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主义的“民众共同体” “民众共同体”的德文原文是Volksgemeinschaft,亦译 “人民共同体”或“民族共同体”。德文VOLK一词有一种特殊的涵义,它除了 表示“民众”、“民族”、“人民”外,还包含一种以血统和乡土为基础的原始部 落集团的意思。美国作家威廉·夏伊勒在《第三帝国的兴亡》一书中,英国学者艾 伦·布洛克在《大独裁者希特勒(暴政研究)》一书中,都谈到了德文VOLK一 词的特殊含义很难确切翻译。 民众共同体这一概念的内涵同德国纳粹党早期鼓吹的民族社会主义(Nati onalsozialismus)概念有部分重合之处。民族社会主义意指要建 立一个排除犹太人,内部没有阶级对抗的德意志民族社会。 民众共同体则强调德 意志民族内部的利益一致性,要求各阶层人士注重民族的整体利益,淡化或者主动 调节内部矛盾,同舟共济,以“复兴”德意志民族。这一概念构成整个纳粹思想理 论的基石。然而,希特勒更多地把它用于功利目的,作为稳定国内秩序,鼓舞士气, 加强德国对外扩张实力的一种催化剂。 希特勒在上台后不久的一次演说中曾经强调:“民族社会主义不是把个人或人 类作为其观点和决策的起点。它有意识地把“民众”作为整个思想中心。对它来说, 这个“民众”是一个以血统为条件的整体,它在其中看到上帝所选择的人类社会的 基石。”1937年1 月30日,希特勒在纪念他上台四周年的国会演说中再次强调: “民族社会主义纲领的要点,是取消个人自由主义的概念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的 概念,用扎根在国土之中、由于共同的血缘而结合在一起的“民众”社团来代替。” 事实上,在纳粹体制中,很多东西都是同这个所谓民众连在一起的,是以这个德意 志VoLk为核心展开的。 纳粹民众共同体的核心思想是种族主义和民族沙文主义。 在纳粹的理论中,“历史和人类未来的命运,都不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而 是血统对血统、种族对种族的斗争”。 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上卷“民族与种族”一章里,明确地把世界上各种人种 划分为文明的创造者、文明的承袭者和文明的破坏者三大类,鼓吹雅利安一北欧日 耳曼人是一切高级人类的创始者,是文明的创造者和维护者,是上苍赋予“主宰权 力”的种族,而犹太人和吉普赛人则是劣等种族和文明的破坏者,应该被淘汰和灭 绝。他认为,各个种族的等级区分是“自然赋予”的,然而却不是一成不变的。如 果优等种族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血统价值,不注意自保,就会因血统的混杂而导致人 种水平下降,最终丧失强者的地位。希特勒强调,地球上人类能赖以生存的空间是 有限的,而各个种族自我保存和自我繁衍的欲望却是无限的,这样就导致了激烈的 生存竞争。严格的必然法则是强者胜弱者灭,“一切生命都是一场永恒的斗争,世 界不过是个适者生存、强者统治的丛林,一个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世界”。 在希特勒的“世界观”里,历史是“静态再现的政治”;而政治是“发展中的 历史”。 既然历史是“对一个民族生存斗争过程的描述”,那么政治便是“民族 生存斗争的实施”。 因此他认为:政治的定义可确定为实施民族生存斗争的策略 ;外交政策就是一个民族为保证其所必须的生存空间的广度和给养能力的策略,内 政就是保存以种族价值和数量为表现形式的必要防卫实力的策略。 希特勒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来解释“国家”观念。对非法西斯专政的国家,他强 调,国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国家虽然是形成人类高等文化的基础,但不是创造 文化的原动力,能创造文化的是赋有天才的种族”。1933年7 月10日,希特勒在接 见《纽约时报》记者安·奥·麦克密克时表示:“民众”不仅赋予个人的生命以意 义和目标,还提供了判断所有其他制度和主张的标准。“政党、国家、军队、经济 结构、司法机构都是次要的,它们不过是保 护“民众”的工具。如果它们完成了这个任务,它们就是正确有用的。在它们 不能胜任这个任务时,它们是有害的,要么加以改革,要么弃之一旁,用更好的工 具取而代之。” 与此同时,希特勒声称纳粹党要建立的是一种新型的国家,它既不是议会民主 制的,也不是君主制的,而是民众国家(Volkssgaag),或称为日耳曼 国家(der germanischo slaal)。 这种国家必须有能力通过各种手段对民众实行保护,从本民族中挑选出最有种 族价值的精英并将他们保存起来,以确保一个民族的内部力量;而且更重要的是有 能力培养本民族的理想情操,提高文化素养,从而将它引向更高的自由王国,在人 类中占有统治地位。希特勒强调,纳粹党(特别是党卫队)就是日耳曼民族中“最 有种族价值的精英”,因此他把纳粹在德国的夺权比作一次种族革命,标志着一个 统治阶层对另一个统治阶层的取代。希特勒曾经明确宣布:“我们要遴选一个新的 不知怜悯的主卑阶层,遴选一个将认识到由其优秀种族而有权进行统治的阶层,一 个将会毫不犹豫地取得并维护其统治的阶层。” 希特勒特别仇视和攻击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是对纳粹 的“民众共同体”思想的严重威胁。他声称;“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阶级,而是德 意志人民,它的数百万农民、资产者和工人”,必须“超脱等级和阶级,重新动员 我们的人民意识达到民族团结和政治团结,以及由此产生的义务”。 希特勒强调, 尤其要在“最终克服阶级癫狂和阶级斗争之后,把所谓第四等级联合到民众共同体 之内”,“把数百万民众从现时主张国际主义的非德意志诱骗者和领导者手中争取 过来”。他攻击马克思主义者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取代资产阶级专政” 的口号,只是一个阶级的专政变成另一个阶级专政的问题,而我们希望建立国 家的专政,即全体民众的专政”。这里需要指出,在希特勒的思想里,法西斯“国 家”与“民众”其实都是一个种族的概念。他曾经对其党徒劳希宁表示要铲除传统 的国家概念。他说:“国家的概念已变得没有意义。我们必须消除这种错误的概念, 而代之以种族的概念。不能用有历史渊源的各族人民所居住的国家疆界这个词语来 看待新秩序,而要用超越这一疆界的种族这一词语……。法国本着国家的概念把它 的伟大革命推向边界以外,民族社会主义将本着种族的概念把它的革命推向国外, 并彻底改造世界。” 希特勒不仅用种族主义的“民众共同体”思想来对抗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和 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而且也以此来反对民主主义与个人自由的观念。希特勒说: “个人是短暂的,“民众”是永存的。如果自由主义的世界观在个人的神化之中必 定导致“民众”的毁灭,在必要时,民族社会主义则不惜牺牲个人来保护“民众”。 重要的是,个人应逐渐认识到,他的自我与整个民众的生存相比是无足轻重的…… 首先他必须认识到,一个民族的思想和意志的自由,要比个人思想和意志的自由有 价值得多。”纳粹分子宣传“民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宣传“你所具有的一切并 非源于你自己的努力结果,而来源于德意志民族”,宣传“一切民族同志一律平等”, “相互理解,融洽相处,……共同意识到肩负着维护民族精神的义务”。他们强调 要团结所有德意志血统的人,除了共产党人和反纳粹分子之外,强调要从各个阶级、 各种职业、各界人士中,把民族的力量聚集起来,为德意志民族夺取“生存空间”, 使德意志民族成为主宰世界的主人。 这就是纳粹主义的“民众共同体”。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