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军的造反(1) 关东军作为日本法西斯统治东北的主导者,不仅在政治上是伪满政权的“太上 皇”,而且在经济上推行“统制经济”和“日满一体化”政策,将伪满经济纳入日 本法西斯战争经济体制之中,把东北变为“以战养战”的战略基地,大肆进行资源 掠夺,奴役中国人民为侵略战争服务。 伪满经济与伪满政权的发展相适应,大致可以分为三大时期。第1 个时期,1932 ~1937年,是伪满经济的形成和确立时期。伪满的经济基础,首先是由关东军的武 装侵略和劫掠建立起来的。同时关东军推行“统制经济”政策,建立起完全由关东 军控制的伪满殖民地经济体系。第2 个时期,1937~1941年,在关东军的主导下, 伪满政权提出“产业开发”、“百万移民”和“北边振兴”三大国策,使伪满经济 成为适应日本法西斯侵略战争需要的掠夺性经济。第3 个时期,1941~1945年日本 投降,日本侵略者实行“竭泽而渔”式的掠夺,使法西斯主义的战争经济达到高峰, 东北资源遭到极大破坏,中国人民遭到了极为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第一节伪满“统制经济”的确立[1] 一夺取东北经济命脉日本发动“九·一八” 事变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完全霸占东北的资源,把东北变为日本的殖民地和扩大侵 略战争的战略基地。因此,关东军在制造伪满傀儡的政权的同时,便千方百计地掠 夺东北的经济命脉,为其奠定经济基础。 1 攫取东北铁路交通权益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满铁长期以来梦寐以求要攫取东北全部路权。在 “九·一八”事变前,东北铁路可以分为中国、苏联、日本和英国四个系统,与日 本相关的铁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日本独资经营的南满铁路和安奉铁路。第二种是 日本借款的中国国有铁路,即吉长、吉敦、四洮、洮昂铁路,这部分铁路满铁在不 同程度上攫取了经营权,但未全部霸占。第三种是中日合办的金福、天图等铁路, 实际由满铁经营。事变后,满铁在关东军的支持下,开始全面攫取东北的铁路、水 运等交通权益和设施。 1931年10月10日,关东军向满铁发出了“关于铁路委托经营及新线建设的指示” 《满铁史资料》第二卷,第四分册,第1108页。, 要求满铁抓住事变的绝好机会, 从速实行下列事项:①满铁会社拥有借款关系的铁路以及其他中国各铁路之委托经 营;②已经同中国订立合同的铁路及军部希望的铁路之修建。于是,满铁伙同关东 军开始攫取东北路权,10月23日,在关东军和满铁的筹划下,成立了伪交通委员会, 名义上委员长由汉奸丁鉴修担任,实权则掌握在满铁理事十河信二、村上义一等日 本顾问手中。夺取路权的行动,从事变爆发伊始就已经开始了。在辽宁,事变第二 天,关东军就切断了沈阳总站与北宁路的联系。陈觉编著《“九·一八”后国难痛 史》上,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第54页。9 月21日占领了沈海铁路抚顺站,24日 又对沈阳总站实行了军管。10月11日,军铁合伙,利用汉奸拼凑起“沈海铁路保安 维持会”,实际已攫取了沈海铁路经营权。对于北宁路,因有英国借款关系,关东 军未敢轻举妄动,但已处于关东军的监管之下。1932年1 月,关东军占领辽西后, 操纵伪奉天省政府设立奉山铁路局,接管了北宁铁路关外段山海关至沈阳间的铁路, 满铁派出700 多人控制了奉山铁路。在吉林,11月初,满铁与伪吉林省政府签订了 《吉长、吉敦铁路借款及经营合同》,规定合并两路,并以50年为期委托满铁经营, 同时交换了“关于建造吉敦延长线等七铁路的换文”,约定由满铁立即建造并委托 经营。12月,又签订了《吉海铁路经营合同》和《四洮铁路借款及经营合同》,不 仅攫取了两路的经营权,还规定将来四洮铁路之延修需由满铁贷款和派遣总工程师。 在黑龙江省,由关东军的板垣出面勾结汉奸张景惠,于12月签订了有关协定,将洮 昂和齐克铁路合并委托满铁经营,不久又将洮索路并于洮昂路,统由满铁经营。1932 年1 月满铁与张景惠签订《呼海铁路经营合同》。至此满铁攫取了黑龙江省全部中 国所有铁路的经营权。到伪满政权出现之前,满铁伙同关东军,通过地方伪政权, 陆续将东北境内的中国国有和省有铁路全部置于了满铁的控制之下。 1932年2 月,日帝拼凑伪满政权的各项筹划大体就绪,关东军认为有必要改变 原有的满蒙铁路政策。当时曾酝酿三个方案:①除满铁的社线之外,伪满全部铁路 由军部直接经营;②设一特殊会社,委托其经营;③委托满铁经营。最后认为第三 方案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于是,关东军与满铁紧密磋商,于3 月10日签署了《关于 满洲国政府的铁道,港湾及河川的委托经营及新建之协定》,确定了对于伪满交通 事业,关东军与满铁之关系,即关东军将伪满的交通事业(航空除外)委托满铁经 营;其经营受关东军的指挥监督。此前,关东军已迫使溥仪签署了一纸卖身契,即 所谓“溥仪致本庄繁函”,其中表示,“敝国承认贵国军队凡为国防上所必要,将 已修铁路、港湾、水路、航空之管理并新路建设,均委诸贵国或贵国所指定之机关”。 复旦大学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26 页。这就成了关东军窃取伪满交通的管理和新建权的依据。8 月,又由关东军司令 官与伪满洲国总理郑孝胥签署了《满洲国铁路、港湾、水路、空路管理及新线建设 管理协定》,以作为关东军拥有对伪满交通的管理和建设权的“法律依据”。但是, 上述协定都是见不得人的秘密协定,未敢公开。直到1933年2 月,满铁与伪满签订 了《满洲国铁道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等一系列条约和文件,才算完成了满铁霸占 东北铁路所必需的虚假法律手续。