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古今谈 监督,顾名思义,是以一定法规为依据,对人进行考查与约束的行为。在社会 生活中,它具有普遍应用的意义。但这里,我们所要论述的,是专指对于权力的制 约。 追溯远古,两千多年前,孔子著《春秋》以编年纪事,“微言大义”,寓褒贬 于史,而使“乱臣贼子惧”。迨及秦汉以下,法制渐趋严密,便专设御史大夫、谏 议大夫、拾遗、观察史、正言、都察院等等。或考查卅县官员政绩,或弹劾失职官 吏,或规谏朝政得失。其效用在于;鉴于权力之易于滥用,朝政之易于腐败,设此 以为监察制约也。 然而,历代政治的一个通弊,便是有法未必有治。究其因,执法者未必能洁身 自好。于是,更设治吏之职司,如御史台、都察院等以监督弹劾执法不力或徇私枉 法者。虽如此,各代王朝依然不能避免因腐败而崩溃之命运。其中原委甚是复杂, 但与权力的制约机构极不完善不能说没有关联;与监察效能的缺乏权威与独立性不 能说没有关联;与制约的单一性--以吏制吏,缺乏多方面的途径,更缺乏群众基础 不能说没有关系。这种单一的缺乏权威与独立性的监督机构虽有上情下奏,举报不 法的职责,(对象多为中小官吏)但无决断处置之权。御史、谏议上聆君主,下属 丞宰,唯王命与大臣旨意是听,虽谬悖枉法,也不得不从。 诚然,历史上也曾有过政法清 明之时,也曾有过开明君王和清官。最为人称 道的,便是李世民及其“贞观”盛世了。盛世,是指动乱后的统一、安定与繁荣而 言。贞观之治,治在知史,治在兼听与善纳人言。 唐继隋业。隋亡于奢糜淫暴。殷鉴未远,太宗不忘史训,引以为戒,此知史也。 以至尊之君,远谄谀奉承而招贤进言,纳逆耳之谏,此兼听从善之大度也。故贞观 期间,朝中贤臣俊杰,人才济济,以魏征为最。太宗善用其言,位至尊不敢奢侈, 权至大不敢滥用。上有好者,下必效之,于是,官吏清廉自守,不敢徇私枉法,故 政通人和,国泰民安。相比之下,历代君王恰恰多是喜谀恶谏,滥用权力。上行下 效,官吏竞相以权谋私,以势凌弱,朝廷徒设言官而尸位素餐。年复一年,矛盾日 烈,腐败日甚,乃至一发而不可收拾! 时至今日,历史早已翻过了封建王朝的那一页。我们的国家正摆脱了远近历史 的阴影,向一个新的“大治”时期迈进。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问题的严峻与迫切 --问题便是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据报刊披露,我国每年约有上千亿国家财富,以各种名目,各种方式,各种途 径被化整为零,化公为私落入私囊之中。仅此一端,便足以发人深思。 腐败缘于贪欲,滋长于无节制之权力。权力无节制,则自然表现为生活上骄奢, 经济上贪婪,政治上腐化。 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呼声日高。我们的法制不应只是单一的上下监督,而 必须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体制: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协及参政党派的 民主监督,各级纪委与监察部门的专职监督,上下级之间的职责监督,报刊新闻和 广大群众的舆论监督,等等。上述种种理应形成为合力,使能产生影响,更有效地 发挥作用。 但是,当前各种监督的机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与充分运用。譬如,人大对于政 府部门的督查审议及任免权力,在实施上,理应更为及时和有力。政协与民主党派 的监督,由于缺乏应用法律的依居而显得缺少力度。建议拟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提案法及视察监督权制度,使之能充分发挥作用。 各级监察部门在体制与权限上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可否考虑改省市县(区)监 察局为监察部直属派出机构,扩大其权力,增强其效能。 调动并发挥各级党风监督员、行政监察员的积极性与作用,创造条件,使其一 知情,二参与,三出力。 改革举报与信访制度,变坐等上门为定期定点联系,走下去,请上来,逐步扩 点成面,组成信息传递网络。 纪委及监察部门的宣传可否改内部通报为敞开对外,(如法制小报或利用居委 会黑板报等)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有信息,有报导,有批评,有经验。并征求意 见与来稿,以赢得广大群众信任参与和支持。 对于腐败,监督和法纪只是一种考察和惩处的手段,若不能实施全面性的综合 治理,必难根除。对此,可借鉴古今中外之经验,为我所用。故除上述建议外,还 应通盘考虑以下问题。 一、国外有“高薪养廉”之说。应在经济发展许可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公职人 员工资待遇,改善其生活福利,并略高于一般,使之无贪渎之借口。 二、以道德教育为主,辅以法制宣传。知法且知耻,方为真知法。道德教育包 括爱国主义以及我国文化之优秀传统:礼义廉耻仁信孝悌等。古为今用,儒为我用, 使人皆能自律,皆有“慎独”。 三、反腐倡廉,应自上而下,深入持久。尤其应教育监督各级领导和身边的工 作人员与子女。法纪之不能立信树威,多因情亲所误。一人一事之姑息,为害或小, 但上行而下效,养奸蓄患,久之,必侵蚀机体而失人心,激公愤。 四、法院 有独立行使司法职能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必须维持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严肃性,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的介入,使法律对于腐败具有真 正的威慑作用。 五、司法必明,执法必严,不明不严,无以为法。当前的法制,一方面有待进 一步完善,不给违法者有隙可乘;另一方面尚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法律的公正严 明时受亵渎。法欲正人,必先正已。法制的建设,一要自我完善,二要自我整肃 (严厉查处徇私徇情者、受贿包庇者、渎职或重大事故者等),以正纲纪,以张法 威。 有道是:“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物”是主体,“腐”是蜕变,“虫”是催化。腐败,古以有之,中外皆然, 实在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问题在于,今天,它的滋蔓已严重危及社会,危及国家 的机体;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我们的各级领导有没有足够的认识,有没有真正下定 决心,有没有自净与更新的能力?! 19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