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新疆97系列枪案领导小组展开工作 新疆案件与北京的“3·31”系列袭军袭警案,无论在袭击对象、作案方式 上都有很大不同。与北京“12·16”案虽同属在市场上持枪杀人抢劫,但也有 很大差别。作案地点横跨3000公里,而且,北京“12·16”案的犯罪嫌疑 人使用的是“81-1”式自动步枪,当时新疆的电报中认定是“五六”式自动步 枪,犯罪工具也不相同。尽管如此,公安部五局出于对首都治安的考虑,也出于对 案情的敏感,仍然提出了串并案的要求。两地案件串并的关键环节首先是对枪种的 确定。 经过技术部门详细的比对和枪弹专家准确的鉴定,得出结论,枪种不是“五六” 式自动步枪,是“81-1”式自动步枪。根据这一物证,完全可以将发生在新疆、 北京和河北徐水三地的案件串联起来。 张新枫局长向白景富副部长请示:邀请全国有关方面专家,立刻赶赴新疆召开 并案会议。这一请示当即得到批准。 8月26日,与会的专家在一天之内驱车数百公里,查看了石河子“7·5”、 “8·8”以及乌鲁木齐“8·19”三个现场,看了147团场的缝鞋摊,掌握 了第一手资料,连夜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8月27日,公安部五局在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召开“京、冀、新系列枪案并案 侦查工作协调会”。与会的专家听取了办案单位对接连发生的数起枪案的发案及工 作情况的介绍,随后,在9起案件能否并案、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侦查方向和下一 步工作如何开展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根据各个现场反映出的情况,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行为特点做 了分析,确定了摸排的地域范围,即:两人共同或分别在北京和新疆生活过、有落 脚点和关系人。据此需要重点摸排三种人:1、与北京、新疆两地有某种联系的人; 2、严打以来的北京调犯;3、有服役史或受过军事训练或能接触并能熟练使用军 用枪支的人员。会议决定,北京、河北、新疆三地的侦查工作由三省(市、自治区) 公安厅(局)组织协调,三地之间以及和其他省区有关的侦查工作由公安部五局协 调。 公安部“8·27”会议后,在侦查工作的总原则上,上下形成了统一的认识: 北京和新疆两大战场,新疆要出情况;新疆方面,石河子要出情况;石河子方面, 147团场要出情况。北京和新疆要查“一少一多”,北京在重点地区查少了的 (去新疆的)本地人,新疆在重点地区查多了的北京人。 “8·27”协调会后,新疆方面将此案称为“新疆97系列枪案”,自治区 公安厅党委决定,成立新疆97系列枪案专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访问调查组、 物证调查组、线索查证组。领导小组对“8·27”协调会议后要开展的主要工作 做了细致的研究,对各工作组提出了具体要求。 8月30日,各路人马集中到主战场———石河子莫索湾垦区147团场。专 案组副组长杨海峰,专案组成员张卓敏、刘钊、周传强在147团场召开了“97 系列枪案”工作部署会议。 8月31日,97系列枪案石河子片再次开会,召集涉案地区的当地公安机关 主要领导参加,要求他们制定相应措施,配合专案组的工作,以保证普摸工作在1 0天内完成。 调查“套狗杆”是公安部并案会上专家组规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套狗杆的树种 经农科院、农学院专家鉴定,一致认为是两年生白榆。经调查,141团场附近有 一片白榆林。树林在“7·5”现场之东约600米处。经核查,完全可以确定, 该树就是犯罪分子制作套狗杆时砍伐的母树。江援朝指挥侦察员围绕断枝在附近搜 索,结果在周围的草丛中发现了撬杠等物。撬杠等物被带回石河子公安局技术科鉴 定后,与“7·5”现场撬压痕迹的形态、种类基本吻合。 8月31日,石河子片专案领导小组周传强等人来到现场,经过复查确认:该 现场应为“7·5”案犯停留地点,现场物证是“7·5”案嫌疑人遗留的重要物 证。撬杠是这次新发现的最重要的物证。专案领导小组决定,要求物证组沿着这一 线索继续深挖,以撬杠为实物寻找打制人,希望打开新的突破口。 自“7·5”案件发生后,石河子市局刑警大队的侦察员们已连续奋战了近两 个月。被确定为重中之重的石河子147团场的普摸工作已基本结束,依照条件, 没摸出重点人来。无论如何,147团场没出情况,这是指挥部面临的一个大课题, 不突破它,整个的侦查工作就无法向前推进。 就在警方把主要侦查力量投向石河子147团场的时候,案情突然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