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郭维笃“挪用资金”案件 1997年12月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发函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深圳亚 洲中医药开发公司郭维笃控告海口新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熙才等人迫害他人, 敲诈他35万元,并向其家属索贿4 万元,请尽快处理。1998年7 月10日,全国人大 办公厅再次发函,之后国务院总理在辗转送到他案头的控告材料上批示“严肃查处”。 12月26日,总理办公室再次查询督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也直接要求查报本案, 要求带案上京汇报。什么案件要高层这样连续督办?这样督办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郭维笃是河南洛阳人,出身名医世家,早年到深圳创业,是深圳平乐骨伤科医 院院长,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后开办了深圳亚洲中医药开发公司。 1993年4 月,“亚洲公司”同“海南卫生实业南方医药公司”签订了供应6000 支专治性病的“稀露液”合同,总计价值30石万元。约定当年年底南方公司付清全 款。但此款一直没有付清。 1996年12月,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欣芳和亚洲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维笃及另两 位台湾投资人,共同在海南注册了合资企业“海南四海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 资本50万美元。先由杜、后由郭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原先的合同债务,仍另行结 算。在此之前的1996年9 月10日,杜、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每月还2 万元,并约定 如果不按期还款,亚洲公司有权要求按合同全额偿还本息。但南方公司还了10.5万 元后即不再还款。1997年7 月6 日,亚洲公司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南方公 司,要求支付30余万元货款及延期利息。新华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决定于9 月9 日 开庭审理。 但祸端从此酿成。据郭维笃的控告材料称,杜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即扬言“你向 我要钱,不让我好过,我也要让你在海南干不成”。据郭等了解,杜欣芳和新华区 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熙才同为海口市长流镇人。郭维笃的控告材料说:“1997年9 月4 日上午8 时,李熙才亲自驾车到我住处,以我挪用四海公司资金为由,出示传 票将我强行带走,并查封了我公司的账务。到他办公室后,我才知道他是反贪局长。 他对我进行诱供,一人审一人记,当我指出他这样做是违背办案程序的,他才叫一 个女的坐在旁边,他按照他的提纲进行提问,只许我说‘是’与‘不是’。我指出 这是杜欣芳在陷害我,是为了不还钱,李对我的辩解均不记录,又隐瞒查账结果没 有罪证的真相,用断章取义的记录蒙骗检察院领导导致误批,使我人狱。我在拘留 证上写‘冤’字,李不让写,强行给我戴上手铐,结果只写了一个‘一’字头。” 9 月8 日,郭的妻子等人去找杜欣芳求情,杜说:“不错,是我让抓的郭维笃。 他向我要钱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他好过。……我能让郭维笃进去,也能让郭维笃 出来。在海南跟我斗,差远了。就是冤枉,冤死的也多了。如果上面有人查下来, 李熙才丢官,后半生我来管。”杜向郭妻提出3 个条件:一、立即向法院撤诉,对 货款欠款一笔勾销,而且要经过公证;二、将杜在四海公司的5 %股份作价35万元 卖给郭维笃,也要经过公证,公证后3 天内付15万元,另20万元以汽车作抵押,在 12月底付清;三、必须将四海公司两台汽车立即办好变更登记过户给杜。 这3 条有1 条做不到即不放人,钱不到也不放人。杜为了显示他同李熙才的关 系非同一般,当着郭的亲属和众多朋友的面,用免提键给李打电话,接通后又用长 流方言通话。郭的亲属为了救郭,全部答应了其条件。9 月9 日上午7 时50分,郭 还在狱中,其家属委托的律师和杜欣芳的律师一起,在开庭前10分钟到新华区法院 撤回起诉。 9 月10日,李熙才一人办案,带着杜欣芳和郭的亲友,到狱中将郭维笃提出, 逼郭照抄杜写好的两份委托书,一份是委托其亲属清理同杜的欠款的委托书,另一 份是承包经营四海公司的委托书。李还不放人。9 月18日,在深圳“调查”本案 (后来检察机关的调查报告确认李在深圳收受杜欣芳数千元财物)的李熙才还打电 话指示部下决不能放人。 9 月19日,郭之前妻郑君玲从深圳等到15万元现金汇到海南,通知杜欣芳款已 备好。当日晚11时,郭被其妻以1 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郭共被关押17天,支付关 押期间的生活费sic 元。 杜确实做到了能让郭进去,也能让郭出来,并在收到钱时立竿见影,可以说连 检察长办事也没有这样方便。在释放郭的同时,李熙才逼郭立即补写一份股份转让 的委托书,取代办理承包的那份委托书,因为杜欣芳已办好了四海公司的股份转让 公证,郭只好再写一份。 9 月23日,李传唤郭,要其补充交代材料。25日,15万元汇到海南银行,郭叫 亲属将钱和要求其补的材料当着检察长的面交给了李,李说:“已准备撤案了,不 需要了。”29日,李叫郭的亲属到检察院取撤案通知书和15万元的收据,李这时开 始“善后”,把郭叫到检察院谈话:“对你的立案是正确的,你的侵占事实已经构 成了犯罪,你的亲友为你同杜欣芳达成了和解,现有杜欣芳的证言才认定你是承包 公司,我们才对你撤案。”“你同杜欣芳达成的协议书是自愿的,你们汇来的钱不 是给检察院的,是给杜欣芳的。”“如果你反悔想告我们检察院,我们随时可以撤 销撤案决定,重新对你立案。希望你能明白。” 而新华区检察院反贪局李局长“忽略”了这样一些法院常识:一、新《刑诉法 》实施后,侵占罪是属公安管的;二、刑事案件是不能由当事人“和解”的。 笔者在采访调查和审核材料时,多次看到“陈创文”这个名字。在许多调查报 告和材料中,他的身份是海口市秀英区司法局副局长,而在好几份同本案有关的民 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中,他是杜欣芳的法律顾问和律师。而按照《律师法》的 规定,公务员是不能担任律师的,更不能出庭代理诉讼。而律师法就是司法局主管 执行的。 根据事后海南省检察机关的侦查,9 月10日李熙才和杜欣芳里应外合逼迫郭维 笃写了两份委托书后,郭的亲属及双方律师按杜欣芳的要求,起草了《结算协议书 》和《股权转让协议入结算协议称:亚洲公司的货款,亚洲公司已经取回货品14万 余元;南方公司付款17万余元,已经多付了4148元;至于利息,因为是“试销品”, 亚洲公司“同意放弃”。股权转让协议称,“四海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各股 东纷纷要求退股,经股东会议一致通过,每个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后,剩余人 股资金可以抽资退股”,“杜欣芳将自己占有的5 %股权转让给郭维笃。转让价35 万元,合同签订后3 天内付15万元,12月再付清20万元”。“股份全部由郭维笃享 有”。他们对郭的妻子说,这样写郭就不侵占了,可以无罪了。而为什么“经营不 善造成亏损”的公司的5 %股权能值35万元?这只有杜欣芳和他的“律师”明白。 两份协议在10日、11日签订后,原先欠郭维笃30余万元货款的杜欣芳,反过来成了 可以向郭索要35万元现金的债主,而且要立即付15万元。这比法院打官司效率高多 了。在签订这两份协议时,郭维笃尚被李熙才关在狱中,同杜欣芳签合同的是根本 没有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的、从深圳赶来的郭的前妻郑君玲。这些利用司法权力和法 律工具进行的形同绑架勒索的行径,事后被有的人认为“是工作失误造成”的。 签合同当天,海口新华区司法局公证处迅速为这两份协议出具了〔97]第363 、 第364 号公证书,证明这两份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 定”。公证员莫某在公证书上盖了署名章和公证章,杜欣芳可以放心了,他的行为 已经得到了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化了。莫公证员也忽略了几点基本法律 常识:一、按《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抽资退股,公证的协议内容是明显违法的 ;二、有限公司必须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由一个股东全部占有股份,也是明显 违法的;三、公司既然经营不善股东要退股,5 %股份还值35万元吗?合同是否真 实意思根本没有审查:四、四海公司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明确写有台 湾、香港的另两个股东,郭维笃根本没有95%的股份。这份转让协议让郭享有100 %股权,无异于剥夺了外资股东的股权;五、郭在狱中出示的委托书是委托签承包 合同,而公证的却是股份转让合同,完全是两回事,还能证明是法定代表人的真实 意思委托吗?据莫某事后向省检察院的侦查员讲,他是请示过副局长兼公证处长陈 德典的,陈副局长答复说群众不懂法,表达不清楚,这样委托也可以公证,事后可 以补办个委托。他就办了。 当天晚上,在富隆鸡饭店,杜欣芳的民事官司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律师”、 秀英区司法局副局长陈创文,新华区司法局局长莫某,副局长陈某,副局长兼公证 处长陈德典,经办公证员莫某一批人,由杜欣芳设宴宴请。在他们杯觥交错时,被 强奸了意志的郭维笃还关在狱中。在事后的调查中,这些人都声称不知道办理公证 时郭在狱中,也不知道为什么这样重要的、急迫的公证本人不来,而要委托无关的 人员来。更无法解释为什么牛头不对马嘴的委托书改一下都来不及就要先公证后补 办。而“补办”是通过李熙才以不给取保候审相威胁轻易做到了。检察和公证这时 配合得像一个人,和后面司法局不买省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账形成鲜明对 照。 郭维笃争得自由后,发现自己已经完全陷入圈套之中。他向法院要求恢复民事 案件审理,法院以已经撤诉、公证书有效等理由不再受理。 郭找到新华区司法局,给公证员看了检察院的拘留证,证明办理公证时,他正 关在狱中,委托书完全是被枉法逼供出具的,公证的内容颠倒黑白完全失实,过程 违法,要求撤销。司法局不理。出狱后一星期,无奈之下,郭维笃写了告状信: “海瑞已故去,海南少青天。” 慑于郭维笃的控告势头和上级开始干预查问,1998年2 月16日,新华区司法局 作出[98)新证撤字第1 号《关于撤销[97]市新证经字第363 号、第364 号公证 书的决定》,弓I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 》第22条规定,撤销了第363 、第364 号公证书,当天向郭送达,20日向杜欣芳送 达,杜拒绝签收。莫公证员和签发该决定的陈副局长在这里又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 引用的协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早在1991年4 月1 日《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实 施时已经废止。这个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又是根本无效的。对此,他们事后解释是 学习法律不够,郭维笃则明确指控是故意玩的花招。因为作为一个专门搞公证的部 门,对直接常用的法律规章不可能这么无知。 2 月22日,郭向新华区法院申请恢复亚洲公司诉南方公司欠款案的审理。法院 重新受理此案,决定于4 月8 日开庭。郭向法院交了9980元受理费。3 月26日杜欣 芳答辩说,一。有公证双方货款已清,二、原告已经撤诉,现以同样理由起诉应予 驳回。杜的代理人依然是陈创文。 4 月7 日,新华法院开庭前一天,新华区公安局7 名警察突然来到郭家,要传 唤郭去公安局进行审查。郭要求说明传唤理由并出示法律手续,警察说为杜欣芳告 你侵占的事。但出示的传票是没有盖章批准的空白传票,郭当即拒绝去公安局,并 告知杜欣芳诬告的事检察院已查明,撤销了案件,真正挪用公司资金和车辆的是杜 欣芳。公安人员要强行传唤,郭即打电话给已在负责调查处理其冤案的海南省检察 院监察处,检察院监察处的同志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在场警察,郭的案件涉及徇私枉 法办私案,检察院正在调查,请公安方面慎重,不要插手这个案件。并向公安机关 告知了分管检察长的电话,请他们核实。在场公安核实情况后,连说“上了杜欣芳 的当了”,当即撤回。 4 月8 日,新华法院审理亚洲公司诉南方公司合同欠款案。南方公司杜欣芳的 律师又当庭提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司法局文件引用法律是已经作废的,因此是无效的, 原来的公证因此是有效的。新华法院没有直接运用司法审查权力宣布胁迫而为的公 证书无效,而是要当事人先去解决公证问题。5 月4 日,南方公司以新华司法局撤 销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司法局申请复议。这时离决定作出时间已经两个半月。 5 月6 日,司法局以高速度下发[ 98] 海新司复字1 号《关于撤销[98]新证撤字第 01号决定的决定》,全部接受南方公司的观点,承认“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原 来的“撤销决定”。原公证又恢复了效力。同一天,新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似公证书在复议为由,又中止本案审理。从这里可以看出,杜欣芳办事事事畅通, 效率极高,而郭维笃办事则步步艰难,求告无门。本来,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决定 应该根据事实进行补正或重新作出正确的撤销决定,但这次新华司法局又设置新的 障碍,违反公证由本局一次复议的规定,告知郭“可以10天内向海口市司法局申请 复议”。适用法律错误是必须撤销的,申请复议有什么用?司法局自己的错误又要 郭维笃去承担后果。郭无法,只有向上申请复议。市司法局理直气壮地决定说:复 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并告知郭“如不服可以在 15天内向法院起诉”。郭维笃只有仰天长叹。 3 月12日,杜欣芳以原两份公证书为证据,向新华法院起诉郭维笃和亚洲公司, 要郭支付“股份转让金20万元和利息1.1 万元”。新华法院即予立案。欠债不还的 杜欣芳这回当上了原告,讨债的郭维笃这回成了被告。如此荒唐的闹剧,在海南新 华区竟成了公开走上法庭的事实。 早在1997年10月3 日,生性刚直的郭维笃不顾李熙才的威胁警告,即向全国人 大、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送出了指名道姓的控告信《冤!冤!冤!天大 奇冤!海南无法有天!……》。其后又不断上访控告。此案经中央有关部门督办后, 引起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学萍和省检察院几位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省检 察院于l998年3 月叨日指定得力正派的检察官刘福厚等人,和海口市检察院监察处 联合调查此案。 1998年6 月,海南省检察院监察处作出调查结论:“郭维笃反映的所有问题, 全部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有些比反映的还要严重。”但此结论遭到了 一些人的反对。 7 月23日,海南省检察院向海南省司法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 “此案有关新华区公证处违法公证问题,我院办案人员已于1998年6 月24日向海口 市司法局办案人员作了详细通报,并向其提供了有关违法公证的涉案证据材料。同 时讲明了我院认为应依法纠正的处理意见。我院认为,海口市司法局、新华区司法 局和新华区公证处在办理这两份公证的过程中不严格依法办案,背离事实真相,违 反公证秩序和公证原则,应依法纠正。同时追究造成错误的公证人员的责任,并将 结果书面报给我院。”新华区司法局于12月8 日越级写出了调查报告,称经其派专 人调查并几次开会“详细分析研究”,“郭维笃入狱后被胁迫出具委托书与事实不 符”,“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司法厅要我们撤销公证于法无据”。与此相反, 同一天海口市检察院监察室则出具证明材料,明确证明新华司法局副局长来调查时, 他们所有介绍都说明了郭维笃是非自愿地出具了委托书。就是说新华司法局不惜作 假直接糊弄了海南省司法厅。该局一位副局长向法院介绍的情况笔录中说:至于省 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经我局请示司法厅、司法部,答复说检察院出具纠 正违法通知于法无据,是非法的。本应享有监督执法职权的省级检察机关,落了个 “非法”的下场。 1998年9 月4 日,最高检察院〔98)纪交字64号函明确要求:“请海南省检察 院带卷上京汇报,深查此案。”24日,此公函到达省检察院。 11月10日上午9 时,郭维笃终于等到了这一天。海口市检察院监察处处长陈公 长通知郭到市检察院,向郭口头宣布案件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允许郭记录。据郭 简单记录和事后补记,共宣布了5 条:一、对郭的立案是个错案,不该立的。但不 是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而是工作失误、草率过失造成的。二、免去李熙才新华区 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三、新华区检察院越权办案,插手 经济纠纷,检察长吴法好把关不严,作出书面检查,总结教训。新华检察院党组向 市院党组作出检查。四、新华检察院负责追回帮助杜欣芳拿走的15万元还给郭维笃。 五、新华检察院负责向新华法院作出说明,恢复审理郭告杜的民事案件。 郭维笃认为这个处理结论有避重就轻之嫌。他要求给书面结论,陈说按领导指 示只给口头宣布。郭要求解决公证问题,陈说公证处是独立的,我们发了《纠正违 法通知书》他们都不听。郭说检察长吴法好通过省检察院杜景志索要“茶水费”2 万元的问题,省检察院为什么没有交代?陈说杜索贿的问题,另案处理,现在没有 证据证明吴法好收到这些钱,由杜承担责任(后杜景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经笔者1999年7 月30日在海口市检察院向陈公长处长当面核实,郭的记录稿内容是 真实的。同时经我们调查证实,李熙才已被调到新华检察院民行科任科长,民行科 是监督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的。 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1999年初,郭维笃向新华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 院撤销司法局的第2 个“撤销决定”,实际上即恢复第一次的撤销违法公证书的决 定。 新华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这个人为复杂化了的案件,进行了十分认真的审理,该 院行政庭长是个非常正直的人。1999年5 月5 日,该院作出了长达5000宇的判决书, 认定:被告新华区司法局的[98]复字1 号《关于撤销98市新证撤字第1 号决定的决 定》和[98]复字2 号《更正复议通知书》,违反《行政复议条例》,在复议过程中 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没有给当事人诉权,应予撤销。判令司法局重新作 出行政行为。郭维笃官司赢了,但又掉回到司法局的手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公证书有效还是无效,还是司法局说了算。个中的奥妙,不用说普通百姓已经看不 懂,就是法律专家,都会被搞晕头。 1999年4 月,检察机关退回了被检察官杜景志索走的2.3 万元现金。而15万元, 检察院说,向杜要过多次拿不回来,就像法院执行一样,“执行难”。郭的民事官 司也同样遥遥无期,因为司法局还没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法公证书的效力 仍然悬而未决,法院一直“中止”着该案的审理。 总理过问了,高检过问了,人大督办了,省里查办了,市里处理了,事情发展 到今天,郭维笃的“说法”真正讨到没有呢?一场兴师动众的查处,花了那么多人 力物力,却成了一出令人深思的公文“游戏”。一个小案折射出了我国当前司法队 伍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光有法律是不够的。 (陈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