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篇 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 “不要给历史留下空白!” 多少年来,许许多多文学家、摄影家为了这个终生的追求和愿望,一直在以自 己的辛勤劳动,并用手中的笔和照相机记录和连缀着历史…… 不料,当历史翻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页时,身负同样神圣使命的作家冯骥才和 摄影家李振盛却因为历史打起了官司,从而双双暂时走出历史的记忆,来到了法律 面前。 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生的第一起摄影作品侵权案。 作为原告,著名摄影家李振盛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江苏文艺出版 社和著名作家冯骥才侵犯了他的摄影作品著作权。 案件的缘起,就是因为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冯骥才的一本著作,其中使用了 李振盛拍摄的照片,但既没有事先通气,又没有署名,也未注明出处。 这是一场颇具意味的诉讼。 一位是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作家,用饱蘸着血和泪之笔,写了一部警世之作;一 位是全国著名的摄影家,在“文革”期间以新闻记者的敏感和责任拍摄并保存了一 万多张历史画面, 生动形象地记录了十年浩劫的真相。 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又以 《让历史告诉未来——疯狂年代实录》为题推向社会。两位艺术家各自记录历史的 方式虽不相同,但目的却是完全一致的。更重要的是,两位艺术家在本案的涉案作 品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一本和着血泪的书 这是一本关于“文化大革命”的纪实性文学作品。 在8O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文艺界“领袖文学”、“文革纪实”等等作品层出 不穷之际, 地处金陵古城的江苏文艺出版社也顺应潮流,于1991年7月郑重推出了 一本由冯骥才撰写的“文革”纪实作品《一百个人的十年》。 在众多的纪实文学作品中,该书“以一百个普通中国人在‘文革’中心灵历程 的真实记录,显现那旷古未闻的劫难的真相”的憾人心魂的魅力,引起了强烈的共 鸣和反响,一经问世便受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从而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就两次再 版、三次印刷,共发行了七万余册。 该书叙述了25个真实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都是“文革”劫难的亲历者。用冯 先生的话说,“对他们的口述照实记录,不做任何渲染和虚构”,为的是让“读者 知道如今世上一些人曾经这样或那样度过‘文革’走到今天;也想使后人知道,地 球上曾经有一些人这样难以置信地活过”,因此警醒,永远不再重复我们这一代人 的苦难。” 也许是为了增强该书的历史感和提高其收藏价值,书中采用了十几幅反映“文 革”事件的新闻和纪实照片,人们注意到,其中有四幅惊心动魄的纪实照片出自获 奖系列摄影《让历史告诉未来——疯狂年代实录》。人们还注意到书中采用的十几 幅照片毫无例外地均未注明作者姓名和出处。 也许,当前国内报刊、书籍运用他人和历史的照片本来十分自由,作者、编辑 为向读者奉献更好的书刊,将精彩照片用了再用,至于署不署名、是否告知作者等 似乎无关紧要,这种现象已司空见惯。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已于该书出版前一个月即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既然 已有法可依了, 文艺出版界的某些“公认的惯例” 或不经意的做法就再也不可能 “绕”着法律走了! 一组不堪回首的照片 一组照片就有一个动人的故事;一个瞬间就是一段比文字更动人的历史。 作为记者,作为摄影家,李振盛面对动乱年代或狂热或暴虐的场面,在拍摄那 些照片时未必是十分清醒的,但他是十分勤奋而忠于职守的。就是他,为我们为今 天的历史,记录了一个个动人的故事和一个个典型的瞬间。 李振盛,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副教授,现任该校摄影教研室主任,以及中国摄影 函授学院常务副院长等职。李振盛1963年毕业于长春电影学院摄影系,曾在《黑龙 江日报》社做了20年摄影记者,“文革”期间,他绕过红卫兵的限制,想方设法用 照相机记录了动乱十年的一幅幅凄惨荒唐的场景,为历史留下了万余张“文革”照 片。1988年《中国记者》等七家新闻单位举办了一次建国38年以来最大规模的摄影 展——《艰巨历程》全国摄影公开赛,并设置了三个“十年系列新闻照片大奖”, 李振盛以十余幅“文革”纪实照片组成的《让历史告诉未来——疯狂年代实录》以 满票荣获三个系列照片大奖的头奖。后来这组照片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先后百 余家报刊发表,还被收人邓小平题写书名的《永恒之日》大型画册,并入选陕西人 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摄影四十年》画册,这组作品还被选送国外展览,国家 档案馆也将其作为珍贵的历史资料收藏,李副教授也因此名声大震。 李振盛曾向记者透露了他当年拍摄那万余张文革作品时的险情和趣闻轶事。在 当时派性斗争变幻莫测的政治条件下,现场拍照常常受到各派红卫兵的盘查,如说 自己是省报记者就会被认为是给“黑省委”搜集材料的“黑探子”,轻者被当场驱 逐,重者被五花大绑,戴高帽批斗,或被抢走相机、砸烂相机。所以,拍照时,他 不得不一边注意拍摄对象,一边还得和红卫兵捉迷藏。后来他渐渐发现那些穿军装、 戴红袖章的人可以在任何场合自由拍照,于是,年轻的李振盛以他独有的机智和幽 默,也穿上了军装,并随时戴上红袖章。这一招真灵,后来的采访不但不再受干扰, 还常得到造反派提供的种种便利条件。于是李振盛除了完成报社的采访任务之外, 还站在一个历史记录者的高度,不失时机地拍摄了他所亲历的一幅幅珍贵的历史场 景。他相信人民会重新审视这动乱的十年。1986年这些照片展出、获奖时,记者十 年的艰险劳动的价值终于被社会承认。 但是当李振盛副教授目睹近年来众多摄影家的作品被各种报刊、书籍随意使用 却不署名时,他十分忧虑,近年来他先后发现自己的十几幅作品被江苏文艺出版社 随意刊用未署名,一次是该社1989年出版的《东方纪事》杂志,以不署名或错署名 的方式刊用了他的13幅摄影作品,另一次就是1991年该社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 不署名刊用了他的四幅“文革作品”。 李振盛认为,近年来,文字、声像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 视,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却至今仍被人们忽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 布实施之后,仍有许多摄影家的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这说明人们和一些单位在著 作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相当淡薄,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进行下去了! 为何选择诉讼手段 李教授表示,他对冯骥才先生的人品和作品十分敬佩,平时拜读和珍藏了冯先 生众多的文学作品,特别是有关“文革”的催人泪下的纪实作品。他说,“文革” 是对文化的摧残,是对法制的践踏,历史的教训值得后人牢牢记取。自己“文革” 中拍摄的珍贵历史照片和所有摄影作品一样,作者理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谈起打官司,李教授说:“我并非跟冯骥才过不去,这不纯粹是个人关系问题, 他的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这是个法制问题,相当典型。” 说到这里,他拿出他的原作,与印入书中的做对比:“我很赞赏书的编辑构思, 非常好。他们本该通过合法渠道与我联系。我肯定会非常乐意地合作,可是他们没 有……” 李振盛说,当他在1992年看到《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盗用自己的作品时,他 首先想到的并不是以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这说明许多人包括本人在内的法制观 念都较淡薄!”李振盛还说,当时他曾托新闻界一位熟人捎回信给作家冯骥才,转 达了自己对《一百个人的十年》书中照片使用方式的看法,但不知何故,一直没有 得到冯先生的回音,对此他深表遗憾。 1993年9月, 李振盛去昆明参加一位企业界朋友的开业典礼,巧遇中国律师事 务中心副主任王丽律师和法学博士李贵方律师,其间大家一块议论时政,李振盛谈 起自己摄影作品被侵权一事,才开始准备诉诸法律。李振盛说,他之所以最终选择 了诉讼手段,是想以此事向社会呼吁尊重和保护摄影家作品的著作权,通过打官司、 通过法律公正的裁决,通过新闻媒介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和报道,从而使摄影作品著 作权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李振盛认为这比任何空洞的文字宣传、口头教育式的普 法更生动形象,更深刻有效。同时,李振盛还强调他之所以要起诉江苏文艺出版社 和作家冯骥才,并非为个人名利或私人恩怨,而是以促进普法为基本出发点,尽量 扩大案件在社会上的影响。他认为,冯骥才先生的知名度及其在文学艺术界的地位, 决定了这场官司必将更惹人注目,更有利于在人们头脑中敲响著作权法的警钟。再 者,冯先生作为著名作家、文艺界领导,本应带头遵守法律、尊重他人著作权、做 文艺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神,却出现了侵权事实,所以打这场官司就更有典型性和深 远的意义。 1993年11月4日, 李振盛委托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王丽律师和李贵方律师为代理 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将江苏文艺出版社和作家冯骥才列为侵 犯他的摄影作品著作共同被告。 原告李振盛在诉状中称: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在1991年7月出版了被告冯骥才所着文革纪实文学 《一 百个人的十年》一书。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采取翻拍盗版的不正当手段,将《中国 摄影四十年》大型画册中均有作者署名并声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摄影作品 翻拍复制成照片,未经原作者同意,也未署名及注明出处,交由被告冯骥才审阅后, 选择其中一部分图片用于该书作为插页出版发行。其中包括原告四幅价值极高的获 奖摄影作品,且有一幅在插页的首页和末页作大跨页使用两次。由于翻拍复制,照 片层次和清晰度大为降低, 从而损害了摄影作品的印刷效果。该书从1991年7月第 一次印刷,到1991年12月第二印刷,直到第三次印刷均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且未 按规定付给原告稿酬。 “《一百个人的十年》 一书中所盗版使用的原告作品是:1.《向“红太阳” 献忠心》 ;2.《1966年8月24日哈尔滨极乐寺被红卫兵捣毁》;3.《红卫兵给原 黑龙江省省长剃“鬼头”》;4.《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在“表忠心“》。 这些作品系原告在《黑龙江日报》社任摄影记者二十年间所拍摄的万余幅“文革” 纪实作品中的四幅。 “……这种(侵权)现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之后,侵权 者又是有名望的出版社和著名作家兼文艺界领导人,令人难以想象也无法理解和接 受。这说明目前在我国关于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意识是何等淡薄!鉴于原告本人及众 多摄影家的著作权屡遭侵害,时至今日仍有增无减。原告思索再三,毅然决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以此向社会呼吁对摄影 作品著作权给予尊重和保护,以宣传、普及、维护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最后,李振盛教授依法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侵权; 2.恢复原告作品署名; 3.支付作品稿酬和应得利润; 4.赔偿相当经济损失; 5.支付律师代理费、法院诉讼费; 6.为保护作品质量, 今后不得再使用翻版照片,应使用原告提供的原版照片 制版; 7.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声明尊重摄影作品著作权, 向原告赔礼道歉,在侵权 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 李振盛为普法而打官司的举动立即引起了新闻媒介的关注,南京和全国各地的 多家大报、中央电台等很快报道了这一事件。 一封言辞恳切的长信 得知自己将成为第一例摄影侵权案的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颇为震惊,也非常 重视,并表示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 1993年11月10日,《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的责任编辑张昌华看到《南京日报》 消息后,经领导同意,立即给李振盛先生写了一封言辞恳切的长信,表达了要妥善 解决此事的意向。张昌华编辑在信中写道: “……由于我对摄影著作权意识淡薄和工作中的疏忽, 导致侵犯了您的 《向 “红太阳”献忠心》等四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在此谨让我代表江苏文艺出版社向 您赔礼道歉。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1990年夏我组来了冯骥才同志的《一百个人的十年》 这部书稿,在设计编辑思路时,……考虑配发一组反映文革的历史照片,以增加该 书的阅读效果和收藏价值,此设想得到原社领导的首肯。……后觅到陕西美术出版 社出版的画册《中国摄影四十年》,将其中若干幅翻拍,效果较好,与《一百个人 的十年》相配有珠联璧合之妙。因那时国家尚无版权法,我对摄影作品的版权意识 淡薄,错误地认为此类新闻性照片不存在版权问题,加之兄弟出版社出的众多有关 书籍均未署摄影作者姓名及出处,我就轻意(易)地沿用了他们的作法,可见我的 版权保护意识太差,现在追想起来,十分荒唐可笑。然而一失足成千古恨!实在痛 心疾首。必须说明的是:这一侵权行为都是我一手所为,从配发照片的原始构想, 到拍版(板)决定具体照片的取舍,都是由我决定的,与冯骥才同志绝对无关。 “……侵权行为现已构成,只能吸取教训亡羊补牢了。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江苏 文艺出版社再次向您表示歉意,恳请谅解;其次,今后如再版该书一定补上您(及 其他作者)的署名并在书末附言致歉;第三,对由此给您造成的名誉、经济损失, 在取得您的谅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的途径,合理而妥善地加以解决。……我想您 一定会接受我们真诚的歉意并宽谅我们,特别是我作为责任编辑因版权意识淡薄而 造成的侵权行为……” 该出版社领导为此专门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写了汇报,版权处负责人要求他们 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1993年11月23日,江苏文艺出版社对原告的指控作出了答辩,再次表述了责任 编辑张昌华在那封信中申明的想法和愿望。 作为共同被告,现为中国文联执行主席和天津市文联主席的冯骥才先生,也于 1993年12月6日依法作出了答辩。 他说:“书前照片插页既非答辩人搜集,版权也 非答辩人应负之责任。插页照片更没有署答辩人之名,答辩人只领取文字稿酬,分 文未取照片稿酬,又谈何侵权?”最后,他声称保留反诉原告侵犯名誉权的权利。 唇枪舌战在庭外 1993年11月底,江苏文艺出版社一位李副总编在接受《天津工人报》记者电话 采访时阐明了他对该社及作家冯骥才当被告的观点。这位总编认为,该社虽在客观 上已构成对李振盛的侵权,但他们不是故意的。另外书稿是在《著作权法》实施前 发排的,再说当初翻拍照片时找不著作者姓名,其它许多报刊选用照片时多未署名, 他还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新闻照片的著作权。这位总编特别强调,书中照片的 选用与文学作者冯骥才毫无关系,没想到李振盛将冯先生也拉进来当被告,他感到 不解,他认为出版社对不起冯先生,他没想到原告会选择告状的手段,事情完全可 以协商解决。他认为事情最好别闹大了,否则冯先生可以反诉李振盛破坏他人名誉 权,等等。 李振盛在接受江苏省电台记者电话采访时针对性地指出,江苏文艺出版社的李 副总编作为一家有声望的出版社的业务领导,发表那些言论是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 和起码职业道德的表现。首先,他睁着眼睛说瞎话,明明是从均有作者署名的《中 国摄影四十年》大型画册中翻拍盗版的,却硬说想署名而无从查找;其次,其他报 刊不给摄影作品署名,并不能为该社的侵权事实开脱法律责任;再次,那位副总编 将《著作权法》实施时间搞错了,同时他对新闻照片的版权的理解也是狭隘的、错 误的。李振盛明确表示对该社李副总编的不负责任的错误言论将保留进一步批驳的 权利。 11月中下旬,四川《摄影报》先后电话采访了冯骥才和李振盛。冯骥才在电话 中说,他只是一个文学工作者,出版的是文学作品,至于出版者在书中用谁的照片、 怎样设计封面、版式,照片署不署名,付不付报酬,与他毫不相干,他也并不过问 此类事。他还表示对李振盛告他一事,他不准备作任何答辩,不予理睬,一律不说 话。冯骥才还在电话中说:“中国人过去不习惯告状,现在,尤其是现在开始重视 法治了,人们有什么事都想通过法律解决,告状的人多了,告我的人也很多,那些 告状的人不外乎想借机出出名,或讹点钱财而已,对此我一律没工夫说话,否则太 抬举他们了……我觉得李振盛的照片还是很好的,他要告就让他告吧,其实他也有 理由告状。” 李振盛稍后在电话中说,他对冯骥才先生一向十分敬重,他拜读过冯先生很多 文学作品。这次告状不涉及任何个人恩怨,与冯先生对簿公堂也决非为了个人得失, 纯粹是为了普及、宣传《著作权法》,从而提醒广大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学会 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但他对冯先生所谓“打官司出名”和“讹些 钱财”的言论深表遗憾,认为以冯先生的身份不该说出这种话来。李振盛对此案胜 诉充满信心。他表示,如果胜诉,他将把全部赔偿所得捐献给“希望工程”,帮助 贫困地区失学少年重返课堂,以尽一个教育工作者对祖国未来的绵薄之力。 一次没有成功的法庭调解 唇枪舌战终究不是办法。最有办法的还只能是审判机关。 1993年12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我国第一起摄影作品侵权进行开庭前 的调解。在近两个小时的调解中,三方各陈其词,江苏文艺出版社仍然承认侵权事 实,并准备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另一被告冯骥才不承认侵权。因此,原告 李振盛拒绝接受调解,并决定与冯骥才对簿公堂,讨个最后的说法。 在庭前调解未果的当晚,责编张昌华又代表江苏文艺出版社社长专程到宾馆拜 访了李振盛先生,再次诚恳地表示了庭外和解的愿望,并代表该社向原告及法庭正 式声明:不久前本社李副总编向《天津工人报》记者发表的谈话,不能代表江苏文 艺出版社,他的所有言论产生的影响概由他自己负责。张昌华还将他编辑的《一百 个人的十年》的精装本和另一本他编的冯骥才的散文集《灰空间》赠予李振盛,并 在精装本封面上题字:“不打不成交。题赠原告李振盛先生,被告之一授权代表、 本书责编张昌华1993年12月15日于金陵。”耿直、豪爽的山东籍摄影家李振盛深为 感动,也回赠了一幅自己拍摄的并有其题字的风光小品画页,并同意考虑与江苏文 艺出版社单独和解。 在法庭调解失败之后,李振盛、冯骥才二人共同的好友、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 人陈铎曾捎信给冯骥才,向他说明了李振盛起诉此事“不伤个人”的初衷和“实现 普法”的动机,并告知李振盛对他本人及其许多作品怀有敬意和好感,陈铎在信中 说:“在诉讼中原告对被告表示敬意的情形是不多见的……”看信后,冯骥才及时 打电信给陈铎,转达了他对李振盛先生的敬意,但冯又说至于打官司的事由于自己 实在太忙,有关事宜只好全权委托自己的律师去办了。 李振盛多次对新闻界表明,他这次打官司是要唤起人们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 护意识,他说,在诉讼中必然要分出胜诉方和败诉方,但从普及《著作权法》的长 远观点看,无论胜方、败方都是“胜利者”,因为双方的诉讼和答辩将给全社会上 一堂精彩、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法庭辩论展风采 1994年4月8日13时30分,备受海内外广泛关注的摄影家李振盛状告江苏文艺出 版社和作家冯骥才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终于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有趣的是,笔者的校友沈亚峰担任了本案的审判长。此刻他与他们两位同事陆 英南、杨健审判员在书记员杭鸣的招呼下走进了大法庭。同时,原告李振盛与代理 律师王丽、李贵方,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张昌华及律师陈昕、被告冯骥 才的全权代理人吴波律师均已到庭对号入座。 新闻界、出版界、摄影界、法律界等许多关注此案的人士也到庭旁听。 早已开进法庭的南京电视台的现场转播车也紧张地忙碌开了,四台摄影机在不 同方位对准了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顿时,耀眼的照明灯光把审判庭照射得通亮。法 庭气氛骤然紧张起来…… 法庭审理即将开始…… 在首轮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双方分别作了陈述。 原告宣读完“民事诉状”后,重申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和理由,继续主张其诉讼 请求。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法人授权代表、《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责编张昌华在陈 述中对他们的侵权事实表示歉意,但否认有意删去作者姓名,反复强调并非故意侵 权,一再说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出版社完全承担,与冯骥才无关。被告冯骥才 因故未到庭,他的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吴波也在陈述中强调,书的出版工作包括照片 的选用完全是出版社职责范围内的事,与文学作者冯骥才毫不相干。 法庭调查结束之后,进人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沈亚峰要求双方主要围绕两个 问题进行辩论:一、江苏文艺出版社使用李振盛的摄影作品,是不是故意删去作者 姓名,有意造成侵权?二、冯骥才对《一百个人的十年》这本书中的插页照片是否 行使了审阅的责任,对造成侵权是否负有连带责任?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委托代理人陈昕律师和张昌华在答辩中认为:首先,《一 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于1991年1月5日发排时《著作权法》尚未实施,我国出版界及 作者本身的著作权意识普遍很淡薄,被告当时的确未意识到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先 征求作者意见;其次,当时甚至目前各出版社所出许多纪实作品中采用他人摄影作 品而不署名的情况很普遍,绝非出版社故意所为,可见被告只是依目前惯常作法行 事,绝非如原告起诉书中所称是“有意删去作者姓名”;其三,本书责编进入编辑 岗位不久,对有关著作权知识了解甚少,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更为淡薄,加 之当时出版社领导正处于更替时期,管理一度较为混乱,才造成了侵权事实,但绝 非被告故意所为。 原告李盛振的委托代理人王丽、李贵方律师对被告方的上述辩解作出了强有力 的辩驳。他们在辩论中明确指出,两个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有意的。他们认为, 其一,对配发照片的动议,两位被告都是赞成的;其二,对所选照片两位被告都是 同意的;其三,使用他人照片不署名的侵权性质,二者都应该是清楚的;其四,被 告使用照片时有意删去姓名。在使用这些照片时,被告明知未征得作者同意,明知 未署名,更没有付给作者相应报酬,所以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两位律师认为,由于 对某些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 律上构成侵权, 只要对行为本身有足够认识, 也构成故意。因此,被告辩解由于 《著作权法》实施较晚,对有关法律不了解,就认为不是故意是不成立的。二位律 师进一步指出: 他们赞赏被告有勇气承认自己“版权意识薄弱” ,但该书发排于 《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并不能成为这种“淡薄”的合法依据,更不能因此而免除其 故意侵权的责任。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责编张昌华说,在《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出版前,他确 实挑选了几十幅照片复印寄给冯骥才过目,冯看后回信说“悉听尊便”,并未提出 具体意见或指定哪些照片,所以选择和使用照片一事与冯先生完全无关,如果说要 负什么责任也完全是出版社的事。 原告律师王丽当即质问:如果冯骥才不同意采用这些照片,那么出版社还会不 会用呢?同时她请被告代理人举出一个相关的例子,结果被告方无例可举。 被告冯骥才的代理人吴波律师也阐明了他的论点,他说:“‘悉听尊便’只是 客气话,这只表明双方出于礼貌的相互尊重而已,并不能成为冯先生承担什么责任 的依据。”吴波律师还指出,在该书中,冯骥才只拥有文学部分的著作权,他所得 稿酬只是文学部分的(这有1991年10月14日的《稿酬通知书》为证)。至于封面设 计及插页照片的稿酬是由该部分作品的作者享有。 原告李振盛代理律师王丽、李贵方反驳说,无论我们律师还是委托人李振盛先 生都对冯骥才先生的作品推崇备至,但尊敬一位作家、推崇其作品是一回事,正确 对待名作家的侵权事实又是另一回事,法律和良知都不允许我们因对某人深怀敬意 而否认或忽视其侵权行为。 原告代理人不容置疑地说,冯骥才先生的行为确已构成侵权。首先,冯先生是 《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的唯一著作权人,即文学与插页构成的整体——全书都成 了冯先生的著作,而事实上冯先生所领稿酬包括字数稿酬和印数稿酬,即使是字数 稿酬也包括插页报酬在内。所以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冯先生应相应承担因该书 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其次,作为该书的唯一著作权人,冯先生未尽到提醒出版 社注意保护他人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者坚决反对使用某些插页,出版社是不可能 单方决定采用的,事实上这些照片事先均经冯先生“过目”审阅,冯表示“悉听尊 便”,这实际是在法律上予以授权了。所以冯先生应负连带侵权责任…… 辩论进行到此处,或许是求胜心切,或许是情绪皆有波动,双方人士都说出了 一些言辞激烈的辩词和话语,这时审判长沈亚峰不得不屡次提醒当庭双方注意围绕 本案事实发问或辩论,现场气氛时而有所缓和,时而复又紧张。 这时,双方又“节外生枝”,为新闻照片的版权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展开 了辩论。 双方为此互不相让。原告律师李贵方说:“1991年6月实行著作权法,而 书的出版日期却是1991年7月, 被告还有何话讲?”李律师接着说,即使在著作权 法颁布之前,我国也有相关的著作权保护条例,早在1984年,文化部即颁布了《图 书期刊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版权保护措施。张 昌华先生认为新闻照片不受版权保护,这是错误的。新闻照片的版权同样受法律保 护。当然作为新闻报道使用图片可不征得作者同意,但前提是用于传播新闻。而用 于出书又另当别论,书刊采用他人新闻照片时,同样应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尊重作 者的署名权等等。 被告代理律师陈昕说:“……但我国找不到保护新闻照片版权的依据。我手中 有张1968年6月2日的《黑龙江日报》,其中有李振盛所拍《献忠心》照片,照片旁 的说明文字有: 6月21日,哈尔滨市公交战线五万多名职工在省革命委员会招待所 门前广场上隆重举行向伟大领袖毛主席献忠心大会。本报记者摄。这里也没有署名, 因为这只是一张时事新闻照片,不存在著作权问题。” 原告李振盛按捺不住地辩驳说:“我在大学是教新闻摄影的,我们给新闻摄影 下的定义就是:用图片报道新近发生的事实。注意是新近发生的事实。那么当时拍 的新闻经过若干年后就可能成为历史照片、文献片,有艺术价值的也可成为艺术照 片。请问国共合作时期毛泽东与蒋介石在一起的照片,今天还能算作报道新闻吗? 毛主席在延安的那些照片,今天还算新闻照片吗?显然不是,它们已成为历史文献。” 李振盛接着说。“张昌华编辑曾给我写了一封言词恳切的信,其中写道:‘… …那时国家尚无版权法,我对摄影作品的版权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此类新闻照片 不存在版权问题,加之兄弟出版社所出众多书刊中均无署名,我就轻易沿用了他们 的做法,可见我的版权保护意识太差,实在痛心疾首……’至于说到文革期间所有 照片均不署名,包括新华社也只署新华社几个字,那是因为当时是无法制可言的, 而改革开放的今天正在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时至今日,不署作者姓名的 年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因为现在有法可依了!” 法庭审理已近三小时,辩论仍在紧张进行,双方争辩针锋相对。就在此时,被 告方代表张昌华又向原告方发间: “原告原先向被告提出索赔5万元,当庭又加码 到10万,请问这个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李贵方律师说:“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向法庭声明,就目前而 言,我国尚无对著作权包括其它侵权赔偿的明确规定,也缺乏具体可行的计算方法。 但我们提出的10万元赔偿的依据是这样的:①李先生所拍这些照片可谓空前绝后, 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文献价值和艺术价值。②我们是参照了近一时期几起新闻照片 侵权案赔偿数额而定的,此笔赔偿费还包含律师的调查、取证等费用。” 被告代理人陈昕认为,江苏文艺出版社使用了李先生的这几幅照片并未影响其 原有价值,同时原告所提赔偿数额缺乏标准的依据,至于律师的劳务费用等应当由 诉讼双方当事人支付。被告方代表张昌华也指出,原告所拍《献忠心》等照片是为 当时服务的,事过20年重新发表,有多大价值呢?张昌华一再强调,《一百个人的 十年》书中所用照片由该社负责,与冯骥才先生无关。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激烈的法庭辩论也就此告一 段落。 合议庭进行合议之后,审判长沈亚峰当庭宣读了评审小结: 1989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东方纪事》 第2期采用了原告李振盛的两组摄 影作品, 其中一组署名为“李振声”,另一组无署名。1991年7月江苏文艺出版社 出版了冯骥才为作者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在该书出版前,江苏文艺出版社 翻拍了包括原告李振盛的四幅摄影作品在内的照片,寄给冯骥才,征询冯的意见, 冯当时没有明确反对,在以他为作者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使用他人的照片, 而未署作者姓名。本庭认为。江苏文艺出版社在《东方纪事》上使用原告李振盛的 两组照片,将李振盛名字写成“李振声”,在客观上侵犯了李振盛的署名权,至于 侵权事实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本庭将在庭后做进一步调查,再加以认定。江苏文艺 出版社在他们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擅自使用李振盛的四幅照片,未得 到李振盛的同意,也未署李振盛的名字,构成了侵犯李振盛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事实; 冯骥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在他的著作中使用未署名的他人照片,也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法庭小结完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申请调解的权利。审判人向双方发问 之后,原告李振盛认为可以调解,被告之一江苏文艺出版社也请求调解。但条件是 要原告对冯骥才撤诉。冯的代理人吴波则坚持认为本案无论是否调解都与冯骥才无 关,看来双方分歧仍较大。 16:40,开庭3小时10分钟之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当庭不作调解,庭审结束。 本庭将在对此案合议后,另行通知审判日期。至此,李振盛著作权案的是是非非已 初显端倪。 一波三折公道自在人心 星移斗转,光阴在苒。将近一年之后,1995年3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了一审判决。 1995年4月20日, 李振盛终于收到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转递的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 宁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即一审判决。在判定江 苏文艺出版社侵权的同时,又写着这样一条:被告“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 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合法使用,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 的侵害”。 李振盛看后十分震惊和愤慨,他认为合议庭的定性结论发生如此变化,将“冯 骥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在他的作品中使用未署名的他人照片,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变为冯骥才“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 此前3月上旬, 作为该案被告之一、我国著名作家冯骥才首先在天津向新闻界 公开了一审判决,称其“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 李振盛教授不服一审判决,于1995年5月3日就一审判决中关于冯骥才的侵权责 任、《东方纪事》侵权诉讼时效和侵权赔偿额等三个问题提起上诉。 半年之后, 1995年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判决 认为: “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未经李振盛同意即使 用其已发表的摄影作品作为插页,未署名也未付酬,侵犯了李振盛的摄影作品著作 权;冯骥才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的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出版该书时是否合法 使用插图的情况无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江苏文艺出版社承担侵权 责任是正确的,判决所承担的赔偿额也是适当的。江苏文艺出版社在《东方纪事》 刊物中使用李振盛摄影作品来署名或署错名,也构成对李振盛摄影作品署名权的侵 害……但从中断时至起诉时也已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故李振盛要求江苏文艺出版 社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不予支持。” 该院的判决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30元由李振盛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 舆论哗然。 1997年1月9日《深圳特区报》“鹏城今版”披露: “曾经受到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李振盛诉冯骥才侵权案’日前由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振盛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关于‘驳回李振盛对冯骥才的 诉讼请求’等全部判决内容。”且冠以“冯骥才赢了官司”的醒目标题。 1月15日在《深圳特区报》 上又刊载了一篇题为《赢了官司未必赢》的评论文 章。作者高文指出:“我总觉得冯骥才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大赢家,在这场胜诉了的 官司里好像他还是失去了什么……”“有些属于公民行为道德规范范畴的事情,并 不在法律的裁决之列。不犯法的事不等于正确。”“据报载,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出 版冯先生的书时,使用了李先生的照片,侵害了李先生的版权;但是出版社在事先 也告知了冯先生,冯先生并没有提出疑议,即或出于疏忽也不能说一点责任都没有。 本来冯先生如能略表歉意,也许引不出这场文革纪实官司。怎知冯先生竟说出这样 的话:‘现在告状的人多了,告我的人也很多,那些告状的人不外乎想借机出出名, 或讹些钱财而已,对此我一律没工夫说话,否则太抬举他们了……’如果此话当真, 那太让人吃惊了!”“冯先生一席话很可能属于一时失言,但给自己形象所造成的 损失,恐怕不是一纸法院裁决所能弥补的。” 在这样的情势下,李振盛教授再也不能沉默了。 1996年1月16日, 新华社新闻中心。在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卢 嘉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同志以及中国法律界二百多位专家、学者出席的 “走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之路研讨会”上,李振盛教授应邀作专题发言时,异常激愤 地出示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从深圳传真来的《深圳特区报》上 的文章《我国首起摄影作品著作权案审结,冯骥才赢了官司》,他说:“我的一桩 简单明了、再清楚不过的著作权侵权案,历经三个年头,却被判成侵权者赢了官司, 被侵权者却要承担全部二审诉讼费。苍天在上,天理何在?!公理何在?!”李振 盛的呐喊博得与会者的掌声。他向中国法律界呼吁:不能把维护著作权法仅仅当作 一个口号,要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他最后表示,决定运用中国法律的最后一道诉 讼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决心要为自已被侵权的摄影作 品,更为中国摄影界讨回公道,要一个最后的说法! 李振盛教授要将这场官司打到底。他已委托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王丽、李贵方律 师作为全权代理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从而将这桩1993年 11月立案的我国摄影著作权第一案推向了中国法律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 (刘桂明 刘增荣) -------------- 书 路 扫描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