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责任? 国庆节那天,远在云南石屏的友人想给我寄当地的土产 ── 豆腐皮。这玩 意儿比较娇嫩,一碰就破,只好钉个木箱。拿到邮局去寄,没想到,超过了十公斤, 邮局不收。 不得已,只好拿到火车站去当包裹托运。没想到,价值三十元的豆腐皮,由于 重量超过了十公斤,要按十五公斤计算运费,加上装费、中转费,居然要63.90 元, 超过了所值一倍还多。如果分两包交邮局寄,大概不会这样贵吧? 包裹单寄到我手里,是十月六日。单子上的第三条印得很清楚:包裹自到站发 出通知日起,免费保管三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间时,按规定核收保管费。不言而喻: 包裹何时到达,北京站是应该发通知的。 一等等了十天,通知还没到。友人一连打来两个长途,我都不着急,静等通知。 因为几年前我有一个包裹从金华寄来北京,整整走了二十三天。从云南到北京,路 途远几倍,时间长,那是必然的。何况发货地是个小站,要等待车皮。 将近月底,我可沉不住气儿了。写了一封短信给北京站行李房。过了三天,行 李房打电话来说:包裹早就到了,十月七日给我发的通知。因逾期不取,已经转到 东郊第二货场去了。我说没收到通知。对方说:“通知肯定发出,我们有电脑记录。 可能因为是明信片,邮局不重视……”我的天,平信丢失,邮局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看样子保管费是少不了的了。揣上五十块钱,急忙奔东郊。 二货场,在北京东站东边还有三站。从我家骑自行车去,足足蹬了一个半小时。 到货场一问,吓了我一大跳:因逾期二十天不取,按规定要核收保管费一百元! 这从哪儿说起?一个小木箱存放一夜,相当于旅馆中的一个床位,比小件寄存 处的价格贵几倍!既然是“按规定”办理的,无可争执。但是我这钱却罚得太冤枉。 再说,这罚款数已经超过了货价的两倍,大概没有哪个傻瓜再会花一百块钱去买三 十块钱的东西的。于是只好宣布:这包裹我不要了,送给你们食堂,让大伙儿吃吧! 交费处窗口前,围着足有二三十个人,都是被罚款的。我随便问了两个人: “可有收到通知?”我这一问,招徕了好几个人的回答:“要是收到通知,怎么还 会到这里来挨罚?”有几个人就发牢骚:“根本就没发通知!我们家的信从来没丢 失过,怎么一到领取包裹了,就丢失了?分明这是铁路局搞创收的高招儿,好给职 工们发奖金!”这是“二人不观井”,说不清该是谁的责任。行李房有“电脑记录”, 邮政局却对平信丢失不负任何责任。倒楣的只能是客户。 其实,毛病还是出在规章制度上。尽人皆知:在北京发一封本市信,一般来说, 三天时间是到不了的。我写给北京站的信,他们也是第四天才收到。换言之,即便 行李房果真发了通知,客户收到,也已经超过三天,包裹也就转到东郊货站去了, 按规定核收保管费,也是必然的了。 行李房仓库小,逾期不取的行包要转出,这无可指责。问题在于:行包到达、 转出,客户并不知道。如果在转出的同时,再给客户发一通知:您的行包已经逾期, 现在已经转到了某某地方,每天要收保管费五元,请速去取,如果超过多少天,将 拍卖处理。照我想:即便邮局十分不负责任,前后两张明信片全都遗失的可能性, 总不会有吧? 大陆的铁路,问题成堆。这样的小事情,估计不会有哪一级领导会关心的。因 此,以上意见,不过仍是废话一篇而已! 最后,只能奉劝大家: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千万千万不要到铁路去寄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