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市卫辉:司机耿有全“致人死亡”案 一起正常的死亡事件,在交警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突然间就变成了一个恶 性交通肇事杀人案!而此后更令人不解的是,地方法院居然凭着一份漏洞百出的责 任书,在上级法院两次致函让其改正错误,并两次判决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一次次 地判决“肇事者”败诉。当上级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终于为整整蒙冤3 年的 “肇事者”讨回了清白时,“肇事者”一家却早已为此付出了永难弥补的惨痛代价 …… 1995年2 月2 日下午3 时,河南省滑县王庄乡莫庄村村民耿有全,驾驶着豫ESM 号长途客车从郑州返回滑县。 下午3 点10分,车行驶到卫辉汽车南站时上来了9 个人,其中有两对中年夫妇 和他们的3 个小孩。车子启动后,售票员耿秋霞过去让他们买票,谁知其中一个留 着长头发、小胡子的高个子男人蛮横地说:“老子坐车从不买票,多少年了还没人 敢叫我买票!”(事后得知此人是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的庞国华,中午到附近某派 出所一干警家走亲戚,喝多了酒才回来。)当耿秋霞坚持要其买票时,庞眼睛一瞪 说:“我就是不买,你能咋着!” 车到李元屯后,庞说要下车并让司机停车,但当耿有全停车后,庞却不肯下车, 气势汹汹地走到耿有全旁边叫他交出驾驶证。耿有全问他是干啥的,有没有工作证, 庞听后上前就给了他一耳光说:“老子是公安局的,专管这个,这就是工作证!” 说完又顺手去抢方向盘,坐在发动机旁边的另一售票员王风珍见状忙去劝他,也被 他打了两耳光。庞先是将车钥匙拔了下来(后被实在看不下去的乘客们要回),之 后跑下车到车前面拉坏雨刷并使劲拍打玻璃,并扬言要砸车,直到旁边有人过来把 他强行拉开后,他才骂骂咧咧地离开。 第2 天即2 月3 日上午,当耿有全驾驶着客车从滑县发车途经卫辉市汽车南站 时,突然被庞国华及几名交警队员拦截。车停下后,几名交警上了车,二话不说强 行让司乘人员给全车乘客退票,并要走了全车证件,还强行将车开到卫辉市公安交 警大队进行了扣押。 在交警大队内,司机耿有全和售票员耿秋霞被分别隔审“审查”,交警让他们 “招供”昨天是谁把乘客推下车的,两人自然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于是交警大队就 以2 人不老实,需反省为名,将司机耿有全铐在了树上整整4 个多小时,到天黑后 又将其移送到卫辉市公安局拘留所关押。 2 月4 日上午,闻讯后心急火燎从滑县匆匆赶来的耿家人来到卫辉市交警大队 询问情况,结果被告知:你们的司机昨天在李元屯把一乘客推下车,把人给摔伤致 死了,司机现已拘留,去刑警队问吧。也就是到这时,耿家人才知道2 月2 日下午 乘车的孙金萍在家中突然“发病”,并经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死亡的原因是 “乘豫E80408号长途车到李元屯下车时,被司乘人员从车上强行推下来,摔成颅骨 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耿家人又赶忙来到卫辉市公安局刑警队询问详 情,却被告知:“是交警大队办的案,你们到交警大队去问。”此后,耿家人在卫 辉市交警大队、刑警队之间奔波了无数次,并一次次地向他们陈述真相,解释事发 当天没有出现把任何乘客推下车的现象。但上述两部门要么避而不见,要么相互推 倭,都不承认是自己办的案。 2 月7 日,耿家人找到交警队的一位教导员申辩,该教导员说:“像你们这样 恶劣的司机,把人推下车,头都摔崩了,又开车逃跑,性质恶劣,不枪毙也要判个 六七年!”该队另一教导员则更“坦率”:“你们滑县交警队年前扣了我们的车, 我们去了多次,一点面子都不给,最后把官司打到省里。明说吧,死者是我们的亲 戚!” 因为车子是贷款买来的,每停一天都会造成不小的损失,所以明知是冤枉但也 希望息事宁人的耿家人见状,就问有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想到两位教导员的口 径竟异常统一:“拿钱走人,否则要长期扣押”,并让他们“随便去告”!而当耿 家人问及具体的钱数时,他们开口就是5 万,后依次降为3 万。二万。耿家人见他 们狮子大张口,断然拒绝了他们的无理要求。 1995年4 月18日,见耿家人没有给他们送钱,死者孙金萍的丈夫苏振银居然一 纸诉状,将耿家人推上了卫辉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诉状中称2 月2 日他们一行7 人乘耿家客车时,因为发生了买票纠纷,耿家车上的司乘人员先后将孙金萍、李文 叶(庞国华的妻子)、龙国华推下车,而他是最后一个下车的。下车后发现其妻孙 金萍已倒在血泊中,忙叫上出租车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 故此要法院还他公道,追究耿有全的民事责任,赔偿其一切损失共计3 万元整。 耿家人接到诉状后异常气愤,当即应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明事实真相的有关证 据。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确认事实真相,耿家还自愿出资在当地电视台播发告示, 呼吁事发当日乘坐该车并目睹事实真相的人出面作证。此举不但在当地激起了强烈 反响,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不久后,即有事发当日乘坐该车并目睹事发全过程的 人出面做证,除证明耿家人在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苏等人均安全下车外,还痛 斥了庞国华等人冒充公安、行凶打人、胡作非为的恶劣行径,呼吁有关部门严惩这 种地头蛇、车匪路阎王行为。但令人不解的是,为了查明孙金萍的死亡真相,耿家 人不但数次到有关部门查询,还多次到孙所在的李元屯暗查,但一问及孙的死因, 所有人均神秘地三缄其口。笔者也曾私下里到李元屯打探孙的真实死因,遭遇与耿 家人相同,故此孙金萍的真正死亡原因一直是一个谜。 同年7 月18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1995]卫民初字第133 号《民事判决书》, 认定“豫B80408号车行至李元屯时,原告要求停车,该车司机开门慢行,但车未停, 孙金萍在客车行进过程中自行下车时,摔至路上,致其头部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交警队责任划分,认定豫B80408号客车司机耿有全系无证驾驶车辆(驾驶 客车应持A 照,而耿有全持的是B 照),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让乘客下车,违反《道 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26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故此依据《民法通则》第 119 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判令被告耿有全赔偿苏振银子女抚养 费、父母赡养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抚慰费及死者生前治疗费,共计26405 元, 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2200元。 耿家人接到这份判决书后大吃一惊,他们怎么也想不出法院竟会置事实真相于 不顾,作出如此是非颠倒的判决,于是马上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耿有全的上诉状后,致函卫辉法院,指 出其一审判决存在下列问题:一、孙金萍死亡原因不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孙的 死亡确系耿有全驾驶的客车所为,应查明孙死亡的确切时间、地点及死亡原因;二、 卫辉市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送达耿有全一方当事人,剥夺了其申请复议的 权利;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没有使用裁定书并责令苏振银方提供担保,不符合法 律规定(被交警队扣押的车在本案进行到法律程序时,被以诉讼保全名义移交卫辉 法院扣押)。 同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 j新民终字第593 号《民事裁定书》, 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不能定案,裁定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将此案发回卫辉法院重审。 1996年4 月4 日,卫辉法院在重新审理了此案后,做出了[1996]卫民初字第58 号《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除了再次认定孙金萍是乘豫E80408号车下车摔伤致 死外,还称卫辉市公安局交警队于当年3 月20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曾对 耿家人口头宣布。并称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责任 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医院对孙金萍的死亡证明书、尸检情况及说明。交警的书面 证明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本院二次开庭的审理笔录及当事人的当庭自述可以作证。 该院认为:耿有全无证驾车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让孙金萍下车,使孙金萍倒地伤亡, 应负主要责任;孙金萍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自行下车伤亡,对其后果的发生亦有相 应责任,卫辉市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欠妥。视其双方违章行为及其情节在此 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被告耿有全承担此事故叨%的责任为宜。故此判决被告耿有全 赔偿原告苏振银各种款项共计16402.50元。 耿有全接到该判决后,再次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孙金萍之死与 他们毫无关系,“孙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下车伤亡”一说纯系无中生有,原告方向 法院提供的证据均系伪证,请求新乡市中级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同年6 月17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再次致函卫辉法院,同日,下 达了民事裁定书,再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定案,裁定撤销卫辉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8 月26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1996]卫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终 于承认了“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于1995年3 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 有送达耿有全,应视为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结束,仍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这一 事实,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苏振 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苏振银负担。 10月6 日,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再次对此案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为耿有全无证驾驶大客车,停站后在乘客来下完时,未关车门行车,致使孙金萍 掉下车经抢救无效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26条规定,应对此 事故负全部责任。 10月22日,不服该责任认定书的耿有全向新乡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递交了申请 书,要求重新鉴定事故责任。10月25日,新乡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253 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对耿有全负全 部责任的认定。苏振银在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生效后,马上第4 次 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997年11月20日,卫辉市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1997)卫民初字第 401 号《民事判决书》,又一次认定孙金萍之死系耿有全违章行车所致,被告耿有 全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依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5030.30 元,并全部承担本案受理费2800元。 耿有全接到这份判决后非常气愤,马上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1998年3 月2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 认定耿有全车没停稳前开门下人,致孙金萍摔倒致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证据不 足,且有关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故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孙金萍乘坐耿有全客车属实,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孙的死亡系耿有全的过错所致, 其二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耿有全上诉有理, 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报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19971 卫 民初字第401 号民事判决;驳回苏振银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受理费由苏振银承担。 接到这份判决后,耿有全一家悲喜交加,喜的是法律终于为他们讨回了清白, 洗清了他们身上长达3 年的不白之冤;悲的是3 年的诉讼过程,耿家为此付出了惨 痛的代价:那辆贷款9 万多元买来的客车因为长时间的搁置,风吹雨淋得不到正常 的维护,早已破烂不堪无法营运;9 万多元的贷款本金加上不少的利息,早已将一 家人压得喘不过气来;这还不算3 年诉讼期间所付出的必须的、庞大的费用,长达 1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伤心、悲哀、委屈和恐惧…… 为此,1998年8 月30日,耿有全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该 院赔偿因其“不认真查明事实、3 次做出错误判决”,而给他们带来的各种损失共 计对万元。1998年12月16日,由于卫辉市人民法院未对此赔偿申请书作出任何答复, 耿有全又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确认申诉书,请求该委员会对卫 辉法院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其客车一事予以确认。 1998年9 月,就赔偿事宜未从法院方面得到任何说法的耿有全,又向卫辉市公 安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该局赔偿因该局交警队非法扣车给其造成的所有损失。 1999年3 月10日,卫辉市公安局做出了不予赔偿决定,认为耿有全的请求已超出了 法定的请求赔偿期限,所以不予赔偿。1999年10月22日,在公安局拒绝赔偿的情况 下,耿有全依法向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卫辉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要求其赔偿因其错误行为而给自己带来的一切损失。 1999年12月23日,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在认真审理了此案后,认定被告对原告 的大客车所实施的扣押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河 南省卫辉市公安局扣押原告耿有全的大客车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 损失2.9 万元。 卫辉市公安局在接到判决书后,先是声称按照《国家赔偿法》之规定,申请人 应首先向被申请机关递交申请书,而本案中耿有全未向公安局递交申请书。而当耿 当即反驳说他此前曾亲自到卫辉市公安局递交申请书,对方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 并拿出了他此后从邮局给卫辉市公安局寄发赔偿申请书的票据后,卫辉市公安局却 说这份票据只能证明他们确实收到了这封信,但不能证明邮件的具体内容,并依此 于2000年元月7 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耿家人在接受采访时说,作为一级执法机关不严格执法,知错不改,不知执法 机关尊严何在?此外,耿家人还说,曾经亲手制造、纵容、参与了这一3 年奇冤的 责任人,至今无一人受到任何处理。这是对国家执法机关尊严的严重亵读! (胡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