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葛:“王万法债权”纠纷案 这是一起罕见的假案。 假案的背后是一起隐蔽的贪污案:公司当了被告、输了官司,公司经理却因此 得到了32万余元的国有资产。贪污手段之奇,令人叹为观止。 1992初,个体户王建业被任命为长葛市机械电子工业公司经理。用该公司主管 部门——长葛市经贸委一位副主任的话说,王是“市经贸委聘请来的经营能人”。 然而这位“经营能人”上任后,公司的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越来越糟糕: 亏损严重,负债增加,越来越多的职工无班可上了。 1997年2 月,公司职工向长葛市经贸委递交了一份《关于王建业严重问题的反 映报告》,称王建业“独揽公司人、财、物大权,严重违反财经制度,造成公司暗 盈明亏”的局面。同年5 月,职工们再次书面反映王建业的严重经济问题。 1998年1 月初,职工们到长葛市委信访办集体上访,强烈要求免去王建业的经 理职务。 1998年1 月9 日,王建业被市经贸委停职。3 月15日,市经贸委正式下文免去 王建业的经理职务,同时任命唐新岭为公司经理,试用期1 年。 王建业终于被撵下了台,公司职工欢天喜地,准备重振旗鼓。然而,就在这时 候,职工们在公司门口的墙壁上发现了一纸《房屋交易公告》。这份由长葛市房地 产市场交易管理所贴出的公告说:兹有房屋产权人长葛市机械电子工业公司将569 石8 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王万法”名下。对此产权交易如有异议者,在本公告公 布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即按正常交易办理。 职工们震惊了:公司已经负债累累,这些建于80年代的房产为何要过户?“王 万法”又是何许人也? 追根溯源,职工们愤怒万分:早在1997年6 月,公司就在一场债务纠纷案中当 了被告并败诉,公司的部分房产(20间、569.68平方米)将要过户给原告王万法! 从开庭审理到判决,再到判决送达、生效、执行,职工们竟对此案一无所知,只有 王建业参加了诉讼的全过程! 检察机关及时对此案进行了查处。抽丝剥茧之后,暴露在人们面前的是一起惊 天假案。 由于职工们不断告状,王建业恼火不已,更担心自己将被免职。1997年5 月, 他决定大捞一把,以防“不测”。 王建业在一笔账上动起了脑筋:1993年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当时他采取自制 发票、抬高价格的手段,虚报贷款9.5 万元,并以公司高息借贷外人款项转人往来 账。当年的账目显示:“张会民”借给公司9 万元,“李景灿”借给公司5000元, 月息均为1.5 %。 事实上这是王建业当年做的假账,张会民和李景灿虽确有其人,但2 人均未借 给过公司一分钱。 王建业在这笔假账上绞尽脑汁,终于生出一串“假想链条”。这些“链条”构 成了这样一起状告自己公司的官司。 “假想链条”之1 :假定张会民、李景灿确曾借给公司共9.5 万元,但公司无 力按预定期限还款,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业找到“王万法”,让其提供担保,保 证在3 个月内还款。3 个月后公司仍然无力支付,担保人王万法代为偿还了9.5 万 元。王万法因此取代张会民、李景灿而成为合法的债权人。 “假想链条”之2 :王万法多次催要欠款,公司一直未还,但许诺月息按1.5 %计算,待公司有钱时一并还本付息。1996年12月28日,王万法又向公司催要欠款 及约定利息,公司与他订立一份还款协议,保证在1996年12月30日前也就是3 天之 内全部还清本息。结果公司仍不能按期偿还,就于1996年12月30日给王万法出具了 一张177409.68 元的总借据(含本息),并重新约定从此按月息2 %计算。 为了配合这个假想,王建业伪造了一份还款协议、一张借据,还款协议和借据 上分别盖着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假想链条”之3 :王万法又多次催要欠款,但公司迟迟不还,王终于忍无可 忍,愤而起诉到法院。 “假想链条”之4 :公司败诉、王万法胜诉。公司仍无力还款,只能以房产抵 偿。公司房产最终过户到“王万法”名下。 “假想链条”之5 :王建业本人实际控制判给王万法的房产。 王建业为什么不以“张会民”、“李景灿”2 人为原告直接起诉,却要费尽心 机推出一个“王万法”呢? 王万法,男,38岁,长葛市石固镇王庄村农民,和王建业是本门兄弟,又是同 村老乡,而王建业与张会民、李景灿却互不熟悉,关系一般。王建业的考虑是:如 果官司顺利,将来房产过户到王万法名下,自己更容易取得对房产的实际控制权。 官司虚设完毕,但怎样才能让公司在这场假官司中败诉呢?王建业想到了一个名叫 王金庚的法官——长葛市人民法院经济一庭审判员。 王建业与市法院经一庭的关系本来就很熟,1996年他曾“赞助”该庭4.2 万元。 这一次,他专为王金庚买了一辆价值8800元的“长虹90型”摩托车。 疏通了法官,王建业心里对官司有了底。 虚设原告王万法后,王建业却又不想让王万法本人知道这是起假官司。于是王 建业决定为王万法找个“全权代理人”,这样案件审理时王万法就不必出庭了。 1997年5 月的一天,王建业找到长葛市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建军。当时石建 军年仅20岁,选择这个初出茅庐的律师做王万法的全权代理人,王建业自有他的理 由:石建军是王金庚的内弟。 凭着王建业伪造的还款协议、借据等证据,石建军未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就 私自决定接受“王万法”的委托,做他的全权代理人,状告机电公司。石建军很快 以王万法的名义拟写了起诉书、委托书、委托合同等全套文书,最后竟连签名、捺 指印也“全权代理”了。于是,世上也就有了这样的奇事:在没有见到原告的情况 下,律师竟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的委托,成了原告的代理人。 王万法诉机电公司欠款一案于1997年6 月1 日立案。原告王万法在诉状中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7409石8 元及其利息。 6 月12日,王金庚开庭审理此案。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王金庚应自行 回避,因为此案中其内弟为诉讼一方的代理人。但他不但没有回避,反而亲自审案, 伪造庭审笔录,谎称审判员为“刘中锁”。 “庭审”进行得十分顺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原告的起诉状,被告方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表示“原告起诉属实,没有什么答辩的”;在“法庭辩论”阶段, 被告又表示“请法院看着处理吧”。 结果王建业如愿以偿。长葛市人民法院[1997]长经初字第244 号《判决书》 (下称“第244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 告欠款177409.68 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1997年1 月1 日起至执行之日止, 按月息2 %计算,此款连欠款一并执行)。本案诉讼费5160元,由被告承担。 此案是1997年6 月25日宣判的,王金庚伪造了宣判笔录。 判决生效之后就是执行了。 一切都在“依法律程序”进行。1997年1 月26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 被执行人机电公司在1997年11月30日前全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期 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原告王万法申请强制执行;12月9 日,法院作出执行裁 定(执行员是王金庚):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机电公司被扣押的20间共569.68平方米的房产,竟没有通过房产交易所进行评 估,而是由王金庚自行将房产作价20万元。后经房产交易所评估,该房产价值达32 万余元。 接着,在假原告及其代理人石建军均未到场的情况下,王金庚指使王建业自拟 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并以法院名义落款盖章。这份由法官、经理炮制的执行和解协 议,把机电公司价值32万余元的房产抵偿了假原告王万法17.7万余元的借款及利息。 万事俱备,只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此时王万法还蒙在鼓里,不知道自己已 打了一场官司并胜诉。 王建业决定把房产过户给一个名叫王杰的人。王杰是王建业的堂弟。王建业想, 把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堂弟,将来更容易取得对房产的实际控制权。 王杰明知此案纯系子虚乌有,但碍于情面,不惜助纣为虐。在王建业的一手策 划下,王杰伪造了一张身份证:照片是自己的照片,名字却成了王万法。 于是,王杰摇身一变,冒充王万法,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资料, 向长葛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所申请房产过户。 1998年3 月,机电公司职工看到贴出的《房屋交易公告》时才知道,公司已打 了一场官司并败诉。职工们对这场奇怪的官司产生了怀疑。4 月2 日,公司向长葛 市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请求“中止执行”。但王金庚态度蛮横,拒不接受公 司的异议书。据机电公司一位副经理讲,王金庚还曾在经一庭威胁他说:“听说你 们还告我,在这里没法(治)你,出了法院我就有法(治)你!” 4 月28日,公司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向法院提出3 项申请:1.请求人民法 院对1997长经初字$244 号《经济判决书》再审;2.中止执行;3.依法撤销该判决。 与此同时,公司25名职工集体上访,联名告状,强烈要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 迅速查明此案。职工们还自觉集资,聘请律师对此案展开调查,并到许昌市公安局 对“王万法”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案件中所谓的起诉书、还款协议、 委托书等文书中“王万法”的签名,均系伪造。 1998年5 月13日,机电公司聘请的律师对王万法进行了调查。对官司一无所知 的王万法说出了事实真相:1.不认识李景灿和张会民;2.从未与机电公司有过任何 经济往来;3.没有起诉过任何单位;4.不认识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建军。 王建业得知此事后,十分恐慌,恳求王万法翻供。已被王建业暗中利用了一次 的王万法,明知此案纯系编造,但为了顾及情面,最终还是答应帮忙。 王建业赶紧带着王万法,一起找到石建军。经王建业、石建军合谋,由石建军 伪造了一份一审期间接待王万法的假笔录,并与王万法一起到法院将假笔录提交给 此案再审承办人。等到1998年5 月27日再审承办人调查时,王万法作了伪证,称上 次接受律师调查是“闲聊”,“情况不是这样”。 与此同时,王建业忙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6 月18日,假王万法即王杰拿到 了房产证。32万余元的国有资产实际上被王建业据为己有。 机电公司职工联名告状引起长葛市委、市人大高度重视,有关领导作了重要批 示。1998年7 月7 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长葛市、许昌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及时查处了此案。1998年11月4 日,王建业因 涉嫌犯有贪污罪被逮捕,11月9 日,王金庚被刑事拘留,并因涉嫌犯有枉法裁判罪 于11月23日被逮捕;11月24日,石建军、王万法、王杰也因涉嫌犯有帮助伪造证据 罪被逮捕。此案正在深挖细查之中。 在王金庚被刑拘的第2 天即1998年11月10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经济裁定书, 裁定如下: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本案原审确系因假证据、假原告、假代理、 假冒他人起诉等造成的假案,应予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0 条第二款第(11)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本院[1997) 长经初字第244 号经济判决。 二、撤销本院审理的王万法与长葛市机械电子工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假案被撤销后,长葛市人民法院落实了执行回转措施,32万余元的国有资产物 归原主。据了解,王建业还涉嫌与另一起有伪造证据嫌疑的案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