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携谢宗芬提取赃款 两天后,白宝山对谢宗芬说:“你跟我出去转转。”谢宗芬问:“出去转什么?” 白宝山卖关子说:“我知道一个地方有钱,你跟我取回来。”谢宗芬嘴里不说,心 里却明白,白宝山肯定是抢钱得手了。两人坐地铁到德胜门,再乘22路公共汽车 到新街口,走过一个过街天桥,来到那个垃圾堆放场。白宝山让谢宗芬在外边等, 他走进去,把钱找出来放进自己的提包,敞开怀,把枪挂在身上,系好衣扣走了出 来。谢宗芬问:“拿到了吗?”白宝山说:“拿到了。”谢宗芬问:“拿到多少?” 白宝山说:“我没数,有6、7万吧。”他们没再转,也没去其他地方,“取”了 钱就返回了北辛安。 锁上房门,谢宗芬数了两遍,一共是65170元。白宝山从中拿出5000 元,递给谢宗芬说:“这钱给你,留着做生意用。”谢宗芬并没把这笔钱放在生意 上,她觉得做生意的资金够用,第二天就把这笔钱寄回了四川老家。余下6万元放 在白宝山手上,他既不存也不花,开始在家放了一段,后来干脆埋到山上。这天夜 里,白宝山又像讲故事一样,把抢烟摊的经过讲给谢宗芬听。谢宗芬问:“你把那 个女的打死了?”白宝山说:“那么近,我的枪是从前胸打进去的,八成死了。” 他始终认为那枪打在了前胸上。谢宗芬没再说话。或许,她有一丝同情那个女人, 或许,她多少想到了自己的命运。这次被杀的人跟她一样,是个做买卖的女人,谢 宗芬不可能不受到震动。 第二天白宝山警告她:“这件事你不能讲出去,你要是讲出去,我也杀了你。” 1996年的冬季,北京连着下了几场雪。谢宗芬没有出摊,白宝山也没再作 案。白宝山在北京做的抢劫案(以抢钱为目标的抢劫案)只此一起,说不清是出于 他的狡猾,还是另有目的。抢了钱,白宝山还跟以前一样,花钱靠谢宗芬,这笔钱 他只动了一点点。母亲每月给他100元,他说不要了。花销上仍然十分节俭。 “12·16”案件给警方提出了一道难题。犯罪分子完全改变了作案方式。 “12·16”抢劫案与前5案无论在案件性质、作案目标、侵害对象和作案手法 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分子使用的枪支与前5案也不一样。从形式上看,这应 该是与前5起系列抢枪案无关的另一起独立的案件。 侦查工作是从德胜门烟市做起的,北京市公安局和东城公安分局还是很快注意 到这起案件与北京“3·31”系列涉枪案件及徐水枪案的联系。 第一、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犯罪分子遗留的3枚弹壳,其弹底标志与前5起 涉枪案一致,都是“75-81”。 北京市局对这一批号的子弹做过彻底的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这种子弹分 布在新疆,以其他渠道出现在北京的可能性极小。 第二、现场目击者反映,作案分子使用的是自动步枪,其对枪形的描绘与徐水 被抢劫枪支相近。 第三、作案分子一人作案。无论在现场,还是逃跑途中,目击证人均未看见有 其他同伙。这也与前5案一致。 第四、此案与前5案在逻辑上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前5案除了与巡警的遭遇战,作案方式基本上是一致的。从前5案分析,犯罪 嫌疑人作案的原因和目的,起码有以下三种可能:一、怀有政治目的,破坏安定团 结的政治局面;二、制造恶性事件,报复社会;三、抢枪是为了抢劫财物。在没有 新案件发生的情况下,这三种可能性均无法排除。 “12·16”案件发生后,由于它与前5案有着多项一致性,警方做了这样 一个大胆的描画: 犯罪嫌疑人抢劫武器的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作为第一步,他需要抢劫一支携 带方便、便于隐蔽的枪。前4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目的。徐水案件后,犯罪嫌疑 人抢枪的目标基本完成,转而实施他“抢劫财产”的最终目标。在作案工具上,第 一案犯罪嫌疑人抢劫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之后4案都使用了该“五六”式步 枪。第五案抢劫了自动步枪,第六案(抢劫烟摊案)放弃了“五六”式步枪,改用 自动步枪。这一描画能否成立,关键看对“12·16”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种 的确认。 北京市局技术处副处长、痕迹专家王满仓对“12·16”现场提取的子弹进 行了专门研究。由于“81-1”式自动步枪是新枪种,在部队配备较少,其特征 难以把握。北京市公安局特意把这种自动步枪的设计者请过来,为技侦人员上课, 讲解“81-1”式自动步枪的性能、特点以及与“五六”式半自动步枪、自动步 枪的区别。在王满仓的主持下,经过严格的鉴定,得出了科学结论,犯罪嫌疑人在 “12·16”抢劫杀人案中,使用枪种为“81-1”式自动步枪。这就为“1 2·16”案与前5起案件的串并案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这一结论也修 正了警方对前5起案件性质的判断,清晰地表明,犯罪嫌疑人抢枪的最终目标是为 了抢钱。“12·16”案与前5起案件的串并案的主要意义也在这里。这一结论 也使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职业、生活层次及其他特征的刻画上得到了进一 步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