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之四十二:决不低头 杨正国虽然一再把“自强”“自信”的人生信条和不向磨难低头,不屈服于权 势的倔强性格表达在他那“自强化工厂”“自信化工有限公司”的厂名之中,但他 仍是个顶让人看不起的人——原达川地区某局的一官员曾说:弄垮他龟儿汤正国比 按死一只蚂蚁还容易! 也难怪别人小看他。那矮小黑瘦的外表就已容易令人瞧不起了,何况他还是个 瘤子!走起路来右脚跛得十分厉害。采访时,与他同行,每走一步,笔者都担心他 会突然失去重心而倒下,但他那残疾的右腿却一次次坚韧顽强地托起他倾斜的身躯 照直朝前走…… 在达州市,知道汤正国的人不一定了解使他成了跛子的那场伤病,也不一定清 楚“魔鬼”追逐过他的那段经历和他从炼狱回归社会后是如何含辛茹苦,潜心研制 了两种化肥。但知道汤正国的人肯定会知道汤正国为他的那些化肥而与原达川地区 技术监督局和宏旺公司进行的那场历时3 年的官司…… 生命的低谷里,创业之歌好悲壮 14岁那年,右腿的骨髓炎迫使汤正国离开了他深爱的书本和课堂。由于无钱医 治,他从一个活蹦乱跳的翩翩少年成了残疾人,成了“汤跛子”! 严酷的现实把汤正国塑造得沉郁、自卑和冷峻。但勤思好学、耐劳、要强的性 格基调在遭受磨难之时成了他挑战人生的支点。伤病未愈,汤正国便突发异想。他 说,我要为全国的农民发明一种肥料。在校时,他学过用牛粪种5406菌种和蘑菇。 化学老师说,利用这种化学原理还可以造出有机复合肥。于是,病居在家的汤正国 找些瓶瓶罐罐鼓捣了起来。 汤正国的雄心被父亲斥为孺子狂言。说,你能造出肥料,国家那些科研单位都 该关门了!瓶瓶罐罐被扔掉了。父亲先后求人让汤正国到乡畜牧站煮饭、抓药,到 乡蚕茧站打工。但他心不在焉,一次次被炒鱿鱼。父亲一气之下不管他了。汤正国 乐得个自由自在,无师自通地当起了修锁修钟修伞兼补锅补鞋补盆子的“小炉匠”。 他想以此赚钱办肥料厂。 1980年,汤正国只身来到达县城,承包了县政府等6 个单位的垃圾清理工作, 每月能赚300 元。忙不过来时,他还雇了一个眉清目秀的女帮手。这个叫陈汝先的 女帮手一年后成了汤正国的妻子。 苦干一年多后,汤正国又买来一辆车给建筑工地拉沙运石头。在陈汝先的操持 下,他们还办了一个豆油厂,一个粮食加工厂,并开了一个生意挺不错的饮食店。 汤正国盘算过:照这样干下去,再过两三年泊己研制化肥和办化肥厂的资金就基本 上差不多了。 结果,事与愿违。1986年,汤正国的两厂一店“兵败如山倒”,不仅亏光了老 本,还欠下了近一方元的债务。 数年心血付之东流,汤正国万念俱灰,多年来积存下来的疲惫一齐向他袭来。 他奋斗的浪花开始退潮了。他想:还研究什么化肥办什么化肥厂!为这些玩意儿, 我成天埋头于书本,奔波于生意场,从未体验过人生的乐趣。现在也该出去看看外 边的世界,享受享受人生的幸福了。 欲望蒙蔽了汤正国的理智,魔鬼开始追逐他。想享受人生幸福的汤正国1987年 到河北保定市郊区姐姐家玩耍时,从家乡给那边的光棍们“带”去了10多个姑娘。 怀揣数千元“感谢费”的汤正国到北京、天津等地逛一圈刚回到达县,公安便找上 了门。他以拐卖妇女罪被关进了看守所。 铁窗生活使汤正国的灵魂得到了净化。法律像一道闪电照亮了他迷失的心空。 不久,因情节较轻,表现较好又是残疾人,汤正国很快被保外就医(后因有立功表 现,1997年刑期被全部减除)。1990年出狱后,他立即把目光投向了被人们抛弃的 垃圾。早在县政府清理垃圾时,他就发现垃圾堆里常长着一朵朵状似彩云的霉菌一 爱动脑筋的汤正国想:这菌既然能在垃圾堆生长,说明垃圾中含有供植物生长的丰 富营养。他把霉菌配上化学试剂放在玻璃瓶中培养,长出菌丝后经化验,其中含有 磷。氮、钾等微量元素和有机物。汤正国兴奋地想。达县城每天至少要产生200 吨 垃圾和粪便,如果把这些有害物变成有机肥,既可减少环境污染,让人们生活在干 净卫生的环境中,又可以使自己要造的肥料不愁来源,且造价低廉,能更好地造福 于广大农民,这岂不是一举几得的好事! 汤正国一头埋进了有机肥的研究中。经过一年的艰苦研制,以垃圾为主要原料 的多效有机肥终于于1991年上半年被汤正国研制成功了。经原达川地区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所化验,该肥含氮12%、磷12%、钾4 %、有机质12%、微量元素1.4 %, 有肥土松壤、稳兜、壮杆、多穗、粒实饱满的作用,并有杀土虫、旋心虫、稻瘟病 和化释青苔等作用。研究成功的肥料被汤正国取名为“庄稼宝”牌多效有机复合肥。 “庄稼宝”研制成功了,汤正国也进入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弹尽粮绝之时,一 直支持丈夫研制肥料的陈汝先再次挺胸而出。她卖掉了家里所有的谷子,将500 元 钱默默塞到了杨正国手中。汤正国用200 元在达城的北门外租了一间9 平方米的房 子作住房兼“生产车间”,用180 元买了台架子车作运输工具,剩下的钱买了些大 米、豆瓣作全厂人马的“粮草”。“庄稼宝”的试产就这么开始了。 开张大吉。1992年,除还清了借款,交了所有费用还纯赚12万元!接着,在县 政府和残联领导的关心下,财政借给了汤正国5 万元。有了钱,汤正国修起了厂房, 增添了设备,并亮出了“自强化工厂”的招牌。 1995年3 月,中国产品专利十年成就展在北京海淀区举行。在3000多名专利申 请者中,汤正国的“庄稼宝”牌多效有机肥一举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中国残联主席 邓朴方得知后,亲自接见了他。“邓主席称赞他为社会贡献的不仅仅是一种发明, 还有一种宝贵的精神。 汤正国并未因此而满足,在“庄稼宝”牌多效有机肥获奖后,1998年他又发明 了综效磷氨,并于当年6 月开始试生产。不料,自试产开始,汤正国和他的“综效 磷胺”便遇到了灭顶之灾。 技术监督局的官员说:老子非把汤跛子整垮不可! 汤正国遇到的“致命克星”是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和达县宏旺磷化有限公司。 达县宏旺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旺公司)与汤正国的自强化工厂(以下称自 强厂)同在达县河市镇与原达)!!市(2000年更名通}!呕)西外镇接壤的阁溪 桥。两厂仅一条马路相隔。 宏旺公司是已有多年历史的老厂,设备先进,资产雄厚,其产品在原达川地区 及周边省、市销路一直较好。1998年初,见厂旁边又冒出了个与自己抢饭碗的“综 效磷胺”化肥,宏旺的头头脑脑们如临大敌,恼怒不已。卧塌之侧,岂容他人鼾睡? 有人建议:收拾“自强”! 但宏旺公司的头头们明白:同是企业,宏旺以什么身份或者说有什么资格去收 拾别人“自强”? 有人说:“找地区技术监督局,我在那里的关系铁得很广如今,宏旺公司究竟 是怎样把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拉上了扼杀”自强“的战车,作为国家监督职能部门的 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为什么要”滥用职权,与经营者相互串通,直接参与不正当竞 争活动“(法院判决语),因种种原因,已无从考证。但有一点却是明白无误的— —宏旺公司与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关系的确很”铁“——宏旺”收拾“自强厂时, 只那么一挥手,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法制科科长杨洪洲。该科干部刘兵等人便朝自 强厂一拥而上——很有点江湖人两肋插刀般的义气。 1998年6 月22日,宏旺公司有人转悠到自强厂河市镇吴仕华的肥料销售点上, 拿出一个写着地委某某领导名字的空信封说,某领导叫我们来收拾汤跛子,勒令你 们不准再卖综效磷胺。吴仕华不服“勒令”,顶撞了几句,来人骂道:不找人收拾 你,不知道马王爷三只眼!来人只一个电话,杨洪洲、刘兵等人便屁颠屁颠地赶到 了几十里外的河市镇。二人两眼一瞪,朝吴仕华一指道:胆大包天,把肥料给他封 了! 封肥后,杨洪洲、刘兵等人又到自强厂抽样(5 月3 日至6 月22日,共抽样3 次)。一时间得自强厂鸡飞狗跳。 开初,汤正国以为是厂里的人不小心把杨洪洲等人得罪了,过些日子气消了也 就算了。不料从6 月22日至7 月2 日,刘兵、杨洪洲等人坐着宏旺公司的小车分别 到达县的堡子、石桥。石梯、大树、管村等区的肥料销售点威胁销售“宗效磷胺” 者:自强厂的肥料是假的,再卖,全部封存没收! 后来,也许是杨洪洲等人觉得到各销售点去堵自强厂的肥太费劲,便想“从源 头上解决问题”。1998年7 月2 日下午,杨洪洲、刘兵一伙人再次窜到自强厂,见 工人们还在热火朝天地生产,便拿出大哥大劈里啪啦地乱按一通后,怒气冲冲地大 声讲道:公安科吗?快来人把这里的人抓走!正在生产的十多个工人一听害怕了起 来,扔下工具一哄而散。 事情并未到此为止。7 月30日下午,杨洪洲、刘兵再次闯人自强厂,杨气势汹 汹地骂道:不准你们生产还要生产,不听老子的行政命令,执迷不悟,老子把肥料 和厂全封了!汤正国的爱人陈汝先再也忍不住了。这个不懂得弱者在强者面前总是 有罪的女人哭着质问:太过分了!你为什么要这样把残疾人的企业踩着干!杨洪洲 手一挥说:老子不管啥子残不残疾人,非把你汤跛子整垮不可! 当晚,杨洪洲、刘兵伙同宏旺公司的人在达城的红旗桥头拦住开江县回龙乡农 机站从自强厂拉肥的车,威胁货主和驾驶员:再到汤跛子那里去拉肥,就把肥料和 车全部没收!当晚,宏旺公司还有人把电话打到开江县农业局和开江技术监督局, 举报自强厂生产的肥料是假的。并若有其事地说:自强厂已被封了,人也被抓了, 今后别再去那儿买肥了…… 杨洪洲及宏旺公司的人的所作所为毕竟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多次“收拾”, 多次威胁,汤正国的自强厂却依然在生产在销售。杨洪洲似乎有些泄气了。8 月28 日,杨将汤正国及宏旺的人通知到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疏通意见,握手言和”。 会上,大家都表示今后井水不犯河水,业务上加强合作,相互协助。杨洪洲也为 “过去的误会而表示遗憾”,并退还了前不久从自强厂强行提走的产品样品。“和 解会”上,大家似乎前嫌尽释,一派样和景象…… 然而,2000年3 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庭审时,事实却证实:1998年 9 月9 日前后在达县、开江等数县、市四处张贴、散发和邮寄侵害自强厂名誉权并 致使其蒙受数十万元损失的那张《现场处罚决定书》就是1998年吕月28日两厂负责 人握手言和时,原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杨洪洲交给宏旺公司人员的。 汤正国拍案而起:法庭上见! 这张《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最早出现在达县渡市 乡白腊坪罗秀珍的肥料销售点。 1998年9 月9 日一大早,罗秀珍捏着一张复印的《决定书》找到了自强厂,刚 见面便怒气冲冲地责问汤正国:汤老板,你好黑!汤正国以为对方开玩笑,把脸一 抹,嘿嘿笑道:是有些黑,但肌肤黑白乃父母所赐,没办法呀!罗秀珍一脸肃容道 :别装聋卖傻,我是说你造假肥坑人心太黑!说着肥那张《决定书》递了过去。 一看这张署着1998年8 月1 日的《决定书》,汤正国立即懵了。只见那上边写 道:……综效磷胺、多效有机肥违反了《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十六条规定, ……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综效磷胺停止生产,多效有机肥标准按规定备案。 2.罚款100 元…… 看着看着,汤正国觉得血直往头上冲:综效磷胺、多效有机肥怎么违反了标准 化规定?自强厂被责令停产并罚100 元钱我怎么不知道?是谁这样无中生有地跟我 一个残疾人过不去?他甚至怀疑这份《决定书》是谁冒名伪造的,但“四川省达川 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公章就威风凛凛地蹲在《决定书》的右下角,前边“行政执法 人员”一栏里还签着杨洪洲、刘兵的名字。汤正国这才意识到,这已不是一般人 “无中生有”或一般人跟他过不去了,这些人是“行政执法人员”,代表着一个行 政执法单位或者说代表着国家在向他——汤正国的自强厂行使着行政执法。现在, 代表着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也代表着国家的杨洪洲不仅现场处罚了自强厂100 元, 还责令了自强厂停产。这就等于说,自强厂必须关门——当然,《决定书》还给了 汤正国一条出路——如果“不服此《决定书》,可在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向达 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决定书》的最后一句却实际上已把自强厂推上了绝路。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8 月16日之前你汤正国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但眼下已是9 月9 日了, 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随时都可以找法院对自强厂进行查封等强制执行手段…… 汤正国的心不由一下提到了嗓子里。情急之中,汤正国又飞快地把《决定书》 看了几遍,他的情绪渐渐镇定了下来——《决定书》中有多处破绽:无编号,无被 处罚单位,无生产、销售地点,无被处罚者的签字。无送达执行等情况!他兴奋地 告诉罗秀珍:这《决定书》有鬼!可罗秀珍却生硬地说:技术监督局都那么说了, 证明你的肥料才有鬼!我要退货! 要求退货的还不止罗秀珍。1999年7 月吕日,达县人民法院的第729 号《民事 判决书》中认定:原告(汤正国)4 处客户终止履行多效有机肥的销售共1880吨, 按合同价减去成本价利润损失533240元。原告7 处客户退货(综效磷胺)共278 吨, 共损失143456.3元。 两项损失之和为676696元!67万余元对一个大企业来说,只不过是一个小数目, 但对一个残疾人和他刚起步的小厂来说,不啻为灭顶之灾。 1998年9 月9 日至10月底的那些日子里,自强厂基本处于自动停产状态。汤正 国成天忙于救“灾”——刚在厂里退完客户的货,又要到达县、开江等县的售肥点 去向工商部门解释“制造销售假肥被地区技术监督局处罚的问题”,打发完因自强 厂受“处罚”而要求离厂的工人,又得去应付得知“自强厂被勒令停产,即将倒闭” 的消息而前来逼款的债主…… 坏消息还在不断传来:宏旺公司的人还继续在各县、市的肥料销售点散发、张 贴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书》。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杨洪洲、刘兵等人还 在四处查封自强厂的肥料。还有可靠消息说,宏旺厂还准备在报纸上狠狠“坏”自 强厂一下——1998年10月7 日,《四川质量报》上的一则广告证实了这消息的可靠。 那则以宏旺公司三名相关人员之名刊登的广告说:达县某化工厂因无标生产、销售 假综效磷胺,已被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查处,责令其综效磷胺产品停止生产,并处 以罚金…… 这则广告对汤正国的影响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2001年4 月6 日,达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说:1999年1 月20日,技术监督局1998年吕月1 日现场处罚决定 被撤销后,由宏旺公司先前散发现场处罚决定书所引起的对自信公司的侵权行为仍 在继续,营山县立山区农资经营站1999年9 月25日《为农服务指南》第二期、敬告 农户公告中载有“达县自强化工厂生产的综效磷胺不达标不出售”等内容…… 这则广告还未见报之前,在各种重压之下,汤正国就面临着两种抉择:一、向 宏旺和技术监督局屈服,不再生产综效磷胺。二、用法律的武器同侵害自强厂名誉 并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的人斗争。 屈服,不是汤正国的性格。他认为,一个人可以被消灭,但决不能向想征服自 己的权势者低头。他曾权衡过与侵害自己的人斗争的利弊,并从其他案例中看到了 自己能斗赢那些滥用职权者的希望:1996年,达县种子站在陕西购3 吨“秦丰牌” 秦油M 号种子,其中的2 吨的确存在违法行为,但查处此案时,达川地区技术监督 局因“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事实不清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输了官司。在自 己这件案子上,达J !!地区技术监督局的违法行政远比“秦油二号”案有过之而 无不及,还能赢不了官司? 要与侵害自己的人斗争,汤正国也深知自己与对方力量的巨大悬殊。对方不仅 有一个实力雄厚的企业,还有一个握有自强厂生死大权的技术监督局,特别是后者 象征着权力,代表着官方意志。人们常说,饿死不讨饭,屈死别告官。弱与强斗, 民与官斗,这都是犯忌之事,那结果也大多是不言而喻的。技术监督局的个别人惹 不得、更告不得,他们是管产品质量的,没有招惹,别人尚能给你来一个“莫须有”, 几乎把自己辛辛苦苦才发展起来的企业搞垮。若去告了,把关系搞恶化了,岂不是 惹火烧身,自找倒霉?那样一来,自己的厂今后还生不生产?自己发明的那些肥料 还想不想在达州这地方生存?要想自己的企业能继续生存,自己的厂子能继续生产, 就得委屈求全,以屈求伸——退一万步讲,即使官司能打赢,技术监督局的个别人 也不报复,但打官司费钱费时伤神,一个人在还未到走投无路之时,选择打官司是 极蠢且极危险的。 汤正国不想愚蠢地去冒这个危险。他想到了眼下人际交往中最时髦的一个术语 :“勾兑”——湖北的一个卖假肥的老板用1.3 万元钱不就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 下属的质检所的两个工作人员“勾兑”得敢给他的假肥填“合格”吗?但想到该案 被达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结果,想到“勾兑”中那种种卑劣无耻的交易,汤正国放弃 了“勾兑”…… 经过反复思考,汤正国选择了一条中庸之道——他想求和私了——通过缓和自 己与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不协调的关系”来调解自己与宏旺公司的矛盾,以期达 到三方“和平共处,一起求财”的目的。 于是,在发现《决定书》后的9 月10日,汤正国便怀着诚意去找地区技术监督 局某领导。局里有人说某领导没空。某领导没见着,还被人奚落了一番:“汤跛子, 听说你最近又发明了一种什么肥料,产量不错吧!”“汤老板,整发了财,别忘了 请我们喝杯酒哟!” 对这些热嘲冷讽,汤正国都忍了。他想:韩信那么出名的人物都还有胯下之辱 呢。第二天,他又去找某领导。明明其他局领导都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办公,可有人 说:某领导正在开办公会。第三次去见某领导,汤正国吸取了前两次的教训——他 找人先探听好,某领导的确在办公室里时才赶紧赶去求见——但不等汤正国靠近, 某领导的门长了眼似地文一下关上了。有人告诉他:汤老板,某领导不在,回去吧。 此后,汤正国又去找了某领导三次,结果,又吃了三次闭门羹。 六次求见遭拒绝,汤正国那颗自尊的心产生出了抗拒的激情,半个多月来因达 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带来的厄运而积下的怒火和着数次受辱郁积胸间的怨气一下喷发 而出,朝着技术监督局的大门,他高声喊道:不愿谈我们就法庭上见! 为了表示要顽强生存下去、要与滥用职权者一决胜负的必胜信念,9 月16日, 汤正国把自己的自强化工厂更名为自信化工有限公司。 9 月18日,汤正国以破釜沉舟的勇气和悲壮把状告宏旺公司和达川地区技术监 督局的诉状交到了法庭。 三家法院六次庭审,是非曲直皆有评判 这场官司的漫长、曲折和复杂不仅仅是因为双方力量强弱的悬殊、各种势力的 介人及处于弱势的汤正国一直坚持的诉讼请求所致,还因为汤正国对案情判断及诉 讼策略的失误。 汤正国太自信太乐观了。他以为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串通宏旺公司参与不正当 竞争人证物证俱在,只需告到法院就能一战克敌,稳操胜券。他拒绝旁人先告地区 技术监督局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再打民事官司要求赔偿的建议。他说,可以一审 终结,直接打要求赔偿的民事官司。他甚至准备请记者去法庭拍摄下对方认错赔款 的镜头,以解数月来窝在心头的怒气。 在1998年9 月18日呈给达县人民法院的那份两页长的诉状中,汤正国语气强硬 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宏旺公司)及第三者(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 l 、立即停止侵害,公开在《通川日报》上登报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2 、赔偿因被告名誉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6万元(当时的退货损失为46万 元,间接损失共达67万多元人3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不料,1998年10月中旬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代理 人一招“二两拨千斤”便轻而易举地就避开了汤正国来势汹汹的攻击。达川地区技 术监督局的杨洪洲、刘兵在法庭上不紧不慢地答道:技术监督局依法行政、何罪之 有?何侵权之有?为什么要赔偿你汤正国46万?即使你汤正国要告我们违法行政, 这行政官司也不应由达县人民法院受理,我们局的所在地在达川市,所以,这官司 的管辖权在达川市,而不是在达县…… 达县人民法院民庭只好宣布休庭。汤正国费九牛二虎之力才将其告上法庭的被 告面带讥笑地冲他点点头昂首挺胸而去。望着对手大模大样离去的背影,汤正国在 心底恨恨地说:我们还会再见的! 怀着愤怒的心情,汤正国于1998年11月15日把不服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决定 书》的诉讼交到了达川市人民法院。达川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当年12月下旬开庭审 理。这次庭审,汤正国以大量的证据据理力争。法律的天平终于偏向了这个一直处 于劣势的弱者。1999年1 月20日,达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达州行初字第232 号《行政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告生产、销售的综效磷胺是地科委下达给该公 司98年度的重点科技项目,处于试产试销阶段。多效有机肥采用的是企业标准,经 有关质检部门检验为合格品。多效有机肥自1992年以来已多次在达县技术监督局登 记备案,且于1998年9 月8 日经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考核审查,认为原告对本厂生产 的多效有机肥具有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资格,并发给了资格证。故原告 生产、销售的综效磷胺、多效有机肥是合法的,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达川 地区技术监督局的现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现场处罚又不现场送达当事人,对原告 现场处以停止生产,超越了现场处罚的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属滥用职权的行政 行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据此,达川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1998年8 月1 日对原告 责令综效磷胺停止生产、多效有机肥标准按规定备案、罚款100 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100 元,其他诉讼费200 元,由被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负担。 达川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下达后,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一直沉默无语。上诉 期已过数月,该局才提出申诉。1999年7 月11日,达川市人民法院的(1999)达川 旧监字第1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告诉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你局对该案的申 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在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徒劳无益地申诉的同时,1999年4 月,达县人民法院恢 复了对汤正国、陈汝光夫妇状告宏旺公司及第三者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侵权赔偿一 案的审理。有到庭旁听者回忆说:那是一场辩论相当激烈的庭审,原告、被告、第 三者的代理人们唇枪舌剑,针锋相对,法庭上充满了紧张、激烈的气氛那次庭审, 作为被告的宏旺公司辩称:原告根本不具备磷胺生产条件,以低劣的掺合肥,并以 被告生产的磷产品在农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缀加“综效”二字误导消费者,坑害 农民。不是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而是原告坑害了消费者。所以,被告印发的第 三者作出的《决定书》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代理人杨洪洲等人在庭上只是反复述称:第三者作出的 《决定书》是合法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汤正国和他的律师则依据达川市人民法院的232 号行政判决书,强调由于被 告和第三者的行为,使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残疾人企业 的合法权益,判准原告要求其登报消除影响、赔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 达县人民法院的这次庭审似乎也一点没有顾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情面,在 1999年7 月8 日下达的(1999)达民初字第729 号《民事判决书》中,达县人民法 院认定:原告依法生产销售的多效有机肥和生产、销售的综效磷胺,应通过市场机 制得到认可。故该产品的试产试销是符合规定的,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主者在 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书》既未现场送达,又 未向社会公开,就给予被告。被告以广告形式复印散发,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 失。第三者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行为,应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 作为国家监督职能部门与经营者相互串通,将未向社会公开的《现场处罚决定书》 交给被告,实属直接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对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应承担全部 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为了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抵毁原告产 品,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达县人民法院还判决:一、被告单位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 歉。 二、第三者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费146296元。 三、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名誉损失30000 元。案件受理费5040 元,其他诉讼费2500元。合计7540元,被告承担2500元,第三者承担5040元。 达县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引起了原、被告不满,双双提起了上诉。 汤正国在上诉中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但损失数额不应是一审认定的146296.30 元,而应是677164.30 元。责任划分不公正,一审只判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承担经 济、名誉损失176296.30 元的数额过低,宏旺公司不承担赔偿费,实在太偏袒。故 要求“被告与第三者共同赔偿自强厂损失677164.30 元,赔偿自强厂名誉损失费20 万元”。 而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在上诉中则认为:“虽上诉人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存在 错误,但不能说工作错误就是故意串通所致”,“上诉人的工作失误是实,但直接 参与不正当竞争却系不实之词”,该局以此断定“原判不公正……”云云。 原、被告上诉后,直至2000年3 月,已由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的达州市 人民中级法院才开庭审理。这次庭审,双方的辩论焦点已转到了是否是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与企业串通参与不正当竞争及赔偿数额、赔偿责任划分等方面。 中院这次开庭,也引起了新闻界的关注,达州电视台、《达州日报》。《达州广播 电视报》的记者们蜂拥而至,旁听庭审。有人对此不满,将电视台胡XX骗出法庭, 推揉到电视台台长处,台长大怒,那伙人方才将胡放掉。 这次庭审后,中院曾于4 月找汤正国与已更名的达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某领导等 人调解过,但某领导却一再坚持本局无错,不承担责任。汤正国质问:怎么无责任? 那个《决定书》是谁搞的?章是谁盖的?某领导骄横地答道:公章这种萝卜圆圆哪 里都有!法官有些看不过了,问:某领导,怎么不懂法?某领导听后快快然,随即 拂袖而去。 此后,庭审的结果进入了漫长而渺茫的等待之中。在这令人心焦的等待中,庭 外的表演却空前地热闹了起来。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单位和人们兴致勃勃地介入了此 案——有给汤正国鼓劲的,有强调决不能让市技术监督局给一个个体户赔钱的,有 人给法院方面施加压力,有人写建议要把“不安分的汤正国重新弄进看守所关起来!” 还有人还致函某单位威胁:“如果法院敢判汤正国赢官司,工人将进城游行请愿… …” 这期间,中国残联几次致函达州有关领导,关注着此案的审理结果。2000年7 月,中国残联的律师飞抵成都了解案情,达州市委、市府及达县县委有关领导也纷 纷出面积极协商解决本案…… 在各方力量的推动下,达州市中级法院终于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将此案发回已 更名的通川区法院(原达川市法院)再审。2000年10月11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将此 案再审后作出了(2000)通川行再字第of号《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除认为232 号行政判决把“综效磷胺”认定为合格产品证据不足,应 予纠正外,再次认定了“原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书》超越了现场处罚 的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属滥用职权,其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此后,案件又进入了令人难以忍耐的沉寂之中,但暗中,人们却仍在加紧活动 并加大对相关部门的压力。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4 月6 日作出的终审判决送 达到汤正国手中时已是4 月下旬了。判决撤销了达县法院的729 号判决,但基本上 认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只是赔偿者和赔偿金额上略有变化:由达县宏 旺公司赔偿汤正国直接经济损失61994 元,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并于本判决生 效十日内在《四川质量报》上向自信公司赔礼道歉”。汤正国诉“达州市技术监督 局与宏旺公司串通参与不正当竞争应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技术监督 局超越现场处罚范围,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自信公司的合法权益,但该行为所引 起的法律后果应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解决。汤正国要求其民事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汤正国一方面向达州市检察院申请法律援助,一方面向法院重新起诉了 达州市技术监督局行政侵权。他说,那些滥用职权对企业侵权的人不受到处理,我 会一直告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