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张裕彬“流氓恶霸团伙”案 1998年11月10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兴仁乡洪洼村41岁的汉子张裕彬,手捧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终字第3 号《刑事判决书》,疯了似地朝村东他娘的墓地跑 去。他一头扎进荒草丛生的坟头上放声大哭:“娘啊娘,法院终于宣布儿无罪啦! 娘你听见了吗?孩儿拿再次终审判决书来给您看啦!” 1996年春,全国各地农村涌动着一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热潮。村民张裕彬 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在全村父老乡亲心目中的威信,决定依法竞选村委会主任一职。 张裕彬急匆匆赶到乡政府,得知有关选举文件早已下发到各村,并要求广播、 张贴。他通过熟人搞到一份乡政府关于《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回家后带领群众反复学习、研究,做好了参选的一切准备。 在选举前夕的一天晚上,村办企业玻璃钢厂负责人受村党支部书记任士田的委 托找到张裕彬,说以组织名义推荐他当村委会主任,但条件是原村委会班子一人不 动。张裕彬当即对来者表示:让群众依法当众公开投票选举,选上谁谁干;村委会 成员和主任依照法律不能以什么个人名义推荐产生,必须经过民选产生。 4 月6 日晚7 时,村电工遵照支书任士田的旨意,一改往日用广播喇叭下通知 的做法,骑自行车挨家挨户通知党员和往年由村委任命的群众代表开会,推选第一 轮村委会委员候选人。 没有被通知参加会议的张裕彬和依法产生的群众代表,在张裕彬的带领下也适 时地进入会场。此举使村支书任士田十分惊异,几次下令张裕彬等人离开会场,不 准他们参加会议。张裕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枣庄市村 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乡政府《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与其据理力 争。最后,任士田极不情愿地勉强同意他们8 人中的3 人留下,其他人被立即‘请 ’了出去。任书记没有宣读上级关于这届选举的任何文件,指令会计给每人发一张 已准备好的盖有村委会公章的信笺,让到会人员填写候选人姓名。见此情形,张裕 彬等当众要求任书记把乡政府选举文件宣读一遍,以使党员、群众代表心里明白该 怎样选,选什么样的人。任士田被张裕彬激怒了,他当众拒绝了这一要求。张裕彬 从怀里掏出乡政府的《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在大伙的一致要求下,向全场36人宣 读了一遍。读后,许多党员、群众代表说这是近10年以来最明白最完整的一次选举 前学习。 翌日晚饭后,乡政府来了4 名干部,主持当晚的候选人正式选举会议。一位乡 干部首先宣布:在场的党员、群众代表不准任意找人代笔,只准乡司法所所长杨某 某代笔。 两轮选举张裕彬均以得票第一进入新一届村委会委员候选人,按说他可以静候 佳音了。但闻听此言,他立即进行抵制:“《选举法》第36条规定,选民如果是文 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由此可见不能由乡政府指 定代写人。”在填选票过程中,杨某某代笔到第4 人时,张裕彬曾当场制止过: “《选举法》第38条规定‘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 人”’,但杨仍坚持代写 了6 张。此时,张裕彬当众要求乡和村领导把这次选票封存起来,否则他明天就上 市人大控告他们这些违法行为。乡、村领导见此情形,被迫将选票封存起来。 第2 天一大早,张裕彬一行来到乡政法委书记黄孝臻的办公室,反映昨夜代填 选票的违法行为。黄当面验票发现乡司法所长杨某某一人的确代写了6 张,他当即 表示此次选举无效。 第2 天清晨,乡政府派人给张裕彬送来通知,叫他去乡政府,张裕彬饭没来得 及吃,便匆匆来到乡政府。负责跟他谈话的干部侯某某不紧不慢地瞅了他一眼: “黄书记安排我跟你谈谈,你的正式候选人资格经研究决定被取消了,今后你不必 再参加选举了。” 张裕彬被搞糊涂了:按照《选举法》选出的村委会候选人,一个乡政法委书记 怎么说撤就给撤了呢?政法委书记难道不懂法吗?他即刻找到黄孝臻,当面质问凭 什么取消依法产生的他的正式候选人资格。黄书记慢条斯理地微闭双眼:“1995年 10月,你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了10天、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你的被选举 权。” 张裕彬当即向黄表示抗议:“《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枣庄市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明文规定,年满18岁,村民,不分民族、种族等条件,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面对乡里的决定,张裕彬不死心,也更不服气。他连夜找到薛国律师事务所赵 长森、程明君两位律师寻求法律援助。赵、程两人在调查取证后认为,这种做法是 对公民政治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亵读。张裕彬曾被治安拘留10天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 利,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取消,强行取消就是无视 法律的违法行为。对此,两律师免费担任了张裕彬的诉讼代理人,并向兴仁乡党委、 政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复议申请书。 张裕彬准备正式起诉兴仁乡政府前不久,政法委书记黄孝臻在两天内一连打来 4 次电话,张裕彬对黄书记这4 次电话内容全作了“免提”录音。这4 次电话的大 致内容是:“咱们都是乡里乡亲的嘛,何必大动干戈?把你拿下来不是乡党委、政 府的意思,而是兴仁乡派出所所长谭某某和鲁某某的事,你千万别再告乡政府了, 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1996年4 月27日上午10时,也就是张裕彬被非法取消候选人资格后的第18天, 乡党委书记王荣义、乡人大主任李召云亲自带领乡司法人员20多人,来到洪洼村村 委办公室。 张裕彬得知后喜出望外,立即和村民代表王继节赶到村委会见王书记,欲向这 位全乡最高长官倾诉自己的不幸。还未等他们上前靠近王书记,便被早已在此“恭 候”多时的村党支部书记任士田和村治保主任、任士田胞弟任士俊挡驾在楼门口, 不允许他2 人入内。 张裕彬看到李召云不禁眼睛一亮:“李主任,你可来了!我们能不能参选,能 不能见书记?”李看了一眼焦急万分的张裕彬,突然愠色上脸:“今天这次选举是 封闭式的,任何群众不得参加。”李主任言毕,当即命令薛城区法院驻兴仁乡法庭 庭长殷某某:“把他俩先控制一下。”殷心领神会,立即把张裕彬和王继节推到2 楼一间空屋里看管起来,并扬言:“你们要是不老实,我马上叫派出所的人把你们 抓起来!” 张裕彬、王继节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后,在乡人大主任李召云的具体指挥下, 乡干部带着3 个流动选票箱,由村支书指定3 个得力“领门人”,登门进行逐一填 写。两个多小时的串门填票结束后,张裕彬和王继节才相继获得了自由。他们强烈 要求人大主任、副书记李召云当众公开唱票,但遭到拒绝,说他们没有资格要求这 样做。张裕彬依法力争,人大主任无言以对,最后让他们派代表参加了已经违法填 写的选票的计票过程。尽管如此,统计结果张裕彬仍旧遥遥领先,选他当村主任的 票数名列第一,比支部书记还多了近50票。 由于这次所谓封闭突击式选举没有依法召开群众大会,许多村民锁门在地里忙 于农活,更多群众对这种选举做法十分反感而弃权,还有的村民认为想选的人不能 选,就胡乱填写一通,故所有被选者均未超过半数。按照法律规定,不过半数不能 产生新的村委会,“应仍由原班子继续工作到新村委会的产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 年”。对此结果,村里的群众议论纷纷,十分不满。后来的事实证明,原村委会班 子不仅超过了一年,而且一直干了下来。一位市政府官员认为,这种做法是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公然蔑视与践踏。 此后,张裕彬同村里数十名群众不断到市人大、民政局等机构上访,强烈要求 兴仁乡改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领导对他们深表同情,对违法选举的做法亦表 示义愤,并及时向兴仁乡提出了批评,同时按法律规定,要求兴仁乡对洪洼村进行 第2 次选举。 有关当事人仍坚持己见拒不纠正,而倔强的张裕彬至死不服:市里不行他又进 省城上访;省里没有动静,他咬牙卖掉全家人的口粮作进京的盘缠,最后一次去北 京上访是靠卖了500 毫升血才买上车票的。 1996年7 月11日凌晨,他和村里其他5 名群众突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流氓恶霸 团伙收审,并声称:“凡是跟张裕彬一伙的全部逮捕。”数人逃身在外,有家难回 ;和张裕彬一起上访的群众逐一遭审讯、打骂和逼供,先后有数十人被兴仁乡派出 所传唤。 9 月4 日,在技校广场召开了上万人参加的全区公捕大会,以流氓罪宣布将张 裕彬等5 人逮捕,并在脖子上挂上“流氓恶霸”的大牌子,绑押在摩托车上游街、 游村示众。1997年春节期间,薛城区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张裕彬有期徒刑4 年。 张裕彬的母亲在庭上听到判决,当场放声大哭,替儿子悲呼冤枉。判决后的第13天, 当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中时,张母却悲痛至极,撇下他惟一的儿子喝下剧毒农 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一审判决后,张裕彬立即提起上诉,1997年5 月8 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 于作出裁定:“撤销薛城区人民法院对张裕彬等人的一审判决,改判张裕彬犯流氓 罪,免予刑事处分。”至此,才算结束了张裕彬长达247 天的牢狱之苦。 获释后,张裕彬仍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连夜写出长达数千言的申诉状, 第2 天便递给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了他的申诉。 1998年10月7 日,经过长达一年半的申诉期,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再次下 达了枣终字第3 号《刑事判决书》,对张裕彬做了重新判定:本院认为:原二审判 决认定张裕彬于1996年2 月26日,参与殴打兴仁乡兴仁村农民王广文、王广松2 人 虽系事实,但因民事纠纷引起,不应以流氓罪论处。原审被告人张裕彬参与聚众斗 殴两起属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流氓罪,原判对其定罪处罚错误。申诉称 “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 1997] 枣刑字 第15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张裕彬的判决,维持对其他4 人的无罪判决。 二、宣告原审被告人张裕彬无罪。 1999年1 月14日,张裕彬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1999]枣发赔字第2 号《司法赔偿受理通知书》,通知说:“你申请薛城区人民法院赔偿一案的申请已 收到。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 1999年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的第6 届村民委员 会的换届选举年。1998年11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 东省人大1998年11月中旬通过的《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使张裕彬和洪洼 村的老百姓备受鼓舞,他们对这届民主选举充满了信心。 张裕彬说:“我的态度跟3 年前一样,村民选上谁谁就干。虽然因竞选我坐了 牢,死了娘,但今年我还是要再参选,目的只有一个,让洪洼的父老乡亲早一天过 上更好的日子。哪怕今年再蹲大狱,我也决不充孬!” (丁大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