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著作权”之我见-2 2000年4 月19日在国家版权局主办的“网络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一、我和电脑及网络 我是中国作家中最早使用电脑从事文学创作的“始作俑”者之一,已经用电脑 “敲”出700 多万字的文学作品。我使用电脑,仅仅因为我的字写得既慢又糟糕, 用电脑写作,既可以提高写作速度,又可以“藏拙”,如此而已。 我开始学电脑的时候,由于汉字键盘输入法还在草创阶段,加上没有老师指点, 学得非常艰苦,先后学过十几种汉字输入法。后来终于成了熟练用户,特别是接触 到专为作家、编辑、记者等文字工作者开发的汉字输入系统“自然码”以后,总结 出一套三天就可以让一个“电脑盲”学会使用电脑的方法来,因此许多作家朋友纷 纷跟我学电脑,迫使我成立“作家换笔俱乐部”,成为一个推广电脑写作的热情宣 传者。后来有朋友建议我把使用和教学电脑的经验写成书,于是我破门而出,于1993 年出版了第一本电脑书,叫做《电脑打字普及教材》,没想到三个月中销售一空, 半年之后就重印,还被评为当年十大科普畅销书之一。从此一发而不可收,到现在 为止,六七年来我已经出版了有关电脑的普及读物33册共约550 多万字。今年即将 出版的5 冊中小学电脑教材,也将近100 万字。我现在已经成了文学和科普两个领 域的“双栖作家”。 我曾经是中国创作条件最差的作家:在“文革”的环境下,在劳改农场的田埂 上用膝头当桌子写下了一部150 万字的五卷本长篇小说和一部3344行的长诗;而现 在我是中国写作条件最好的作家:我家三口人,共有四台电脑、三台打印机、两台 扫描仪、一台电脑眼,并配有手写笔和全套语音转换文字输入系统。 按理说,我这个最早使用电脑从事写作的作家,也应该最早上网并第一个把自 己的作品推上网去才是。但在这方面我却落后了。因为我觉得网络上的资料虽然多, 不过对作家来说帮助似乎不太大。因为作家主要是靠生活积累写作的,而不是靠资 料写作的。许多作家朋友都持有与我相同的观点。因此这也许正是上网的作家相对 而言并不是太多的原因。我直到1997年才上网,是因为我要写一套电脑知识普及丛 书,其中有一本叫做《电脑网络入门》,因此我不得不自己先上网,以便取得实践 的经验,才好动手写书。我自己的作品直到今年3 月才推上网去,是因为去年王蒙 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之后,我对法院的判决持有不同看法,以此作为“事实 发言”亮相的。 到现在为止,我上网的主要目的,还是发发E-mail,特别是海外的E-mail. 这 玩意儿比起航空信来,不知道要快多少倍。一封发到美国去的E-mail,碰巧了10分 钟之内就能够收到回信,简直比“瞬息千里”还要快,而所付出的代价不过几毛钱 而已。其次,我上网就是浏览网上书刊。因为在很多网站上,都有各种名目的网上 新闻、网上写作园地和网上图书馆,不但提供最新的、大陆报刊所不刊载的新闻 (例如关于印尼暴徒迫害华侨的消息和报道,我就能很及时地从网上看见),而且 还有许多“网上图书馆”,可以读到许多文学著作。看见有自己喜欢的,就下载几 篇存进硬盘里,离线以后慢慢儿看。 这种网上图书馆,网虫们称为“网上传书”。 二、“网上传书”是否合法 所谓“网上传书”,指的是传送到网络上的一些文学作品。网虫们不但能够在 网上看到整部的《红楼》、《三国》、《水浒》、《西游记》和金庸的全部武侠小 说,也能够看到现当代一些作家的作品。网虫们只要把自己喜欢的作品下载,不用 买书就可以阅读小说或其他作品。 这似乎是一件好事。有了这种“网上图书馆”,对网民们特别是爱好文学的网 民来说,应该说是一种“福音”。 但是作家们不干了。因为作家是依靠写作收入稿费为生的。不经作家同意,就 把作品送到网上去,岂不是侵犯了作家的版权?买书看的读者因此而减少了,岂不 是影响了作家的经济收入呢? 网上书库,至少1996年就出现了。图书的来源,除了一部分由网站聘请专人扫 描、录入制作外,有相当一部分是爱好文学的热心网友据原著扫描、录入之后用E-mail 传递给网站的,其中极少有得到作者的同意或授权。当时中国作家上网的不多,尽 管许多作品在网上已经炒得沸沸扬扬,许多作家居然还不知道有这样一件事情。1998 年下半年,张抗抗的朋友告诉她在网上看见了她的《白罂粟》,这才引起了她的注 意。她一方面委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杨黎明律师调查这件事情,一方面也提请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关注。 为此,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去年十二月联 合召开了一次讨论会,专门讨论“网上传书”是否合法的问题。作家张洁、莫言、 毕淑敏、吴越及老舍的女儿舒济(版权继承人)及有关专家、官员等十多人出席了 会议。 根据杨黎明律师的调查及与会者的发言,关于“网上传书”,大概有这样四种 情况:第一种,是作家把自己最新的作品全文或节选一部分上网,供网友们“先睹 为快”,或以此作为样品,寻求发表或出版的地方;第二种,是网上的文学爱好者 出于对某一篇作品的喜爱,把它输送到网上公诸同好,带有推荐性质,个人并没有 得到任何利益;第三种,是网络公司把作品录入或扫描后送到网上,供网友阅读; 第四种,是国家办的网上图书馆。 张抗抗所发现的,据调查,并不是网上图书馆,也不是国内的网络公司所为, 而是美国的一家“花招”公司的花招。据说这个公司的业务,就是专门向全世界介 绍中国作家的文学作品。中国古典小说及现当代著名作家的作品,几乎都搜罗进去 了。 第一种,既然是作家自己输送上网的,当然不存在版权问题。尽管这种网上小 说既允许阅读,也允许下载,但是版权仍属于作者,不得下载后进行印刷发售或制 成磁盘出卖。 第二种,文学爱好者出于推荐的目的,把别人的作品输送上网,虽然个人并没 有得到任何利益,但是其性质却是侵权的。因为他并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这与在 电话中读一篇作品给朋友听不算侵权,而未经作者同意就在电台上广播应该算是侵 权是一个道理。因为电话是点对点,听的对方只有一个人,而广播和网络是点对面, 只要是电台的听众,都能够从收音机里听到;只要是上网的人,都可以从网站上读 到。网络和电视、广播更有一点不同:网络用户有选择权,而电视、广播则没有, 除非你换台。这也和复印一篇文章给朋友参考不算侵权而大量复印到处分发哪怕复 印者不收一分钱也属于侵权是一个道理。何况由文学爱好者所录入的文字,往往错 别字连篇,会影响到作者的声誉,也为原作者所不愿。 第三种,表面上看起来,网站提供文学作品,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据说至今中 国的网络公司没有一家是赚钱的。但是有一些网络公司有广告收入,要进入某一网 站,在阅读文学作品之前,不可避免地要先看到广告,因此,网络公司以提供文学 作品为招徕,实际上真正的目的还是为了经济收入。何况侵权与否,并不以有无经 济利益为判断的标准。对于第三种类型应视为侵权行为,当无异议。 第四种,是网上图书馆。现在先进国家的大图书馆,都把主要藏书送到了网上, 向全世界的网友们免费开放。网友要阅读或查找某一本书,只要进入该图书馆网站, 就可以在网上查阅或下载阅读。包括一些大博物馆,所藏绘画珍品,都可以从网上 下载(绘画珍品不怕下载,这与文学作品不同;绘画值钱的是原件,而小说原稿即 便值钱也是收藏价值而不是欣赏价值)。这些图书馆或博物馆虽然与第三种形式相 似甚至完全相同,但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这是国家的公益事业,其服务性质与 出借图书或提供阅览是一样的。网友们只要下载以后不公开复制并发售,也不认为 是侵权行为。 当时我国有240 万网络用户(1999年年底已经有890 多万, 据估计今年年底 将达到1500~2000 万),网上有丰富的信息和资料,是吸引人们上网的主要原因之 一。但是网络公司不能以提供信息资料为由,未经作者同意,就把作家的文章输送 到网上。因此,与会者一方面提议扩大调查范围,看看国内都有哪些网站开办了 “网上传书”,考虑是否起诉,另一方面,也希望我国国家开办的网上图书馆迅速 建成并逐步扩大。 会上,作家和律师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观点基本上一致,只有我一个人持有不同 的看法。 我认为:第一,网上传书以服务网友为目的,不是营利的手段,具有网上图书 馆的性质,不应该视其为侵权。图书馆可以由国家办,可以由机关、学校、厂矿等 单位办,也可以由私人办。何况在网站上开办图书馆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我国的版 权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在屏幕上读书并不方便,短文章,下载以后在屏 幕上看看也就算了;如果网友们在网上看到的是一部长篇小说,经过大致浏览,认 为值得一看,值得收藏,是会到书店去买一部回来看的。例如我在网上看见了陈国 军写的《我和刘晓庆──不得不说的故事》,我看了几章,觉得不妨全文浏览一下, 可是在屏幕上读这样一部四十多万字的书实在太累了,何况“黄金书屋”的校对水 平很低,错别字连篇,于是我就特地去书店买了这本书。不管怎么说,看印刷的书, 总比在屏幕上看电子书要舒服得多。据我了解,朋友中在屏幕上阅读大部头著作的 人很少,除非这部书根本买不到,不得不硬着头皮看。因此我认为,网上传书,不 仅不会影响印刷物的发行量,很可能还会起一种“促销”的作用。第三,目前设有 书库栏目的网站极多,估计多数作品都没有经过作者授权,如果要起诉,状告哪一 家,很不好抉择。中国有所谓“法不治众”的说法,何况关于“网上传书”是否非 法的问题目前还无法可依。但是目前由网虫和网站共同经营的“网上传书”,不但 缺少章法,而且错误百出,确实比较混乱,因此当务之急是赶紧修改版权法,对网 上图书馆的建立与管理定出一个规矩来,而不是急于要状告哪一家。有了版权法的 规定之后,有了依据,才可以诉诸法律,在修改版权法之前,只能“治乱”而不是 “治罪”。 三、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 由于发有张抗抗作品的网站属于美国“花招”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比较困难, 于是作家和律师们把眼光转向了国内。据不完全的调查,单是张抗抗的作品,就能 够在175 家网站上看到,当然都是没有得到抗抗授权或表示同意的。据此估计全国 有200 多个网站设有未经作者授权的“文学书库”之类的栏目。 1999年6 月15日,王蒙、张洁、张抗抗等六位作家鉴于“北京在线”的开办者 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漫长的路》、《白罂 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坚硬的稀粥》、《黑骏马》、《北方的河》 这7 部作品擅自上载到该公司的网站(网址: http//www.bol.com.cn )上,他们 委托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向法院起诉。六位原告认为:被告方并未取 得原告方的授权或同意,上载原告的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 使用权和获酬权。六位作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3000-30000元不等。于是我国首例因将他人作品上载到因特网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 事隔三个多月以后,1999年9 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原告六作家 均未出庭,而是委托中华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一位官员和杨黎明律师为代理人;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公司的法人也未到庭,而是由北京市金诚法律事务所的律师 庞正中和宋宏为代理人。 此案由于关系到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所以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那天的庭审更是吸引了在京多家媒体共50多位记者到庭旁听,北京电视台还进行了 现场直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代理人围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 有何权利和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其中双方还就 《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5 项中关于作品使用权的规定展开了辩论(《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 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 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 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原告方认为该条文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并非”穷尽式“的,网络传播只是作品一 种新的使用方式而已。被告方则认为该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而未经作家本人许可便将其作品搬到互联网 上只是一种”无主观过错“。 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法庭取证和辩论,法庭经合议后认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 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 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国际互联网的 环境下,六原告作为其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 得报酬权。 最后当庭判决:尽管“北京在线”所上载的作品不是网友用E-mail发来,就是 从别的网站上转载,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侵权的动机与意识,但是未经上述六作家的 授权,客观上仍是侵权行为,除驳回六作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之外,责 令被告在网站上刊登启事向六作家道歉,并分别支付稿酬几百元、几千元到万余元 不等。至此,中国首例文学作品网上侵权案暂时落下了帷幕。这样的判决,其实早 在被告一方的意料之中,但没想到所付稿酬会如此之高(相当于千字百元,如果作 为“转载”,按国家标准应该付给原稿酬的20% ,而原稿酬每千字一般不超过百元)。 为此,被告方不服上诉,1999年12月18日,北京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至此“北京在线”以败诉告终。 四、我对“网络著作版权”的看法 当时网络作品的使用呈无序状态,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六作家状告“北京在 线”侵权案的审理无疑对我国网络行业,尤其是ICP (网络内容服务商)的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有人认为这件案子的判决肯定会对网络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人则 认为会起到促进和规范作用,或者两种结果都有。 据统计:到1998年年底,全国已经有168 万台电脑上网,共有“网虫”400 多 万,其中有52% 的网友在网上下载阅读文学作品。这200 多万“网上读者”所读的 书,当然不可能是“北京在线”一家所提供,也绝不会仅仅是王蒙等六位作家的作 品。据我所知,单是“黄金书屋”中所上载的图书,就比“北京在线”不知道要多 多少倍。如今单单状告“北京在线”一家,似乎很有点儿不公平。全国200 多家网 站之所以在网上开辟“图书阅览室”一栏,其根据是国家版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图 书上网”为违法,而把它看成是为广大网民提供服务的“网上图书馆”。何况Internet 是没有国界的,即便国内的所有网站全都不上载当代作家的作品,还有国外的许许 多多网站设有网上图书馆。北京的法院可以判“北京在线”侵权,却无权判国外的 网站侵权(除非打一场国际官司)。“网上图书馆”不出售图书,不以提供图书阅 览为盈利手段。它与盗版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绝不是一回事儿。而且网上读者与书刊 读者并不是一个群体,二者“重影”部分并不大。如果觉得某一部书好,还有可能 去买一部回来珍藏(据国家图书馆对查统计,有43% 读者在网上看了书之后还会买 书)。但是作家们认为“网上传书”以后,肯定会影响图书的销路,因而影响了作 家的利益。如果此说成立,则图书馆出借图书,也会影响图书的销路,也是侵权行 为了。 此外,网络上的文学作品有两类:一类是“原创作品”,没有用纸载体出版过, 一类是从书报刊物上“转载”。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规定,报刊杂志允许互相转载 (但应该付酬,稿费标准约为原稿酬的20% )。1998年我出版了一部《蒋介石的绝 密王牌》,全国共有16家报刊转载或选载,《黑龙江日报》和《青岛生活导报》30 万字全文转载,《深圳晚报》压缩为24个整版,其中只有《沈阳日报》是事先与我 打过招呼,其余各家,都是“先斩后奏”,而且只有十来家付给稿酬,有五六家是 既不招呼,也不给钱。这种情况,与当时的“网上转载”很相似。为什么允许报刊 转载,却不允许网站转载? 一方面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方面是几百万网上读者的阅读需要,加上许多 热心网虫的大力支持和主观上认为并不违法的认识,导致前一时期“网上图书”管 理混乱的局面(突出表现为网友操作,互相转载,错别字连篇,为作者、读者所无 法忍受)。这种混乱的局面,是网络发展的必然,也是文学阵地发展的必然,其责 任不在网站,更不在“北京在线”一家。因此,我认为在全国有200 多家网站设立 “图书阅览室”的情况下,却单单状告“北京在线”一家、责罚“北京在线”一家, 是不公平的。国家有关部门发现网上传书的混乱局面以后,当务之急,应该是如何 立法“治乱”,而不是对哪一家“治罪”。 五、“网络文学”是中国作家的新阵地 中国的文学书刊市场,由于作家认识水平的主观因素加上被影视作品抢走了阅 读时间等等客观因素,目前正处于一个大滑坡阶段。文学作品的读者不是与日俱增, 而是与日俱减。中国作家如果不是一叶蔽目又加固步自封的话,应该看到网上今天 有400 多万读者(明天还将更多)的这块阵地。因此,我个人认为,中国作家有必 要也有责任占领这块阵地,主动把自己的作品送上网去,争取更多的网上读者。 “北京在线”也明确表示:他们不会因噎废食,绝不会在关闭了王蒙等人的小说之 后,从此不敢再设立“图书阅览室”了。 9 月18日法院判决的当天,我就代表几个作家朋友正式向“北京在线”的创办 人诸晓伟先生明确表示过:为了占领并充实“网络文学”这一阵地,我们不但将无 偿地把各自的成名精品输送到网络上去,供读者下载阅读,而且还将把我们新近写 成的力作优先上网,广泛征求意见,然后根据反馈回来的意见认真修改。这一做法, 也许会一改多年来形成的文学作品由几个编辑“把关”的少数人审稿为多数人“定 音”的群众路线,从而为中国的“文艺复兴”走出一条崭新的路子来。只是由于 “北京在线”不久之后就出售给香港人,诸晓伟先生则去帮助姜昆筹办一个叫做 “昆朋”的中国名人网站,在作家自愿的前提下继续进行“网上传书”这件事情, 无法也无力进行了。 其实,中国作家的作品上网问题,中国作协和国家图书馆应该是责无旁贷的主 办单位。在这方面,中国作协似乎是落后了。直到今天,还没有“中国作家”这个 网站。而“今日作家”这个网站,则是作协下属单位鲁迅文学院办的。“今日作家” 开通之前,也曾经给作家们发过通知,要求作家们把自己的作品送上网去。但是他 们有一个附带条件:那就是要作家出钱。这样的要求,当然不可能得到热烈的响应, 于是他们自己把自己的路子封死了。 去年12月21日,国家图书馆召开过一次“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服务工作研讨会”, 我有幸也参加了。在那个会上,我才知道国家图书馆的网站只把部分已故作家如鲁 迅等人的作品输送上网,而对于当代作家的作品,则基本上没有动手,只是作为试 点上了少数几个作家的作品。其原因,也是牵连到作品的版权问题。他们当然希望 以“国家图书馆”的权威无偿地拥有现当代作家作品的上网权,但因为《版权法》 无明文规定,部分作家也不同意,所以至今不敢轻举妄动,还在等待国家版权局的 消息。 关于国家图书馆的网络服务问题,我个人觉得不应该与网站等量齐观。因为国 家图书馆属于国家职能机关,反映甚至代表一个国家的文化底蕴。从道理上说,国 家图书馆应该甚至有权把馆藏图书用网络形式向全世界的读者提供服务。这情况应 该和各大报刊的网络版相似:《人民日报》既有纸张印刷版,同时也有网络版,作 者们不能认为这是侵犯了他的版权,也不能要求再付一笔稿酬。 国家图书馆的馆藏图书上网,当然不仅仅限于文学类,而应该是包罗万象、应 有尽有。如果可能的话,除了提供作品的文字内容和原书的插图之外,还应该有历 次不同版本的封面、作者生平介绍及评论界对这部作品的评论等等。至于像《红楼 梦》之类的古典文学名著,则不妨开辟专栏,不但有各种不同的版本,而且可以把 有关的研究著作统统列入这个栏目中。此外还应该具有快速查找文字内容的“速查” 功能,以便于读者查找和下载。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是不是可以这样做,最后还得通过国家版权局认 可。趁国家版权局即将修改《版权法》的机会,应该要求立法规定国家图书馆有权 把一切公开出版的出版物输送到网络上去的权利。如果版权局认为国家图书馆上载 馆藏图书也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我的意见,关于文学书籍部分,不妨通过中国作 家协会的《作家通讯》向全国作家征求意见并征集资料。因为有许多作家电脑化以 后,所出版的著作本人都留有文字录入磁盘,比用印刷品扫描方便得多也正确得多。 我作为最早使用电脑写作的大陆作家,按理说我应该是中国大陆最早拥有个人 主页并把作品推上网去的作家,但是由于近年来忙于写书(一年写一二百万字的书), 没有把这件事情安排到日程上来,倒让王朔走到前面去了(王朔授权国中网开通了 “王朔主页”,共有“我是谁”、“码字儿”、“爱谁谁”等七个个板块,不但上 载了王朔的全部作品,而且也具有地道的王朔风格)。现在借此机会,我个人首先 表示,为了占领“网上图书”这一阵地,我主张作家应该尽快把自己的主要作品输 送到网上,而且应该尽力提供文字录入磁盘,以求错别字减少到最低限度。 六、网上图书必须能够下载阅读 许多人也许会顾虑图书上网以后,会方便盗版者盗版,因此主张网上图书馆的 书籍只许在网上阅读而不许下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不必。因为任何一 个上网的人,都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长时间地泡在网上读书。可以这样说:不许下 载的网站,是不会有读者的。我目前每天上网的时间并不太多,但是每月的电话费 总在四百元以上。如果不许下载,要在网上读书,一个月的电话费,没有一千也得 八百(263 网站实行99元首月封顶,以后每月只交78元,但是电话费并不封顶)。 实际上现代科技对于盗版者来说太方便了,一本30万字的书,用扫描仪扫描一下, 不过一两天时间,成本低得几乎可以略去不计。杜绝盗版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制观念 和管理制度,防是不胜防也无法防的。不客气地说,中国的盗版书和盗版光盘泛滥, 原因在于打击不力,而打击不力的原因不是无法追查,而是不去追查,或查到某些 有后台的人头上就不能或不敢再追,所以根子还是在政府官员的腐败上。──这个 问题不在今天讨论的范围之内,就不多说了。 我的网络知识十分浅薄,一得之见,谨供国家版权局的官员及在座各位专家学 者参考。 联系地点:100011北京市 北三环中路10号院(中国文联宿舍) 电话号码:010-82075173;E-mail:Versi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