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节:梁漱溟(91) 第三,他们怎样谋划布置的内幕经过问题。我们答复说,现在调查到的各种 事实(详见前),不就是他们的谋划布置吗? 这亦许还不完全,尤其缺乏“内幕 经过”。但我们本来不是幕内人,怎能得知呢? 只有待他幕内人献出来(有人曾 来接洽,惜无力购得),并肯出面作证才行。然这并非必须的;从现得的外面可 见的事实,在法庭上判罪已无不足。 再从前边“政府对本案的处理”种种来说,以及其对于李案的拖赖不破案来 看,国民党何止百口无以自解,他们直悍然不求自解了。国民党依然担当起来, 何必再问其他? 我们今天所要作的,绝不在枪毙几个大小特务,为李、闻二先生抵命;乃在 证实国民党特务机关在政治上的罪恶,而取消特务机关。我们要求移京组织特别 法庭审判,亦无非要在“云南警备司令部特务营第三连连排长”之上,进一步揭 穿是国民党特务机关干的,要他们明白承认而已。现在罪证既有这许多,而国民 党却还于避嫌的事(共同调查公开审判之类)不肯作;于嫌疑所在(种种见前), 竟蹈之不惜,赴之不辞。那就是他们已自暗地承认了。明白承认固好,暗地承认 还不是一样? 假如国民党说他没有暗地承认,我们便追问他为什么过去有那些不避嫌疑的 事? 同时请他赶快作几件洗脱嫌疑的事。第一,便是限期破李案并缉获闻案逃犯 徐占坤;第二,便是组织特别法庭,为公开之审判。我敢说,当他要洗脱嫌疑时, 就是他明白承认时。明承认、暗承认,两面总难逃一面。 我们既认定课国民党及其特务机关的责任,所以便不在个人身上琐细地认真。 调查报告内,人名间或隐而不露,一事亦可备两说,就是基于上述理由而写的。 希望读者注意。 在我们开头一章“赴昆明调查之经过”内,提及我们调查工作一面很困难, 一面亦很容易。所以容易的最大理由,现在可以明白。即在这案情,原非一二私 人的事,而是大局政治的事。对方,大而言之,是一个党;小而言之,是一个机 关。其动作尽管掩掩藏藏,无奈事情既非一日,规模尤不会小;前后积累,左右 汇合,则形迹自显,其势无可逃责。比较要调查一件个人私事,容易的多。只要 你认清题目,不复在个人身上呆笨追求,而能眼光四射,照看全局,就行了。 (完) 附录:(内容略) 一、李案发生时在场所见 二、两案内幕知情人说 甲、闻案部分 乙、李案部分 漱溟按:此附录两件,是我们报告书所根据的材料之举例。前者,为李案发 生时在场之某君自述其所见。原文在昆明发表过。后者,为知道内幕之某君暗中 写示给我们的。我们收到的秘密投函甚多,其人多不露面,其材料亦不尽可信。 唯此件经考察比较后,有许多点印证下来不错。并且此君和前一位先生均愿于必 要时出面作证,所以选录于此,以见我们根据之一般。 1946年8 月 附录十四萨空了著《香港沦陷日记》(摘录) 〔编者按〕 《香港沦陷日记》是萨空了同志撰写的,其中部分内容,记述了先生在香港 沦陷前后的活动与工作情况,颇有意趣,择录一些内容附志年谱。是从1941年12 月中旬起摘录的。 “12日……到黄泥涌道去访梁漱溟先生,因为昨日曾经约定他改宿在这个朋 友的地方,以防万一。我到那里,梁先生已然走了。……再至赞善里,找到了梁 先生,他是由跑马地一清早便回了赞善里,我告诉了他我和云川兄昨夜关于报社 问题的决定。……报社同人都来述说继续维持出版之不易,因为《光明报》的印 刷所……是由民生印务公司承印。……战时发生……工人对着当前的万端困难, 自然工作情绪极坏……我便找来该公司的负责人和工头。该公司每月应收的承印 费共只港币500 元,我允许当日即借港币200 元给公司,叫他们先发一部分薪金 给工人,藉安他们的心,工头也表示只要有钱,工人一定可以努力干。印刷问题 解决,又和颂华兄与编辑部其他同人研究了坚持下去的步骤。关于梁先生,因为 目标太大,怕万一香港沦陷,问题严重,决请社中同人黄瓒兄,送他到黄的族人 家里去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