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二劳改的来源之一:劳教分子 前面说过:二劳改是从劳改犯和劳教分子蜕变而来的。 劳改犯,指的是经过法院(包括解放初期的军管会)正式判刑的各种罪犯,归 监狱系统管理。 各国通例,监狱和看守所都隶属于司法系统:监狱里关的是已决犯,看守所关 的是未决犯。解放前的旧中国,实行的也是这种管理体制。 解放后,由于大规模逮捕反革命分子,加上历次运动的“百分之五”,再大的 监狱也人满为患,于是除了每个城市设立一个正规的监狱供外国人参观之外,又在 本地或外地(最远的可达几千公里之外,称为“飞地”,例如在东北的兴凯湖和白 城子,在天津市的宁河县,就有属于北京市公安局管辖的大规模劳改农场)成立了 若干个劳改大队,简称“劳改队”,对外则称地方国营某某农场或某某工厂,连同 监狱,都归公安局所属的劳改工作处管辖。例如北京市公安局的第五处,就是劳改 工作处,监狱长则挂劳改工作处副处长的衔儿。 在“处长”这个职衔中,很可能劳改工作处处长是最大的了。因为一个处下面 要管辖若干个劳改大队,而一个大队的人数,一般都有几千人。以北京市公安局劳 改工作处为例,其下属单位,据我所知,在北京市内的有:第一监狱(在自新路)、 第二监狱(原来在德胜门外,也称功德林监狱,本来是专门关押政治犯的,后来迁 到朝阳区窦各庄去,改为关押一般罪犯了)、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宋庆龄副主 席去参观过,曾建议把“犯”字去掉,改称“少年管教所”)、劳动教养收容所 (最早设在半步桥,后迁德胜门外土城,“文革”中迁到房山县)、新都暖气机械 厂(在德胜门外原第二监狱,“文革”期间停办,改为摩托车制造场)、北苑农场 (在德胜门外土城,“文革”中停办,原址改办公安干校)、北苑化工厂(在德胜 门外土城,与北苑农场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辛店农场、通县小五金厂、房山电 梯厂、团河农场(在大兴县)、顺义砖厂(后来专门关疯子)、延庆钢铁厂……等 等;在外地的有:清河农场(在天津市北面的宁河县茶淀,也称茶淀农场)、兴凯 湖农场(在黑龙江省密山县与虎林县之间)、白城子农场(在吉林省白城)……等 等。在外地的,称为“飞地”,虽然远隔千山万水,但是属于北京市户口,使用北 京市票证,日用百货由北京市供应。像宁河县的清河农场、东北的兴凯湖农场这些 大劳改农场,最兴旺发达的时候,有过好几万人。有人估计:北京市公安局劳改处 的鼎盛时期,“三类人员”加上干警职工,很可能超过十万人以上。一个处长管的 人比一个兵团司令管的人还多,难怪劳改处后来不得不扩大化,要改为劳改局编制 了。 尽管事实证明镇反、三五反、肃反等历次运动都有“扩大化”的倾向,有相当 多一部分人在八十年代初期先后被平反了,但那好歹还都是经过军管会、法院或三 五反工人巡回法庭正式宣判过的。在劳改分子的行列中,有许多人则是没有经过任 何司法程序就被行政单位送到了劳改农场来。这一部分人,就是“劳动教养分子”, 简称“劳教分子”。 “劳动教养”,也是新中国的一大发明。不过并不是中国首创,而是吸取了苏 联老大哥的“劳动教化”加上参考了上海市民政局改造妓女的“妇女教养院”经验 设立的一种改造机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于一九五七年八 月一日由刘少奇签署,以“主席令”名义发布的。当时正值反右运动的处理阶段, 于是大批被错划的右派中,凡是受到“第一类处理”(右派处理分五类,第一类为 “开除公职,送劳动教养”)的“极右分子”,就赶上了“头班车”,被集中到劳 改农场来了。 按照《劳动教养条例》的规定,劳动教养属于“最高行政处分”,不需要经过 司法部门审判,只要所在单位申请,由区县一级政府批准,就可以执行。据此,各 机关单位或厂矿企业中的职工,凡是调皮捣蛋的、爱提意见的、敢于跟一把手“对 着干”的,往往就以“旷工打架”、“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散布反动 言论”、“对政府不满”、“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小偷小摸”、“乱搞 两性关系”……等等理由,先宣布开除公职,接着派出所一辆小吉普开来,两个民 警亮出“劳动教养通知书”,不管你肯不肯签字,一副铐子就把人铐走了。 因此,法外之法的劳动教养就成了“单位首长”的一块“自留地”,凡是看着 不顺眼的“对立面”,都可以找到理由把他们送进教养所。八十年代初期平反的许 多冤假错案,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就是由这些“单位首长”的个人意志造成的。 一九五八年大跃进,北京市市长提出一句响亮的口号:“要把首都治理得像水 晶玻璃一样透明。”配合这一口号的措施之一,是给派出所民警下达了每月要抓多 少个坏人的指标。于是没有单位的“社会闲散人员”首当其冲,派出所民警有许多 理由把他们送劳动教养:对粮食定量不满的、坚持信仰宗教的、无照行医经商的、 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等等,都可以一批一批地送进了劳动教养收容所。实在抓 不到把柄,“没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不服从工作安置”也是教养理由 之一。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厂的老板娘:此人我在清河农场 见过,多少有些交情。她是俄汉混血儿,真是肌如凝脂,美若天仙。如果她坐在那 里不动,你会以为那是一尊蜡像,不相信天下真有这样洁白肌肤的人。大跃进期间, 别人炼钢炼人不分日夜地苦战,她却闲得没事儿,与一班太太们在家里跳舞,一跳 就是半夜,于是招来了街坊和民警的“物忌”,终于以“跳黑灯舞”为借口,以 “流氓”的罪名送进了劳改队,从此再也别想跳舞了。至于屡教不改的流氓小偷儿, 那可就不管你有没有单位,一律严惩不贷。 按照《劳动教养条例》的规定,劳教分子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剥夺公民权, 劳动有报酬,劳动教养部门归民政局和公安局共同管理。但是实际执行中,却由公 安局一手包办,而且归劳改工作处执行。于是劳教分子的处境就和劳改犯没有太大 的区别,有些地方,甚至还不如劳改犯,被称为“二劳改”,也颇为贴切。 劳改犯没有工资,“衣食住”三字,全由国家供应,单衣棉袄,被褥床单,包 括毛巾袜子,一年四季,都有人管;劳教分子名义上有工资,但是从一九五七年到 一九六一年的三四年中,至少我所遇见的劳教分子中没有人得到过一分钱,衣服被 褥,全靠家里提供。于是就出现这样的场面:劳改队出工,一色儿的白衬衣或黑棉 袄,整整齐齐;而劳教分子出工,身上穿的衣服千创百孔,补丁上面摞补丁,连叫 花子都不如。 再说,除了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者外,犯人大都有刑期,到期立刻释放,连一 天一夜也不许超过;而教养分子在一九六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之前,是没有“教养期” 的,强调的是“谁改造好了谁走人”,而“改造好”这三个字说起来容易写起来难, 因为没个具体的标准,谁也不肯做出“某人已经改造好了”这样的结论。──难怪 有许多“聪明人”在教养期间故意闹点儿“小事”,争取“升级”判刑。一两年之 后他升了级的已经释放了,而“留级”的人则还遥遥无期,不知道哪一天才能离开 劳改农场。 一九六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虽然给每一个教养人员定了 半年到三年不等的“教养期”(要从一九六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算起,以前的日子不 管有多长,一律都不算,而第一批被教养的人,已经将近四年了),但是实际上即 便是到期以后也没有释放几个人。因为从六十年代初开始,北京市公安局有一个不 成文的规定:凡是家住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城市的,劳改释放或解除教养以后, 一律强制就业,不许回家,当然更谈不上回原单位工作或另行自谋出路了。 整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二十多年中,劳改队执行“只进不出”政策的结果, 是“二劳改”的人数恶性膨胀,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劳改处的包袱也就越背越 重。道理非常简单:尽管二劳改们特别是积极分子们口头上也在歌颂劳改政策的英 明伟大,感恩戴德之情溢于言表,但是内心中几乎没有一个人是自愿在劳改单位过 这种“三等公民”(劳改犯的亲属算是“二等公民”)的半自由生活的。他们只是 作为“劳动力”而存在,其地位相当于奴隶社会的奴隶,因此也必然具有奴隶的特 性:有抵触情绪,有的劳动不积极,有的破坏工具或生产,有的抓机会就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