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尉氏:朱旺坡等人“盗窃”案 1995年5 月7 日清晨5 点钟左右,天刚蒙蒙亮。尉氏县南曹乡朱坡村一片寂静, 习惯于早起的该村村民朱新军推开自家房门,走到院子里。当他拿起扫帚准备扫地 的时候,猛然发现停在院中的三轮手扶拖拉机不见了。 朱新军顺着拖拉机轮胎留下的印迹,一直追出村外。在邻村的一条河边,他找 到了自家的手扶拖拉机车架,但车上的柴油机已不知去向。 当天上午,朱新军便来到尉氏县公安局南曹派出所,报告了丢车的情况。派出 所对此案非常重视,由副所长王保堂带领两名联防队员来到朱坡村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王保堂等人了解到:失主朱新军家欠同村村民朱旺坡家几百元钱一 直未还,朱旺坡曾对失主家的人说过,如果再不还钱,要弄他家的车。丢车的那天 晚上,有人看见像是朱旺坡开着手扶拖拉机从街上驶过,还用手电照了照。 根据上述情况,王保堂等人认为朱旺坡有偷车嫌疑。5 月14日晚上,王保堂带 领联防队员唐丰跃等人,将正在睡梦中的朱旺坡带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两名联防队员将朱旺坡双手反铐在木椅上,开始讯问。为了让朱 旺坡“老实交代问题”,王保堂和两名联防队员先后用电警棒对朱进行电击,又用 帚把、胶棒等对朱进行殴打。朱旺坡不知身犯何事,所以无法“坦白”。 几名办案人员见审讯“效果”不明显,便又拿出一部手摇电话机,对朱旺坡 “过电”。朱旺坡痛苦不堪,受刑不过只好哀求办案人员,放了他,“叫说啥就说 啥”。这样,朱旺坡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承认了盗窃本村村民朱新军家三轮拖拉 机的“犯罪事实”。 王保堂等人觉得,只有朱旺坡一人不可能将一台手扶拖拉机盗走,便追问其同 伙。朱旺坡出于无奈,只好随口说了一个名字。这样,本村另一村民朱连生便成了 “共犯”。当晚,朱连生便被带到派出所突审。朱连生也不知为何事将自己抓来, 只得交代出前些年曾偷过村里的几棵小树等违法行为。 王保堂见朱连生不往“正题”上说,便指使联防队员对其轮番殴打,并说: “朱旺坡已经承认偷车了,你不承认也不行!”朱连生害怕再受皮肉之苦,便按办 案人员的意图,承认了与朱旺坡共同盗窃的“事实”,并供出卸掉的柴油机在邻村 老表的家中。 第2 天,王保堂派人前去取赃。经过一天的调查,邻村根本没有朱连生的老表。 王保堂等人大为恼火,认为朱连生不老实,故意捉弄公安人员。当晚,王保堂等人 又用过电的方法刑讯逼供。朱连生痛苦万分,只得又说机器放在该县白潭乡一老表 家中。后来,经查证无此事,王保堂等人决定对朱连生动用“大刑”。他们将朱反 绑双臂,吊在墙上,进行长时间的拷问。直到朱连生编出“机器卖给了别人,所得 的钱被自己花光了”这一较为可信的口供,王保堂等人才将他放下。 王保堂等人在迫使朱连生和朱旺坡作出一致的口供后,于1995年5 月30日将2 人刑事拘留。后报请尉氏县检察院批准,分别于7 月3 日和7 月6 日将2 人逮捕, 并移送起诉。 检察院经过审查,没有发现可疑之处,也未对证据做更进一步深人细致的调查, 最终认定,朱连生等2 人盗窃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2 人的行为已 构成盗窃罪。 1995年10月12日,检察院向尉氏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早已吓破胆的被告人朱连生不敢再有丝毫的辩解,对检察院指控的事 实,满口称是,不持任何异议。被告人朱旺坡和他的辩护律师则完全推翻了原来的 供述,不承认有盗窃事实。 被告人的辩解没有引起法官足够的重视。由于所谓“事实”是在刑讯下编造出 来的,被告人朱连生在法庭上的陈述难免会与原来的供述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法官 认为是二人认罪态度不好,没有进行更加深人的调查核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被告对其犯罪事实曾供认不讳,并且能相互印证,另有 4 份证人证言与2 人的供述相吻合。因此,二被告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 足以认定。 同年12月4 日,尉氏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朱连生、朱旺坡有期 徒刑5 年6 个月。判决宣告后,朱旺坡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 审法院通过查阅卷宗和提审二被告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便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1996年5 月15日,朱连 生、朱旺坡被送往河南周口监狱服刑。 一转眼几个月过去了。已经绝望的朱连生和朱旺坡在狱中没有提出申诉。他们 的家人尽管觉得2 人很冤,但考虑到此案已经过公、检、法等多个司法机关审核把 关,要想翻案决非易事,也没有上访申冤。 1996年10月,扶沟县公安局侦破一起团伙盗窃案,盗窃尉氏县南曹乡朱坡村朱 新军家手扶拖拉机的真正案犯马连振、晋玉田被抓获归案。10月27日,扶沟县公安 局在该县尹郭村马连振家提取了该手扶拖拉机上的柴油机。不久,马、晋2 人因多 次流窜作案,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 年和6 年6 个月。至此,真相大白,朱连 生、朱旺坡2 人所谓的“盗窃事实”并不存在。 12月12日,扶沟县公安局通知尉氏县南曹派出所和失主朱新军,到该县白潭乡 派出所领取了被盗手扶拖拉机上的柴油机。南曹派出所副所长王保堂在知道自己原 来所办朱连生2 人盗窃案有可能是错案时,仍没有向上级报告,致使朱连生2 人一 直在监狱关押。 二朱的无辜入狱,使他们两个本就贫困的家庭更加困难。31岁的朱连生和29岁 的朱旺坡都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中上有老,下有小,责任田因他们人狱而无人耕种。 因为两家人都是没有出过远门的普通农民,他们不知道到何处喊冤告状;因为家庭 经济困难,他们在知道真正的盗窃犯被抓获之后,也一直没有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开始,两家人都认为,一旦查清事实真相,朱连生他们很快就会被放出来的,没承 想,他们等啊等啊,这一等又等了两年多的时间,也无任何结果。他们的家人再也 不抱任何希望了,这才开始到处借钱,并请人代写申诉材料,准备赴省进京上访告 状。 1999年1 月,尉氏县政法委组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队到南曹乡朱坡村驻村 工作。根据群众反映,他们了解到朱连生、朱旺坡盗窃案可能是一错案。经过调查 了解,县政法委于1 月21日向县法、检两院通报了情况。同日,尉氏县法院向开封 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请求进行复核。 开封市中院经过全面、迅速的复核,在取得大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本案进 行了重新审理。不久,该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尉氏县法院刑事判决和本院裁定, 宣告朱连生、朱旺坡无罪。 2 月1 日,开封市中院前往周口监狱宣判,并将二朱送回家中作了安抚。至此, 两人已被无辜关押了3 年8 个月零17天。 与此同时,尉氏县公安局南曹派出所原副所长王保堂、联防队员唐丰跃因涉嫌 刑讯逼供被逮捕。 2 月18日,二被害人提出国家赔偿。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裁定的错误 作出机关,承担了国家赔偿的义务,分别赔偿2 人损失34588.26元。原二审3 名案 件承办人分别受到了行政纪律处分。 7 月23日,尉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保堂、唐丰跃刑讯逼供一案,当庭判 处王保堂有期徒刑2 年,判处唐丰跃有期徒刑6 个月。 历尽磨难,几经周折,朱连生、朱旺坡蒙受了3 年之久的不白之冤,终于到了 昭雪。这一带有戏剧性的结局,令人欣慰,更令人感慨和深思。 多年以来,由于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们在关注公安机关有力打击犯罪, 破案快速神勇的同时,却在不知不觉中忽视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些公 安干警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而采取刑讯逼供或威胁、引 诱、欺骗等手法,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种种非法取证现象 的存在,类似二朱这样的冤案才会发生。 人们常说“公检法,是一家”。几乎没有谁对这句话表示过什么不同意见。这 种根深蒂固的“一家”观念,使不少人片面强调政法机关共同的专政职能,弱化各 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正因如此,才使个别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宣告破案后, 检察批捕起诉审查把关不严,法院开庭审判走过场,执法监督流于形式,形成“一 错都错”的恶性循环。就本案而言,尽管公安人员通过刑讯所取得的证据从表面上 看,似乎是十分确凿,但是,如果法、检两院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其中一被告 当庭翻供后,进行深人的调查,冤案的发生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通过本案,人们还应关注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 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极为迫切和重要。二被害人含冤入狱,他们和他们的家人因文 化水平不高。不懂法律,而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们知法懂法,能 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冤案至少可以及时被发现,他们在精神和 物质上的损失也可以大大减少。 (马中东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