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陈国清等人“抢劫杀人”案 一个人可以被判处几次死刑? 这可能是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答案的荒唐问题。 但是,对于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这4 个青年农民来说,却是实实 在在的问题——从1994年被抓的6 年时间内,他们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 后3 次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河北省高院每次却又戏剧般地“刀下留人”。于是这4 名青年提着脑袋,在铁窗中度过了漫长的6 年…… 1994年前后,河北承德市接二连三地发生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血案,给 这座著名的旅游城市蒙上了一层恐怖的阴影,也使得当地警方的神经紧张到了极点。 就在一起起血案久侦不破时,1994年7 月30日和8 月16日,承德市郊区又先后 发生两起抢劫出租车案件,司机刘富军、张明被杀害。其中,张明被刺21刀,整个 上半身布满了马蜂窝似的血窟窿。凶手作案后,劫掠了被害人身上的钱物,将两辆 车弃置路旁。 面对沸沸扬扬的舆论,警方紧急调兵遣将,全力侦破这两起抢劫杀人案。“受 命主侦‘7.30’、‘8 叫6 ’劫车杀人案的双桥分局刑警一大队出师不利,大海捞 针式的摸排活动进行了两个月,仍不见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据当年《承德日报 》报道)。无奈,承德市公安局刑警队再组专案组。 后来,专案组“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承德市第二锅炉厂工人)近来情 绪反常、郁闷不乐……的重要情况。”警方当机立断,立即传讯陈国清以及另一嫌 疑人、庄头营村无业人员何国强。 此后,与陈国清同村的杨士亮、何国强先后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1996年2 月 24日,该村又一位叫朱彦强的村民也因本案被逮捕。 警方的破案材料称,“二犯(陈国清、何国强)对抢劫杀害刘富军的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1996年4 月1 日,承德市检察院对陈国清等4 人提起公诉,其中指控1994年7 月3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刘富军的案件系陈国清、何国强所为,二被告从被害人“身 上、车上抢走人民币300 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等物,作案后逃离现场”。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8 月16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张明的案件,由被告人陈国清、 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4 人共同作案,“抢劫被害人现金4o余元、BP机一个、车 钥匙一串后弃车逃离”。 但当承德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陈国清等4 人当庭全部翻供,称在公安局作的 口供都是刑讯逼供之下屈打成招的,并展示了身上被打的伤痕。 杨士亮还告诉律师,在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时,他们本来是要说明 自己根本没有犯罪,以前的供述都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交代的。但是,“检 察院提我的时候,公安打我的那帮人都在旁边坐着,我害怕呀。他们提我的时候, 只要我说一个‘不’字,他们就打,我一听见提审就吓得不敢出声……” 但被告人和他的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承德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了 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4 被告曾供认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 以认定。“以抢劫罪判处上述4 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不服,提出上 诉。 1996年10月6 日,河北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 朱彦强犯抢劫罪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陈国清说:“第一次开庭时公开翻供了,发回重审后,过两天公安来提审,上 绳、电棍、摇电话、下跪,受刑不过又承认了。” 1997年8 月12日,承德中院重审后以与第一次判决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2 次 判决陈国清等4 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第2 次判决书上没有出现“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的字样。 1998年2 月16日,河北省高院仍以“事实不清楚”之理由,第2 次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 同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3 次判决陈国清等4 人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2 个多月后的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第3 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次 的理由是“事实有的尚不清楚”。 辩方律师注意到,承德中院的3 次审判均是由同一人担任审判长。而法律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河北省高院在3 次发回重审的同时,每次均为承德中院“会诊”出若干“事实 不清”的病因,3 次累计20多个问题,除了重复和相近的以外,这些问题原文引述 如下:四被告人均提出没有作案时间。陈国清提出,7 月30晚在工厂加班,8 月16 日和陈国志捞鱼,并在陈国志家炖鱼吃;何国强提出,7 月30日帮周大庆、侯立德 卖西瓜,8 月16日在杨树强家打一宿麻将;杨士亮提出8 月16日在家与李相、朱彦 国、朱士清等人打麻将,对上述情节中的证人应作进一步调查;朱彦强提出8 月13 日被人用铁棍打伤头部,16日在家输液,18日朱金贵结婚才出门的情节是否属实。 朱彦强什么时间受的伤,伤到什么程度应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提取朱彦强看病的 处方也应入卷。 从卷中材料看,朱彦强在8 月16日前两三天被人打伤头部,伤口缝合多针,在 家卧床五六天。朱金贵在8 月18日结婚时,朱彦强去贺喜,头上仍缠着纱布,走路 不稳。根据其病情,朱能否参加抢劫,且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均未供述朱彦强 头上有伤、缠白纱布的情况。 卷中记载:被告人陈国清除供述伙同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分别进行两次抢 劫外,还曾供述过1994年8 月16日的抢劫案,王建、王辉、李老大也参与了作案; 1994年7 月30日的抢劫案,李相也参与了作案。对王建、王辉、李老大、李相侦查 结果如何?你们是如何处理的?根据是什么?均无材料说明。 赃物下落不明。被告人供述所抢劫的BP机下落有数十种说法,但最终未查获BP 机。陈国清供述作案时从出租车上拔下车钥匙扔在厕所里,也没有找到。被害人张 明的亲属证明在其出租车上有一个黑色装着证件的皮包,也没查到下落(对这个皮 包,被告人没有供述过)。 被告人供述,将张明出租车上带血的坐垫或毛巾被之类的物品扔到河里,未查 获。但张明之见张智证明,其车上没有这些物品。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11月5 日破案报告记载:……在大量证据面前,二犯(陈 国清、何国强)对抢劫杀害刘富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从卷内材料看,何国强 是1994年11月18日才供述伙同陈国清抢劫刘富军的犯罪事实。 预审补充材料卷第59页、1995年8 月12日根据有关资料整理的“侦查材料”中, 明显看出是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在一块串供的录音。原来被告人在供述 作案过程上有很多矛盾点(不再—一列举),后来逐步统一的,如果故意让被告人 进行“统一口供”,这样取得供词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1994年7 月31日送检死者刘福军血、车上血、刀子 一把,经检验,刀子上血、刘富军血、车上血均为B 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均为 O 型。但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就是1994年11月2 日,即未提取刀子就检出了 刀子上的血型。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8 月30日鉴定书记载:死者张明的血型为B 型;车内提取 的烟头上的唾液为A 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型均为O 型;杨士亮血型、唾液为A 型。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均为1994年11月份被收审,即人未抓获,血型就化 验出来。 上述两个问题,公安机关虽有说明\但可靠程度如何? 在押犯刘承金揭发说,王树忠、刘福全、张玉泉曾在1994年七八月份,在大石 庙抢劫过出租车、杀人,是否属实?与该案有无关系? 谢冬梅证明(律师取证时),杨士亮在1994年8 月16日夜与李相、朱士清、朱 彦国在杨士亮家打了一夜麻将,后公安局预审人员找她和杨士亮父母核实此证时, 对她吓唬,要抓她、罚她,她害怕又推翻此证,说是杨士亮媳妇找她让她这样说的。 后律师又找她,她仍证明这夜在杨士亮家打麻将的事。你们应亲自找谢冬梅、李相、 朱士清、朱彦国及杨士亮的父母进行核实。 四被告现均推翻原供。均提出原供认是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出 来的,是否属实?应具体查清楚时间、地点、刑讯逼供的人、情节。如陈国清提出, 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在脚上、嘴里、肛门里、耳 朵上,用电话机猛摇;用电棍电其生殖器等。是否属实,应作进一步查证。律师反 映被告人身上有伤,被告人开庭时要求验伤。四被告身上是否有伤?是否刑讯逼供 形成? 几年来,不仅省高院提出“事实不清”,经历此案的数名辩方律师,也提出了 一连串的质疑和无罪的证据。 既然如此,承德中院何以能够连续3 次作出死刑判决呢? 除了被告人的口供,承德中院认定四被告有罪的核心证据,是关于“血型”和 “唾液”的鉴定。 1994年7 月27日,记者采访了承德中院刑一庭庭长苗红庆。他说:“这个案子 错不了,肯定是他们几个干的。抓了以后,在预审阶段都承认,情节也能对得上, 尤其是刀子上的血和烟头唾液的鉴定,谁也否定不了。” 但辩方律师却对鉴定的可信性提出了疑问。 7 月31日,承德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法医鉴定报告称:该市双桥公安分局刑警 队送来死者刘富军的血液一部分、有血迹的刀子一把,经检验,刀子上的血和刘福 军的血均为B 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为O 型。 这份检验报告距第一次案发仅一天时间,陈国清、何国强尚未被抓,但他们的 血型就已被列入了鉴定报告。 承德市公安局的一份提取笔录记载,1994年11月2 日,从陈国清家中搜出自制 刀具一把,刀把有血迹。11月4 日,公安部对承德市公安局送检的刘富军血、单刃 匕首上的血,鉴定为血清型一致。 两把刀子先后出现在这个案件里:一把是1994年7 月31日送检的带有血迹的刀 ;一把是同年11月2 日从陈国清家提取的刀。那么,这次送到公安部检验的是哪把 刀呢?检验报告上并无反映。 承德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清的作案凶器上发现血迹,经检验与 被害人的血型一致。”但案卷中没有对从陈国清家提取的刀子进行血型鉴定的纪录。 显然,一审法院将“血清型”和“血型”混为一谈了。 本案律师特地请教了公安部的法医学专家常彩琴,她明确答复:人的GM23血清 型只有阴性和阳性两种。如果仅以这个“非此即彼”的50%概率作为定案依据,从 理论上说,至少有50%的人可以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因而,“血清型”鉴定结 果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8 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该局刑警队送检的“8.16”案死者张明的血、 车内提取的烟头进行检验,结论是:死者张明的血为B 型,车内提取的烟头上的唾 液为A 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为O 型,杨士亮的血、唾液为A 型。 律师们对上述检查报告提出强烈质疑:陈、何、杨3 人分别是1994年11月3 日、 11月18日、11月17日被收审的,与另一份检验报告一样,又是人还未抓就检出了他 们的血型和唾液;警方在破案前期往往采取“撒大网捞鱼”的手段,即使要检验唾 液,也肯定是对3 个嫌疑人同时检验,以便从中找出与烟头上的唾液斑相吻合者, 这是常识,为何一开始就直指杨士亮呢?退一步,既然检出杨士亮的唾液与烟头上 的唾液相吻合,杨显然是重大抢劫杀人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在12月31日被解除收审 呢?(杨士亮1994年11月17日被收审,12月31日被解除收审,1995年1 月8 日再被 收审。)1995年3 月14日,承德市公安局又将烟头和杨士亮的唾液送往辽宁省公安 局进行DNA 检验,检验报告说明是从烟头嘴部剪取0.5 厘米一圈烟纸作为检材,结 论是“送检烟头上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体的准确率为99.06 %”。 吕宝祥律师说:“承德市公安局此前已经对烟头进行过检验,说明烟头已经被 破坏了,辽宁省公安厅的法医却又在‘烟头嘴部’剪取0.5 厘米,后又出具了一份 烟头已被用完的证明,这个烟头的来源值得怀疑。” 根据卷宗记载,陈国清等四被告在杀害司机张明后,由杨士亮驾车到“双山洞” 抛赃,到曲轴厂附近抛尸,汽车方向盘上必然留下指纹,当然,还包括凶器上的指 纹。但是,这两起恶性抢劫杀人大案,卷宗内却没有警方进行指纹鉴定的任何材料。 杨士亮对律师说,他在被抓3 个月时,公安人员就提取过他的指纹,事后,还 有人在提审他时威胁说,你还是认了吧,方向盘上有你的指纹。是没有进行指纹鉴 定,还是经过鉴定方向盘上根本就没有留下杨士亮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庄头营村就在承德市郊,6 年来,第一次有记者关注这起案件,村民们纷纷围 了上来。想起亲人们6 年生死难料的日子,几个家庭的老人和妇女说着说着眼圈就 红了。杨士亮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大家和小家:他的父亲是镇办汽车配件厂厂长,母 亲是村主任,妻子是承德市第二锅炉厂会计,他自己拥有一辆5 吨货车,每天拉煤 少说也能挣上几百元。 杨士亮的父亲杨万英无奈地说:“他根本不可能为了抢那几百块钱去杀人,我 同办案的人讲,他们听不进去,把杨士亮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后来我也同他们闹 僵了。有一个人威胁我说,姓杨的,你走着瞧!我一个共产党员,你能把我咋样?” 受杨士亮的牵连,他的母亲和妻子都曾被抓进去关押。 当律师在看守所见到陈国清时,见他的手上一边写着孩子的名字,一边写着 “冤”字。陈国清是第一个被抓的。前文已提及,当年的《承德日报》报道,他被 抓是因为“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那时,他的孩子陈博文刚晰呀学语,如 今,孩子已经8 岁了。 “3 次发回重审,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个核心问题,承德 中院刑一庭庭长苗红庆认为:“一是侦查时不细致,不及时,有些证据消失了,比 如赃物等没有提取到。二是被告人家属的串供,作了一些伪证,证明没有作案时间。” 但他又表示:“我认为以这几个主要证据也可以定,发现的都是枝节问题,不影响 定罪。” 他说,一个案子4 个死刑,本身就比较罕见,我们当时也想让省高院把把关, 从发回的提纲看,省高院也没有说定不足,只是提出了一些疑问。站在律师的角度 上,他们可以认为证据不足,虽然法律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宣告无罪,但 是,法律和实践总是有差距的。 本案第3 次发回重审是1998年12月21日,难道就这样一直拖下去吗?3 次担任 审判长的刑一庭副庭长王晓法说:“发回重审的案件何时审结没有明确规定。案子 要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然后由检察院重新起诉。” 随后,笔者采访了承德市政法委严副书记,他说,这个案子拖了这么多年,公 安局和检察院也组织了测谎,但结果一直没有拿回来。我同他们多次说过,这么长 时间,应该有一个明确答复,能判就判,判不了就放人。 据杨士亮、陈国清证实,在第3 次发回重审后的1999年6 月12日,他们几个人 都被进行了测谎。只是,他们不清楚何时能将身陷囹圄的日子熬到头。 吕宝祥律师说:“一系列证据表明,陈国清等四被告不仅没有实施抢劫、杀害 出租车司机刘福军、张明的犯罪行为,而且连批准逮捕的条件都不具备,但是,他 们却被同一个人民法院,用同一个事实、同一个理由,连续3 次判处死刑,这是司 法史上极其罕见的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说,没有罪证而被追诉、判刑,无法律依据 而被长期羁押,都是严重的枉法行为。” (郭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