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对携款潜逃职务犯罪案件的思考 哪些人在携款外逃 近年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其中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案件愈来 愈突出。来自基层检察机关的调查报告显示,当前的携款外逃案件有以下特点:案 发部门比较集中。调查显示:河南已归案的107 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发生在 金融部门的有23起,占15%;发生在国有企业的有46起,占43%;嫌疑人身份为经 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的有52人,占48%。这就说明金融部门、国有企业 是发生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则是重点人员。另 据某基层单位的调查,金融系统一线职工占携款外逃作案者的27%,而企业销售人 员占的比重高达57%,由于企业销售人员掌握着企业流动资金,从而为他们作案提 供了条件、机会和时间。 年轻人是重点人员。合肥市检察机关近三年来共立案侦查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 件47件48人,其中,1998年立案侦查15件15人,1997年立案侦查14件14人,1996年 立案侦查18件19人。这48名涉案中,35岁以下的共27人,将近60%。另据调查,作 大案的多为年轻人。在这些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的共6 件,作案人全部在35岁以下;涉案金额在50万元至100 万元之间的共3 件, 其中,2 件系35岁以下人员所为;涉案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共8 件,其中, 6 件系35岁以下人员所为。 作案者多是单位骨干。有较熟的业务知识,因而有作案成功的可能。他们在单 位一般工作时间较长,业务熟悉,肯钻研,赢得了领导、同事的信赖,作案隐蔽性 深,不易被及时发现。 手段为侵吞和挪用。据对安徽省合肥市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统计,涉案金 额在20万元以上案件中,挪用共8 件,贪污共7 件,受贿共1 件,其他占1 件。据 分析,挪用和贪污主要集中在具体的操作人员身上,这些具体的操作人员大多是在 银行工作的年轻人,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则主要集中在银行的领导干部身上。由 于此类人员直接和资金打交道,手中掌握着一定量的资金,有可能直接侵吞或占用。 如某木料公司业务员王明臣挪用公款一案。王受本单位委托,从单位开往黑龙江省 黑河市工商银行9 万元、建设银行15万元,王收款后于3 月份只发回8 万元的木材, 余款从银行取出后潜逃。 侵吞公款金额大。他们钻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完善,管理松 弛的空子,伺机作案,得手后逃窜,数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其中重大案件占此类 案件总数的80%,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后,因长期不归, 使案件无法继续查处,影响结案、审判、追赃;有些犯罪嫌疑人将所携公款大肆挥 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短期作案。此类犯罪由于数额较大,作案时间短,最长不过几个月,更多的是 一次性作案潜逃;作案者多是事先预谋策划,对怎样利用职务之便,针对管理工作 和规章制度中漏洞,采取何种犯罪方法,往往深思熟虑,作案时不易被察觉,给他 们成功作案和逃窜带来可能。 据分析,导致经济犯罪分子携款外逃,除社会客观因素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 的原因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观方面的原因:现金管理失控。近年来,一些企业严重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直接利用大额现金进行结算,致使现金体外循环的状况加剧, 甚至处于失控状态,给经手大量现金的少数经理、出纳、会计提供了可乘之机。如 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利用经手大量现金的便利,将28万元公款挪用或据为己有, 然后逃之夭夭。 单位领导失察。一些发案单位的领导用人不慎,把关不严,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对财会人员缺乏必要的考察,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直到案发才大吃一惊。如某 交通局运管所原会计王某、出纳李某二人携带28万元公款潜逃多日,而单位领导对 此却毫无察觉。 制约机制失衡。目前,一些企业的公章、法人代表印章、财务专用章等普遍由 出纳、会计经管,甚至有的会计、出纳一人兼管,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给少 数图谋不轨的人打开了方便之门。 单位领导爱面子。他们怕有损单位名誉,被上级部门处罚,想私自协商追回款 物,自行处理,不及时报案,这是形成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的又一主要原因。 潜逃者如何拿到巨款 携款潜逃者有许多共同点。本小结以银行为例作以论证。应当说,目前银行的 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了,那么,在银行工作的年轻人不止一次地作案且数额特别巨大 为什么还能够屡屡得逞呢? 权力失去了制约。年仅26岁的朱继兵,在担任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合作化路分 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先后挪用公款。非法拆借资金、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90 万元,至今仍有1625万元无法追回。朱继兵主要的作案手段是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 入账的方式,将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他这种并不高明的作案手段之所以能够 屡屡得逞,就是因为他利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这个职务便利,他把本应该3 个人做 的事情一个人就做了,不给别人插手的机会。 “好人光环”的遮蔽。31岁的刁涛作为一名银行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却贪污了 公款420 万元。他的微机操作能力特别强,在单位的表现也特别好,为了工作还经 常加班加点,被同事们尊称为“刁老师”。他的“好人”形象,使同事们放松了警 惕,经常加班加点给了他充分地作案机会。 “替班”滋生犯罪。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现象主要集中在一些小的储蓄网点。为 了市场竞争的需要,银行的储蓄网点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多。由于人手不够,这些储 蓄网点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替班现象”。“替班现象”的存在,使银行的监督机制 形同虚设,这样的储蓄网点也就成了滋生犯罪的温床。 外界的诱惑。银行内部子弟杨某的工作职务是票据交换员,他先后非法拆借资 金1200余万元,立案时年仅25岁。由于抵不住外界的诱惑,他经常出去吃饭、跳舞, 而他非法拆借资金的受益方给他的好处一次也就是几百块钱。 “金融掮客”的勾引。合肥市的王志平60岁出头,是一个“老混混”了。他一 直没有固定的职业,经常找在银行工作的年轻人“牟取”资金,4 个年轻的银行工 作人员被他先后拉下水。朱继兵也是王志平给拉下水的,先后挪用公款。非法拆借 资金、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90万元的朱继兵,从中捞的好处费尚没有王志平捞的 好处多。 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数量增多,是几家银行竞争时开始出现的。犯罪人员年轻化, 是近几年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的新特点。加强对银行工作的年轻人的教育,让监督机 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已成为预防犯罪工作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挪用公款案件为何追赃难? 1991年以来,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现象十分突出,通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 的调查研究发现,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贪污、挪用公款型外 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而受贿犯罪在逃人员并不多。据分析,造成 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的证据容易收集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 迫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而潜逃,而受贿犯罪则大多是“一对一”证据, 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 从办案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案件中,追赃相对比较容易,而办理挪 用公款罪案中,普遍感到追赃工作越来越难。1999年1 月至2000年10月,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33件,涉案金额1.88亿元,至今追回赃款8500 余万元,赃款追回率不足45%,这意味着有一半以上的被挪用公款无法追回。而且 挪用公款数额越大,赃款追回率越低。承办人普遍感到挪用公款案件追赃工作越来 越难,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据对某基层检察院所办案件的调查,当年共立案侦查挪 用公款案件7 件,涉案犯罪金额总计达290 余万元。截至目前,仅追回61万元,占 应追赃款的21%。挪用公款案件为何追赃难?经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挪用公款案件追赃工作量大。在这7 起案件中,挪用金额最小的数十万元,最大的 达上千万元,比一般的贪污贿赂案件犯罪金额大得多。因此,追赃的工作量比贪污 贿赂案件也要大得多。 挪用公款流向复杂。有的被犯罪嫌疑人借给一些所谓的“亲戚朋友”,但由于 缺乏正常手续,检察机关追赃时,有关当事人抵赖,无法追讨;有的被犯罪嫌疑人 借给他人经商办企业,由于生意不景气,一时无法筹措大量资金退还或者因为生意 失败根本无力偿还;有的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风险投资,炒作股票或期货,因市场 的行情不好而被高度套牢,造成巨额损失;有的借款人为了躲避债务甚至携家带眷, 远走高飞,造成讨债无门。 携款潜逃现象逐渐增多。在某基层检察院查办的7 起案件中,携款潜逃就占了 3 件。如农行某营业所主办会计屈某,先后10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达80余万元。 案发后,屈携款潜逃到浙江金华,后几经周折,检察机关才将其抓捕归案。 刑法对挪用公款不退者的惩治力度不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最高法定 刑为死刑。新刑法实施后,取消了这条规定。挪用公款犯罪不论退与不退,只能定 挪用公款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这一修改从法理及罪行均衡的角度讲是科学的; 但是从实践中看,新的立法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威慑力减小,使犯罪嫌疑人产 生了更大的侥幸心理,权衡得失,认为“有利可图”。 犯罪嫌疑人投机心理严重。一些犯罪嫌疑人横下一条心,“宁愿坐班房,顶着 不退赃,刑满回家乡,取钱买新房”,钻空投机心理极为明显。 缺乏连续有力的追赃机制。司法实践中,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之后,侦查部 门就不再负责追赃,而法院判决后也不再管,追赃任务又回到发案单位身上。发案 单位追赃缺乏手段,而且经过司法介人仍追赃无果,发案单位往往丧失信心而最终 放弃,这样就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侦查阶段“坚持住”,以 后就无人过问了,从而拒不退赃。 针对以上情况,应着手以下几种对策,遏制挪用公款损失:——司法机关应充 分认识追赃工作的重要性,把积极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放到与证实犯罪、审判犯罪 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不只是单纯地追究犯罪,并逐步建立有效、持续的追赃机制, 不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对于贷款、融资发生额巨大的单位,应该严格用款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挪 用公款案件的发生率。发案单位要抱着对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积极主动 措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跟踪追赃。 ——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运用高新技术、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组织专门警力 等措施,加大追逃力度,堵塞犯罪分子投机钻空的漏洞。 ——从立法上加强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赃者惩处的威慑力。对于赃款使用人,已 构成共同挪用犯罪的要从严查处,促其退赃。规定追缴赃款的具体措施,彻底打消 犯罪分子在经济方面可能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制潜在的挪用公款犯罪动机的 产生,从源头上避免挪用公款犯罪造成的巨大损失。 携款潜逃为何能够屡屡得逞 “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逃犯三个帮”。如果没有人对在逃者进行包庇、窝藏, 追逃就不会如此困难重重。近几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辖区内先后发生5 起重 大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件,7 名案犯携款潜逃,涉及犯罪金额3000余万元。中原区 检察院在将7 名案犯全部抓获的过程中,发现并依法追究了25名包庇、窝藏的犯罪 嫌疑人。每名逃犯都有一个或多个人“帮忙”、“保护”,这些包庇、窝藏者成为 携款潜逃罪犯的“保护伞”、“防空洞”,他们为案件侦破设置了重重障碍,严重 干扰了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 在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中,有的知情不报,有的为逃犯通风报信,有的为逃 犯提供住所、钱款和交通工具,有的帮助运送、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如1996年10 月郑州市建委基础设施配套办原会计王丽霞携带600 万元公款潜逃前,因携款太多, 她的弟弟王俊峰便骑着摩托车带着王丽霞,到多家银行取款,并将其中80万元藏于 家中;王的丈夫陈军为了让妻子长期隐匿,找到“黑道”上的朋友,为王丽霞在周 口购买住房,办理假身份证和出国护照。当办案人员讯问陈军和王俊峰时,两人都 隐匿不报。王丽霞被抓获后,王俊峰和陈军也因涉嫌包庇罪被依法追究了责任。 农业银行郑州市钢铁路储蓄所原代办员李冬林和会计李江涛携款37万元潜逃, 竟先后有14人参与包庇和窝赃。尤其是李冬林潜逃后,他的父亲、母亲、哥哥、弟 弟、嫂子不仅知情不报,还为李冬林传递信息,寻找藏身之地,给侦破工作设置障 碍。李冬林逃跑10个月后,潜回家中,全家没有一人劝其投案,反而为其长期潜逃 出谋献策。其母看到儿子比过去胖了,还高兴得直笑,舔犊之情溢于言表。其父李 某身为国家干部,给李冬林提供毒药,亲自教授服毒方法,企图用服毒自杀的办法, 躲避法律追究。其母曹某身为教师,直到自己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振振有词 地对办案人员说:“冬林逃跑后,我就考虑是不是把他藏身的地方告诉你们。要是 报告了,那就等于是自己把孩子送进来,我就成了孩子的罪人;要是我不报告,不 一定会是什么结果。”由于众多庇护者的“保护”,两名案犯外逃11个月后才被抓 获。一人犯罪,全家坐牢,这是李冬林潜逃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与潜逃案犯有亲情、血缘关系,有的则是 利益的驱动。据中原区检察院统计,因贪图钱财包庇、窝藏犯罪的,就有12人。交 通银行郑州市百花路支行原出纳员樊志军携款20.9万元潜逃后,外逃至朋友刘保伟 住处躲藏。开始刘并不愿意让樊住在这里,当接到樊送给自己的1000元现金后,虽 然明知樊系检察机关正在抓捕的罪犯,仍然让樊在其住处躲藏数月之久。李冬林和 李江涛携款潜逃至巩义时,一熟人白双贵在得到近万元的好处费后,就安排两人藏 匿在其家,并且时常出去探听情况。 看来只有加大对包庇、窝藏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做到让犯罪分子无处 藏身,从而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