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双辽:王洪涛等七少年“抢劫”案 人们也许并不知道,这7 名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王洪涛、刘允志、陈正南、 林勇、孙正磊、赵仲卓、焦铁良)中竟有6 名是未成年人。除王洪涛、刘允志外, 其余5 人捕前都是在双辽县第一中学读高一、高二的学生,他们品学兼优,3 人曾 是班里的学生干部,1 人(陈正南)曾在华罗庚杯数学竞赛中获过二等奖。 1995年9 月2 日,双辽县第一中学新学期开学后的第2 天,许多来自全县各地 的新生沉浸在考人这所县重点高中的喜悦中。凌晨2 时许,408 寝室突然闯人4 名 蒙面歹徒,他们手持刀棒,将该寝室刘名达等19名新生的财物洗劫一空,抢走人民 币1092、宝石花手表一块。 公安机关迅速投人摸底排查,此时一个“脸上有疤的人”被纳入了“9.02”专 案组的视线内。这人名叫王洪涛,1978年4 月出生,当时刚满17岁。1995年10月16 日上午9 时许,2 名刑警把他带到了团结派出所,从此工失去厂人身自由。 后来,王洪涛在申诉材料及与律师的谈话中回忆了当时的情况:到那儿之后, 刑警李XX、赵X 问我:“你知不知道为什么找你?”我说:“不知道。”然后就把 我一个人关在屋子里,告诉我,‘你好好想想’,就这样关了我一天。晚上他们又 来了,李XX说一中的事是我干的,我说不是我干的。李让我把衣服脱下来,他亲手 把我的腰带抽下来,用力打我的后背和头部,一直把腰带卡子打断……我耳朵直响, 眼冒金花,疼得不知往哪儿躲,哪怕有个地缝也想钻进去…… 他们接着问我,你上一中去没去过?我说去过,他们说那你上一中找谁去了, 我说跟刘允志去找焦铁良、陈正南、林勇,还有孙正磊,跟他们玩过,可我根本就 没作什么案,我也没说过和他们一起作案(当时我还不认识赵仲卓)。 赵X 说:“你这小子咋他妈的这样傻呢?你就认了吧,认了让你家交点钱,你 不就回去了吗?”我说:“不是我干的为啥非让我承认?”可此刻我那皮开肉绽的 后背疼得我直冒冷汗,我实在挺不住了。当时我已经三天两夜没吃过饭,没喝过水, 没睡过觉了。可我说啥呢?于是他们“提示”我一句,我就照着说一句,我说一句 他们就写一句。后来姓程的警察问:“你知道什么叫投案自首吗?”我说:“不知 道。”程说投案自首就是以后量刑轻,我就给你写个投案自首吧。我就是这样承认 的。 依据王洪涛的“供述”,“9.02”专案组于10月18日上午来到双辽一中,在未 事先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将正在上课的高M 学生陈正南、林勇、孙正磊、赵仲卓带 走,因涉嫌“9.02”抢劫案,当日即被收审。焦铁良当时因正在锦州料理父亲后事, 未被抓获(公安机关称其在逃)。刘允志在内蒙古收粮,其父母18日晚在双辽电视 新闻上看到儿子涉嫌“9.02”抢劫案,立即将刘允志找回。当父母了解到儿子在9 月2 日与初中同学焦铁良、林勇去了锦州因而没有作案时间的情况后,马上带儿子 来到公安机关澄清事实。刑警李XX等人当即将刘允志扣留,毒打一夜后,刘允志遂 按王洪涛“承认”的“事实”供认了。笔录上显示刘允志系“投案自首”。 门月9 日,《双辽报》载文:县公安局破获“902 ”特大蒙面人室抢劫案,经 过两天一夜的较量,(犯罪嫌疑人)王洪涛供认了9 月2 日凌晨伙同焦铁良、刘允 志、林勇、陈正南。孙正磊、赵仲琢(应为卓)7 人蒙面持械闯人(双辽一中)408 室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 大功告成,“9.02”特大抢劫案专案组人员受到隆重表彰。 然而,12月4 日双辽县刑警队将案卷移交给预审科进一步审查时,许多人感到 卷中材料出人很大,在提审时情况又突变,王洪涛等人再次否认实施了抢劫。双辽 公安局遂于1995年12月11日将王洪涛等6 人分别押往梨树、公主岭等看守所,继续 突审。 1996年1 月20日,经双辽县检察院批准,双辽县公安局宣布了对王洪涛等6 人 逮捕的决定。双辽公安局加大力量分别对王洪涛等人多次突审,再一次迫使6 人承 认了“犯罪事实”。统一口供后,公安机关于2 月15日迅速将“9.02”案移交给了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并提出了起诉意见。 双辽市(当时已撤县改市)检察院接案后,进行了长达5 个月的反复查证,此 间王洪涛等6 人又多次翻供。由于事实不清,检察院曾两次退卷给公安局让其补充 侦查。 犹豫之际,有关领导“及时”发表看法,要求“9.02”案件快审快结,以打击 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于是,1996年7 月,双辽检 察院匆匆起草了几乎是照抄公安机关案卷的只有88个字的“团伙犯罪”事实的起诉 书,对所谓主犯“主”在何处,作案的经过等只字未提。其所述起诉理由的简洁程 度,在公诉案件中实属罕见。 鉴于双辽对“902 ”案件众口一辞的形势,家长们决定到长春、四平去委托律 师。 7 月23日,刘德义、李作善等4 名律师从长春奔波数百里来到双辽市法院阅卷, 并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律师们惊奇地发现,4 册卷宗中竟无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材 料,无直接有效证据。卷中绝大部分为被告人口供,且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而且 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大呼冤枉,纷纷陈述被逼违心供述的事实。王洪涛后背伤痕 累累,刘允志耳朵里还在滴血……律师们感到此案定有隐情! 律师们认为:被起诉的6 名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表现在:1 , 此案现场勘查未有任何提留物;2 石名被告人的口供不稳,时供时翻,而且第一次 审讯的口供彼此之间矛盾很大,只是随着多次审讯,逐渐缩小了这种矛盾,最后达 到了统一;3.没有直接证据,只有口供;4.有3 名被告人案发时不在双辽,不具有 作案时间;5.赃物宝石花手表一直没有下落,作案凶器不是在现场或被告身上收缴。 4 名律师一致认为此案应作无罪辩护。 8 月23日,塞外小城双辽骄阳似火,而双辽市法院那个可容纳百余人的审判庭 内却座无虚席。 上午8 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6 名身戴械具、形容枯槁的年轻被告人被法 警带上了法庭。 这是我们的孩子吗?看着满脸憔悴不堪的王洪涛,母亲王桂芹当场昏了过去; 看着原来有85公斤,现在只剩一把骨头的陈正南,母亲李宝芹痛哭失声……法庭上 出现骚动。 法庭调查中,6 名被告人大呼冤屈。当刘德义律师询问被告王洪涛:“你既然 没有抢劫,为什么供认呢?”王洪涛猛地将后背衣服拉起,一个皮开肉绽、伤痕累 累的后背展现人们面前,法庭上一片哗然……接着其他5 名年轻被告也字宇血声声 泪地控诉了个别执法人员通过刑讯逼供、骗供和诱供等不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过程。 律师严肃地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被告人的所谓有罪口供,依法不允许 也不可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法庭调查中,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所谓物证手电筒、片刀、尖刀,法庭进行 了核实、质证。 “902 ”特大抢劫案的开庭审理一直持续了两天半时间,法庭上4 名律师正义 凛然、有理有据的辩护,使公诉人的指控越来越显得苍白无力…… 面对法庭上庄严的国徽,4 名律师掷地有声地发表最后辩护意见:这是一起典 型的靠口供定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 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建议法庭在没有可靠证 据定罪的情况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并立即释放。 “9.02”案王洪涛等7 名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从庭审中进一步知道自己的孩子 是冤枉的,他们要为孩子讨个公道!北方的冬天来了,7 位心力交瘁的母亲,变卖 了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走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她们来到四平,来到省城长春, 他们还要去更远的地方……上访终于有了可喜的结果。 1997年元旦刚过,在吉林省委政法委、四平市委政法委的直接干预督促下,双 辽市公安局让王洪涛等6 名被告人的家属为其办理了最长期限的取保候审手续,同 时交纳了保证金。 1998年4 月28日,双辽市委政法委终于作出《关于对“9.02”案件及涉案人家 长上访所提问题复查后的处理意见》:一、“9.02”抢劫案确属客观存在,并非公 安机关杜撰。二、由于公安机关先期侦破和预审工作粗糙,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 存,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不细,致使“9.02”案件无法继续工作下去。按照《刑诉 法》规定的“疑案”从无的原则,即属错案。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案决定。三、 关于涉案人员家长提出的赔偿问题,可向作出错误决定的有关部门提出索赔或向管 辖权的法院告诉,依法办理。 11月10日,双辽市公安机关终于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双辽市公安局撤 销案件通知书》: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于1995年11月4 日批准逮捕的王洪涛、 刘九志、焦铁良、陈正南、孙正磊、林勇、赵仲卓,现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 应追究刑事责任,我局决定撤销此案。犯罪嫌疑人王洪涛、刘九志、陈正南、孙正 磊、林勇、赵仲卓已于1997年1 月5 日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30 条之规定,特此通知。 罪是没有了,孩子们的人生呢?望着天空明亮的太阳,呼吸着自由的空气,这 7 名已被当地司法机关“调查”3 年,关押440 天的无辜青年禁不住放声大哭。3 年中发生过的一切,竟如噩梦一般仍令7 颗还稚嫩的心不寒而栗…… 1999年5 月14日,夏景范、刘德义律师受前“9 02”案被告人的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正式向四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