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之三十四:请法律评判——《四川法制报》遭遇“安岳新闻侵权官司”前 前后后 总编们强调:“舆论与监督”要体现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 这起新闻侵权官司是从安岳县引起的。后来,很多人都称之为“安岳官司”。 要讲清楚“安岳官司”,得先讲清《四川法制报》“舆论与监督”这个栏目诞 生前后的一些事。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四川法制报》总编辑曾庆余敏锐地感到:新闻事 业的春天来到了。他觉得,作为报社领导,应抓住机遇,加快本报的改革,加大舆 论监督力度,促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 1998年元旦后的那次部主任会上,曾总编结合省新闻通气会的精神向与会者提 出了自己的想法,要大家踊跃发言,共同策划一个能更有声势和力度的舆论监督栏 目。 总编把题目出了,会场上却迟迟没有人发言。曾总又循循善诱地引导,但仍和 者甚寡。大家避开总编诧异的目光,一个劲地喝茶抽烟,刻意把自己掩藏在烟雾之 中。会议气氛多少有些尴尬。 曾庆余理解大家的苦衷。近几年来,各媒体都在舆论监督方面做了不少探索, 诸如监察哨、犀牛角、曝光台、群众来信这些栏目也的确发挥过较大的威力。但有 谁能想象得到这“威力”中包含了新闻人士的多少汗水、眼泪和伤痛?有多少人知 道这“威力”又是以什么样的代价换来的呢?是以记者、编辑遭受恐吓殴打辱骂为 代价,以媒体遭遇的无数个“侵权”官司为代价,以被监督者充满怨毒仇恨的目光 换来的! 曾总编觉得:在舆论监督中,不屈不挠的精神固然可贵,但我们没有那么多本 钱,没有那么多精力,更没有必要再去遭遇那些沉重的“代价”。面对有难色的部 主任们,他提出了自己的思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能不能以既符合有关规 定,又能使被监督者接受的方式操作?比如以公开调查的方式来操作。”顺着这个 思路,曾庆余大胆地设计着一种国内新闻界尚无先例的监督模式:“选择有价值且 可信度较高的批评信件公开登报,在其后加一个‘编后’要求下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信的内容进行核实,让被批评者或他的上级单位也有说话、辩解的机会,并让他 们公开回答批评者提出的问题。用这种客观、民主。公正的方式来开展舆论监督工 作也许会少许多麻烦……” 总编的话赢得了与会者的赞同,大家紧蹙的眉头展开了:“这个方式好!” 但取个什么名称呢! 有人建议叫“监督岗”,有人说取个“舆论监督”…… 副总编说,“舆论监督”是非常明确的批评栏目,体现了新闻单位的批评观点, 显然不符合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我看,不如在“舆论监督”之间加一个 “与”字,把“舆论”和“监督”分成两个部分。接着,贾副总编打比方说,这也 有点像法院打官司一样:“舆论”的来信或群众呼声在前一部分充当“原告”的角 色,刊载时,报纸栏目不对其做任何评议,只客观披露:“编后语”在后一部分体 现“监督”作用,报社扮演“公正裁判官”或监督人的角色,对所刊载的来信、群 众呼声中反映的问题不带任何主观色彩和倾向性,只要求被群众来信所批评的即扮 演“被告”角色的一方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公开、书面回答 本报及读者。同时,在“舆论与监督”栏目设置“回音壁”,刊登“被告”方的辩 解词或认错书或反批评意见…… 后来,“安岳官司”出现时,有不少报纸喝彩:好一个“与”字!它区分了纯 批评和公正、客观、民主的舆论监督。好一个“舆论与监督”!在探索“公开调查” 这一新闻改革课题及以民主方式进行舆论监督中诞生在《四川法制报》上…… 这个在尚无新闻法可依时由《四川法制报》探索改革的栏目在舆论监督中发挥 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某县收了农田基本建设费时不公布账目。“舆论与监督”一披露,那里的 父母官赶紧叫人将账目上墙。 ——一个教师被人伤害,告了4 年无人立案,自诉到法院也未被受理。《四川 法制报》上,那教师一封《我无故被打,公安政法部门为何不受理此案?》的短信 刊载了才几天,便引起当地党委和政法部门的重视,公安部门立即立案侦查,随即 法院也受理了。 ——某县法院执行庭庭长将执行庭的牌照长期挂在他亲戚的车上,执行时用高 价收取租车费,院领导多次劝阻无效果。有人将此事写信告到“舆论与监督”,引 起院领导的重视,庭长赶忙收回牌照。后来,法院院长拿着报纸到县财政说,你们 看,我们院执法到外边租车的事都上报了,怎么办?财政局长觉得这事太丢脸,马 上回复:给你10万元买车!那院长不由感慨万千:我劝阻了数次无效果的事,要钱 买车几年办不到的事,报上一个“豆腐块”一下全解决了。这“舆论与监督”真好! “舆论与监督”的确好:一年多来,它共刊出150 多期。知道150 期是什么含 义吗?它等于化解了150 个社会矛盾,也纠正了很多违法行为。还通过公开回函对 其中40%反映不实的来信予以了解释、澄清,消除了对一些人误告和错告的负面影 响…… “正直的共产党员”举报:安岳有人非法贿买选票当乡长 “安岳官司”中的原告也属于那获益匪浅的40%之列。 1998年的乡镇换届选举刚刚结束,有人分别向县人大、地区等机关反映:“安 岳县鱼龙乡政府汤泽光指使该乡响水村人大代表李胜富、陈友贵以50元、100 元、 200 元、500 元不等的人民币在该乡代表中非法贿买选票30张,使不是乡长候选人 的汤当选为乡长”。这一消息还在民间传得沸沸扬扬。不久,《四川法制报》“舆 论与监督”栏目收到了安岳县一封署名“鱼龙乡一名正直的共产党员、正直的乡人 大代表”的“举报”,该“举报”内容与安岳民间传闻完全一致。《四川法制报》 觉得事情重大,应当请有关领导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如有则查处,没有便可消除 群众的怀疑和舆论对汤泽光等人造成的不良影响。3 月5 日将该信以“安岳有人非 法购买选票当乡长”为题刊登在“舆论与监督”栏目里,并在“编后语”中要求: “请安岳县组织部、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并给本报一个公开 的回复。” 3 月23日,安岳县人大、组织部以安人函(1999)03号文件回复《四川法制报 》称:……阅贵报3 月5 日在第一版“舆论与监督”栏目中登载的题为“安岳有人 非法购买选票当乡长”一文后,我们非常重视,……立即会同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 检察院有关领导研究调查…… 检察机关调查的结果是:没有证据证明鱼龙乡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4 月8 日,《四川法制报》收到这一回函后,当即在“回音壁”中以“所谓‘ 破坏选举’之事实并不存在”为题刊登出来。 当《四川法制报》的领导和编辑正为本报又给3 名被错告的人澄清了不白之冤 而感到轻松欣慰之时,却突然于4 月中旬接到了安岳县人民法院的一张传票。那传 票上说:那3 个被你们澄清了不白之冤的人告你们侵犯名誉权,来吃官司吧,按时 出庭! 开庭前,有人断言:这官司报社输定了! 不知是有人真能神机妙算,还是其他原因,《四川法制报》刚接到汤泽光等人 的起诉状副本,社会上便有人断言:这官司报社输定了! 这种据说是相当可靠的“预言”像浓浓的阴云,沉沉地浮在《四川法制报》的 编辑、记者们的心中,大家难免暗暗着急。怕给报社惹来麻烦的人给曾庆余建议: 曾总,是不是找人给安岳法院做工作,让他们动员汤泽光等人撤诉?有人觉得这样 太费事,不如直接找原告“勾兑”,给点钱让他们主动撤诉。还有人说,干脆请律 师代理算了…… “绝不私了,绝不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对方施加压力,也绝不找律师代理这场官 司!”平时待人随和的曾庆余一反常态,连着说出了三个绝不。见部下们愣了,他 解释说,这正是用法律检验我们以公开调查方式进行舆论与监督的新闻改革是否成 功的一个大好机会。我们应主动让法律检验,请法律评判。为啥要去“勾兑”去给 别人施加压力?办法制报的找律师帮忙打官司,那是法制报的水平吗? 曾庆余说得十分轻松,报社上下的心却提到了喉咙里:“舆论与监督”这个栏 目到了让法律决定生死存亡的时候了…… 5 月28日8 点,曾庆余带着“舆论与监督”栏目的主编张清和记者部副主任李 德章在新闻界同仁及旁听公民们复杂的目光下雄赳赳气昂昂地走进了安岳县法院民 事审判庭。 9 点开庭。庭审意图在审判长的把握下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质证 进行得顺利而平静。双方唇枪舌剑的激战是从法庭辩论开始的。对于事实双方都不 否定,但对于事实本身表现的方式即以“公开调查”这种方式发表群众来信是新闻 舆论监督还是侵害名誉侵权的问题却产生了截然相反的观点。汤泽光、李胜富、陈 友贵和他们的两位律师坚持认为:报社刊登未经核实的群众来信,没有履行对来稿 真实性的核查责任,使有损原告名誉的内容传播社会,报社应对因此而产生的侵权 后果负责。《四川法制报》辩称:报社核实的义务是以公开调查的方式进行的,且 对其中涉及的人和事,按规定要求有关组织查清回复后便于4 月8 日将结果在该报 的“回音壁”栏目中以“所谓破坏选举事实不存在”为名刊登了出来。这样的结果 不但澄清了读者的疑惑,也卸下了安岳县民间舆论扣在3 原告身上的“黑锅”。被 告席上的曾庆余幽默地说:原告先生们,你们不但不感谢我们,还以怨报德、恩将 仇报,太不近情理了吧! 可汤泽光等3 人不领这个情。他们说,那个结论是安岳人大作出的,并非你报 社调查的,如果人大不调查不答复,你报社能登出那么个结果吗?即使后来登出人 大的回复函算是澄清事实的结果,但这之前算什么呢……总之,反正你们侵权了。 给我们造成了精神打击和身体损失(有一原告举例:“我被气出了胃病和感冒”), 名誉重于泰山,比生命还重要,报社必须赔偿我们3 人70余万元! 为了展示自己的“辩才”,某律师还反复声色俱厉地质问:如果有人写信反映 中央XXX 领导人的问题,《四川法制报》是不是也要在“舆论与监督”栏目里刊登? 太不像话,把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同党和国家领导人扯在一起来误导!被告生 气了,“审判长,我抗议!” 审判长不表态。抗议无效…… 双方做过最后陈述后,都把目光集中到审判长身上:听法官怎么说吧,他说的 才算数! 下午6 点过,审判长宣读的那份长长的“安岳民初字第300 号、301 号、302 号”民事判决书的最后一页里终于有了结果:被告侵权;判令被告登报向三原告赔 礼道歉;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6400元,其他损失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计300 元。 一审法院同意了3 原告的观点——不认可“公开调查”这种监督形式! 一个不被理解的真理在这儿变成了错误…… 汤泽光等3 原告与他们的律师在记者们不停闪烁的镁光灯下为自己战胜了这个 “错误”而喜形于色,互致祝贺。 曾庆余等三人在人们复杂的目光中冷静而不失风度地向法庭表示:不服!接着, 他们自信而含蓄地向满脸堆笑的原告及其律师投去意味深长的一瞥。那目光似乎说 :笑到最后的人才是笑得最好的人,二审见! 终审判决:新闻监督未侵犯名誉权 虽然自信,但输了官司的“自信者”背后的隐痛及那忧郁沮丧却无法被这种 “自信”掩盖。安岳新败的阴影已让《四川法制报》觉得无颜见“江东父老”,更 兼某同行用兴灾乐祸的镜头把他们在安岳“大败而归”的影响扩大到了全省全国, 那无形的压力和尴尬可想而知。但是,宣传民主法制的《四川法制报》始终没有怀 疑过法律的公正,更没有怀疑过“舆论与监督”那深厚的生存土壤和强大生命力。 在坚定而又难免有一点儿忐忑不安的心情中等待了两个月零8 天后,8 月5 日 上午9 时,曾庆余同他的部下李德章又坐到了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的“上 诉人”席位上。二人用适度的微笑向到庭的新闻界同仁及旁听公民投去自信的目光。 变成“被上诉人”的汤泽光等人及其律师也依然满脸堆笑地向他们的支持者们边点 头边挥手地走进了法庭。那神态似乎在告诉旁听的人们:他们已赢了这二审,到资 阳无非是来例行公事,来拿官司获胜的判决…… 然而,二审的庭审却没有凭空想象的那种偏向。当某律师又老调重弹地质问: 如果有人反映中央XXX 领导人的问题,《四川法制报》是不是也要刊登时,审判长 立即制止:请被上诉人不要把本案同党和国家领导人扯在一起对上诉人进行误导! 看得出,审判长段大明将案情吃得很透,在双方提出理由和答辩后,他便很准 确地归纳出了本案的焦点,在听取上诉人关于一审将3 月5 日刊登的来信同“编后 语”割裂开来,将3 月5 日的来信同4 月8 日的“回音壁”割裂开来,从而将公开 调查错误定性为公开侵权的辩论意见后,法官们对汤泽光等人的老调重弹仍然耐心 地听取。没有偏向,没有主观色彩,没有一点“暗箱操作”。 事后,有位两次旁听的记者感叹:同是一个案子,法官对法的领悟不同,竟作 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真是一个层次有一个层次的水平,一个层次有一个层次的标 准…… 在双方舌战完毕调解未成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二审在开庭两小时后休庭。 9 月2 日,资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四川法制报》“舆 论与监督”栏目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发表群众来信,同时附“编后”要求安岳人大 和组织部调查处理此事,并公开答复来信反映的问题。该“编后”并未对该来信发 表自己的评论以引导读者对被上诉人做出不当评价而侵害其名誉权。相反,“编后” 让一般读者知晓该来信仅为投信人之反映而非最终调查结果,足以阻却读者轻信该 来信内容之真实性而对被上诉人做出不当评价。因此,从整个事件的全过程及名誉 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看,《四川法制报》报社并未对汤泽光等3 人构成名誉侵权。 故终审判决如下:撤销安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汤泽光。李胜富、陈友贵3 人要求报社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皆由汤泽光3 人 承担。 蓉城庆祝“雷区突围”成功,新闻同仁欢呼:这是中国新闻改革道路上的一次 重大突破《四川法制报》在“安岳官司”中最终获胜使得各路同仁为之振奋。川内 的《四川日报》、《蜀报》、《商务早报》、《天府早报》等数家报刊电台和香港 的《明报》、《南华早报》及外地一些报纸纷纷报道了这一新闻。成都的报纸热烈 祝贺《四川法制报》“雷区突围”成功。多家报纸一致认为:“这是中国新闻改革 道路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是中国新闻史上值得重重记上一笔的胜利” 在一片欢呼声中,人们也听到了曾庆余那略微有些激动的画外音:这场官司的 胜诉,标志着我们开创的一种批评模式的胜诉。法律评判了我们,我们经受住了法 律的检验…… 为这场官司胜利激动的不仅仅只有新闻人,市民、政府官员、法官和广大读者 也纷纷以不同的方式表示自己的庆贺和看法。 四川省政法委秘书长邢沪生说:新闻监督有其重要性、必要性。政法部门要多 理解支持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资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昌荣针对一些媒体所讲 的法律对新闻保护倾斜论,强调:《四川法制报》最终赢了这场官司,不是法律保 护倾斜的结果,而是他们的作法本身就没有构成侵权。一个在《四川法制报》社外 卖菜的农民看了“安岳官司”的消息后说:“舆论与监督”肯定会赢,因为我们老 百姓喜欢! 这场官司的输赢虽不是因“老百姓喜欢”而定胜负,但它的结果至少反映和代 表了民意。 “安岳官司”虽然赢了,但新闻人的路、“舆论与监督”的路还很长很艰难很 曲折,“侵权”官司也肯定还有很多,说不准哪天哪位记者哪家报刊又会因“侵犯 名誉权”而被弄“立起”,但只要我们善于监督,敢于监督,正确行使监督权,就 没有度不过去的“坎”。新中国建立50周年来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这个大 环境毕竟已给新闻监督开拓了一个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