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隐秘的种族灭绝——强制绝育 纳粹党执政并逐步巩固了政权以后,该党一向倡导的种族优生学说便很快由务 虚的纲领变成实实在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由一个党的独家见解变成带有强制 性的统一的国家行为。 1933年7 月14日,纳粹德国政府颁布的俗称绝育法的《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后 代法》就是其种族优生立法的一个典型。该项法律要求对一切患有各类精神和肉体 疾病的病人实施强制性绝育,并对被社会上加以排斥的群体进行定义。该法拉开了 迫害残疾人的序幕,并成为纳粹政权推行种族优生立法的奠基石。 绝育法针对的是患有遗传性疾病的病人。它一发端就开宗明义地道出其主旨: “任何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如果通过医学诊断认定为其子女也将受到遗传性的身 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都将被进行绝育”。该法律还对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进行了 定义,任何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均自动成为绝育手术的候选人:1 .先天低能; 2 .精神分裂症;3 .躁狂一抑郁性精神病;4 .遗传性癫痫症;5 .亨廷顿氏舞 蹈病;6 .遗传性失明;7 .遗传性耳聋;8 .严重遗传性身体畸形;9 .任何情 况下的严重酗酒。 该法律具体实施的法律框架为:一方面,残疾人可以申请绝育;另一方面,公 共卫生部门的医生也可以提出申请。对于在医院的病人和在押的囚犯,医生、护理 院和监狱的负责人也有权提出申请。新成立的遗传卫生法院隶属于具有司法判决权 的最低一级法院,它们可以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判决。遗传卫生方面的上诉法院也随 之出台,它们隶属于地区巡回法院,而且也是由两名医生和一名法官组成:其中一 名医生来自公共卫生部门,法官则来自巡回法院。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 决。该法律还包括强制性绝育的条款,一旦法院判定进行绝育,不管当事人是否同 意,都将被实施绝育手术。如果有必要,警察部门还有权使用强制性手段迫使当事 人就范。 1934年元旦,绝育法正式开始实施。数以万计的德国男女,由于医生和健康部 门判定他们患有遗传性疾病而被迫进行绝育手术。1935年 10 月,第三帝国又颁布 婚姻卫生法,要求对整个人口进行甄别审查,防止患有遗传性退化疾病的人结婚, 特别是那些绝育法所针对的人们。随后,纳粹政权连续颁布了大量对上述两部法律 加以详细说明和扩大化的条例。 希特勒上台还不满一年,纳粹德国的卫生部门即已出台了对国内的白黑混血居 民(主要是指1921年占领德国的法国和比利时部队中的黑人官兵和德国妇女所生的 子女)进行强制绝育的计划。早在1935年9 月的《纽伦堡种族法》颁布之前,纳粹 德国的专业医务人员在地方当局的支持下,就已经对这些混血种人实施强制绝育。 1935年前后,此项针对3000余人的“种族卫生”工作已告终结。在此项工作实 施过程中,纳粹卫生当局的施政重点已从混血种人转向被他们视作第二个劣等种族 的吉普赛人,逼迫他们在立即离开德国和迅即接受强制绝育手术之间选择其一。以 后,同样的打击的锋芒又指向具有一半甚至1 /4 犹太人血统的德国居民。 大战初期的节节胜利,使得纳粹德国的政治家、思想家、行政管理专家和卫生 界负责人,也随着他们的元首而得意忘形,从而着手制定一项令所有被征服或占领 国家的民族充当奴隶并且逐渐消亡的隐密性种族灭绝计划一高效率、大规模的强制 绝育。为此,数以百计的纳粹医生、教授、专家甚至护士,在行政管理专家的通力 合作下,相继提出了几十种绝育方法,十余种实施方案,并且在奥斯维辛、拉芬斯 布吕克、布亨瓦尔特、达豪等十多个大型集中营内对数以万计的犹太、吉普赛囚犯、 因从事抵抗运动而被捕的政治犯和男女战俘进行了残酷的手术试验,造成他们大量 死亡或者终身残疾、终身不育。仅仅臭名昭著的党卫军旅队长。妇科专家卡尔·克 劳贝格一个人就曾给奥斯维辛和拉芬斯布吕克的700 多个犹太和吉普赛女因进行过 严重摧残其健康的绝育手术,至少造成其中1 /3 死亡。另一个恶魔医生霍斯特· 舒曼在1942年秋至1945年3 月,几乎每周都要给30—60个犹太或吉普赛少女甚至10 岁以下女孩实施惨绝人寰的单侧或双侧卵巢爱克斯光超高强度照射手术,目的就是 寻求一种高效率的绝育方法。此举致使上百名女孩当场死亡。“死亡天使”尤塞夫 ·门格尔不仅杀人如麻,而且在实施绝育手术方面也“颇有建树”,他虽然不曾发 明新的绝育方法,却积极执行德国法本和拜尔两家大型化学企业的委托,给3000— 6000名集中营女因注射了这两家公司新推出的未经临床实验的绝育药剂,其中许多 人因此死亡或致残。此外,德国国内的不少处决中心也兼具实施强制绝育手术的功 能,许多医生和护士都接受过实施绝育手术的系统培训。在这些中心被实行强制绝 育的德国人和其它国家的受害者,多达数千人。 此外,被实施强制绝育的对象还包括在德国从事强制劳动的欧洲各国的女性劳 工,首当其冲的是被纳粹德国视为最危险敌国的苏联和波兰妇女。无论妊娠时间长 短,她们都必须接受风险很大的人工流产手术。为此,即使出现手术后死亡,纳粹 医生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据德国《明镜》周刊2001年第31期公布的最新研究资料,1934年1 月至1945年 4 月,纳粹德国医务人员对40万属于“无生存价值”或“劣等种族”男女实施了强 制绝育手术,受害者的绝大多数是妇女。直到1970年,上述40万人中还有6 万多人 健在。 纳粹医学界为希特勒之流制定的绝育计划十分庞大,除开日尔曼血统和极少数 欧洲国家的卖国贼集团外,其他民族均有可能被列人需要进行绝育手术的范围内。 假如纳粹德国真的占领并统治了整个欧洲,将有2 ——3 亿人成为绝育手术的受害 对象,而为了达到这一罪恶目的,纳粹政权将使用数以万计的专职绝育医生。 应当指出,强制绝育并非纳粹德国的专利,早在纳粹上台之前的1929年,丹麦 议会就通过了强制绝育法,并加以实施;比纳粹德国稍晚,瑞典、芬兰、冰岛和挪 威也分别实施了强制绝育法。而且,即使在纳粹德国灭亡后很久,北欧国家仍旧推 行强制绝育法。然而,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强制绝育尽管带有很强的歧视色彩, 却没有发展到极端的程度。只有在纳粹德国,强制绝育才畸形膨胀到种族灭绝政策 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