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中国头号涉外偷税抗税案内幕 1997年8月18日, 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三楼人头攒动,叫价声此起彼伏,一场特 殊的拍卖会正在这里举行。 被拍卖的标的物,是占地200万平方米的宝日高尔夫球 场,税务机关将用拍卖所得抵缴宝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有限公司欠下的巨额税 款。 “2.6亿元人民币,成交!”随着拍卖师手起槌落,宝日高尔夫球场从此易主, 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成了新主人。 让我们循着这震动海内外的木槌声,去探寻中国头号涉外偷税抗税案的内幕。 7000万元的涉外偷税 深圳宝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有限公司在1988年至1996年将近9年的时间里, 连续偷税合计人民币700O多万元,从而“创造”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偷税数额的最 高记录。这一罕见的特大涉外偷税案是如何发生的?要回答这一问题,还得从宝日 公司的成立说起。 在绝大多数中国人尚不知高尔夫球为何物的8O年代中期,一家名为安乐开发株 式会社的日本企业就派人远涉重洋,来到中国寻找能够共同开办高尔夫球场的合作 伙伴。经过一番考察和谈判,深圳宝安县城建发展总公司(后更名为宝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成为安乐会社的合作对象。1987年6月9日,中日两家企业正式签订合同, 决定共同设立性质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宝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有限公司,该 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由中方出任,总经理由外方出任。同年10月10日,宝日 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 宝安城建公司和安乐会社的合作合同主要有四大内容: 一是中方出地200万平 方米,日方投入资金1000万美元,共同兴建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高尔夫球场;二是 双方按税后利润对半分成, 日方保证每年支付中方100万元人民币的保底利润;三 是日方负责组织发展会员和外国游客,会员享受宝日公司的一切设施和所有优惠条 件;四是合作期限20年,期满后宝日公司的资产全部归中方所有。 “当时双方都对这份合作合同感到满意”,宝日公司一位中方股东代表后来回 顾这段合作过程时说, 投入一块果场山地,每年至少收入100万元,对尚处于创业 阶段的宝安城建公司当然很有吸引力。况且当时我们对高尔夫球场的经营知之不多, 并不知道卖会员证可以卖出大钱来。在这样一种心态下,宝日公司中方股东对会员 费收入的归属问题并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正是这一疏忽,使宝日公司日方截留境 外会员费收入成为可能,并最终酿成了轰动海内外的偷税抗税事件。 任何一个实行会员制的高尔夫球场经营企业,其主要收入和盈利来源必定是会 员缴纳的费用,经营宝日高尔夫球场的宝日公司当然不会例外。本来,作为一个合 作项目,宝日公司合作双方理应对这一主要财源作出明确规定。遗憾的是,在他们 的合作合同中,只有“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乙方(日方)组织的会员和外国游客”这 样简单的条款,至于会员证价格和会员费标准如何确定,双方对这部分收入如何分 配,却完全没有提及。 当宝日公司中方股东了解到高尔夫球业经营的奥秘,并且发现日方股东实际上 是用销售会员券的收入投资球场时,其吃惊程度是可想而知的。中方股东终于意识 到了合作合同的重大缺陷,向日方提出应将所收取的会员费汇入宝日公司,并要求 重新修订合同。 199O年7月19日,由双方股东代表组成的宝日公司董事会开会商讨 此事。 会议的结果, 却是通过了这样一项决议:“鉴于会员的招收,只属于乙方 (日方)单方面的责任。其所招收的会员情况及经济收支,甲方(中方)从未参与 商讨。因此,甲方认为乙方招收会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及法律责任,均与合作公司 和甲方无关。对此,乙方表示同意。”一次本可以化解宝日公司重大隐患的机会, 就这样轻易失去了。 1992年6月13日, 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鹤洲村的宝日高尔夫球场建成开业,在喧 天的鼓乐声中接待了从海内外赶来的第一批宾客。当来自日本、马来西亚、香港等 地的会员在青山绿水间兴致勃勃地挥杆击球时,他们当然不会知道,自己为取得宝 日高尔夫球场的会员资格所付出的钱,宝日公司并没有得到。通过合作合同和宝日 公司董事会决议,安乐会社已经巧妙限制了中方对会员证销售事项的参与,完全控 制了境外收取的全部会费收入。 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没被宝日公司合作双方当回事的境外会员 费收入的纳税问题, 终于被税务部门发现并提了出来。1993年2月,原宝安县税务 局直属分局发给宝日公司一份《关于会员费应作合作公司收入的通知》,明确指出 会员费不能作为投资,应并入合作公司的收入计算纳税,并首次正式要求该公司报 送发展会员的人数及会员费收入资料。“宝日税案”自此露出了冰山一角。 宝日公司很快就拒绝了税务机关的要求。理由是“会员的招收属日方单方面的 责任,与合作公司无关”。此后,面对税务机关的步步进击,宝日公司且退且战, 且战且退。也许是对中国法律的无知,也许是心存侥幸,宝日公司日方虽然最终承 认了境外会员费收入应作为宝日公司的营业收入申报纳税,但就是不提供有关的原 始资料——没有准确、详细的资料,你税务机关能奈我何? 宝日公司日方显然低估了中国税务机关的能量。1996年4月8日,税务机关通过 非常手段, 从宝日公司的电脑中查出会员名册清单,案情有了重大突破。同年5月 2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下达了《关于宝日公司税务违章问题的处理决定》。 “你公司自1988年以来由合作方日方在境外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发展的会员打球 地点在你公司球场,属中国境内。自1988年至1993年共发展会员3125人,取得会员 费收入112597O万日元、 港币1230万元; 1 994年1月至1996年4月10日共发展会员 128人, 取得会员费收入277万日元、 港币6813万元, 以上合计取得会员费收入 1128670万日元、港币8403万元,按1996年5月15日国家外汇牌价1000日元兑人民币 789.34元、100港元兑人民币1 07.67元计算,共计人民币977503358.80元。” 根据这项《处理决定》,宝日公司应补税款人民币70625790.70元,罚款人民 币24681959.81元,合计95307750.51元。其中:追补1988年至1993年收取会员费 所偷的工商统一税45100828.49元, 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451008.28元,并处以所 偷税款0.5倍罚款22775918.39元; 追补1994年至1996年4月取得的会员费收入所 偷的营业税3774339.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743.39元,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 罚款1906041.42元; 按税法核定在境外收取会员费的平均利润率为19.08%,计 应纳税所得额为186507640.86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976146.13元,平均每月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9761.46元。减除以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第三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261871.09元。 在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后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宝日公司只缴了300万元, 不及应补税款和罚款总数的4%。1997年4月10日,税务机关查封、扣押了宝日公司 的部分财产,并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清缴所欠税款和滞纳金。但是,宝日公司不仅 未缴分文税款,而且公开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行动。该公司新上任的总经理(日方 代表)几次召集记者,散发各种与事实不符的材料,诬蔑宝日公司中方与税务机关 合谋吞并外方巨额财产,甚至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采取各种威胁、恐吓手段,企 图阻止税务机关的进一步查处,致使这一偷税案演变成抗税案。 与此同时,在会员费收入的纳税问题上一直各执己见的宝日公司合作双方,也 因分歧日益扩大而最终走向决裂。 1997年5月初,中方股东深圳宝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在海内外传媒上刊登公告,声称鉴于安乐会社一直拒付其在境外以宝日公 司名义招收会员所得收入应缴纳的税款,致使宝日公司被税务机关封帐及扣押部分 资产,严重损害了宝恒公司及宝日公司的声誉;在税务机关要求补清税款的期限内, 日方董事没有履行在宝日公司临时董事会上的承诺交纳税款,这种拒不纳税的行为 势必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因此,宝恒公司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由安乐会社承担因此而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历尽艰辛的查处过程 有媒体这样评价:“宝日税案”作为我国建国以来最大的一宗涉外偷税抗税案, 其查处时间之长,调查取证之难,纳税人态度之恶劣,都是罕见的。 确实如此。从发现宝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到作出处 理, 直到将巨额税款追缴国库,税务机关在查处这一偷税抗税案的4年多时间里, 确实是历尽了艰辛,付出了大量的心血。 占地200万平方米, 拥有27洞108标准杆的宝日高尔夫球场是1992年6月13日开 始营业的。这家球场开业后不久,原深圳市宝安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在例行检查中, 就发现宝日公司仅对其境内收入部分申报纳税,对于在境外发展会员得到的收入, 财务帐册上竟然没有任何反映。很快,一份书面通知被送到宝日公司:“据调查, 你公司的会员证由外方负责出售,持日方发的会员证到宝日公司可享受会员待遇, 实质上是宝日的会员。因此,其发售的会员费不能作为投资,应并入合作公司的收 入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通知同时要求宝日公司在40天内报送有关纳税资料。这 是税务部门就纳税问题首次与宝日公司正面交手,时间是1993年2月22日。 “你赚钱,我收税”本是大经地义的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况且,税务机关 在通知中已经把收税的理由说得清清楚楚。然而,宝日公司根本就不认这个理,简 简单单一句“没有此项纳税义务”就将税务机关顶了回去,而且还振振有词:宝日 公司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后来宝日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都明确了招收会员 只是日方单方面的事,与宝日公司无关。在这里,宝日公司显然进入了一个法律误 区——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作合同和董事会决议凌驾于国家税法之上。此 后,宝日公司在这个误区里一直不愿自拔,对税务机关的要求一再置之不理,既不 报送发展会员及收取会员费的资料,也不申报纳税。 转眼间2年多的时间过去了。 这期间税务机关虽经历了机构分设的变动,但对 宝日公司的问题依然是紧追不放。 1995年7月,当宝日公司再次拒绝向深圳市地税 局宝安分局提供纳税资料时,案件升级,被移交到了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该分 局立案后,于同年9月26日发出措辞严厉的函件,要求宝日公司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这一次,宝日公司显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马上召开了董事会。在随后的两个多 月里,税务机关连续收到了宝日公司日方董事、总经理小林正和的多封来函。小林 正和在复函中,一方面承认“日方利用宝日公司的名字招收会员”,同时却又辩称 “宝日公司境外会员收入为日方单方面行为,而且中方没有参与,宝日公司没有为 此付出代价,境外会员费收入不应作为公司营业收入纳税……日方在招收会员方面 不应受中国税务部门管辖。” 针对小林正和的复函,税务机关明确指出:宝日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 业,是中国的法人,当然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宝日公司会员打球的地点在宝日 高尔夫球场,也即为会员提供的劳务和宝日公司的经营业务发生地都在中国境内, 因此,宝日公司无论在境内境外发展会员,其收取的会员费都应作为该公司经营收 入的组成部分,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为慎重起见,深圳市地税局专门书面请 示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宝日公司外方合作者收取的境外会员 费应作为宝日公司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面对来自中国最高税务机关的权威解释,宝日公司仍然拒绝提供有关会员费收 入的纳税资料。小林正和在给税务机关的复函中,除重弹“会员的招收属日方单方 面的责任”这一老调外,竟然声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已超越了职能管理权限 ……侵害了日方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事已至此,深圳市地税机关决定:排除一 切干扰和阻力,集中力量突破此案,全力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税收权益。 1996年4月8日,在税务机关要求宝日公司提供纳税资料的最后期限,宝日公司 中方将有关境外会员的电脑资料提供给了税务部门。宝日公司日方得到中方的情况 通报后,仍不肯提供收取会员费的具体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 法规定,决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即根据宝日公司电脑记录的会员档案资料,计算 出境外所发展的会员人数和收入,核定其应纳的工商统一税和营业税,同时按同行 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最后查明: 宝日公司自1988年2月至 1996年4月10日共发展会员3343人, 会员费收入折合人民币共9.77亿元。1996年5 月29日,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宝日公司作出了追补税款人民币7062万余元和罚 款2468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后,宝日公司董事会一度作出一项重要决定,承认纳 税主体是宝日公司,并且明确“此次纳税是由会员券收入引起,其税款必须由安乐 会社来支付。支付的方式是由安乐会社将税款交宝日,再由宝日向税务局缴付”。 从宝日公司的这一举动看, 拖了3年多的问题似乎很快会得到彻底解决。但是,事 态的发展再一次出乎人们的意料。宝日公司不仅没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清缴税款,而 且公开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行动。 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下达后整整3个多月, 宝日公司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只交 了100万元。 在此期间,安乐会社另派人接替小林正和出任宝日公司董事总经理。 1996年9月13日, 这名新上任的总经理来到深圳市地税局,表示同意缴纳税款和罚 款,但要求重新核定其收入额及分期清缴。税务机关考虑到宝日公司应缴所偷税款 及罚款数额巨大, 经请示上级机关,同意该公司在15日内先缴纳800万元保证金, 并提供发展会员和收取会员费收入的准确、详细资料,以便据实计算该公司的应纳 税款。 平心而论,税务机关为妥善解决宝日公司的偷税问题,确实颇费一番苦心。在 整个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为了达到教育和挽救这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一次次 不厌其烦地做说服工作,一次次耐心等待宝日公司改过自新,真正做到了既严格执 法,又尽量避免影响宝日公司的正常经营。但是,宝日公司并没有珍惜税务机关给 予的机会。 就在税务机关准许先交800万元保证金后,宝日公司再一次违背诺言, 只交了200万元就没有下文,原来答应提供的资料也一直了无踪影。 法律不是儿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此时已成了税务机关的唯一选择。 1997年4月10日, 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将宝日公司银行帐户上的人民币1400多万 元划转国库,同时查封、扣押了宝日公司的10辆汽车,并限令该公司在15日内清缴 应补税款及罚款,否则将对扣押财产依法拍卖抵税。此后,税务机关仍抱着一线希 望,三次主动约见宝日公司高层负责人。但是,宝日公司日方董事总经理不仅以各 种借口推托不见面,而且针对税务机关做出了一系列与法律相悖的举动。4月30日, 深圳市地税局负责人在情况通报会上向新闻界宣布:宝日公司输税案已演变成抗税 案。13天后,税务机关将查封、扣押的宝日公司10辆汽车交拍卖行拍卖抵税。至此, 税务机关向宝日公司追缴了1900多万元的税款。 1997年7月9日,深圳市地税局和稽查分局再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 了宝日高尔夫球场及其附着物,同时宣布已提请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宝日公司抗税案 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日,深圳市中级法院根据税务机关的申请,向宝日 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罚款人民币2468万元的执行通知书。截至该日,宝日公司仍欠 所偷税款5200万元、滞纳金4844万元和罚款2468万元,合计约1.2亿元。 由于宝日公司在税务机关规定的15日期限内未清缴分文税款,这一天终于不可 避免地来临了: 1997年8月18日,在税务机关委托广东机电设备深圳拍卖行举行的 专场拍卖会上,宝日高尔夫球场被公开拍卖。经过一番激烈的竞拍,香港中旅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6亿元的最高竞价力拔头筹,成为宝日高尔夫球场的新主 人。 宝日公司所欠巨额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至此全部得到清缴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一场执法大行动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影响深远的社会反响 今年4月10日, 深圳地税机关在对宝日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首次向 传媒详细披露了宝日公司偷逃巨额税款的来龙去脉。“宝日税案”公开曝光后,立 即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深圳各界人士纷纷写信、打电话给税务机关和当地新闻单位,“一边倒”地对 税务机关的执法行动表示支持,最多的时候一天就有上百个电话打到税务机关。他 们认为“没有法治、 公平的经济环境, 就不会有深圳今天的繁荣和发展”,呼吁 “企业经营要遵纪守法,中外企业一个样,特区内外一个样,谁也不能特殊”,要 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依法管理力度,把握管理尺度,掌握处理时机”,“对宝 日公司特大偷税案要坚决查处到底,决不手软。” 在众多的叫好声中,来自企业界的声音是最高、最响的。企业界人士普遍认为, 查处“宝日税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了公平税负的市场经济秩序。深圳外商投 资企业协会、 企业家协会、 台商投资企业协会还专门召开座谈会,组织会员讨论 “宝日税案”,以进一步增进对中国税法的认识。来自港、澳、台和外国的投资者 们对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宝日公司的部分财产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这是国际上 对偷税者的通行做法”。一名回内地投资办厂已有近十年的香港商人说:“宝日公 司偷逃税收,实际上是对依法纳税者的不公平,深圳市地税局对宝日公司进行查处, 使人感到中国的法制愈加健全,回内地投资也更有信心了。” 最为引人瞩目的, 是深圳市政府高层对“宝日税案”的公开表态。今年4月10 日和7月9日税务机关两次对宝日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深圳市政府副市长武捷思 每次都随即在传媒发表谈话,表示市政府全力支持税务机关的执法行动,并希望宝 日公司知错即改,尽快清缴所欠税款。武捷思指出,任何人在中国以任何形式注册 公司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必须依照中国的法律纳税。长期以来,我国为鼓励和 吸引客商投资兴业,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权益的同时,自然应 当履行在中国依法纳税的义务,这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市场经济讲究公平竞 争,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公平税负。如果有的企业依法纳税,有的企业违法不交, 而政府对后者不予查处, 就是对前者的不公平。深圳的7家高尔夫球场中,除了宝 日公司, 其余6家都是按章纳税的。像宝日公司这样无视中国法律偷税,既损害了 国家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不仅政府不允许,其他任何守法企业也是不会答应 的。 来自深圳税务机关的消息说,“宝日税案”公开曝光以后,许多纳税户主动对 自身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企业自觉上门纳税的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比以前明显提 高,一些有漏税行为的纳税户还主动补缴了税款。 一石激起千层浪。税务机关对宝日公司偷税抗税案的查处,既是维护国家权益 和税法尊严的一次执法大行动,同时也是一次向社会宣传、普及税法的过程。 (李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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