 月2 日被宣告逮捕,两月后即由县法院 作出了一审判决。 吴旗县法院认为,李连贵因口角殴打追逐并威吓辱骂姚怀文等人,致姚夺路出 逃而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流氓罪;李宪清明知他人在其饭店内打架斗殴,可能 发生严重后果,而不尽职责义务,出现致死人命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 罪,因而判处两被告均2 年6 个月有期徒刑。 实际上,李宪清已在看守所关押了两年多,一审判决之后不足两月,李宪清的 刑期就执行完毕。 经历炼狱之后,蹒跚走出看守所窑洞的李宪清,仰视头顶上的蓝天白云,良久 不语。他第一次回到离别两年之久的家中,看到家里一片凄凉,不禁失声痛哭,全 家人围着他哭成一团。 李宪清当然不能信服吴旗法院的一审判决,他立即按照程序向延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这时的李宪清已经自由了,他可以一边设法挣钱,一边准备二审。 延安市中院的二审仍然旷日持久。李宪清绝食抗争、滴血写信的事在吴旗县和 延安市影响很大,后来传到延安市人大机关,引起了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接 谈,人大常委会白崇贵、张连义两位副主任在李宪清的反映材料上作了批示,转到 了中院领导及办案人手里,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 1998年4 月2 日,延安中院[1998]延刑终字第02号判决书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予以确认,维持了对李连贵的判处。对上诉人李宪清, 中院认为其行为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撤销了吴旗法院对李宪清玩忽职守罪的判决,宣告李宪清无罪。 多少人为李宪清终于被平反昭雪而欢呼奔走,只有李宪清脸上没有半点喜悦。 他在两年收审期间熟读了《刑法》,知道这并不是彻底地纠正错案,中院为自己留 下了“尾巴”。 终审判决书为李宪清改判时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15条*)项的规定,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宣告无罪。李宪清认 为,法院虽然判定他无罪,但在情节、行为和结果上仍然作出存在认定,这是法院 有意留下的阴影,目的在于掩饰吴旗县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的错误,规避日后可 能引发的赔偿责任。 李宪清一定要斩断这根尾巴。他被无端关押了913 天,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他 要依照《国家赔偿法》向错误办案的吴旗县三机关索赔。 已经无罪的李宪清虽有充裕的时间,可以到政法机关多次督促请求,但他的申 诉书,就是引不起足够的重视,立案再审相当困难。于是李宪清将申诉材料再次递 送到延安市人大常委会,人大直接干预,行使法定的监督职权,要求法院自行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法院对扫清尾巴心存顾虑,人大则坚定地认为,虽 然纠正了错案,但还没有完全纠正公。检、法三机关的违法行为,追究具体办案人 的责任。同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延安市人大曾两次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此案,之后,决定直接听取延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专题汇报,并旗帜鲜明地表示,李宪清一案善后工作究竟应该怎么做, 人大要监督到底,如果在赔偿问题上不作表示,那就太不公道了。 人大要求法院立案再审,只能通过正规的监督程序,不能代替审判。汇报之后, 法院同志统一了认识,决定立即立案再审。一个多月后,即1999年3 月2 日,延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99〕1 号再审裁定书,认为终审判决对李宪清适用法律不 当,应当纠正,撤销原判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1 )项部分。 李宪清手执这份1 号再审裁定书,顿感重负全释。他跑到延安市人大,几乎给 白、张两位副主任跪下了,感谢这一群共产党人依法行使人大监督权,使一个平民 百姓得到彻底昭雪。 李宪清扬眉吐气。5 月13日,他向吴旗县公、检、法三机关递交了《刑事赔偿 请求书》,提出让他们承担错案的赔偿责任。 据李宪清自己估算,因为非法查封,影视饭店的房租费10万元、装修费21万元、 食品等财产损失2 万元、营业收人73万元、申诉上访的交通、食宿、误工费2 万元 以及精神名誉损失等合计100 多万元,这些直接的经济损失都是公、检、法机关造 成的,理应赔偿。 延安市人大一直密切关注此案,常委会副主任张连义在接受采访时说,李宪清 一案人大监督还不够到位,一是赔偿问题未落实,二是错案责任未追究。他认为, 漠视公民的合法权益,放纵对责任人的追究,恰恰应当是我们共产党员、领导干部 对人民对法律的“玩忽职守”,人大机关对这一错案要管到底。 9 月16日上午,吴旗县委召开了常委扩大会,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和公、检、 法部门的领导集中讨论了李宪清一案,专题研究赔偿的具体问题,公安机关提出李 宪清的损失核准为38.9万元。会后有关部门初步决定赔付26万元,当征求李宪清的 意见时,李认为计算方法不对,一些应当列入赔偿项目的没有列入,因而拒绝签字。 他对谈话的人说,他的实际损失要比这个数字大得多。吴旗县有关部门正在重新核 算。 (冯学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