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武装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颁布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 立国家动员基础……”在革命战争时期,在县、区都设立了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 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1 年,县一级的人民武装的领导机构有的称武委 会,有的称县委人民武装科,都不属于军队建制。 1950 年10 月6 日至20 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武装部 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民武装工作会议。各大军区人民武装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区县的人 民武装干部参加了会议。当时,全国民兵已发展到550 万以上,区以上干部除转业 外尚有17000 余名。会议讨论了过去的人武工作和今后人民武装的建设问题。会议 认为,广大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在毛泽东的人民武装思想指引下,在革命战争年代 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更好地发挥作用。会议 确定了全国人民武装工作的基本方针与任务,决定建立自上而下的人民武装领导机 构,并制定了“民兵组织条例”,确定了各级人民武装工作人员的供给办法和民兵 经费开支规定。 1951 年3 月24 日,根据建国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民兵工作状况,人民革 命军事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编制问题的决定》,要求从军委 起至区一级止,均建立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是,把广大的青壮年在不 脱离生产的条件下组织起来,给他们以必要的军事、政治训练。在民兵中可以组织 基干民兵,作为执行任务的骨干力量。根据这一决定,各级人民武装部陆续建立起 来,各级党组织、军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有了进一步加强。从1951 年后,县(市) 人民武装部编入军队序列。1954 年改称兵役局。1958 年,兵役局又改称人民武 装部。 1952 年12 月11 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从而使民兵制度法定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 《条例》指出: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人民群众的武装组织。凡年满18 岁至 40 岁的男性公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兵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了普 遍民兵制度的地区,要建立民兵的入队、出队制度。《条例》还规定了民兵的任务、 组织编制和纪律等。实行普遍民兵制度,尤其是基干民兵制度,是实行义务兵役制, 建设强大的国防后备军,以及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放军完全走上正规化 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此之前(1952 年12 月4 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建立 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建立各人民武装 委员会(包括中央、中央局、中央分局、省委、地委、县委、区以及地方支部), 而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各级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样,作为国家武装力量重要组 成部分的民兵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