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节:《社会契约论》:革命号角(7)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 为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惟有当 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 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 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 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 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至于— —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对于从此 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 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 现在让我们把整个这张收支平衡表简化为易于比较的项目吧:人类由于社会 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 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 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 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 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 的所有权。 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惟有道 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 而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然而关于这一点,我已经 谈论得太多了,而且自由一词的哲学意义,在这里也不属于我的主题之内。 第九章论财产权 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 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 了集体。这并不是说,由于这一行为,享有权便在转手之际会改变性质而成为主 权者手中的所有权,然而城邦的力量既然是无可比拟地要大过于个人的力量,所 以公共的享有虽然没有更大的合法性——至少对于外邦人是如此——但在事实上 却更为强而有力和更为不可变更。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由于有构成 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国家对其 他国家而言,则国家只是由于它从个人那里所得来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才成为 财富的主人的。 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惟有在财产权确 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 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 有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 权利。这就是何以原来在自然状态中是那样脆弱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却会备受 一切社会人尊敬的缘故了。人们尊重这种权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属于自己所有 的东西,而不是属于别人所有的东西。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 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 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 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惟一标志。 事实上,根据需要与劳动给最初占有者授予权利,不就已经把这种权利扩展 到最大可能的限度了吗?难道对于这一权利可以不加限制吗?难道插足于一块公 共的土地之上,就足以立刻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 从这块土地上暂时赶走,就足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利了吗?一个人或者 一个民族若不是用该受惩罚的篡夺手段——因为他们对其他的人夺去了大自然所 共同赋给大家的居住地和生活品——又怎么能够攫取并剥夺全人类的广大土地呢? 当努涅兹·巴尔波在海边上以卡斯提王冕的名义宣布占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 的时候,难道这就足以剥夺那里全体居民的土地并把全世界的君主都排斥在外了 吗?然而就在这个立足点上,这种仪式却枉然无益地一再为人们所效颦,而那位 天主教的国王在他的暖阁里只消一举就占有了全世界,只要随后把别的君主已经 占有的地方划入他自己的帝国版图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