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节:《中法新约》,不算成功的成功(3) 第二款说,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不管是已定的还是续立的,都请中国不 要干涉,至于今后中越往来,也不要有碍中国的威望和体面。 这两款的意思就是,越南以后是死是活都改由法国来保护,清廷不必插手。 反正大清帝国在越南也没有行使过什么实质性的权利,现在又无力承担义务,天 朝的面子问题都是虚的,设法保全就是。至于第一款的后面规定,更像是中法互 不侵犯条约。 第三款提出要勘测界址,划定中越国界。说句题外话,中国古代不存在什么 具体的国界概念,"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世界以中国为中心,不用划界。但 是,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兴起后,敲定双方的边界成为国际通常做法,划界也是 迟早的事情,不提。 第四款讲的是对中越老百姓往来两国的边境管理,比如发放护照之类的,这 些也是欧洲人搞的新鲜玩意,也算是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了。 第五款说的是通商问题。中国与越南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 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的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 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可以在此居住,和其他通商口岸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 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 官无异。中国也可与法国商议,在越南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是对第五款的补充,商定以后具体讨论关于通商的章程和税收等问题, 这就是后来签订的《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中法续议商务专约》。 上面这两款,原来的观点认为是侵犯了中国的权益,说是法国人打通了侵入 中国西南的门户,被骂得很厉害。但以现在的观点看来,这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 通商条款,从条约内容上来看,双方都是平等的,谈不上谁侵犯谁的问题。看来, 教科书的老调子有点跟不上时代潮流了。 第七款是关于修建铁路的,法国将在越南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 " 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 无不尽力劝助。" 但特别说明的是," 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 从这条来看,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平等的,法国人已经特别说明,中国修建铁 路可以考虑和法国多合作,但没有规定这是法国独享的权利。事实上,战后中法 两国和好如初,后来北洋舰队的船坞工程,和马尾港一样,还是请的法国人承包 建造呢! 第八款约定通商条款和将来的章程十年为期,期满可续修。这也是当时的国 际惯例,不提。 第九款是法国撤兵的规定,规定条约彼此画押后,法军立即退出基隆,并除 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第十款 是关于双方换约的,不提。 条约就是这样。 最大的争议,莫过于关于越南的保护问题,正如从中调停的中国海关总税务 司赫德所说," 中法争端是解决了,条件是所能希望中最易行的,简单地说,就 是承认现状,这真是:' 谁能抢就抢,谁能抢到就算他的!'" 但是,笔者认为,关于越南沦为保护国,其主要责任不在清政府,而在越南 阮氏王朝,退一万步来说,那也是实力问题,无可奈何的事情。据说,在李鸿章 和福禄诺于1884年5 月签订了《中法简明和约》后不久,越南阮氏王朝就在法国 人的指使下,将清政府颁发的玉玺、封册等当众焚毁,公开宣布断绝和中国的藩 属关系,接受法国的保护。 越南阮氏王朝公开投降法国的举动,事实上让中国军队援越抗法失去了基本 前提和理论依据。而且,这对后面的战局也有重大影响。清军取得胜利的镇南关 等地,都靠近中越边境,后勤保障和补给相对容易,而且得到了当地人民的支持, 但如果深入越南中部和南部,没有越方的支持,情况就很难预料了。 当时的大清帝国,在西方列强面前,远谈不上是什么大国,在自己国力并不 强大,且万事待兴的情况下,去保卫一个没有太多利益且已经单方面宣布中断传 统关系的藩属国,未必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越南的情况,和后来的保卫朝鲜,情 况还不完全一样。 如果按这样的思路,中法和谈如能早日实现,反倒是件好事。正如加利福尼 亚大学教授徐中约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中指出的," 事实证明,清廷的优柔寡 断和举棋不定造成了灾难。坚定的作战政策本来可能制止法国的侵略;如果坚持 和平政策,本来也可以保住福建水师和马尾船坞。可是,庸碌无能的领导层却毁 了这两者,而且还丧失了安南这一朝贡国。清流党意气用事,无补于事,因此对 这些后果应负大部分责任" 。 做决策,最可怕的就是首鼠两端,举棋不定,最后弄得两头落空,损失惨重。 这些损失,和慈禧太后的意气用事是分不开的。至于《中法新约》,就条约本身 而言,不但不能说是失败,相反,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尽管后人大都认为清廷腐败无能,但对于《中法新约》,我们似乎没有必要 妄自菲薄,更不能因此而认为它是卖国条约,尽管它有着这样或者那样不尽如人 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