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记者还看到了京市地税稽一字第69号、(2002)京市地税稽一字第70 号、(2002)京市地税稽一字第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有关内容,其中 刘晓庆个人涉嫌偷税金额为13万余元,系刘晓庆在深圳和上海的个人房产由公司 出租而发生的税收。“刘晓庆在该经营行为中并非收益者,租金收入都归公司所有, 刘晓庆个人并没有从中获益,故纳税主体应为公司而不是刘晓庆,我们认为该偷税 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刘晓庆的律师这样说。 这位律师证明说刘晓庆个人的纳税状况是良好的,没有偷漏一分钱个人所得税。 另据知情人透露,在公安局提交检察院的材料中,并没有将刘晓庆个人的涉嫌偷税 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来进行起诉,原因是该项偷税的金额为8万余元,另5万余元是 滞纳金。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所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厚 达9页,详细列出了电视剧版权转让涉税问题等8方面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主要 是要求公安机关寻找人证,即能证明刘晓庆知道或纵容甚至支持了这样的偷漏税具 体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将涉嫌的1400余万元偷漏税款细化到每一笔,再看有 无相应的证人。 对此,刘少雄也认为,目前有关部门主要是针对晓庆公司偷税行为的调查与起 诉,刘晓庆个人只是承担法人犯罪中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人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还要看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定是法人就要承担责任。根据他会见刘 晓庆了解到的情况,刘晓庆并无偷税的故意,也无指使下属偷税的行为,因此刘晓 庆是否承担责任,要待法官综合全案的事实材料后予以综合判断。刘少雄解释,《 刑法》对偷税罪的性质是这样界定的:偷税罪是故意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 直接故意,因此对偷税罪的法人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即“对单 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来说是公司的会计和分管财 务的领导,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其在公司偷税行为中起的作 用,即是否有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偷税行为过程中没有直接的指 使和授意则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8个月的代理活动和对晓庆公司员工的全面接触,刘少雄根据直接了解到 的情况和相关资料分析,没有人能对刘晓庆的明确指使和授意提出有力的证明,因 为刘晓庆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从来都不过问,因为她本身就不懂,她的主要精力均用 于艺术创作和对外事务方面。从刘晓庆公司内部的管理分工上看,其妹夫靖军和妹 妹冉一红分管公司经营和财务,刘晓庆不管公司的具体事务,而且有两年刘晓庆没 有担任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刘晓庆本人不懂财务,也不 会管,因此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应承担公司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