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谢富生造假状告涟源市锅厂案 阴阳两隔,然而云南死者蔡国强却“坐”在阳世湖南涟源法庭的原告席上,引 出了一场两级法院4 次审理、费时2 年。震惊湘中的官司。 这一切都是湖南涟源市民光村个体村民谢富生捣的鬼。 涟源市锅厂是一家有500 多名职工的国有特困企业。该厂1996年与云南省曲靖 市私营企业和达实业公司发生生铁、焦炭供销业务,因和达公司的生铁存在严重质 量问题,导致锅厂生产的铸管不合格,锅厂因此有100 余万元的铸管货款无法收回。 涟源锅厂为此与和达公司老板蔡国强协商,要求蔡国强赔偿损失。鉴于赔偿问题没 有解决,涟源市锅厂欠和达公司部分生铁、焦炭货款一直未予支付。 1997年8 月,住在锅厂附近的涟源市个体户谢富生找到锅厂领导,声称自己与 和达公司有大米业务往来,和达公司欠自己14万多元。谢富生希望锅厂替和达公司 偿付这笔钱。锅厂领导当即表示,锅厂与谢富生没有业务往来,不能支付。 为达到从锅厂弄钱的目的,谢富生于1997年10月8 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递交起 诉状,原告为云南省曲靖市和达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国强,谢富生的身份则是 蔡国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为:鉴于原告蔡国强欠谢富生米款14.174万元,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涟源市锅厂将这笔钱从锅厂欠原告铁款中全部给付谢富生。 涟源市法院执行庭受理了此案。 就在谢富生提交起诉状后不久,涟源市锅厂获得一条重要的信息:原告蔡国强 早在起诉前两个多月因车祸去世。一个死人,怎么去委托别人打官司呢?涟源市锅 厂认为谢富生是在无理取闹,同时相信法院自有公断。 1997年11月10日,主审法官邱德雄开庭审理此案,锅厂实事求是反映了原、被 告双方账目不清及原告生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 协议并签字同意。孰料第二天谢富生表示反悔,法官邱德雄即对锅厂银行结算账户 冻结,使锅厂销售无法进行,货款无法回笼,企业因此被迫停产,损失惨重。 1998年3 月24日,法官邱德雄在未督促对方对账和处理质量事故责任的情况下 再次开庭并作出判决,锅厂被判决给付谢富生大米款问万元,承担诉讼费4000元。 锅厂认为判决不公,决定上诉,并请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主任谭细军作委托代 理人。 谭细军律师单看判决书就发现很多问题。 一、本案是谢富生以和达实业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可判决书上的原告为云 南省曲靖化工厂。经了解,涟源市锅厂与云南曲靖化工厂从未发生业务往来关系,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不存在如兼并等继受关系,不可能是同一个原告。 二、诉状上,谢富生的身份是蔡国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可在判决书上,谢富 生不是原告的全权委托人,而是第3 人。 三、法院仅根据和达实业公司单方面的财务票据复印件作出判决,按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票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凭据,所以法院判决明显不妥。 根据这些疑问,锅厂以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第3 人牵强附会、原审判决证据 不足等理由上诉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 中院合议庭认为原审判违反法定程序,于1998年9 月14日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 发回重审的裁定。 重审时此案诉讼主体不再混乱,原告曲靖市和达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 蔡国强变为李云中,谢富生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为涟源市锅厂。 在重审判决之前,涟源市锅厂的代理人谭细军律师在调查中注意到几个事实: 一是蔡国强死了,从蔡国强生前所在地的法院提供的材料看,蔡国强死后,和达公 司人员四散;二是锅厂多次要求和达公司亲自来人参与诉讼,但和达公司一直没有 出现;三是锅厂多次强烈要求谢富生拿出和达公司的债权债务原始凭据,但他拿不 出。 基于这些事实,谭律师对“和达公司是否存在”、“和达公司是否真实委托谢 富生打官司”产生了怀疑,并就这两点疑问,建议法院对谢富生的代理人资格进行 审查。 法院对这一重要建议没有采纳。 1999年3 月9 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令锅厂偿还原告30万元, 承担诉讼费四万元。 判决还是显失公正,不仅锅厂500 名职工气愤,谭细军律师亦很不满,考虑到 锅厂是特困企业,他决定为铝厂的再次上诉做免费代理。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上诉后,派了两名法官前往曲靖市调查,以下就 是法官调查李云中(原为和达公司会计,重审时,其身份为和达公司负责人)的问 话笔录。 问:和达公司现在还存在吗? 答:不存在了,1997年10月公司散了,正式撤销是1998年1 月,1997年7 月就 没有经营了。 问:公司经理蔡国强是什么时候去世的? 答:1997年7 月16日去世的,是车祸。 问:蔡经理去世后,谁负责? 答:没有人负责。 问:谢富生最近(1998-1999年)来找过你吗? 答:没有。 问:(出示谢富生递交法院的委托书。注:委托书的内容为和达公司委托谢富 生为官司代理人,上面有李云中私章。)这是你写的吗? 答:我的私章是他伪造的,字也不是我写的。 问:你有没有授权谢富生打官司? 答:我没有。 问:蔡国强家里还有哪些人? 答:快80岁的岳父,蔡国强的爱人,现在回娘家了;儿子蔡鹏飞,住在家里, 没工作;两个女儿还在读书。 问:蔡国强死后,他家里的人对公司的事还管吗? 答:他们不管了。 问:和达公司是不是欠了谢富生的大米款? 答:这个事情说不清了。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1999年8 月25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和达实业公司已不存在,原审理本案不当,裁定驳回和达实业公司的起诉。 娄底中院的终审裁定下发到涟源市人民法院后,不知何故,涟源法院迟迟没有 送达终审裁定。不过,谢富生倒是从涟源法院听到了确凿消息,见官司已输,他亮 出了“威逼厂长要钱”的损招。 1999年12月25日中午,谢富生纠集不法人员“老八”。“老四”、郭军等人, 说中院判决书快要下来了,钱搞不到了,要最后想点办法。至于报酬问题,谢富生 承诺只会高于街上讨账帮忙的规矩,不会亏待他们。 这天下午,这伙人将涟源市锅厂厂长肖楚雄堵在厂长办公室,厂里财务会计想 向厂长汇报工作,被挡在门外,肖厂长连上厕所也遭到监视。当天晚上,肖厂长在 寒冷的办公室里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 26日,肖厂长依然没有人身自由。谢富生不仅亲自参与非法拘禁,还喊来两个 女人找肖厂长的妻子大吵大闹。谢富生的儿子甚至带着刀子来到厂里,威胁肖厂长 说,如不给钱,就将他捅死。 闹剧一直上演到12月28日。 谢富生等人肆无忌惮的行为是对法律、正义的公然挑衅,锅厂几百名职工义愤 填膺,涟源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谢富生等人于12月28日被缉拿归案。 谢富生因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刑事拘留,解除刑拘后报劳教两 年。 谢富生被报劳教,乃咎由自取,可特困企业涟源锅厂却是无端卷人官司,白白 赔了人力、物力,让人痛惜。 “死人打官司”颇像一出闹剧,对这出闹剧的上演,涟源锅厂认为涟源法院负 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有话要说。 第1 ,谢富生代和达公司递交起诉状,可和达公司既未在诉状上盖章又未来人, 涟源法院理应对原告主体资格慎重审核,后来涟源锅厂又多次就原告主体资格提出 疑问,甚至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可涟源法院一直不予重视,是粗心还是别有用心? 第2 ,从案卷看,执行庭于1997年10月21日向涟源法院提出审理此案的请求, 说明该庭此时尚无办案资格。不可思议的是,在提出请求的前一天(即10月20日), 执行庭审判员邱德雄已向涟源锅厂下发了冻结存款通知和裁定书。如此办案心切, 叫人如何理解? 第3 ,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期间,一审判决不具备法律效力。可涟源法院却在 锅厂上诉期间,根据一审判决发出查封锅厂钢管的裁定,涟源法院到底懂不懂法? 第4 ,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凭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判决认定依据,可涟源法 院却不顾被告抗议,两次依据原告提供的复印件作出判决,目的何在? 第5 ,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原审法官邱德雄按规定应回避,但他继续参 与办案(强行要求锅厂与谢富生对账),其满腔热情令人费解。 第6 ,谢富生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抓,他在民警问话时说:“法院领导讲上级法 院已下裁定(即终审判决),他们已无法解 决,讲要我们自己找锅厂去讨。“谢富生还说:”守住肖厂长的主要原因是, 我想引起政府重视,逼法院来出面调解,使我的钱能够讨回。“谢富生淡漠法律, 可为什么又那么相信涟源法院的人?为什么他还指望涟源法院出面调解,并且相信 涟源法院出面调解,自己的钱就能讨回? 这种种疑问,不能不把人们带人深深的思索之中。 (宋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