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的陷阱 ——谈谈“自愿当奴隶” 崔之元先生在《从“自愿当奴隶”说起》(载《读书》九八年第六期)一文中, 向读者介绍了美国当代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诺奇克在其大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 邦》中提出的一个观点:“一个自由体系是否将允许这个人把自己变卖为奴隶?我 相信它将允许。”并且指出,自由主义思想源头之一的“自然权利”理论最初是为 论证“自愿当奴隶”的合理性而提出的。 余生也晚,孤陋寡闻。读了崔先生的文章才知道,原来近代西方国家的奴隶贩 子与奴隶主还如此有人文精神,不仅善于使用暴力与欺骗手段将黑人变成奴隶,而 且还善于摆事实,讲道理,从最神圣的“自由契约”的观念,推论出“人有权自愿 当奴隶”这个最无耻下流的结论!看来任何理论都经不起人们心怀恶意的歪曲与滥 用。这个问题先不谈,就姑且接受这个结论来看看它的荒唐之处。既然此论成立, 那么以同样的逻辑,也可推论出“人有权拒绝被迫当奴隶”的结论,这个结论那些 歪曲滥用者也同意。那么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社会是否承认“自愿当奴隶”的合 法性并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维护,以及在事实上如何区别“自愿”与 “非自愿”这些方面了。 在现实社会中,的确并非是所有的人都对自由有同样深刻的理解,热烈的追求 与坚定的捍卫。而且的确总有某些人出于软弱糊涂,由于被威逼利诱或者其它原因, 不敢争取,捍卫甚至愿意放弃自己的自由。那么是否就在法律上允许对这些人进行 奴役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个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一个自由社 会的原则。个人的自由不仅仅由个人来维护,而且也由整个社会来维护。其实如果 没有社会的承认与维护,个人自由还会有什么真正有效的保障,一个人的能力有多 大,可以成功的抗拒一切奴役人的势力?那些追求自由的人在极权主义社会的悲惨 遭遇不就可以说明这一点?个人自由是自由社会的法律基础,社会无条件的承认与 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并不需要个人来表态是否真的需要自由。因此自由社会在法律 上不承认任何形式的奴隶制,不支持任何人奴役他人的权利,不维护奴隶主与奴隶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进行各种各样的自由选择与社会对这些选择表示认可并 且加以保障毕竟是两回事。人们有权自杀,自残与自辱,并不意味着社会必须承认 其选择的合法性并且采取措施来保障其得以实现!如果将“自愿当奴隶”制度化, 那么上拿去找一个全知全能、公正无私的机构来判断“自愿”与“非自愿”的真伪 并且据此采取相关行动呢?根据历史经验,如果打开“通往奴役之路”,强者总有 办法使用各种手段迫使弱者“自愿当奴隶”!最终就会形成一个只有一个最强大的 人是自由的,而其他人都是他的奴隶的局面。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这就是典型的绝对专制主义!实际上,“自愿”与“非自愿”的 区别仅在理论上能成立。在现实中,强者们总有办法使用各种邪恶手段如诱惑、欺 诈、作弊与陷害将这个看起来公正,表面上无害,并且尊重个人选择权的理论变成 实行普遍奴隶制最冠冕堂皇的理由!从“自由契约”推论出“人有权自愿当奴隶” 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悖论。那就是,既然承认人们有自由选择的权利,那 么人们对自己的选择后悔时或者当奴隶当腻了要求恢复自由是又该怎么办?既然自 由意志与自由选择是一切人的权利,那么是否奴隶也享有这样的权利?如果奴隶也 享有这样的权利,那么一切问题都取消了,“自愿”与“非自愿”的区别毫无意义, 反正奴隶们根本就没有丧失自由,奴隶制度根本就不存在;如果不承认奴隶也享有 这样的权利,那么“自愿做奴隶”就是个假命题,奴隶们既然没有表达自己意愿与 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那么“自愿”云云又是从何谈起?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 传统、成见、各种局限性与不可改变的客观规律的奴隶,永远都无法完全摆脱。但 只要有自由,我们就可以主动热情的去观察、认识与改变周围的世界,从而逐步认 识到某些真理与实现某些理想。这样既开阔了视野,也锻炼了人的能力,使人趋于 成熟与完善。人生的意义就在此,自由的意义也在此!我们每个人也许都有懒惰、 懦弱、绝望与疯狂的时刻,在这些状态下,我们很容易采取某些违背自己的理智, 破坏自己的利益的举动。“自愿当奴隶”不过是这些举动的一种。但正如十九世纪 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所说,“自由制度最大的用途在于,当人类精神不关 心自由时,继续充当自由的后盾,并给予自由它固有的某种植物性生命,以使人类 精神到时候能回到那里来。这些制度的形式保证人们即使一时讨厌自由,也不会丧 失自由。……这是自由制度的主要优点。当人民执意要当奴隶时,谁也无法阻止他 们成为奴隶,但……自由制度能使他们在独立中支持一段时间,而无须他们自助。” (引自《旧制度与大革命》310 页)因为我们也许过了一段时间,受了些教训,又 重新寻回了理智、自信与热情,从而放弃那些荒唐的选择,自由就可以为我们提供 再此选择的机会。而“自愿当奴隶”表面上允许自由选择,但却只允许一次性选择! 它是一种一局定终生,永不得反悔的机制。它的本质是反自由的,因为自由的本质 并非在自由与奴役之间去选择其一,而是永远都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奴隶制度之所以令人厌恶,就是因为奴隶主的权力不可反抗,奴隶们被奴役的 状态不可改变。自由的原则就是要反对这种不可反抗,不可改变的专横的权力,不 管这种权力有什么神圣的理由,经过了什么合法的程序,由什么强大的主体来行使! 诺奇克提出这个问题恐怕本意不在此。我没看原著,私心揣度,他是出于对自 由的无比热爱与崇尚,力图建立一个以“自由契约”为公理,以每一个公民全知全 能,全面发展,视自由为第一生命为条件,囊括一切,严谨无误,放之四海而皆准, 俟诸万世而不惑的绝对正确的真理体系! 只是智者千虑、必有一疏,这个体系的脑后长了一根反骨——人有权自愿当奴 隶!诺奇克不愧是一个真诚的因而也敢于走极端的思想家,为了凸显“自由契约” 的最高神圣性,不惜也不怕吞下奴隶制这枚毒药!他倒不像卢梭那样滑头,要么指 责反对者的问题提法不对,说这根反骨是反动派安上去的。要么论证,奴隶通过合 法与自愿的方式把自由交给奴隶主,那么奴隶在服从奴隶主时仍然是自由的,正是 通过自由选择,他们才是自由的。 其实个人自由要获得保障,只有在自由社会与宪政国家中才有可能。而自由社 会与宪政国家的特征是:有限政府与权力制衡;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和宪法规定 ;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自由权与财产权受宪法保护;服从法律的统治而非权 力的统治;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和宪法规定;政府的存在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 权利得以实现等等。 说到底,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只要存在着几个势均力敌,互相制约的权力集团, 自由的原则就会在其中获得生存的机会与空间,从而可以依据与利用人性展开,发 展与成熟,最后导致自由社会与宪政国家的诞生。这就是自由的规律,自由社会是 在现实中逐步发展与成熟的,而不是根据什么理论推导出来的。 “自由契约”的观念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理论中都是晚出的,何必把它不恰当 的拔高到自由社会的第一依据;全部自由的博大内容不可能用一条契约的自由来代 替更不要说取消了;把所有的人都想象得聪明勇敢、独立坚强,无愧于自由公民的 神圣称号,因而可以达成某种完美的协议,建立一个自由主义的天堂,这纯粹是空 想,是自由主义的乌托邦。其内在精神去自由主义已远,离极权主义已近了!明智 与诚实的态度就是一方面积极宣传这些美德,毕竟这些美德有独立价值;另一方面 还是要根据人性的本来面目来对待人,切不可把这些美德当作既有事实与制定政策 的出发点。 迷信理论,漠视事实就是一种最不明智与最不诚实的态度。迷信理论的最大问 题还不在于理论与事实严重不符,而在于理论自有自己的一套规律,自行发展,不 受理论家的控制,常常得出某个出乎人们意料的结论。这是因为理论是建立在无限 简化现实中的复杂关系与选择有倾向性的事例的基础上的,与全部客观事实并不存 在着准确无误、一一对应的函数关系。它与理论家的阅历,信仰甚至情绪有关,受 人类思维方式与心理定势的限制,遵循的是语言世界而非客观世界的规律。因此它 在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被接受者按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常常被歪曲滥用,得出与 理论家的本意相异甚至相反的结论,这其实正是所有人文理论永远的困境。 当年那些奴隶主义吹鼓手引用“自然权利”理论来论证“自愿当奴隶”的合理 性,却不料,由“自然权利”学说发展出了一大堆的自由主义思想,将奴隶制度打 得一败涂地。时过境迁,如果今天重提旧事,恐怕又是一个轮回,这回将是弱肉强 食的丛林法则与奴隶制度大行其道了。后来那些奴隶主们也学乖了,拾起亚里士多 德的牙慧,论证“自由是文明人的权利”,“黑人非文明人因而不享有自由。” (当然,要反驳的话可以论证“自由是一切人的权利”、“黑人也有独特的文明” 等等,此是题外话,不谈。)由此看来,奴隶主们总会找到奴役人的借口,并不一 定要使用“自由契约”的理论。因此,至少在反对普遍奴隶制的斗争中,自由主义 与平等主义是并行不悖的,何必把它们看作是势不两立的呢? 我猜想,在这一切荒唐推理的背后是一种对自由的深刻误解。那就是,认为自 由的享受应与个人的能力、品质以及对自由的态度相关。所谓自由是一种来之不易 的最珍贵的权利,它是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要把它看得比自己的 生命还重要。如果有人不珍惜自由,任意出卖自己的自由的话,我们还用得着维护 他的自由吗?让这种人受奴役不是正合适吗?求仁而得仁,又何怨? 这种将自由神圣化,人格理想化的态度恰恰违背了自由主义的真正原则,而是 极权主义的最好借口。某些理论家不是宣传过,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太低、水平不 高、能力有限,不适于享受更多更高级的自由,因此一切行动都要服从英明领袖的 安排吗?某些国家不是宣传过,某类人是全体人民奔向自由王国的绊脚石,因此要 剥夺他们的自由甚至生命吗?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之所以神圣,并不因为它是什么最高的目的,而是因 为它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正如十九世纪英国自由主 义史学家阿克顿所说,自由不是通向更高一级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起码 的目标! 自由制度的建立的确是因为少数勇敢高尚的人们在为它浴血奋斗,没有少数不 屈不挠的人们的努力,所有的人都无法享受自由。但是自由制度一旦确立,自由就 成了一种公共产品,任何人都有权享受,而不得审查其资格,功劳与态度! 自由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低调的制度,容忍低调的人格。但它的确需要高调的人 格才能够建立与维护,不仅仅是需要人们为之奋斗与牺牲,而且是因为你无权要求 别人也做出同样的奋斗与牺牲以及根据人们做出的奋斗与牺牲的程度来确定人们享 受自由的程度! 真正的自由制度就是允许人们对自由采取漠视,放弃甚至反对的态度而不会仅 仅因此丧失或被剥夺自由! 初稿于1998年11月 修订于2000年9 月 说明:本文的最后三段大量引用了秦晖先生的《流水前波唤后波—论王小波与 当代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命运》一文中的观点,在此表示深切的感谢! 其它参考书目: 《旧制度与大革命》、(法)托克维尔商务印书馆 1996 年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商务印书馆 1996 年 《不再沉默—人文学者论王小波》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8 年 《激进的民主主义与保守的自由主义》陈家琪载《读书》九四年第五期 ---------- 中国读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