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节:评《律师行》(2) 看完《律师行》,我没有理由不愤懑。我为鄙俗与贪婪的律师的恶行而悲愤, 神圣的律师使命在他们 眼里已经褪色,留下的只有赤裸裸的利益计算。他们不再是法律的守护神, 不再是正义的代言人,势利与 贪婪的品性使其更愿意委身于有钱人的怀抱,挖空心思寻找法律的灰色地带, 计算着受命主子与自己利益 的最大化。我也为律师行的集团犯罪而深感悲哀,他们不仅沦为赚钱机器, 甚至被利用为犯罪工具。 透过悲愤的情绪,我们也许可追问故事背后的一些问题。例如,律师的角色 为什么会异化?律师业的 正当性基础何在?或许我们会把异化这笔账算到律师个人品德的头上,怨恨 世风日下,人心变坏。套用鲁 迅先生笔下九斤老太的话来说,律师的良心太坏,“一代不如一代”。这种 说法尽管有一定道理,可以解 释律师业中单个人的恶行,但我怀疑,这能否有效地解释律师业整体性道德 缺失,角色异化。每个时代, 良心好的人与良心坏的人分布的几率或许大抵相当,我们不好武断地要求单 个律师来承担这些罪责。好人 并不能保证都干好事,他们需要有干好事的土壤,否则便只能感叹:人在江 湖身不由己!当整个律师业出 现危机时,拉出一些典型的恶律师出场顶罪,所有的愤怒在他们身上找到出 口,这只是人类惯于推诿的自 欺手法。恰恰是自欺,问题的实质往往被喧嚣的情绪所淹没,失去了对律师 制度本身的深刻反省。 如今,律师身处于这样一个商业社会,市场竞争激烈,几乎任何东西都可以 通过货币等媒介进行交易 。律师业是利润很高的行当,按照市场的法则自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聪明人 跻身于律师业中去寻求淘金梦 ,结果是律师越来越多。既然律师人数增多,则民众应当更容易获得更良好 的法律服务,正义将更容易伸 张。但现实却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正如美国前总统卡特1978年5 月4 日在洛 杉矶律师协会成立100 周年的午 餐会上发表演讲时说:“在世界上,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每500 名美国人 中就有一名律师,我国就是诉 讼多,但我没有把握说我们正义就多。我们90% 的律师仅为10% 的人们服务, 律师通常不是解决问题,而是 加剧争端。当我们不是解决而是鼓励纠纷时,我们就不是为正义而服务。” 为什么90% 的律师会仅为10% 的 人们服务?为什么只要客户付得起酬劳,律师什么都可以服务?略作分析就 不难发现,律师业内激烈的竞 争,律师为了寻求自己有利的地势,甚至有些律师为了能在律师业中生存下 去,再加上律师业公司化运作 ,种种原因使得律师们在现实的重重挤压下往往倾向于放弃法律人的独立性 而委身于当事人,为其效命。 更紧要的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任何东西都可以通过货币等媒介任意转 换的价值取向,使得律师只是 单纯地计算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于是金钱可以任意购买律师的服务—— 只要你付得起钱,律师什么都 可以做。由于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大部分财富聚集在少数人手,只有他们 才可能支付得起高昂的律师费 ,因此,正义实质上就被异化为强者的利益。那么,为什么有钱人乐意支出 这笔费用呢?其中的奥秘是律 师有能力利用法律漏洞、法律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通过更隐秘的犯罪,给 当事人带来丰厚的利益。高昂 的律师费对于客户的收益来说显得微不足道。 此外,严格的程序正义,也会带来一些副作用,即法律变得越来越游戏化。 形式化、复杂化的程序被 异化为律师和当事人的诉讼技术,律师可以利用“程序正义”追求实质不正 义的结果。律师一方面可以拼 命地把钱往腰里揣,另一方面还可以堂而皇之地声称自己是正义的守护神。 程序正义的确有独立存在的价 值,但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需要认真加以考虑。 律师本是戴着荆棘桂冠、仗着正义宝剑来到尘世,旨在捍卫法律的尊严,保 护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正当 权益。如今,在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律师却异化成为玩弄法律技巧、寻找法 律盲区、依附于金钱和权势的 专家。我不禁要问,律师业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律师将往何处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