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雷德·斯科特案件的判决
人们制定“1850年妥协案”原是希望能够在准州内平息关于蓄奴制的争吵。支
持“堪萨斯- 内布拉斯加法案”的人们也曾抱有同样的愿望。但两个法案都未能解
决准州议会在该准州获得州地位之前能否禁止蓄奴制的问题。这两个法案不但不能
平息争吵,反而激起了北方人的愤怒。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案件的判决又重蹈覆
辙。联邦最高法院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在各准州蓄奴制的合法地位,相反却使地方
主义余烬复燃。
这个案件是经过了一段很长很复杂的历程之后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德雷
德·斯科特是密苏里州奴隶,他的主人是一名军医。19世纪30年代,他曾被主人随
军带往伊利诺伊和威斯康星准州。1846年他的主人死后,斯科特根据“密苏里妥协
案”关于曾在一个自由州或准州居住的奴隶即成为自由人的规定,向其主人继承者
要求自由。在密苏里州巡回法庭,他最初败诉后来又获得了胜诉,不料州最高法院
于1852年推翻了巡回法庭的审判,并否决了他的自由权。同时,他的主人移居纽约。
斯科特于是又到联邦巡回法庭上诉,因为宪法规定一个州的公民可以向联邦法院诉
讼另一个州的公民。1854年当联邦法庭宣布维持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原判时,斯科
特要求自由的努力再次失败。于是,斯科特的律师把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
次上诉在1856年春引起了争论,并且在1856年-1857 年间争论一直没有中止。
到这时,这一案件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斯科特的自由问题。斯科特最终总是会获
得自由的。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否定的裁决三个月后,他的主人解放了他。斯科
特于一年后逝世。法院面临三个严峻问题:(1) 在自由州或准州的长时间居住是否
已使斯科特获得自由?(2) 作为一个奴隶或黑人,斯科特是否有权以公民身份向联
邦法院上诉?(3) “密苏里妥协案”关于在斯科特曾居住过的威斯康星州禁止蓄奴
制的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其中的第一个问题是争议最小的。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根据
以前的判例,裁定斯科特在自由州只是一名“旅居者”,因而仍然是奴隶。对第二
和第三个问题,联邦最高法院能够以简单的维持联邦巡回法庭的原判而加以回避。
实际上1857年2 月14日,大多数法官都决定这样做,而且塞缪尔·纳尔逊法官开始
写判决书。
但是,几天后法院又重新研究并决定发布一个包括该案各个方面的全面裁定。
是什么原因要改变这个意向呢?其明确答案被秘密的法庭诉讼程序掩盖了。但有些
事情是清楚的。11年来——从威尔莫特附件以来——准州地区蓄奴制的合法地位一
直是国内主要问题。这个问题已经瓦解了一个政党,同时又使另一个政党诞生,并
围绕着在获得州地位之前准州居民是否可以排除蓄奴制问题而给第三个政党——民
主党——带来了分裂的危险。多年来人们一直盼望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1850年
的“新墨西哥和犹他州法案”和1854年的“堪萨斯- 内布拉斯加法案”都要求这个
问题要由最高法院来裁决。但是这些准州没有发生此类案件,现在从新购地路易斯
安那的另一地区出现了一个案件。
1856年与1857年交接的那个冬季,华盛顿盛传,最高法院要抓住这个时机解决
准州是否根除蓄奴制问题。南方人渴望全面解决,因为相信法庭会作出有利于他们
的裁决。他们的自信是有充分理由的。五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罗杰·塔尼,都是
南方民主党人。四位来自北方的法官中也有两个民主党人,其中来自宾夕法尼亚的
罗伯特·格里尔还是一个与南方保持着密切关系的蓄奴派。要求以“法官的政治家
风度”去解决令人烦恼的准州问题,这种要求太强烈了。在来自佐治亚州的法官詹
姆斯·M ·韦恩的建议下,法院同意由塔尼起草一项代表多数法官意见的裁决书,
否认黑人具有公民身份,并宣布“密苏里妥协案”关于北部准州禁止蓄奴的规定是
违反宪法的。
五位南方法官希望能够获得至少是一个自由州的同僚的支持,以避免裁决书成
为一个地方性的文件。来自田纳西州的法官约翰·卡特伦敦促即将上任的总统布坎
南对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官格里尔施加压力,让他赞成其多数同僚的意见。布坎
南乐于接受这种敦促,因为他赞同蓄奴派的主张,而且他的当选主要归功于南方选
民。布坎南也希望准州问题能从法律上获得解决,以防止他的政府像其前任那样被
这一问题搞垮。总统对格里尔施加了影响,使他决定同南方法官们一致行动。在获
悉即将宣布的裁决后,布坎南在他的就职演说中诡谲地提及这一案件:“无论他们
做出怎样的裁决,我都将同所有善良的公民一样愉快地服从。”
两天以后,在3 月6 日,法院开庭。每位法官都写了意见,分歧很大,以致使
人很难准确地知道法院究竟该怎样裁决。除了各方意见中可以达到大体一致的共同
点之外,塔尼均采纳6 比3 的多数意见。结果他做出了如下的裁决:一、德雷德·
斯科特仍然是奴隶。二、奴隶和黑人不是美国公民一致同意的三条意见仅仅阐明奴
隶不是公民,并未提及自由黑人作为奴隶的后裔,是否也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
因为宪法曾规定,黑人“一个世纪以来始终被认定是下等阶层,……既是如此下等,
所以他们不具有一个白人所享有的必须受到尊重的那种权利”。塔尼根据这种逻辑
推断,这些下等人及其后裔在1857年都不是美国公民,因此斯科特到联邦法院提出
诉讼这件事本身就首先应该被否决。三、斯科特在伊利诺伊州的居住并不能使他获
得自由,因为按照州与州间互相尊重对方法律的礼节,密苏里州的法律是有效的。
四、他在威斯康星州的居住也不能使他获得自由,因为国会无权排除准州的蓄奴制,
“密苏里妥协案”的排斥蓄奴制的条款是违宪的。
塔尼和意见一致的法官们关于准州的裁决基于这样一些原则:卡尔霍恩认为,
准州是国家的共同财产,不是国会创造的;奴隶财产与其他任何财产具有同样地位
和准州蓄奴主的奴隶不准被剥夺,就像不能剥夺农夫的马一样等两项原则( 因此,
无论是准州议会还是国会对蓄奴制的废止权力都被塔尼否定了) ;第五次修正案的
正式法律程序条款禁止联邦政府在没有正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自由和财产。当然,废奴主义者们强调第五次修正案中的“自由”这个词,把它作
为联邦政府有权废除蓄奴制的根据。但塔尼认为,财产取代了自由,这甚至也压倒
了宪法第四条第三款给予国会“处理和制定关于准州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规章的权
力”,共和党人认为,这项条款使国会有权禁止蓄奴制,但对多数法官来说,事情
并非这样。
塔尼的裁决在梅森- 狄克森分界线宾夕法尼亚和马里兰州的界线,后来成为区
分美国南北方的标志。以南引起了广泛的赞扬。《奥古斯塔( 佐治亚州) 护宪者》
为此欢呼说:“南方关于南方蓄奴制问题的意见……现在已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现在在这个问题上反对南方意见就是反对宪法,也就是反对政府。”许多北方民主
党人也跟着表示兴高采烈。宾夕法尼亚州一家民主党报纸把这个裁决书称做“是‘
黑人共和主义’的悼词。它……使他们党所创立的全部理论都被碾得粉碎。”
但这一裁决并非人人同意,它的明显的党派偏见并不使共和党人对它尊重。来
自纽约州的法官纳尔逊表示了个人的意见,他仅仅肯定了巡回法庭的判决,但拒绝
对其他问题发表评论。来自俄亥俄州的法官约翰·麦克莱恩( 前辉格党人,后加入
共和党) 和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法官本杰明·柯蒂斯( 他一贯自称是辉格党人) 提出
异议。他们拥护“密苏里妥协案”,肯定黑人应享有公民权,并声称斯科特应得到
自由。柯蒂斯的观点是对塔尼各主要论点的有力驳斥。他指出早在1787年某些州的
黑人就已经成为合法的公民,根据宪法第四条第二款( “每个州的公民都将有资格
获得某些州的公民所享受的优待和豁免的权利”) ,他们应享有美国公民的各种权
利。柯蒂斯批驳了塔尼在国会对准州权力方面的诡辩,并声称废除奴隶制既不是对
财产的剥夺,也不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否认。
多数现代学者认为,柯蒂斯的不同见解要比以塔尼为首的多数人的意见能成为
更完美的法典。关于对此案最新和最详细的研究证实,塔尼是一个捍卫南部权利的
“狂热的党派分子”,一个“极端的地方主义者”,他厌恶北方,蔑视共和党。他
对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决是企图摧毁共和党的基本原则。这种裁决是“纯粹的党
派偏见,是用法律语言进行的精神论战,它不像地区间的和解方案,而更像一个最
后通牒”。
这种现代评论几乎是重复了共和党当时对裁决的观点。“一个邪恶、欺诈的裁
决”,“一种残暴的主张”,“故意的颠倒”,“一种经过整理加工的虚伪陈述和
肤浅的诡辩”,“共和国司法史上最大罪恶”,这就是共和党人对那次裁决的一些
评语。废奴主义者尤其反对不利于黑人公民权的判决。而共和党人则大力争取撤消
国会对准州蓄奴制问题的权力,共和党人也惊讶地指出了这个裁决在法律上对自由
州本身的影响。如果德雷德·斯科特在伊利诺伊准州的两年“旅居”不能使他获得
自由,那么怎样才能阻止奴隶主携带他们的奴隶进入自由州居住两年或更长的时间?
如果奴隶与其它财产没有任何区别,那么一个州怎样才能有权通过立法手段反对这
种财产的所有权?亚伯拉罕·林肯警告道,塔尼的法院或许很快就将宣布一项裁决
书,“宣告美国宪法不允许一个州在其境内废除奴隶制”。
反对蓄奴制的人们坚信,对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决不是正当的法律解决。《
纽约独立报》宣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对一个种族的精神谋杀,不能服
从。”《芝加哥论坛报》强调指出,没有一个“自由人会遵守或听从这样一种给人
民及其自由带来灾难后果的裁决”。但这种论调使共和党人不安地靠近加里森废奴
主义者的文明违抗理论。民主党人不失时机地在这一点上攻击共和党。他们指出,
法院的裁决就是国家法律,违抗法律就是对宪法的背叛。为反击这一谴责,共和党
人抓住柯蒂斯法官的论点:塔尼关于准州奴隶制问题的裁决只是法官的附带意见—
—即对决议的评论,对案子没有直接影响,也不具有约束力。《纽约论坛报》指出,
鉴于塔尼宣布斯科特不是公民,他的诉讼——因此也是准州蓄奴制问题——也就不
宜在法院立案,任何涉及该案的意见都仅仅是法官的附带意见,“只有道义上的影
响”,“就如同在华盛顿任何一家酒吧中很多聚会的人所作的评论一样”。
这个法官的附带意见在政治上给了共和党人一个天赐良机。它使他们能够不背
上不守法的黑锅而拒绝承认最高法院的裁决。法官的附带意见即使在法学界也盛行
了半个世纪之久。但当代历史学家和法官们都认为,塔尼的裁决并非仅仅是法官的
附带意见,其政治的才智和法律上的正当性均应予以承认。除州议会对奴隶制问题
的权力外,全部裁决都属于该案的法律问题,因而对法院来讲也是适当的。缅因州
议会通过一项决议宣称,关于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决“不具备道德和法律上的约
束力”。其他一些州的议会也随之通过了类似的决议。共和党利用北方人对这次裁
决的敌意,决心“重建”最高法院,并做出新的判决。《芝加哥论坛报》声称:
“补救的办法在于……投票箱,应当使共和党人出任下届总统,1860年将标志着像
1776年那样的时代。”
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决使它的炮制者大失所望。它没有解决蓄奴制问题。它
未能消除地区间的怨恨,反而使之更强烈了。它未能削弱共和党;相反,由于人们
相信共和党对企图在全国范围推行奴隶制图谋的指控,共和党却因此而得到加强。
由于裁决自身得不到实施,它也未能确立蓄奴制在各准州的权利。因此,南部人开
始呼吁制定联邦奴隶法以保护准州的蓄奴制。最后,裁决没有解决民主党内关于人
民主权何时得以实行的分歧。塔尼判定准州议会作为国会的工具,并不比国会本身
拥有更多排斥蓄奴制的权利,这就与斯蒂芬·道格拉斯的人民主权观念发生了冲突。
道格拉斯力求使人民主权与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决协调一致是针对重新挑起堪萨
斯问题的势态的。而堪萨斯问题已迫使他采取了反布坎南政府及该党南部派系的立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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