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篇 中国名画索赔第一案 1996年10月28日, 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著名国画大师梁邦楚诉 “华赣三公司”国画侵权索赔一案,以被告华赣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 146万元人民币而告终。 至此,这起中国首例名画索赔纠纷案,画上了一个沉重的 句号。 珍品出借之由 梁邦楚,著名国画大师、美术教育家,曾任中国美术家协会江西分会副主席、 八大山人研究学会副会长。梁先生30年代毕业于南京国立中央大学艺术系,50年代 先后在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天津美术学院等艺术院校任教。梁画苍劲而潇洒,处静 却似动;其柔,绒毫不足以喻其软;其刚,顽铁不足以喻其硬;其“邦楚四绝”之 雄鹰、八哥、游鸭、苍鸬更是千姿百态。美术史泰斗俞剑华先生曾称赞梁的翎毛画 格高,“超过了张先生(张书旗),有明代林良笔意,又有时代气息。”已故国画 名家、 古今中外最严苛的艺术鉴赏家陶冷月先生, 对梁画亦十分推崇,曾赞曰: “梁画属上乘,堪千古珍藏!”1958年,苏联出版的《世界艺术家名人大辞典》中, 梁邦楚先生被列为当代中国三大杰出画家之一,与齐白石、徐悲鸿两位大师并列, 堪称画中之骄。 梁先生执着追求艺术,一生安于清贫,其作品除赠送政府和友人之外,大多藏 于家中。尽管常有造访者许与巨款欲购之,但梁先生从不为钱卖画。1985年,江西 省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交流,决定在香港成立华赣企业有限公司,并确定于1986 年3月正式开业。 为扩大影响,增加对外宣传力度,华赣公司决定乘开业之机举行 一次隆重的展览活动,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为此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市协助华赣 公司做好征集陈列品的筹备工作。 1985年秋末,当初认识梁先生,并在江西省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的李某来到 梁家,对梁先生讲,他的朋友王培元是华赣香港公司的董事长,有意借梁先生的一 批国画珍品参加该公司次年3月举行的开业展览。 并向梁先生保证,展览结束,所 借国画立即归还。时隔不久,李某带领华赣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培元以及华赣江 西公司(香港公司下属企业)干部林默,一同来到梁家,再三恳求梁先生出借国画。 梁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出于支持本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为江西增辉添彩的一片赤 诚之心,欣然同意将其23幅国画巨幅精品拿出参加展览,但梁先生再三申明,画展 一旦结束,借方必须立即派人专程将画送还作者本人。王培元连连点头允诺,并当 场指定林默负责来梁家取画。 1986年1月30日下午, 林默遵照王培元的吩咐,开一辆面包车来梁家取画,梁 先生未改初衷,高兴地将家里仅存的大幅一丈二尺、一丈四尺、一丈六尺、一丈八 尺等规格的红叶八哥、鄱湖初夏、荷香、碧波、远眺等共计23件精品交给林默。当 林开具收据时,梁先生再次叮嘱,作品展毕,务必将原件及时返还。 梁邦楚先生目送自己一生留存的23幅巨幅精品随车远去,老画家的心里顿觉空 荡荡的,但他又为自己能对江西经济发展尽绵薄之力而甚感宽慰。然而,他又哪能 想到,这批珍品此一去将十年不归。 漫长的索画之路 转眼到了1986年底,梁先生出借国画已将近一年,虽然他经常关注报端,但他 从未发现有关华赣香港公司举办开业画展的消息,这不能不使梁先生为自己那23幅 国画的命运而担忧。是年12月,梁先生偶然得知,华赣香港公司开业时并未展出他 的23幅国画,梁先生的心中顿时罩上了一层阴云。画未展出,也未退回,到哪里去 了呢? 梁先生经过多方奔波寻查,终于打听到林默已离开原单位,现在华赣江西公司 就职。74岁的梁先生,艰难地爬上该公司的航空大厦七楼的办公室。接待梁先生的 是一位姓余的女士。余女士告诉梁先生:“这件事情要找贸易部的荣嵘经理,他比 较清楚。”梁先生寻到贸易部,可荣嵘外出,他只好悻悻而归。 几天后,梁先生终于见到了荣嵘经理,但得到的答复却是冰冷的:“你的画仓 库里可能有三两幅,其余的拿到了深圳,很可能没有了。”梁先生当即请荣经理将 仓库仅有的三两幅画归还给他,但荣经理表示“难办”。荣将王培元的住址和电话 写在条子上递给梁先生,说:“你还是去找他试试看。” 王培元对梁先生的接待还是满热情的,连声道歉,表示对不起梁先生,可对其 指派取画的林默和20幅画的下落却避而不谈。这次找到王培元,实质问题丝毫也未 得到解决。此后,梁先生又去王家,但人去门锁,扑空而归。再后来,梁先生连续 写了几封信给王培元,均无回音。 1990年10月18日,梁先生再次来到华赣江西公司,直接找到公司总经理简连山, 希望负责协助寻找国画下落。简经理承认公司文件档案中确有收到梁邦楚国画20件 之事, 时间是1986年3月20日。但这是前经理任内的事,与其本人无关。简经理随 手复印了有关文件材料,示意梁先生还是去找荣嵘。 就这样,梁先生像皮球一样又被踢回了原处。 1994年初,梁邦楚先生在经历数年寻找、有关当事人和单位互相推倭、国画下 落不明的情况下,向江西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投书,谴责有关当事人,强烈要求归 还23件巨幅国画珍品。 江西省政府对梁先生的投诉极为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查处,将国画 珍品返还梁先生本人。 4月15日, 江西华赣公司向省政府递上调查报告。报告中称:梁邦楚先生所反 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此事时隔六年之久,了解情况的同志大部分已调离了原单位, 而且现深圳华赣公司与江西华赣企业公司不属于一个系统。因此,梁邦楚先生的23 幅国画的最终下落,难以查清。 7月16日, 江西省法制局对梁先生要求华赣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归还23幅国画一 事,提出处理建议:华赣香港公司应承担返还国画的责任,如国画遗失,则应折价 赔偿。鉴此,梁先生可以继续与现承受华赣香港公司权利义务的法人交涉国画归还 事宜,也可由梁先生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大师寻求法律护权 1995年7月, 已是82岁高龄的梁邦楚先生,在多次与借画方若干当事人索画未 果的情况下,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华赣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华赣 江西公司、华赣深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限期返还23幅国画珍品,或依法确认折 价赔偿款额。 1995年7月21日,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将应诉通知及诉状副 本及时邮送到各被告。鉴于华赣香港公司的特殊情况,为避免耽误送达,法院专门 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的形式公开送达。 1996年元月18日,著名国画大师梁邦楚诉华赣香港有限公司等国画索赔一案, 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梁先生此时因病无法亲自参加庭审, 只好全权委托江西省经济贸易事务所律师刘品韬、王文达出庭;第三人江西公司委 托代理人、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元委托代理人荣嵘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 港公司和第三人林默经公告未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刘品韬律师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长篇代理意 见,其主要论点为:梁邦楚先生的23幅国画精品被借用是一种法人行为,被告香港 华赣公司应对23幅国画精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人江西华赣公司应对短少的3 幅国画精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深圳华赣公司应对20幅国画精品承担民事连 带责任。意见中同时就23幅国画精品的价值问题,当庭提供了有关部门综合对原告 作品进行权威性价值鉴定的书面材料, 认定原告被借用的23幅国画精品价值计146 万元人民币。 第三人江西、深圳公司以及王培元、荣嵘等则在法庭上反复陈述其不应承担民 事法律责任的理由。江西公司述称,借画、送画人员均非其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将 其列为被告无事实依据。深圳公司述称,王培元、林默、荣嵘向原告借用画时,其 公司尚未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国画虽在其公司保管过,但这是某些当事人 的个人行为,因此,深圳公司不应承担国画的保管责任。 王培元述称,其出面借画是代表公司实施的法人行为,本人并未占有原告的国 画。荣嵘则认为,当时他虽为江西、深圳二公司的公关部经理,但国画均存放在深 圳公司经理办公室,最后怎么处理一概不知。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借用合同合法有效,香港公司在展品 未运抵香港的情况下,未督促委托代办人南昌、香港两公司及时将国画运回南昌归 还原告,且对国画未妥善保管,致使国画丢失、毁损,而不能返还原物给原告,三 公司负有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香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国画23幅;如无画返还, 则赔偿原告国画折款人民币146万元。 二、 第三人林默、 江西公司对被告香港公司返还原告国画3幅 (或折人民币 19.04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第三人深圳公司对被告香港公司返还原告国画23幅 (或赔偿人民币 126.95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6772元人民币,由香港公司承担。 被告华赣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到江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了南昌市中院一审判决的第一、三项,变更第二 项为:江西华赣企业公司对上诉人香港公司返回国画三幅(或赔偿人民币19.043万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慎重审理,梁邦楚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然而,令 人遗憾的是, 耄耄之年的梁邦楚先生未能听到这庄严的宣判。1996年4月23日,梁 先生带着他对23幅国画精品的无限眷恋之情而永别人世。这位当代国画大师,弥留 之际所关心的不是被告能赔多少钱给他,而是期盼着给他满意的回答,23幅精品国 画今在何方? 法律虽然还给了梁邦楚先生一个公道,但渗透了大师艺术心血的23幅国画精品 的流失, 却无以告慰九泉之下的梁先生。早在1994年7月,江西省政府法制局曾建 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追查23幅国画珍品的下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 避免国画珍品的灭失,确保梁先生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我们希望法律能再次 施展威力,让流失的国画重归其主。 (廖承辉) -------------- 书 路 扫描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