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学者、专家中的纳粹战犯 卡尔·豪斯赫费尔(1867—1945)。 德国地缘政治学理论的推广者,德国地理政治研究所所长,他的理论对希特勒 和第三帝国的外交政策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 豪斯赫费尔认为,弱小国家人口过少,领土多余,没有权利独立生存;而有的 国家对于生存空间拥有自然权利,可以不顾那些无力开发自己领土的所有者的权利。 以强凌弱,以多凌寡是自然的。他早就对瑞典、芬兰和波罗地海诸国怀有可侵略的 观点,又曾委婉地表示过假定某个强国可能对俄国采取极端行动。他在希特勒1923 年11月啤酒馆暴动失败后入狱期间经常前去看望,传说他几乎向希特勒口授了《我 的奋斗》有关外交政策的第16章。1924年豪斯赫费尔创办了《地理政治学》杂志, 该刊物以后成为纳粹主义的宣传中心之一。纳粹上台后,他在慕尼黑成立了地理政 治学研究所,并担任所长。他一生撰写过和编辑过20多本鼓吹极端民族主义的作品, 其中《德意志民族及其生存空间》一书后来成为纳粹青年的人门教材。他所领导的 地理政治学研究所雇佣了上千人,为纳粹政权提供准备征服国家的图表、地图、统 计数字和各种情报。第三帝国垮台后,豪斯赫费尔畏罪自杀身死。 汉斯·尤斯特(1890—1978)。 纳粹统治时代的德国戏剧协会主席,希特勒、戈贝尔的得力帮凶。 早年学医。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进入文坛。1929年任德意志文化战斗联盟文学小 组主席。1933年以纳粹党推崇的希拉格特(因反抗法国军队占领德国鲁尔地区而被 法国当局杀害的德国人)为素材写成同名话剧而声名大噪。同年任柏林国家剧院艺 术顾问和德意志文学院院长。翌年任普鲁士邦参议员。1935年起任德国戏剧协会主 席,直至纳粹政权垮台。任内一贯狂热鼓吹纳粹主义,吹捧和美化希特勒。二战后, 于1949年被慕尼黑非纳粹化法庭判处3 年半强迫劳动、罚款五百马克和禁止写作10 年。 汉斯·君特(1891—1968)。 纳粹德国和纳粹党的得力帮凶,种族主义理论家。 曾在耶拿、柏林和弗莱堡等大学任教。1929年出版狂热宣扬纳粹主义种族理论、 疯狂鼓吹消灭犹太人的专著《缺乏人种学的德意志人民》,受到纳粹党和极右翼势 力的大力推崇。1930年出任耶拿大学社会人类学教授,后又兼任弗莱堡大学种族学 教授。他积极协助罗森堡组建和主持“德意志文化战斗联盟”。君特一贯竭力鼓吹 北欧日尔曼民族至上论,不遗余力地攻击诽谤犹太人和其他“劣等种族”,从而大 受纳粹党头目们的青睐。二战后,由于西方占领当局的庇护,君特未曾受到应有的 惩处,依然顽固坚持其系统的纳粹主义种族观点。 维尔纳·弗莱海尔·冯·布劳恩(1912—1977)。 重要纳粹乙级战犯之一,德国核物理学家和火箭专家。 出生于普鲁士维尔西茨(今属波兰)。早年就读于苏黎士工学院。1930年人柏 林理工学院学习,同年参加德国航天学会,致力于研制液体燃料火箭。1932年毕业。 1934年获柏林大学物理学博士。同年12月,成功地发射两枚试验性火箭,升高达2 .4 公里。1937年起任德国佩纳明德军用火箭实验场技术主任。二战期间,领导研 制纳粹德国视为至宝的V —2 火箭;1944年9 月8 日发射成功。在盟军攻占德军火 箭发射场之前,德军在7 个月内共向英国发射V —2 火箭3600枚。二战结束时,被 美军俘虏,随即与其他 112名纳粹火箭专家连同 100枚火箭及全部技术资料一同押 解到美国。美国当局豁免了他的战犯身份,并要求他在美国继续从事火箭研究。1955 年加入美国籍。以后历任美国马歇尔航天中心主任、美国国家航空与航天局局长助 理帮办等职,最终逃脱了欧洲被侵略国家的正义审判。1958年参与了发送美国第一 颗人造地球卫星的运载火箭的设计;1969年,又作为主要技术专家,参与了阿波罗 登陆月球。1972年退休,1977年病逝。 施泰尼茨。 纳粹德国著名生物学家,二战前夕即担任德国黑林山细菌化学研究中心总监。 他伙同纳粹德国的著名化学家施米特教授,于1937年研制出毒性特强的军用毒气塔 崩;1938—1939年又研制出比塔崩的毒性强10倍的毒气沙林。若非苏军特工人员实 施“极点”行动,将黑林山研究中心炸毁,纳粹将使用这些毒剂杀害数以百万计的 生命。 阿尔弗雷德·克虏伯(1907—1967)。 重要的纳粹乙级战犯之一,德国垄断资本家、著名军火制造商(详见第六章)。 弗里德利希·弗利克(188 一1972)。 主要纳粹乙级战犯,德国著名垄断资本家。 1913年开始经营钢铁企业,30年代初已在德国联合钢铁公司内占据统治地位。 1932年为兴登堡总统连任竞选活动捐款95万马克,并向纳粹党捐赠5 万马克。翌年, 他又分别向纳粹党和德意志民族人民党捐赠12万和10万马克。1934—1944年共向希 特勒和纳粹党捐赠了700 万马克。1937年正式加入纳粹党,翌年出任“国防经济领 袖”。通过积极参与侵略战争大发横财,估计战争后期其财产已超过15亿美元。大 战期间,他所属的军工企业役使集中营犹太囚犯48000 多人从事奴隶劳动,其中80 %因劳累致死。1947年被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布为战犯,并判处7 年监禁。1951 年获释后重整企业,逐渐成为西德的首富,但一直拒绝为二战期间役使的集中营犹 太囚犯支付赔款。 威廉·凯普勒(1882—1960)。 重要纳粹乙级战犯之一,德国垄断资本家。1927年加入纳粹党,联合许多大资 本家资助和支持纳粹党。1931年组织凯普勒集团;翌年夏组建经济问题研究委员会, 后演变为“希姆莱之友会”,积极扶持希特勒上台执政。1933年3 月当选为德国国 会议员,同年7 月任经济事务中央专员。1935年加入党卫军。1936年任“四年计划 事务顾问”,主管原料供应。纳粹德国吞并奥地利前夕,任希特勒驻奥地利特别代 表,积极推动“德奥合并”的完成;曾一度任纳粹德国驻奥地利中央专员。随后参 与策动斯洛伐克“独立”和挑起但泽危机。二战期间任外交部国务秘书,同时经营 企业,并主管党卫军在波兰和苏联占领区掠夺的工业企业。1942年1 月升任党卫军 地区总队长。二战后于1949年4 月被判处10年监禁。1952年2 月获释。 阿贝茨·赫尔曼。 重要的乙级战犯之一,纳粹德国金融巨头之一,德意志银行总经理。二战期间, 在他控制了其监事会的许多德国企业一例如联合漆料工厂,使用了大批犹太和波兰 儿童做苦工,其中不少人不堪重荷而悲惨地死去。当一位正直的德国厂医向他报告 一名年仅8 岁的犹太女孩非正常死亡时,他却冷漠地回答:“这件事与我毫不相干”。 二战结束后,南斯拉夫法庭缺席判处他15年监禁,然而他却连一天也不曾服刑。 1950年,在西方占领当局的纵容下,赫尔曼在西德银行界重新谋得高位。他不仅在 好几家德国的大银行担任总经理或总裁,而且在20多家大型企业的董事会中任职, 其中包括巴登苯胺公司、联邦铁路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