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完善报关制度 其次,世贸组织要求其成员实行统一的贸易政策。1994年经全国人大通过 的《外贸法》已经确立了实行统一的外贸政策的原则,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执行 不力。中方承诺在整个中国关税观念领土内统一实施贸易政策。 最后,透明度是世贸组织的又一基本原则。中方承诺改造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规 定。实际上我国从1991年开始已经逐步做到了对外公布涉及外经贸的法律、法 规以及部门规章。入世,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2)司法审议 中方在承诺遵守WTO司法审议规定的同时,坚决拒绝了美欧的不合理要求。 世贸组织要求其成员在贸易投资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上诉、司法审议和复议的机 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世贸组织成员的企业和个人,在与中方进 行经贸合作过程中,对中国有关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时所作出的决定或者处理不服, 可以到法院上诉。国内《行政诉讼法》对司法审议已经有明确规定,中方承诺在与 《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履行有关司法审议的义务。 但是,对美欧等西方国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比如美方要求中外企业和个人可 以就中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也 超过了《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中方予以坚决拒绝。也就是说,中方只能同意 “民告官”,不同意“民告法”(包括法规和规章),最终迫使美方放弃了这一要 求。 (3)外贸经营权 中方在承诺逐步放开外贸权的同时,保留了必要的管理的权利。 目前中国对企业获得外贸权实行审批制,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企业在依法 注册后,就可以获得进出口权。美国在谈判中要求外国商人和企业不经过任何形式 的登记就可以直接经营进出口,这必然会对中国的经济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引起混 乱。中方坚持,在外贸权方面,只能承诺国民待遇,而不能接受超国民待遇的要求。 经过艰苦的谈判,美国终于被迫承认了中国在进出口管理上的合法权利。谈判 的结果是,入世3年后,中国将取消外贸权审批制,所有在华企业经过登记后都可 以获得外贸权,但指定经营产品除外。这种外贸权仅指进口和出口的权利,并不包 括在国内销售产品的权利,国内销售的权利是通过服务贸易的谈判决定的。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中方承诺遵守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取消对外国投资者的外汇平衡要求和当地 含量要求。中国曾在《外资法》和《汽车产业政策》等法规中有外汇平衡要求和当 地含量要求。由于国内已经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外汇平衡要求已 推动实际意义。当地含量的要求对国内产业发展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民经济 实力的增强,取消政府强制规定,改用经济手段和其他手段,其作用可能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