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卖名人档案想到的 一、当代奇闻:旧书摊上卖档案 最近北京文化界在纷纷传说一件怪事:作家李辉在潘家园旧货市场的书摊上 “挖到了一座金矿”:花巨资买到了中国戏剧家协会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一大批 人事档案材料。这些材料按人分类,装订成册,整整齐齐。 在这些“发掘”出来的档案中,就有最近从中国戏剧家协会书记处书记兼中国 戏剧出版社总编辑任上退休的名人杜高的档案。 杜高与我是三十多年的患难之交。他年轻的时候是个才子。1950年过江去朝鲜, 在战场上采访,所写的通信报道如《中国、朝鲜、匈牙利拥抱在一起》等文章,不 但当时就脍炙人口,不久还被收进了中学语文课本里。那一年,他才21岁。1953年 我在上海兼任一所职工业余中学的语文老师,就教过这篇写得十分感人的课文。他 从朝鲜战场回来,在中国青年艺术剧院编导组当编剧,后来调到中国戏剧家协会创 作室当创作员。老戏剧家吴祖光很赏识他,终于成了吴祖光的弟子,也是所谓的 “二流堂”成员和“吴祖光小家族”成员。1957年,他与吴祖光一起被错划为右派, 被送到公安局劳改。在长达23年的劳改生涯中,我与他在一起“同窗”十几年,而 且有幸几次“搭档”:犯人中开展注音扫盲,我奉命编写识字课本,他奉命当识字 班老师;在团河农场右派集中队,他当宣传员,我当值班员,每天上午一起扫院子, 海阔天空,无所不聊。落实政策以后,他回到剧协,又受到了戏剧界老前辈赵寻的 赏识,入党之后,出任剧协书记处书记,并兼任中国戏剧出版社总编辑,我则在他 手下当编审──这一次我俩不是“搭档”,而是他成了我的顶头上司了。 中国戏剧家协会名义上是“民间团体”,实际上是直属于中央系统的国家机关, 主要官员都是由中央任免的。 旧中国的人事档案制度极不健全。除了被当局所注意的某些人物在特务机关中 立有专门档案之外,一般的人员,大都没有专门的档案,包括县市级官员在内。五 十年代初,我因为工作需要,曾经到好几个市、县的“敌档办公室”去查阅“敌伪 人员”的档案材料。这些档案原来都是县政府的人事股或市政府的人事室所保管, 解放后移交给当地的军管会,后来因为镇反运动的需要,加以分类整理登记存档, 由公安局保管备查。但是这些所谓的“档案”,大多数不过是一两张信封大小的 “履历表”、几张毕业证书或委任状的黑白照片(当时没有复印机,而毕业证书或 委任状之类是各人自己保管的,因求职需要而交的副本,只能用照片)。档案里面, 既没有上级写的考语,也没有自己写的总结或检讨交代之类,当然更没有别人写的 检举揭发材料了。仅有的几篇文字材料,还都是解放后通过各种关系转过来的。 共产党的档案制度,早在建党之初至少在红军时代就建立起来了,而且在很大 程度上是向苏联学习的。苏联的人事档案归KGB 管,中国的人事档案归人事保卫部 门管,基本上是一个系统。新中国建立以后,继承了党内、军内的传统,几乎给全 中国的人都建立了档案。初出生的婴儿,就有一份户口表,保存在公安派出所;只 要中学一毕业,就单独建立一个档案袋,从此不论你走到什么地方,这个档案袋就 像你的影子一样,永远跟着你走。 档案袋里的东西,内容可真丰富。除了一次次重复填写的各种登记表之外,自 己写的工作总结、思想汇报,上级或主管人事部门写的考察意见,别人写的证明材 料、检举揭发材料,应有尽有。 战争年代,一名干部从甲地调到乙地,组织部门交给你的调职介绍信上,往往 写着“档案自带”字样。于是一个密封着的大信封,就连同介绍信一起打进了背包。 由于战事或长途跋涉而丢失档案材料的事情,时有发生。建国以后,有了正常的邮 路,档案材料就不交本人自带了。1954年我从上海调到北京,我的档案就是上海方 面交邮局以“密件”寄来的。──我的档案材料中有几本四十年代我在白区报刊上 发表的文章的剪报集,所以当时就已经有半尺来厚,如今又40多年过去,我的档案 袋,该有一尺多厚了吧? 国家机关的人事档案,当然是“绝密”的,不是机关的主要领导和人事干部, 一般人根本看不到。这样“贵重”的东西,怎么可能“失落”到民间?像杜高那样, 人还没死,档案就变成了“历史文物”,而且居然出现在旧书摊上了,这样的事情, 不是笑话,也是奇谈,是根本不应该也不可能发生在对档案十分重视的新中国国家 机关中的。但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居然发生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不想探究也无法探究。作为买主的李辉很可能不便细问,而 作为卖主的旧书摊摊主则很可能不肯说,或者连他也不知道。因为那究竟已经是几 十年前的事情了。 在这里,我只能就事论事地说几句看法和感想。 二、不是秘密:档案袋里有真正的历史 杜高等人的档案,当然不可能是被偷走的。第一他们已经不是“风云人物”, 也不是什么重要案件的关键人物,偷他们的档案似乎没有作案动机;第二,如果大 批档案果然在档案室中失窃,事件的本身就是一条大新闻,绝不会几十年来既没人 知道,也无人提起。 从时间上看,这批档案很可能是“文革”期间流失到民间的。那时候中国文联 乱成了一锅粥,机关房屋被占,剧协几经搬迁,档案室一次次缩小,连在职干部的 档案还没地方放呢,何况是已经被打成了右派、送到公安局去劳改的杜高等人的档 案材料?因此这批材料先是从档案柜里被清了出来,堆在一角或装进了麻袋里,最 后终于被当作“废纸”卖给了废品收购站。 不要以为这种事情不会发生也不应该发生,要知道那时候提倡增产节约,办公 室的字纸都要由专人收集起来,卖给废品站,送到造纸厂去化作纸浆重新造纸。要 不是有这样的规定,有一些五十年代的毛泽东手迹,怎么会“失落”民间,成为民 间收藏的珍品? 奇怪的是不知道哪一位“有心人”看出这堆废纸的潜在价值,而且在那样的时 代背景下,居然敢于腾出住房的一角来存放这一堆不但也许无用而且很可能会招灾 惹祸的东西。单凭这一点,收藏者如今“善价而沽”,应该是无可厚非的。 据管过人事档案的人说,干部档案有“主档”和“副档”之分。杜高1958年离 开剧协到了黑龙江兴凯湖农场劳改,他的“主档”,当然是跟着他一起走的。留在 剧协档案室的,只能是“副档”。正因为是副档,而这些人又早已经被打倒在地, 送进了劳改农场,跟踏上了一万只脚也差不多,看起来是永世不得翻身了。只有在 这样的前提下,靠造反起家又不学无术的“革命派”头头才会一声令下:“把它当 废纸处理掉!”被送劳改的人只带走主档而不带走副档,很可能是当时的主管领导 认为:右派问题是敌我矛盾当作内部矛盾处理,右派的改造,不过是一年半载的事 情,至多两三年之后,还是要回来继续工作的。我被送劳改的那一天,办公室主任 就跟我说过“一年半载就回来工作”这样的话,连我办公桌的抽屉钥匙都不让我交。 当时确实谁也不会想到这一去竟会是23年!要不是毛泽东在1976年故去,打倒了 “四人帮”,中央经过回顾反思,开始拨乱反正,给全部错划右派平反,很可能还 要延期甚至遥遥无期。 杜高的副档中,装的是他自己写的检查以及别人的揭发检举或批判发言。1957 年批判杜高,是见了报的。但见报的文章终究是少数。大量的材料,都保留在副档 里。李辉目前正在写一部关于“二流堂”始末的文章,这些档案,可就是千金难买 的第一手材料了。难怪朋友们都说他“找到了一个金矿”。 这里不妨引用“金矿”中的一粒“金砂”,来说明这座矿山蕴藏的丰富。 在杜高的档案中,夹着一张信笺,是楼适夷写给“小家族”成员之一的汪明的。 楼适夷1950年出任志愿军后勤部政治部宣传部部长(后任人民文学出版社副总 编辑), 杜高和汪明都是志愿军后勤部政治部文工团的编剧(杜高与黄悌合作写 有话剧《钢铁运输线》,在北京演出多场;汪明写有话剧《第一次功勋》,演出不 久即遭到批判),他们二人当时一个20岁,一个25岁,都是才华横溢的“少年才子”。 这一类少年得志的人,恃才傲物、目空一切的毛病是有的,别的小毛病也免不了, 因此注定要被既无才又无德但有权的人妒忌或压制。 他们两个从朝鲜回来,都分配到中国青年艺术剧院当编剧,也都成了吴祖光 “小家族”的成员。1955年因为“胡风反革命集团”一案引起的“大张旗鼓肃清一 切反革命”运动,吴祖光的“小家族”则因为和路翎(当时在剧协工作)的关系密 切也受到了冲击。楼适夷的这封信,据李辉估计大约写于1954年,据杜高估计可能 更早。在1955年的肃反运动中,不是汪明被迫交出所有的信件,就是汪明被抄检 (当时他还没成家,所以不能说“抄家”)的时候由专案组搜走的。 1957年之后,杜高和汪明都被错划为右派,都被送到黑龙江兴凯湖农场劳改。 1979年右派改正前几个月,汪明不幸病死在安徽的一个劳改农场中,时年五十有四, 尚未娶妻。留下一部遗作,据说保存在公刘手中。 楼适夷的信中说:来信收到。××同志曾经说要用个人名义写批判杜高文艺思 想的文章。后来他把稿子给我看,说要送《文艺报》发表。我看(后觉得)不合适, 在稿后批了,大意是应从杜高已经对外发表的作品分析批判,不是用揭发隐私的态 度来批评一个作家。稿退给他,以后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现正查问。 在这以前,文工团支部由直属党委给剧院(按:指中国青年艺术剧院)党的材 料,事先亦未经部(按:指志愿军后勤部政治部宣传部)领导同意。事后检查底稿, 我个人对其内容精神是不同意的,并当面指出××同志处理此事不够冷静,有私人 意气成份。他也自己承认,向我作过书面检讨。但在思想上仍未搞通。 信中提到的“××同志”,原信中是写出姓名的。此人当年是志愿军后勤文工 团的支部书记,如今还健在,当然已经离休,这里且为尊者讳,姑隐其名。这位支 书同志对有才华但有缺点的杜高不是采取热情帮助的态度,而是以他个人名义用揭 露隐私的手法写出批判文章,却又盖上了党支部的公章,送到了楼部长那里。楼部 长看了不同意这种做法,并作了明确批示,但是他“思想上仍未搞通”,最终还是 把稿子寄给了《文艺报》。《文艺报》不便公开发表,只好以“内部参考资料”的 形式出版。 通过这封信,清楚地说明楼适夷同志不但反对在严肃的政治斗争中掺杂不应该 有的个人意气,而且态度鲜明地反对用揭露个人隐私的方法来批判一个作家的文艺 思想。尽管楼适夷写这封信的时候,还没有开始批判胡风,还没有开展反右派斗争, 但在形而上学十分猖獗、“左比右好”的那个“狂热的年代”,能够保持这样冷静 的头脑,就已经十分不容易了。 这些材料,有幸落到了作家李辉的手中,方才能够发挥出它应有的历史作用, 应该说这是“老天作美”。如果当年送到了造纸厂,化成了纸浆,或后来落到一个 锅炉工手里,化成了灰烬,一座富矿,不就这样湮没了么? 苏联解体以后,公开了许多KGB 的档案材料,让世人明白了许多当时根本无法 明白的事情。1957年曾经有个著名的老作家提出过“清理档案袋”的主张,但为此 被错划为右派,沉默了二十多年。1979年右派平反的时候,据说就有过“清理档案” 之举,把档案中一切“强加于人”的“不实之词”全都“清理”掉了。现在看来, 第一,这种“清理”工作,都是“人事干部”单方面做的,右派们并不在场,倒底 清理了一些什么东西,是不是真的都清理掉了,只有经办人才知道;第二,这些材 料其实都是最忠实的历史记录,是千金难买、万金难求的,与其付之一炬,不如另 外用一个口袋封存起来,也许有朝一日,后人能够从某人的档案袋里发掘出许许多 多“重写历史”的珍贵资料来呢。 三、题外赘语:法外之法的“专案组” 从内容和装订看,杜高等人的“副档”估计是当时特设的“专案组”人员的杰 作。 五六十年代,中国还是一个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国家。更正确地说,是一个“人 治”的国家:所有本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用运动的形式来解决,由大小 头头一个人说了算,由非司法人员代行司法人员的职责。 1952年,我从部队转业回到了上海。那时候,三五反运动已经基本上结束,上 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的指示,在三五反工人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建立上海市人民法 院及各级区法院,我“生逢其时”,有幸参加了这一工作。 到了法院,才知道执法者大都不懂得法律。除了市法院院长韩述之解放前原来 是上海法院的法官之外,几个区法院的院长,都是从军管会政法组转过来的,指挥 打仗也许能决胜于千里之外,坐堂审案,却难免要当“乔太守”。审判员一部分是 像我这样的转业军人,凭的是正义感办案;一部分是工人巡回法庭转过来的,织布 织袜子都是好手,判案子最懂得“站稳工人阶级立场”,是法院的主力军。比较起 来,倒是我跟法律还算多少沾点儿边。 我父亲是个“老司法”,他三十年代在上海市特区刑庭当法官,解放前夕是著 名的大律师,解放后参加民革,成为上海市政协政法研究九人小组成员,上海市成 立法律顾问处,即出任第一任民事组组长。我呢,由于在这样的家庭中出生长大, 从小立志以“保障人权”为己任,如果不是高中没毕业就去当兵,我是计划投考上 海法学院,做我父亲的接班人的。 没有想到的是:尽管我没上法学院,命运却把我推到了“司法”这一席位上来。 更巧的是:我在法院内,父亲在法院外,父子二人唱的是一台戏。 上海市法院成立之前,有关政治的案件,由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政法组处理, 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处理,而对于三五反运动中揭发出来的偷税、漏 税、行贿等案件,则由三五反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所组成的临时性组织“上 海市三五反工人巡回法庭”处理。上海市法院成立之后,名义上这三方面的案件全 都归到了法院门内,实际上重大的反革命案件仍归公安系统掌握,而对“不法资本 家”的处理,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当时上海市积压最多的案件,则是婚姻、房屋、 债务案件。 当时办案,说好办是真好办;说不好办还真不好办。 说好办,是法官不用独立思考,同类案子怎么办,请示一下上级,同级间再集 体讨论一下,统一了口径,照办就是了。 说难办,是办案没有条文可依,而“天理人情”又没个绝对的标准。 比如说:我们当时的“业务学习”,学的是苏联法律,本本儿上开宗明义第一 条,写的就是“一切犯罪行为,都是资产阶级思想的表现”,好像人类社会产生资 产阶级之前,从来就没有发生过犯罪行为似的。 再比如,当时还有一种说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这话 从表面看绝无问题,但是一加引申,笑话就出来了:资产阶级犯罪,是阶级本性, 因此必须坚决打击,不能手软;而无产阶级犯罪,则是被资产阶级所腐蚀,因此必 须满腔热忱地同情他,帮助他。从这种观点出发,同一种犯罪行为,如果犯罪者是 资产阶级,就要从严法办,如果犯罪者是无产阶级,就要从宽处理。不然,就是法 官“站错了立场”,“屁股坐到资产阶级那里去了”。 法律不健全甚至根本就没有法律可依据,是当时办案的最难点。当时的市法院 院长韩述之就公开地说:“解放前是无法无天,解放后是有天无法。”也就是为了 这句话,1957年那一关他没过去,丢了官,劳改去了。 还有一件事情更难办,那就是审案不属于法官的专利,而是任何一个行政单位 的首长都可以包办。不说运动中了,就是平时,各机关单位厂矿的人事保卫部门, 都有权成立“专案组”,进行审判或变相的审判。特别是公布了劳动教养条例之后, 所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行政领导出于打击报复越权审判制造出 来的。 所谓“专案组”,就是各单位发生重大案件以后由人事保卫部门临时成立代行 司法权的组织。他们执法却不懂法,为了达到逼供的目的,什么手段都用得出来。 最后定案,连判几年都定好了,送到法院宣判,不过走一个形式而已。 今天,这些“法外之法”当然已经没有了。但是为了争得取消这种“法外之法”, 却有多少不应该蹲监狱的人蹲了监狱,甚至瘐死狱中! ──1998年5 月12日写于北京。 原载《同舟共进》1999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